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目 录
东瑞煤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 1
第一节 安全管理 ............................................. 2
第二节 采 煤 ................................................ 7
第三节 掘进 ................................................. 10
第四节 维修 ................................................. 13
第五节 机电运输 ............................................. 14
第六节 一通三防 ............................................. 19
第七节 放炮及火工品管理 .................................... 24
第八节 防治水 .............................................. 27
第九节 防突与抽放管理 ...................................... 29
第十节 隐患排查管理办法 .................................... 30
第十一节 附则 .............................................. 31
“三违”处罚条例 ......................................... 33
基建施工管理 ............................................. 45
东瑞煤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一、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规范管理的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止违章,消除隐患,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各种安全隐患问题,做到罚款有据可依,减少避免安全处罚的随意性,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特定制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二、本条例包括:处罚原则、煤矿职工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技术措施标准化管理、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机电设备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防突与瓦斯抽放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火工品及放炮标准化管理、隐患排查管理办法、三违人员管理、其它方面管理。
三、各类安全罚款由安全办统一开罚款单,罚款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 对个人的罚款,由安全办出具罚款单,分管领导签字后交财务科,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二) 对施工单位的罚款,由安全办出据罚款依据,报分管矿长、矿长审批后、交财务科从工程款中扣除。
(三) 对单位的罚款由责任单位依据相关责任落实到人头,严禁“吃大锅饭”。
(四) 对个人及单位的罚款,财务科单独挂帐,做为安全奖励基金使用。
(五)财务科对安全罚款必须单独建帐,列入安全奖励基金,并及时作好收缴工作。
四、适用范围: 东瑞煤业各部门、各项目部
第一节 安全管理
第一条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罚500元。
第二条 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调换工种或岗位,不按规定进行培训或培训未达到要求的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
新招收员工不经培训而私自上岗者,处罚200元,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
第三条 特殊工种未取得合格证(含过期、无效证件)上岗操作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特种作业人员变换工种,未经安全办、劳资科和用人单位同意并报矿长批准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不按规定送培特种作业人员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300元。
第四条 特殊工种有证未持证上岗者,处罚100元。
特殊工种配备数量不足者,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五条 承包工程无安全合同(条款),未落实安全责任,擅自组织开工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六条 私招乱雇作业人员或乱上要害岗位,每雇一人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
第七条 井下工、地面工种酒后上班,处罚100元。
第八条 各工种上岗人员不按规定佩带劳保用品及安全防护用品,包括自救器、人员定位识别卡等,处罚100元∕人次。
第九条 携带香烟、火柴、打火机下井或携带火种和手机等进入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场所,处罚500元/人次。
在井下吸烟者,处罚1000元。
第十条 发放不完好矿灯者,井下拆卸矿灯,无故损坏矿灯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不按规定对发放的矿灯、自救器进行登记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十一条 损坏安全牌板、安全标志、安全设备和安全设施的责任者,处罚200元/次。
第十二条 检查出来的隐患未按时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责任单位或责任者,处罚100元/条。
第十三条 发现违章行为和隐患不制止、不处理、不报告者,处罚300元。
第十四条 制造隐患或遗留隐患给下一个班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十五条 工作场所(含井下)吵闹、嬉戏不听劝阻者,处罚100元。
第十六条 工作场所(含井下)打架,处罚500元并赔偿为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七条 上岗睡觉、做私活,擅离工作岗位者,处罚200元。 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私自进入者违者,处罚100元。
在变电所和电气设备上躺卧者,处罚200元。
第十八条 无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或未进行学习贯彻擅自开工的责任者处罚500元, 责任单位处罚2000元。
第十九条 不按设计和规定作业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二十条 刁难、辱骂、围攻、殴打安全(安监员)执法人员。处罚500元。
第二十一条 井口附近20米内烧火、吸烟,硐室机房违反规定使用电炉、明火、电焊、气焊、氧焊作业无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二十二条 值班、跟班领导未执行下井带班制度或弄虚作假者,处罚500元。
值班、跟班领导值班期间不向调度汇报当班情况,不填写值班台账记录,不与工人同上同下者,处罚300元。
第二十三条 出现事故不及时汇报者,处罚200元。
出现事故隐瞒、不报者,处罚5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运送或携带超长、超高、超重、超宽材料未采取安全措施和未严格执行措施的责任者,处罚300元。
第二十五条 无故缺席安全会议、工程质量验收暨安全大检查、质量标准化检查者,处罚100元。
第二十六条 不服从调度指挥者,处罚100元∕人次。
第二十七条 各生产作业场所乱存乱放材料,设备占用安全通道或造成安全间距不够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二十八条 穿化纤衣服入井者,检身人员制止或制止不力者,
各处罚各100元。
第二十九条 “三违”人员不按通知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教育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三十条 发现隐患未处理又未向下一班交代者,处罚200元。 第三十一条 各种记录牌板(或记录薄)未按规定按时填写记录,处罚100元。
第三十二条 一人处理安全隐患,无人监护的责任者,处罚200元∕次。
第三十三条 采掘面无处理安全隐患的专用工具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三十四条 停止作业后,未关停安全生产设备者(局扇不能关停),处罚200元。
第三十五条 未完成当班作业任务提前下班、无故不组织生产者,处罚300元。
第三十六条 机车或矿车运行时翻越矿车的责任者,处罚200元∕次。
第三十七条 各采掘面工作面图、牌板配备不齐全的责任单位,处罚100元/块。
