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要内容第一章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法和经济法概念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由国家制定并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特征:
本质特征: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
产生形式:制定和认可
实现保证: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形式及效力
①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定机关:全国人大
②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概括性最强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③行政法规: 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④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即省级人民政府、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⑤自治性法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法规的通俗称谓,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⑥规章:
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与地方性法规效力同级。
地方性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或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其效力等级低于地方性法规。
⑦特别行政区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
《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由2009年6月15日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于2009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2009年8月21日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 。
二、法的分类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三)根本法与普通法
(四)一般法与特别法
(五)实体法与和程序法
(六)公法与私法——民法法系的国家
凡保护国家公益的法为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为私法。
公法一般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程序法。私法一般划分为民法、商法两
大部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也属于民法。
(七)普通法与衡平法——普通法法系国家
普通法法院适用:指11世纪诺曼底人入侵英国后所逐步形成的普遍适用于
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
大法官法院适用:14世纪后资本主义发展需要
三、经济法概念和调整对象
1、经济法: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而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
2、调整对象: 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具体指: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市场运行管理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社会保障关系
四、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
(一)经济法民法的区别与联系
1、联系:民法和经济法都对一定范围的经济活动进行调节
两者的作用的相同的。
2、区别
联系两法调整的具体对象不同
法律属性不同,民法是属于私法,强调个人利益的维护,经济法属于公法,
强调社会利益的维护。
调整的方法不同:民法是任意性,以补偿为主,经济法是强制法,以惩罚为
主
(二)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
1、联系:
两者都属于公法范畴:两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
两者某些方面相互交叉、渗透。经济法与行政法在分化中的某些融合,渗透,
恰恰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关系对法律调整的客观要求。
2、区别
①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
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
系,在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行政法调整目的在于有效约束行政行为。
②主体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是市场运行主体,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为主。
行政法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参与人,以行政机关为主,其他主
体以行政相对人身份参与行政法律关系。
③作用不同
经济法的作用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并保障其
运行。
行政法作用是促进政治体制改革。保障行政机关依法执政。
④调整手段不同
经济法制裁违法行为的形式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行政法的调整手段主要是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行为对行政
违法的制裁主要是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
人们的社会关系为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要素:由主体、客体和内容
2、特征
社会关系受特定法律规范确认或制约时便上升为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以客观存在的关系为基础,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法律关系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内容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为保证
社会关系
婚姻登记 、计划生育管理、教育、文化卫生保健、 公用事业
出入境、就业、兵役、社会保障 、交通、纳税、民生档案、死亡殡葬
内资企业、企业变更、破产注销、财政金融、企业缴税
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卫生检疫、环境保护 、 司法公证、 对外贸易、建设管理、
土地房产 、劳动社保、 年检年审 、 商务活动 、人力资源、资质认定、 知识产权
二、经济法律关系
1、概念 是指经济关系为经济法律所调整时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
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经济法
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内容: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
2、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关系受经济法律规范确认或制约时便上升为经济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以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为基础。
法律关系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实施也需要国家强制力为保证
三、经济法律关系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权利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
义务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义务的一方。
通常,双方当事人在经济法律关系中都既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义务。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种类
经济管理主体:指依法成立的、承担对国民经济发展实施决策、组织、管理
和协调职能的组织或机构。
经济管理主体:国家及职能机构,如:国家权利机关、国家行政机
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查机关以及监督管理机关如审计机关等。
经济活动主体:指依法参加商品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活动的组织和公民
个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
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
注意: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如国家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发行国债等。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2、种类:
财物:指具有一定形态,能够为人们所控制的并且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财富。
根据不同的法律意义可以分为:
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种类物和特定物;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动产与不动产;
原物和孳息物;根据物的产生关系
主物和从物等;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
经济行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经
济活动。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劳务和完成工作。
非物质财富: 知识产品、道德产品。包括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经
济信息和荣誉证书及称号等。
单选题
1、依照我国现行法和司法实践,下列属于不动产的是( )。
A、为卖书而临时搭建的书棚 B、田中的稻子
C、林木 D、水库中的鱼
2、下列各物中,属于法定孳息的是( )。
A、树上的果实 B、银行存款利息
C、羊生下的小羊 D、买卖的价金
3、下列物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 )。
A、甲的汽车与乙的拖斗 B、丙的房屋与其门窗
C、丁的上衣与裤子 D、戊的船舶与船桨
4、利辛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王某到百货公司购买时,恰逢
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王某因代买电教器材而获得五张奖券,后这五张奖券中的一张中奖,可得到笔记本电脑一台,该电脑应如何处理?( )
A、归利辛学校所有 B、归利辛学校所有,但应给王某一定补偿
C、归王某所有 D、归利辛学校和王某共有
5、一幅古画是( )。
A、不动产 B、特定物 C、从物 D、可分物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
易习惯取得。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经济权利:权利主体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义务主
体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其含义指:
经济法主体在法定范围内,自主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以实现自己
