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停工期间的工资管理提案20120216
改进停工期间的工人收入的管理
关键词:工资,停工
摘要:有关法规对停工期间工人收入的来源欠明确,且存在欠明确按劳取酬原则的问题,容易导致劳动成本不必要的升高或/和劳资纠纷。建议明确允许实行工资年统筹月发放的管理。
背景与问题
许多企业都有旺季、淡季之分,旺季时工人忙得不可开交,放假都难。淡季时,公司就放长假。该停工期间,工人工资该如何发放才算合理呢?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原则,对于停工期间的工资管理具体操作的规章主要是国家劳动管理行政部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以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
首先是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该条所谓“国家有关规定”可参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该最低生活费标准见于各地方法规。
例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其它各地的工资支付办法类同,只是工资标准水平略有差异。
应该说,停工期间工人工资发放依据的法规已有较好的操作性。然而,停工期间工人工资的来源出自何处,法规和有关宣传均未明确。对其合理来源的研究,需要考虑如下情况:
1、工人在停工期间必须要有收入以维持生活,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雇主有责任向其发放适当的收入;
2、按照按劳取酬原则,工人在停工期间没有劳动,就应该没有对应的报酬,其收入只能来自开工期间劳动对应的报酬。
此处把“工资”改称“收入”(会计科目的称呼另当别论)。按照工资的定义,停工期没劳动即没有停工期的工资,停工期所发是开工期的工资。
显然,在规定劳动成本内安排工人在停工期的收入,雇主必须对开工期工人劳动对应的报酬作出预留,即开工期工人劳动对应的报酬不能全发给了工人。并且,若某一开工期劳动报酬的预留不足以支付随后的停工期工人的收入,还需要从之后的开工期劳动报酬中预支。
道理就是羊毛只能出在羊身上。除非有关法规出台目的还包括增加工人基于相同劳动的收入,但有关部门或宣传并没有说到有该目的。
因此,按照有关法规向工人支付停工期的收入,主要是通过对开工期工人劳动对应报酬的管理而使工人停工期的生活有所保障。说清楚上述关系,理应不存在按有关法规在停工期向工人发放收入而使雇主增加支出或工人不劳动也有收入的问题。工人的生活因此得到保障,雇主的劳动成本也得到控制,对劳资双方都有好处。
若如上述对工人开、停工期收入发放的管理并对停工期发放最低工资或生活费,而又维持一定周期内基于相同劳动的工人总收入不变,工人在开工期的收入将需要降低,且停工越多降低越多,直至下限——最低工资标准。
这样一来,工人在开工期的收入即会出现与开工期的劳动无关的变动。例如,若没有停工期,工人在开工期将得到最多收入。然而,这种变动未必能为工人都理解而接受。尤其是停工期明显增加时将导致开工期的收入明显降低,在本来工资就不太高的情况下甚至会变得很低。由于法规和有关宣传欠缺明确停工期间工人收入的来源,上述情况往往影响开工期工人的生产积极性,甚至引发抵触情绪,劳资纠纷即因此而生。
建议和理由:
1、按劳取酬是鼓励劳动和平衡劳资双方利益最适当的制度。有关法规及其宣传和实施在体现对劳动者保护的同时,应注意强调按劳取酬的工资管理总原则,明确停工期间工人收入的来源是开工期工人劳动对应的报酬。
2、在有关法规及其宣传中明确允许实行工资年统筹月发放管理:
——对工人确保的应是按照按劳取酬计算所得的年总收入,在确保向工人发放的月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在开工期)或生活费标准(在停工期)的前提下,允许对上述年总收入实行按月发放的统筹管理。
3、开工不均衡增加了工人的劳动准备时间(如上下班、上班期待工、操作准备等),其消耗属于工人的付出。在计算工人的报酬时,若有开工不均衡,工人的总收入要比正常开工期间计算的报酬适当增加。
区长钊拟稿 20120216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