第三十八条 巷道贯通、揭穿煤层、前方透老窑、采空区等20米之前地测部门不向矿总工程师报告,不通知有关部门,或虽通知而预报失误,或不采取相应措施者,处罚3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生产作业现场无跟(值)班队管,处罚200元∕次。
跟(值)班队管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处罚5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拒绝接受《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责任者,处罚200元∕次。
第四十一条 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隐患整改的单位或责任者,处罚500元。
第四十二条 擅自停用各类安全设施、设备或因检查、检修不及时,造成无法正常使用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四十三条 工作面工程质量差,超过整改期限未能整改的责任人处罚300元,责任单位处罚500元。
第四十四条 因工作面工程质量差而导致工作面垮塌,处罚3000元∕次。
第四十五条 不按作业规程施工的单位,处罚200元∕次。
未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者、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四十六条 凡入井人员必须在充灯房、井口登记,违者处罚100元∕次。
第四十七条 班组长必须组织召开班前会,未组织者、组员无故不参加者,处罚班组长、组员100元/次,班组100元/次。
第四十八条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不到工作现场,虚报井下出勤者,处罚100元∕次。
第四十九条 对安全生产急需的资金、设备、物资,不按要求及时到位的责任者。处罚100元∕次。
第五十条 私带矿材料回家或送与他人,处罚100元∕次。
第五十一条 根据矿安排,未认真组织人员参加各项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者,处罚100元∕人次。
第五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月度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处罚500元/次。
第五十三条 无故不上班、请假超过规定时间或向队、班组请假而队、班组未安排人员顶班,造成岗位缺员,处罚无故不上班者100元∕次, 处罚队组或班组200元/人。
第五十四条 调度员未填写真实记录或传达信息、指令不及时、不准确者,处罚100元∕次。
第五十五条 值班矿领导未及时协调、处理好安全生产中出现的一般问题,处罚100元∕次。
第二节 采 煤
第五十六条 造成采面无备用支护材料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五十七条 采面上下安全出口断面、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五十八条 单体液压支柱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检修、试压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五十九条 支护时不戴帽、戴重帽、穿重鞋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六十条 排、柱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支柱长度与采高不匹配不及时跟换型号造成支柱超长或超短使用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六十一条 空顶作业者,处罚300元。
第六十二条 对伞檐不及时处理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六十三条 采煤支柱无柱窝、麻面、软底未穿鞋作业者,处罚100元。
第六十四条 铁木混支的责任者(有措施除外),处罚200元。 第六十五条 信号支柱未按规定砍口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罚100元/根。
第六十六条 工作面放炮连续打垮3根及以上支柱或失效、亮脚柱不及时支护、补齐,冒险作业的责任者,处罚100元/根。
第六十七条 控顶区内提前摘柱者,处罚200元。
第六十八条 回收支柱时,单人操作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六十九条 单体支柱初撑力或工作阻力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者,处罚100元/根。
第七十条 进入采空区者,处罚300元。
第七十一条 工作面垫层、墩口按《作业规程》砌码不合格,数量不够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七十二条 超控顶距作业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七十三条 炮道超宽、端面距超宽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七十四条 木支柱材径材质达不到规定的责任者,处罚100元/根。
第七十五条 泵站司机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七十六条 乳化液浓度经检查不合规定的操作者,处罚100元。
第七十七条 泵站压力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要求不汇报、不处理、随意调整泵站压力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七十八条 工作面无施工图牌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七十九条 未按规定进行特殊支护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八十条 工作面失效支柱继续投入使用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八十一条 工作面行人通道不畅通的责任者,处罚300元。 第八十二条 工作面密集爬坡角不符规定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八十三条 分段密集间距超过规程规定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八十四条 密集柱距超过规程规定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八十五条 工作面缺柱、倒柱和失效柱未及时补齐的责任者,处罚100元/根。
第八十六条 支柱迎山角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处罚100元/根。 第八十七条 支柱或顶梁未按规程要求使用防倒绳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八十八条 工作面支护凌乱,不成排不成行的责任者,处罚300元。
第八十九条 工作面浮煤未按规定清理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九十条 回柱未使用卸载把手,回柱卸载把手牵引绳长度小于规定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九十一条 回柱与其它工序平行作业,回柱时安全距离未达
第九十二条 回收死柱时未打临时支柱的责任者,处罚300元。 第九十三条 放炮后未及时挂梁或打临时支柱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九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进班前或放炮后进入工作地点不执行不敲帮问顶制度、不检查安全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九十五条 运送材料乱扔乱、乱放、不按规定堆放材料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九十六条 液压泵在运转时油槽无油,处罚100元。
第九十七条 液压管路接头不按要求使用U 型卡,用铁丝代替U 型卡的责任者,处罚100元/个。
第九十八条 运输平巷内段绞车未按规定外移超过规定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九十九条 绞车运转时无人监护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一百条 顶梁未使用垫木的责任者,处罚100元/架。
第一百零一条 倾斜工作面未按要求设置挡板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一百零二条 采面基本柱安装不整齐的责任者,处罚5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支护未打牢固者,处罚100元/根。
第三节 掘进
第一百零四条 作业现场不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危岩不及
第一百零五条 掘进工作面不使用前探梁责任者,处罚500元/次。
掘进工作面前探梁使用不规范、背顶不实的责任者,处罚200元/次。
第一百零六条 架设支架、空帮空顶及背帮接顶不严实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一百零七条 锚喷巷道不及时或不同步的责任者,处罚300元。
第一百零八条 放炮打垮支护,不及时恢复,冒险作业者,处罚500元。
第一百零九条 扒岩机装岩时,进入扒斗运行区段者,处罚200元。