的利益和目的。
为实现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作出一
定行为或不为的行为
以上权利主要指: 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法人财产权、工
业产权——原权利
权利主体合法的经济利益因他人行为不能实现时,有权请求国家保
护协助实现。——救济权
根据权利性质不同,分为经济职权、经济权利
2、经济义务:法律规定经济法主体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要求。
只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比如:遵守财经纪律、保证产品质量、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保证安
全生产等也都是经济法主体的义务。
义务主体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应负的经济义务,以保证经济主体的权
益。
履行义务是一种受法律约束的行为。
分为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
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
(一)概念: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与经
济义务关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现。
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指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某种经济权利与经济
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指原有的经济法律关系中,部分或全部要素
发生改变
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指经济法主体之间已有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关
系不存在。
(二)经济法律关系确认的条件-----法律事实
1、概念: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与终止的客观情况。
2、根据是否受当事人意志支配,分为
行为: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经济
法律行为、经济司法行为
违法行为:违法法律规定的行为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是行
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事件: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包括自然事件和社
会事件
补充材料: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1.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
法律对此给予充分的保障。反之,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要被追究责任。
2.民事权利的类型。
(1)财产权、人身权。
财产权,财产权可以予以经济评价,并可转让。
财产权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物权、债权。
物权是支配物并具有排他性效力的财产权;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是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权。
为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之债
人身权与其主体不可分离。人身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包括:生命
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
继承权是按遗嘱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以受保护的智慧成果为客体的权利;包括工业产权、商标权、著作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的行使无需其他人积极义务的配合,只要容忍、不行使同样的支配行
为即可。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特定人的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权利
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的协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
权虽为支配权,但在受侵害时,需以请求权作为救济
形成权:只耍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撤销权、
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形成权。
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通过行
使抗辩权,一方面可以阻止请求权效力,另一方面可以使权利人能够拒绝向
相对人履行义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皆
属于抗辩权
(3)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
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以主权
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在担保中,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而担保
权则是从权利。
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为救济权,而基础权利则为原
权。救济权是原权的保障
(二)民事义务
1.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义务是约束的依据,权利则是自由的依据。
对民事权利,当事人既可行使,也可抛弃;
而对民事义务,因其有法律的强制力,义务人必须履行,若过失而不履行时,
要承担由此而生的民事责任。
2.民事义务的类型。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直接由民法规范规定的义务,如对物权
的不作为义务、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等等。约定义务是按当事人意思确定的义
务,如合同义务等,约定义务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界限,否则法律
不予承认。
(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以行为方式为标准,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
务。以作为的方式履行的义务为积极义务,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义务为消极
义务。
(3)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附随义务,这是依债的发展情
形所发生的义务,如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三)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是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民事责任有如下特征:
(1)民事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只有当事人不法地不履行义务时,方
发生责任司法机关是依裁判规范而非行为规范课以当事人责任。
(2)民事责任属于公力救济。责任对应的是公法上的制裁,义务对应的是私权,
民事责任的判处和执行依赖于国家公权力。
(3)民事责任的效果,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
行。公力救济所实施的强制执行,即是民事责任。
2.民事责任的类型。
(1)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违反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与人身权产生的责任。
其他责任就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如
不当得利债务、无因管理债务等产生的责任。
(2)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人以负担财产上不利后果,补偿受害人损害的民事
责任,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修理、重做、更
换等。
非财产责任,是指由责任人以非财产方式承担预防或消除受害人损害后果的
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3)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人单独承担的民事责任
共同责任是指有两人以上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属于单方的多数人
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责任,则谓混合责任。
(4)根据共同责任多数人之间责任的关联度,将共同责任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
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没有连带关系。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推定各责任人承担相同的份额。
连带责任是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
具有连带关系。
所谓连带,就是各责任人都有义务代负其他责任人应负担的责任份额,在权
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承
担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请求予以补偿,亦即在连带责任
人内部还是有份额的。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只有在法律直接规定或由
当事人约定时方能适用。
补充责任,是指在第一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负补
充责任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的责任。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不同,补充责任人
是第二责任人,在第一责任人未承担责任前,享有抗辩权。
第三节 法人制度
一、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一)概念: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组织。
自然人的对称,本质上是国家对一定的社会组织赋予法律上的人格
自然人和法人在民法中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人
(二)分类
1、企业法人 :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成为法人.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不是
2、机关法人:国家机关只有在参加民事活动时,才被视作法人,行使国家
权力发号施令时,就不是法人,而是公法主体。
3、事业单位法人:目的事业主要是公益,这是事业单位法人区别于企业法
人的一个特征。
4、社会团体法人:谋求公益事业、行业协调或志同道合的法人,如协会、
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团体。
二、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指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要求。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是承担责任的保障
3、有自己的名称(字号、商号)、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商号即厂商字号,或企业名称