第一百一十条 喷浆支护不处理悬矸、冲洗岩帮进行喷浆的责任者,处罚3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锚杆、锚索外露长度超过规程规定,处罚100元/根。锚杆、锚索托盘接顶不严实、扭矩力不符合要求,处罚100元/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未按规程规定安设挡板,处罚3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 炮烟未吹散,不听瓦斯检查员劝阻强行进入工作者,处罚3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处理危岩的长柄工具或未按规定使用长柄
工具处理危岩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工作面未按规定配备锚杆、锚索检测工具者,处罚500元/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装岩机槽不采取可靠的稳固措施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装车过满,超过矿车外缘10厘米者,处罚200元/车。
第一百一十八条 擅自折断锚杆支护者,处罚100元/根。
第一百一十九条 锚杆间距超过规定,锚杆角度小于75度,处罚200元∕次。
第一百二十条 巷道欠挖或超挖,处罚300元∕次。
第一百二十一条 喷浆厚度未达到规定,处罚300元∕次。 第一百二十二条 综掘机在不使用或检修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截割头落地者,处罚100元。
综掘机未加装机载式甲烷断电仪的,处罚500元。
综掘机司机不持证上岗的,处罚责任单位500元/次,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综掘机司机未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的,处罚100元/次。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水沟不符合规程规定,处罚3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 巷道坡度、腰线不符合规程规定,处罚3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轨道和轨枕不符合规程规定,用木棒撑道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 碛头未采取湿式打眼,处罚1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 煤层巷道掘进时装车线高度不符合规程规定,处罚1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 巷道贯通、石门揭穿煤层未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和未及时汇报调度室,处罚3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无备用临时处理安全的支护材料者,处罚200元。
第一百三十条 抓岩机安全设施不全或不按章操作者,处罚200元。
第四节 维修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巷道维修人员未切实加强井巷的检查维修,或在维修井巷时未采取顶板冒落伤人和堵人措施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不按规定回收支架或轨道者,处罚20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 采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衔接处20米范围内未进行加强支护,或加强支护数量或距离不够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 支架回收不按规定堆放不及时交库影响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未及时处理变形、垮塌的支架和巷道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 回柱绞车不按规定使用四压两戗柱,处罚10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回收尾巷支架前未经瓦检员检查瓦斯和同意后私自进入尾巷作业者,处罚200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巷道检查、维护不到位造成人员受伤的责任者,处罚50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 回收支架未采取防止产生摩擦火花措施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一百四十条 回收支架移动开关后不复原者,处罚100元。 第一百四十一条 回收支架前,未对有垮塌危险的支架进行加固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导致巷道出现较严重垮塌事故的责任者,处罚500元。
第五节 机电运输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机运设备因检修达不到要求发生故障,造成经济损失或违反操作规定造成设备损坏的责任者,处罚200元∕次并赔偿损失的80%-100%。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为的损坏机电设备设施造成故障的责任者,处罚300元/次并赔偿损失的50%-80%。
第一百四十五条 造成防爆电器设备失爆的责任者,处罚300元/台。
第一百四十六条 违章检查机电设备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 乙炔、氧气瓶的安放位置距明火10米内、距压风、电器设备5米内(井筒焊割除外),在无安全阀回火装置的
情况下进行焊割作业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电气设备“三大保护”即漏电保护、接地保护、过流保护,配备不全、失效后继续投入运行使用的责任者,处罚3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条 防爆设备入井未经检查和贴合格证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一百五十条 井下供电线路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处罚200元/处。
第一百五十一条 特殊工种班前未巡查,记录不符合规定或不全的,处罚100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 无措施进行任意停电、送电或未严格执行停送电措施的责任者,处罚300元。
停电后不能立即启动备用发电机组或对备用发电机组不定期试验者责任者处罚200元,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不按规定使用熔断器、熔断材料的责任单位,处罚100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 带电作业、带电检修和带电搬迁电气设备或检修机电设备开关未闭锁者,处罚300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种受压容器的压力表和安全阀等不按规定检查、维修、检验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一百五十六条 非电检人员自行拆开或检修电气设备者,处罚300元。
第一百五十七条 运转司机不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私自
脱岗者,处罚100元。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未执行设备设施定期巡查制度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一百五十九条 设备运行司机不按规定佩带、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一百六十条 机运设备检修、运行等各种记录不符合规定或记录不全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机运设备未按规定设置防护栏(罩)和警示牌板的责任者处罚100元,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六十二条 电器设备不按规定上架安放的责任者,处罚100元/台。
第一百六十三条 焊接时不按规定搭火的责任者,处罚300元。 第一百六十四条 压风管路漏风未及时处理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一百六十五条 运输各联接装置和钩环不按规定使用者,磨损超限继续使用者,使用代用插销或钢丝钩使用者,处罚100元/钩。
第一百六十六条 声光信号不齐全可靠继续使用者,处罚200元。
将信号直接从井底传送到绞车房者,处罚300元。
第一百六十七条 跟车工不使用红尾灯,机车司机无信号开车,处罚100元。
第一百六十八条 绞车司机斜坡提升绞车时不带电下放车辆,
不执行“三不开”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一百六十九条 提升钢丝绳磨损、断丝及锈蚀度超过规定继续使用的责任者,处罚300元。
不按规定对提升系统各部件进行定期检查或检查后无检查记录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一百七十条 运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材料时不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不按规定捆绑装卸,提升“四大件”时不仔细检查物件捆绑情况导致事故的责任者,处罚2000元。
第一百七十一条 处理煤库堵塞,结拱、粘附现象时不制定安全措施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任者,处罚500元。
第一百七十二条 提升运输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阻车器、捞车器、一坡三挡、信号等)不按规定使用,不定期间检查、维护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一百七十三条 大型材料运送时必须有机运技术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在场监督运输,运输工程中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处罚300元。
第一百七十四条 运送特殊材料、设备等物资时,不按规定时间将其运达指定地点的责任者,处罚100元/次。
第一百七十五条 皮带机机头尾缺少可靠的地锚时,罚款100元/处。
第一百七十六条 违章开车、开车不前后瞭望、开车超速者,处罚100元。
第一百七十七条 斜坡超拉、超挂者,处罚100元/辆。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力同向推车时,不带刹车棒、两车间距小于规程规定、放飞车、不看前方、埋头推车、放串车、不安全喊话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主要运输道路随意停车、存车,各掘进碛头、采煤工作面上下平巷超计划占用车辆,处罚100元/部。
第一百八十条 设备部件不全的责任者, 或因部件不全而使用不汇报者,处罚1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 采煤平巷绞车未打好地锚或地锚不牢固的责任者,处罚200元/处。
第一百八十二条 绞车发生过卷的责任者,处罚3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信号工在斜坡提升过程中不进入躲避硐室者,处罚2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力推车、机车运行不执行联系制度,造成碰头、追尾者,处罚300元。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机车过风门、岔口、弯道不按规定减速打铃发出信号者,处罚200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机车或矿车跳道后不就地处理而强拉上道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一百八十七条 进入煤库作业时不系保险绳或保险带、不与其他相关单位联系,单岗操作者,处罚500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章搭车、扒飞车、跳飞车,强行通过提升斜巷、行车又行人或不制止者,处罚3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机车过风门时,不按规定开关风门或违反规
定用机车撞风门者,处罚200元。
第一百九十条 配电所、水泵房未按规定上锁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条 牵引钢丝绳绳头未按规定使用绳卡或使用绳卡不正确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一百九十二条 大巷或采煤工作面平巷,机车或矿车运行时人员未停止行走进行躲避者,处罚100元。
第一百九十三条 调度绞车无挡板或反向调运车辆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一百九十四条 绞车运行时私自私自离岗者(绞车司机),处罚200元。
第一百九十五条 绞车运行时骑钢丝绳行走者,处罚200元。
第六节 一通三防
第一百九十六条 瓦斯超限仍继续作业的责任者或瓦斯超限、停风不撤人、不通知撤人、通知撤人仍不撤人的责任者,处罚300元。
第一百九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度,机电硐室空气温度超过30度,在限期内不采取整改措施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一百九十八条 风速、风量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一百九十九条 主要通风机房仪表、通讯无正常使用功能的
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二百条 不按规定测风、测尘或不按规定填写测风、测尘报表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二百零一条 临时停风地点不切断电源、不设置栅栏、不设置警标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二百零二条 有毒有害气体超过规定而不及时处理的责任者,处罚300元。
第二百零三条 撤除废旧风门不彻底或所撤物料不及时全部运走,影响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二百零四条 瓦斯检查员发现失效仪器不及时更换继续使用者,处罚200元/次。
第二百零五条 不按期对通风瓦斯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进行校验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二百零六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风筒损失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二百零七条 对主要通风机不按规定进行维护检修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二百零八条 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的责任者,处罚200元∕次。
第二百零九条 瓦斯超限作业,无风、微风作业者,处罚5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一十条 局扇未设专人管理或擅自移动、撤除局扇者,处罚100元。
第二百一十一条 瓦检员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次数进行瓦斯检查者,处罚100元。
第二百一十二条 瓦检员空班、漏班或假检者,处罚5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一十三条 瓦斯员在掘进工作面发现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者,处罚200元。
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井下盲、停工地点、密闭墙的警标要经常检查,发现损坏不及时上报者,处罚100元。
第二百一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的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的,处罚100元。
第二百一十六条 瓦检员工作日志、井下牌板、地面台帐三不对口者,处罚1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一十七条 瓦检员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者,处罚100元。 第二百一十八条 擅自停开局扇者(或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开启局扇者),处罚3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按规定对局扇进行自动切换实验者处罚200元/次。
第二百二十条 瓦检员岗位睡觉、离岗、串岗和代岗(代岗:干与本职岗位无关的工作),处罚1000元。
第二百二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局部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有效措施仍继续施工作业的责任者,处罚500元∕次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二十二条 擅自撤除风、电、瓦斯闭锁或不使用风、电、瓦斯闭锁者,处罚200元∕次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二十三条 局扇拉循环风的责任者,处罚300元∕次。 第二百二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出现不合理的串联通风的责任者,处罚3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二十五条 不按规定撤、设密闭墙的责任者,处罚2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二十六条 不按规定排放瓦斯的责任者,处罚2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二十七条 不按规定关闭风门或随意调拨风窗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二百二十八条 风筒出口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二百二十九条 损坏通风、防尘、监测、抽放设施和设备者,处罚200元并赔偿损失50%-100%。
第二百三十条 不按规定布置炮眼、装药、充填黄泥和水炮泥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二百三十一条 材料、杂物堆积超过巷道有效断面1/3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二百三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放炮后不进行洒水防尘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发放、使用不合格瓦斯检查、监测仪器仪表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二百三十四条 擅自进入禁止进入的老巷、盲巷的责任者,处罚300元。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二百三十六条 防尘措施不能正常发挥效能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不按规定周期测定风量、风速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二百三十八条 瓦斯检查不按规定设点、挂牌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二百三十九条 矿井总回风和采区回风系统的风门无闭锁装置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二百四十条 无通风作业计划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二百四十一条 风筒未编号管理的,处罚100元/节。
第二百四十二条 局扇安装不符合规程规定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二百四十三条 采面风巷尾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栅栏的,处罚200元。
第二百四十四条 瓦斯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不按规定进行悬挂或未悬挂的责任者,处罚100元/次。
第二百四十五条 传感器出现故障未及时进行处理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二百四十六条 通风、防尘、隔爆、瓦斯、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二百四十七条 造成瓦斯超限的责任者,处罚500元。
第二百四十八条 未按规定设置防尘设施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未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处罚100元/次。
第七节 放炮及火工品管理
第二百五十条 不执行火工产品领、退、核销制度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二百五十一条 违反火工产品运送规定或炸药雷管混装混运的责任者,处罚300元。
第二百五十二条 丢失或私存、私藏雷管、炸药者,处罚责任人1000元,责任单位5000元。
第二百五十三条 放炮期间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的放炮员,处罚100元。
第二百五十四条 放炮前不按规定清点人数、设警戒岗位或警戒人员漏放他人进入警戒区的责任者,处罚500元。
第二百五十五条 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责任者,处罚300元。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井下放糊炮的责任者(有措施不列入在内),处罚300元。
第二百五十七条 掘进碛头边打眼边装药,采面打眼与装药间距小于5米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二百五十八条 雷管脚线不扭结短路,不掩于炮眼内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二百五十九条 雷管箱未上锁或雷管未放入雷管箱内,处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条 雷管箱、炸药箱内存放其它物品的责任者,处罚300元。
第二百六十一条 不按规定做引药者,处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二条 短线放炮者,处罚300元。
第二百六十三条 放炮员未做到最后撤离放炮地点或其它人员未进入安全地点就放炮者,处罚300元。
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顶板不完好和电气设备及导电体附近做引药者,处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五条 用裸线作母线或用轨道、金属管、水和大地作回路者,处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六条 放炮母线不按规定进行悬挂者,处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七条 放炮后未达到规定通风和排烟时间或炮烟未吹散强行进入碛头作业者,处罚300元。
第二百六十八条 放炮时,炸药、雷管未撤到警戒区外者,处罚300元。
第二百六十九条 放炮后,未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冒险作业者,处罚200元。
第二百七十条 放炮前不按规定掩护好设备、设施或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处罚300元。
第二百七十一条 放炮前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喊话的放炮员,处罚100元。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丢失或不正确使用放炮警戒牌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二百七十三条 反向装药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二百七十四条 炮泥封填不足者,处罚100元。
第二百七十五条 未使用水炮泥者,处罚300元。
第二百七十六条 不听从瓦检员、放炮员、安全员指挥强行放炮者,处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七条 强行进入放炮警戒区者,处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八条 使用固定母线放炮者,处罚100元。
第二百七十九条 未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责任者,处罚300元。
第二百八十条 放炮母线裸露有明接头未包扎或包扎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处罚300元。
第二百八十一条 炸药临时存放箱未锁、损坏不处理或炸药不放入箱内者,处罚100元。
第二百八十二条 追查丢失雷管编号时弄虚作假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二百八十三条 地面炸药、雷管发放点存放数量超过核定量者,处罚100元。
第二百八十四条 发放、接触火工产品人员穿化纤衣服、带火种者,处罚100元。
第二百八十五条 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责任者,处罚罚200元并进行“三违”帮教。
第二百八十六条 放明炮、糊炮的责任者,处罚500元并进行“三违”帮教。
第二百八十七条 火工产品帐、物不吻合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使用专用放炮器钥匙放炮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二百八十九条 无证放炮的责任者,处罚500元。
第二百九十条 贯通老巷相距20米内不派岗、站岗,进行放炮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二百九十一条 使用失效、过期爆破材料的责任者,处罚500元。
第八节 防治水
第二百九十二条 探放水或注浆加固设计及措施未经集团公司审批而擅自施工的责任者,处罚1000元。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未按批复落实防治水措施的责任者,处罚1000元。
第二百九十四条 未按规定提交采区地质说明书,或采区地质说明书未经集团公司审批的责任者,处罚1000元。
第二百九十五条 矿井未建立井上下测量控制系统,或测量成果质量达不到(煤矿测量规程规定)要求的,处罚1000元。
第二百九十六条 因地质测量预报错误,造成工程事故的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责任人处罚500元并对责任人进行“三违”帮教。
第二百九十七条 矿图图种不全或未采用计算机绘图、水文地质图纸每缺一种的责任者,处罚500元。
第二百九十八条 本矿和小窑老空积水范围、标高、积水量、探水警戒线未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的图纸上的责任单位,处罚500元。
第二百九十九条 未按规定进行水情水害预报的责任单位,处罚500元。
第三百条 水文观测弄虚作假的责任单位,处罚500元并对其进行“三违”帮教。
第三百零一条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编制地质说明书的责任单位,处罚500元。
第三百零二条 矿井主要岩巷、煤巷未编制素描图的责任单位,处罚500元。
第三百零三条 巷道贯通、揭煤或接近断层、老空、老巷以及水、火、瓦斯等危险区域前,未按规定及时发送预报、通知单的责任单位,处罚500元。
第三百零四条 每回次探放水或注浆加固无验收、无停掘、复工通知单、无回次总结的责任单位,处罚500元。
第三百零五条 发送的地质测量预报、通知单未经矿总工程师签字和接收单位未签字或签字不全的,处罚500元。
第三百零六条 岩巷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控制岩巷与煤层间距的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三百零七条 不按探放水设计探放水的责任人,处罚500元并对责任人进行“三违”帮教。
第三百零八条 探放水时不撤出探水威胁区域人员的责任人,
处罚300元并进行“三违”帮教。
第三百零九条 探水结束后钻孔不封堵严密的责任人,处罚500元/孔并对责任人进行“三违”帮教。
第三百一十条 探放水硐室处未设探水牌的责任人,处罚200元/处。
第三百一十一条 探水牌板内容包括钻孔参数、开钻时间、钻孔深度、钻孔出水情况、当班进尺、允许掘进距离、填绘人等,缺项的责任人,处罚100元/项。
第九节 防突与抽放管理
三百一十二条 未按规定安装抽放系统或抽放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责任单位,处罚500元。
三百一十三条 因扩修或运送物料导致抽放系统损坏,导致抽放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处罚500元并赔偿原价的80%—100%。
三百一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预测(效检)超前距不符合规定的责任人,处罚500元。
三百一十五条 压风自救系统存在有无气、漏气的责任单位,处罚200元。
三百一十六条 压风自救系统存在残缺(缺少阀门、阀门损坏或不起作用、无减压阀等)及压风自救系统下面有水沟无盖板或盖板不齐全的责任单位,处罚200元/处。
三百一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贯通后对不再使用的压风自救装置没有及时拆除的责任单位,处罚100元/处。
三百一十八条 瓦斯抽放泵站无计划停止运行的责任人,处罚
500元。
三百一十九条 岩巷揭煤前不按规定距离打钻的责任人,处罚500元/处并对班组长进行“三违”帮教。
三百二十条 突出危险区掘进工作面施工预抽瓦斯钻孔及本煤层钻孔时没有安装单孔流量计或捕尘器的责任人,处罚200元。
第十节 隐患排查管理办法
三百二十一条 矿井重大事故隐患必须按规定进行排查上报,对不按规定排查上报或漏报一项的责任人,处罚500元/次。
三百二十二条 矿井重大隐患未制定专项整改方案或未及时整改的责任人,处罚500-1000元/条。
三百二十三条 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上报的责任人,处罚500元/次。
三百二十四条 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未及时整改落实的责任人,处罚100元/次。
三百二十五条 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未落实防范措施的责任
人,处罚100元/次。
三百二十六条 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不按规定时间整改的责任人,处罚200元/次。
三百二十七条 不按时填写隐患台账的责任人,处罚100元/次。 三百二十八条 不及时在隐患台账上签字或已签字而隐患未及时整改的责任人,处罚200/次。
三百二十九条 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后不及时组织整改的责任
单位,处罚200/次。
三百三十条 对隐患整改不认真、敷衍了事、弄虚作假或推诿、扯皮、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责任人,处罚300-500元。
三百三十一条 对发现的三违人员不采取措施及安全教育的责任人,处罚100元。
三百三十二条 安全员实行班排查制度,对查出的隐患进行闭合处理并填写安全员隐患排查台账,对不进行班排查或排查出隐患后监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不填写隐患台账的责任人,处罚200元/次。
三百三十三条 各专业部门实行安全旬检隐患排查制度,并把每旬自查结果和处理情况报送安全办汇总,各专业部门必须定期对隐患自查和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对不进行监督整改落实的责任人,处罚100元/次。
三百三十四条 矿每月上旬、中旬、下旬组织开展隐患大排查活动,做到超前排查、超前防范、超前处理,并组织相关部门及区队负责人进行上岗视察。对查出的新问题,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监督整改落实。检查中若发现有重复出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第十一节 附则
第三百三十五条 本条例的修改及解释权属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销古县东瑞煤业有限公司。
第三百三十六条 对处罚不服的可向公司矿委提出申诉,对矿委处罚不服的可申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 本条例于下发之日起执行。
后附:1、“三违”处罚条列
2、基建施工管理
“三违”处罚条例
为了进一步明确我矿安全生产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性质(以下简称“三违”),根据煤矿“三大规程”、山西煤销集团临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晋煤销安全字【2010】280号档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三违”行为的情节轻重及后果影响不同,将其划分为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具体如下: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严重“三违”行为:
1、拒绝安监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安全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罚300-500元。
2、安监部门或业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或进行隐患“三定”后,接受通知人或责任人不采取措施、不按期整改继续生产的,处罚300-500元。
3、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制止“三违”、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进行漫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处罚500-1000元。
4、挂“红牌”后未经摘牌进行生产的,处罚200-300元。
5、对重大隐患不立即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汇报的,处罚300-500元。
6、违反事故汇报程序汇报的,处罚500-1000元。
7、违章排放瓦斯的,处罚500-1000元。
8、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失效、失灵或私自甩掉瓦斯电、风电闭锁装置继续生产的,处罚200-300元。
9、不按规定检查瓦斯、上报检查结果的,瓦斯及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处罚300-500元。
10、不按规定悬挂使用甲烷、一氧化碳、温度等传感器的,处罚100-300元。
11、井下使用未经有资质单位按期校验的通风、瓦斯等安全检测仪器、仪表的,处罚100-200元。
12、未按《煤矿安全规程》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入井的,处罚100元。
13、在高瓦斯区域使用钢丝绳耙装机的,处罚200-300元。
14、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的,处罚200-300元。
15、随意停开主扇、局扇或停风后不立即将相关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的,处罚200-300元。
16、测风员不按规定测风的,虚报、假报测风结果的,处罚300-500元。
17、同时打开同一地点风门的,处罚100-200元。
18、未采取防止风流短路措施,将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处罚200-300元。
19、擅自断开风筒的,处罚100-200元。
20、使用一台局扇同时向两个作业的工作面供风的,使用三台以上(含三台)局扇向一个工作面供风的,处罚200-300元。
21、巷道贯通后未立即调整通风系统继续作业的,处罚300-500元。
22、矿井未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洒水系统管路敷设不到位或管路中无水组织生产的,处罚300-500元。
23、采煤机、掘进机作业时,不使用或不正常使用内外喷雾除
尘的,处罚200-300元。
24、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不开架间喷雾的,处罚200-300元。
25、生产期间不使用或不正常使用风流净化水幕的,处罚100-200元。
26、皮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运煤(矸)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的,处罚100-200元。
27、喷浆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处罚200-300元。
28、未在井口20米范围内未制定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烧焊作业的或未按安全措施要求进行烧焊作业的,处罚300-500元。
29、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擅自拆除栅栏或密闭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处罚责任单位3000元。
30、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而继续生产的,处罚200-300元。
31、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和收尾、掘进工作面开口、贯通巷道及遇特殊地质条件等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的,现场措施不落实的或现场无专人指挥的,处罚200-300元。
32、掘进工作面不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发现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处罚200-300元。
33、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地点有突水征兆时未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报告矿调度室撤出人员的,处罚1000元。
34、探放水作业无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300元。
35、不按领退手续发放、清退爆炸材料的,处罚500元。
36、将矿灯带入炸药库内的,处罚100元。
37、将电雷管或炸药装入衣袋内的,处罚100-200元。
38、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处罚100-200元。
39、电雷管、炸药由非专职人员运送的,处罚500元。
40、运送火工品时其他无关人员同坐人车(罐笼)的,处罚100-200元。
41、井下不使用专用发爆器进行爆破或在一个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的,处罚100-200元。
42、放炮员不随身携带发爆器钥匙的,处罚100元。
43、不按《煤矿安全规程》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装配起爆药卷的,处罚100-200元。
44、放明炮、放糊炮、违章处理拒爆、残爆的,处罚200-300元。
45、井下爆破作业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处罚100-200元。
46、放炮员擅自缩短放炮距离(以作业规程规定为准)放炮的,用其他材料替代放炮泥的,爆破前电雷管脚线未及时扭结成短路的,处罚100-200元。
47、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接线柱上摘下或扭结短路的,处罚100-200元。
48、炸药、雷管未分箱上锁或无箱无锁的,处罚100-200元。
49、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采用反向爆破的,处罚100-200元。
50、一次装药分次起爆的,小于煤岩最小抵抗线爆破的,处罚200-300元。
51、爆破地点附近20m 巷道内煤尘堆积或飞扬继续装药放炮的,处罚100-200元。
52、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处罚100-200元。
53、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的残眼或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不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的,处罚100-200元。
54、爆破崩倒、崩坏支架,未修复继续作业的,处罚100-200元。
55、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的,处罚200-300元。
56、无计划停电、停风后不及时撤人仍继续生产的,处罚300-500元。
57、输、变配电系统检修时无工作票和施工措施的,不按施工措施施工的,处罚200-300元。
58、未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强行送电或未约时停送电的,处罚300-500元。
59、发现设备或线路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的,处罚300-500元。
60、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的,处罚100-200元。
61、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通行的,处罚200元。
62、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处罚200-300元。
63、造成电器设备失爆的,每发现一处对包机人处罚200元,对责任单位处罚300-500元。
64、井下带电检修,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的,处罚200-300元。
65、检修或搬迁设备前不检查瓦斯浓度的,处罚100-300元。
66、违章蹬乘皮带、刮板机、矿车的,处罚200-300元。
67、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钢丝绳的,处罚100-200元。
68、恐吓、威胁、漫骂运搬点钩人员、压车工的,处罚100-200元。
69、在斜巷中摘挂钩、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处罚100-200元。
70、立井提升升降人员或物料单绳提升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未装设可靠防坠器、钢丝绳未检修检验、井口安全门与信号、阻车器、摇台、罐位不闭锁运行的,处罚责任单位300元。
71、提升绞车超负荷提升、断电放车、放飞车的,处罚300-500元。
72、擅自甩掉、弃用检漏、漏电保护装置,主提升皮带的综合保护装置,主提升绞车系统安全保护装置,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等安全防护装置的,处罚300-500元。
73、斜巷运输绞车保护、保险装置不齐全,不可靠或钢丝绳断丝超限、断股仍然使用的,处罚300-500元。
74、斜巷运输时,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的,处罚100-200元。
75、主井绞车在运行期间,擅自进入井口栅栏内的,处罚100
-200元。
76、绞车双向提升的,处罚100-200元。
77、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处罚100-200元。
78、绞车司机违反“五不开”规定开启绞车的(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打结、断丝超限不开,安全设施不齐全,巷道有行人不开,信号不清不开;超挂车不开),处罚100-200元。
79、小绞车安装后未经验收使用的,处罚100-200元。
80、使用的钢丝绳漏检或记录造假的,发现问题不汇报不处理的,处罚100-200元。
81、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处罚100-200元。
82、罐笼运行期间进行交接班的,处罚100-200元。
83、罐笼运行期间拉开罐笼门的,处罚100-200元。
84、运送人员的罐笼(人车)超员乘坐的,处罚100-200元。
85、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处罚200-300元。
86、采掘机械不停机、停电处理故障的,处罚100-200元。
87、检修综掘机时,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的,处罚100-200元。
88、采掘工作面的移动式机器停机、检修或交接班时,不关闭电源,不将离合器手把闭锁的,处罚100-200元。
89、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
停机闭锁处理的,处罚100-200元。
90、刮板输送机、转载机有卡链、跳链现象不进行处理而强行运行的,处罚100-200元。
91、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启动的,处罚200-300元。
92、不采取可靠的稳定措施,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的,处罚100元。
93、工作面在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拆装支架以及运送大型设备时,未制定专项措施的,处罚200-300元。
94、修复巷道不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处罚100-200元。
95、修复旧巷或起底作业没有可靠的防止顶板冒落、片帮安全措施,并在原有支护下冒险作业,处罚100-300元。
96、未采取防倒措施,在倾斜巷道维修支架的,处罚100-200元;。
97、采掘工作面超规定空顶作业的,处罚100-200元。
98、不进行特殊支护、无可靠的防串矸措施进行放顶的,处罚100-200元。
99、回采工作面未按规定回柱放顶,提前或滞后的,处罚100-200元。
100、处理顶板隐患、回柱(架)时无人监护的,处罚100-200元。
101、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过地质构造、处理冒顶、维修巷道等未指定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1000元。
102 空顶作业或超控顶距作业的,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103、在井下拆、卸矿灯者或损坏矿灯的,处罚100-300元。 104、无施工措施或措施贯彻不到位而擅自施工的,处罚500-1000元。
105、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的,处罚100-200元。
106、所有人员上班期间睡岗、脱岗、串岗者,处罚1000元。 107、规程、措施未学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上岗作业的,处罚100-200元。
108、在井下抽烟的,处罚1000元并辞退。
109、井口检身员不检、漏检或检身不严格的,处罚100-200元。
110、质量验收员未按规定验收安全质量的,处罚100-200元。 111、在矿区寻衅闹事 ,处罚1000元。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一般“三违”行为:
1、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的,处罚50-100元。
2、构筑永久密闭时未留设观测孔、措施孔(盲巷密闭除外)、反水池的,处罚100元。
3、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不在硐室进行或不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的,处罚100元。
4、回采工作面调整支架或挂梁支护时一人单独操作的,处罚100元。
5、回采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处罚100元。
6、违反规定伸缩刮板输送机的,处罚100元。
7、移溜器推移刮板输送机时,人员站在移溜器压柱后方的,处罚100元。
8、采煤机、掘进机司机不发号开机的,处罚100元。
9、采煤机滚筒少截齿不处理而割煤的,处罚100元。
10、采煤机运行期间,司机远离的(离操作点5米之外的),处罚100元。
11、综掘机无照明灯作业的,处罚100元。
12、采煤工作面泵站无压力仪表或压力仪表损坏继续工作的,处罚100元。
13、液压泵站司机离开液压泵时,不切断电源,不断开隔离开关的,处罚100元。
14、乳化液液面低于液箱三分之二高度开泵的,处罚100元。
15、未制定安全措施,使用皮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运送设备、材料的,处罚200-500元。
16、更换液压部件时,不采取可靠措施带压操作的,处罚100元。
17、使用安全保护失效破碎机的,处罚100元。
18、使用缺卡爪、失效的支柱或损坏的顶梁的,处罚100元。
19、不按《煤矿安全规程》472条规定连接电缆的,处罚100元。
20、井下带电吊挂高压铠装绝缘电缆的,处罚100元。
21、提升绞车不使用或不正常使用声光信号闭锁装置的,处罚100元。
22、在设备运转中调整制动闸的,处罚100元。
23、使用绝缘不良好手持式电气设备的,处罚100元。
24、上、下井人员不听从信号工正确指挥的,处罚100元。
25、提升人员不按规定上、下罐笼的,处罚100元。
26、不按要求方向出入罐笼或在罐笼内打闹的,处罚100元。
27、提升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处罚100-200元。
28、绞车扒勾工对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及封车不好不制止的,处罚100-200元。
29、绞车司机运行期间,手离开操作手把的,处罚100元。
30、机车司机在开车前没发出开车信号的,处罚100元。
31、用车运送单体液压支柱时,不将活柱收缩到位的(缸体), 处罚100元。
32、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的,处罚100元。
33、押车工不在规定位置押车的,处罚100元。
34、跨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的,处罚100元。
35、站在道心或头部及上身伸入两车之间摘挂钩的,处罚100元。
36、在平巷装卸物料时,不将矿车稳住而装卸的,处罚100元。
37、输送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的,处罚100元。
38、多台运输机连续运行,不按逆煤流方向逐台开动的,处罚100元。
39、运输机运行期间,司机正对刮板输送机机头、皮带机头操
作的,处罚100元。
40、水泵司机发现水泵有故障未及时汇报的,处罚100元。
41、采煤工作面使用乳化液防尘或冲刷浮煤的,处罚100元。
42、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装配引药或休息的,处罚100元。
43、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打眼的,处罚100元。
44、不加固爆破地点附近10米内的支护进行爆破的,处罚100元。
45、采、掘工作面爆破时,不对机电设备进行保护的,处罚100元。
46、回采面漏顶后不进行构顶支护继续作业的,处罚100元。
47、采煤工作面伞檐超过规定不进行处理继续作业的,处罚100元。
48、不按设计、操作规程安装锚杆的,处罚200元。
49、锚喷巷道不按施工工艺要求操作施工的,处罚200元。
50、违反起吊设备规定起吊设备的,处罚100元。
51、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拉竿的,处罚100元。
52、处理堵塞的喷浆管路时,未按规程操作的,处罚100元。
53、喷射混凝土时,喷射顺序与规程不符的,处罚100元。
54、喷射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处罚200元。
55、用非抗静电管作喷射混凝土输料管的,处罚100元。
56、喷浆时,没有保护好机电设备、电缆、管路等设备、设施的,处罚200元。
57、架设梯形金属棚时,混用不同规格、型号的金属支架的(规
程规定除外),处罚100元。
58、各岗位未按规定及时填写各种台账、报表者,处罚100元。
59、岩石厚度超过0.8米的半煤岩掘进工作面,不实行分打分装的或矸石、杂物直接进入原煤系统的,处罚100元。
60、井下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个体防护用品的,处罚100元。
61、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处罚200元。
62、发现灯线破损、灯锁失效或灯头密封不严的矿灯的,处罚100元。
63、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施工的,处罚300-500元。
64、破坏测量标志的(导线点、腰线点、中线点),处罚100元。
65、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处罚100元。
66、要害场所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处罚100元。
67、无关人员进入要害工作场所闲谈、玩耍的,处罚100元。
68、喝酒后(井上)上岗的,处罚200元。
69、穿化纤衣服下井的,处罚100元。
70、违反“行车不行人”的规定的,处罚100元。
71、井下打架斗殴的,处罚500元。
72、无故缺勤空岗、迟到早退的,处罚200元。
73、井口20米范围内发现烟头者,每发现一根处罚100元。 对本条例未涉及到的内容,按照事故隐患的性质予以处罚。
基建施工管理
1、新建矿井不严格按照井筒施工作业规程施工的,处罚500-
1000元。
2、施工工地人员不带安全帽的,处罚100元。
3、局扇未设专人管理,两台局扇开关不能实现自动切换的,处罚100元。
4、未按矿部规定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学习的,处罚300元。
5、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无故不请假的,处罚500-1000元。
6、 施工单位值班和跟班领导若不按照计划表值班和跟班的,处罚500元。
7、对当班查出的隐患不积极组织整改的,处罚500元。
8、对查出的隐患不及时在隐患五定表三签字和连续两次不处理的,每条处罚200元/条。
9、特种作业人员不到位,不积极组织培训的,处罚1000元。
10、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空班、漏检,对岗位责任人处罚200元。
11、监理单位监管不到位,发现问题不及时督促整改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12、放炮后探头未及时跟进,距工作面超过规定距离的,处罚200元。
13、班组长不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处罚200元。
14、掘进工作面现场文明卫生差、不及时清理的,处罚200元。
15、掘进工作面挂网、锚杆锚索支护不及时的处罚300元,网片搭接不符合规定的,处罚200元。
16、出现一氧化碳传感器、甲烷传感器报警者、由安全办组织通风办、调度室、监控室、施工项目部进行分析,对责任单位处罚5000元,当班班组长处罚1000元,瓦斯员处罚500元。
17、出现非伤亡事故、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按照质量标准化一、二级非伤亡事故处理。
18、被上级各部门挂红牌或黄牌者,对
应处罚。
施工单位予以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