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经核准登记后,可以在牌匾,合同及商品包装等
方面使用
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只在所依附的厂商消亡时才随之终止。 商标
其所依附的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有时间性。而商号则必须与生产或经
营该商品的特定厂商相联系而存在。
在一些生产厂家中,某种文字、图形,既是商号,又用来作为商标。
小企业产品单一,商标商号一样易于推广
大企业产品多样,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含义: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力主体,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前提。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区别和联系:
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和终止的情形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范围不同
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含义:指法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
格。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区别和联系
区别:权力能力是前提,行为能力是延伸
联系:两者同时产生,同时终止,行为能力不得超出民事权利能力
范畴。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比较:
民事行为能力程度上的区别
实现方式不同
五、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设立
法人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
个过程。
企业法人
传统行政许可主义,新《公司法》颁布后,有所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要采用严格准则主义,
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非公司法人的设立仍采用行政许可主
义;
机关法人的设立采用强制设立主义;
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采用两种不同的原则;
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其设立采用特许主义,
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因其一般要经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设立
采用的是行政许可主义。
特许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的特别许可,在
特许主义下设立的法人称为“特许法人”。
(一)法人的变更
1、含义: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内所发生的法律人格、组织、宗旨等重大事项的变化
2、内容:
法律人格的变更。
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
法人宗旨的变更也称为法人目的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还包括法人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的改变等,这些
变更都应当按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法人的终止
1、含义: 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2、 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
(1)依法被撤销
(2)自行解散
(3)依法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合并、分立、国家经济政策调整以及不可抗力等
第四节: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
产生的法律 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①代理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②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
③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④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
(一)代理权的产生
1、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由于它是依据本人意思而产
生代理权的代理,本人意思表示是发生委托代理的前提条件。
委托代理授权,一般为不要式行为。《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民
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
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2、法定代理
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代理权的代理。是国家立法机关基于保护公民和维护交
易秩序的特别需要而作出规定。
取得法定代理人的资格既不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人民法院的指
定。
法定代理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情况
3、指定代理
依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这里所谓的“有关单
位”,是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为那些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又不能通过法
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理其事务的公民指定代理人。
如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指定诉讼代理人。 (二)代理权终止 1、代理权终止之共同原因 代理人死亡或代理法人消灭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本人死亡或法人(作为委托人)消灭。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2、委托代理之终止之特别原因 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已无存在的必要 授权行为附有终期的,期限届满,代理权终止 代理权撤回 3、其他代理终止之特别原因 本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指取得完全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其他原因 三、代理权的滥用、无权代理 (一)代理权的滥用 1、含义:代理人为自己计算或为他人计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代理权制度的价值在于“为本人计算”。 2、种类: 双方代理。双方代理指代理人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第三人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自己代理。代理本人与自己订立合同,也称“自己契约”。 利己代理。代理人利用地位之便,实施利于自己却不利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二)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发生代理事实却没有取得代理权的行为。 2、表见代理: 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
的代理。
特点: 无权代理,发生有权代理之效果,即由本人而非行为人负代理行为
的效果。
表见代理之法律要件
行为人无代理权。
行为人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
相对人为善意。(受法律保护)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相对人有撤销权。
3、狭义无权代理三种情形
未授权之无权代理。指既没有经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人民法院
或者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代理。
越权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
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代理事务完成甚至
被解除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第五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
1、经济法律义务:经济法规定的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作为与不作为的要求。
2、经济法律责任:由经济法规定,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义务时所应当承担
的法律后果。
3、经济法律制裁:是国家队违法者所采取的强制性处罚措施。
二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措施
1、行政执法保护:强制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复议
2、诉讼保护: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三种
3、仲裁保护:由仲裁机构根据自愿、合意原则。
4、检查保护:检查机关直接进行的侦查起诉活动。
行政复议
1、概念: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
理的一种制度。当事人对此仍不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当事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因不
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申请行政复议的形式:书面的,或口头的。
4、申请行政复议的限制: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诉讼
1、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
律为准绳,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所进行的一种活动。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
2、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或仲
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3、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普通诉讼时效:2年
特殊诉讼时效
短期时效。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长期诉讼时效。涉外合同的诉讼时效:4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以及船舶油
污损害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最长6年
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4、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
间。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期间继续计算,暂停的时间不算。
法定事由:
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法定代理
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法定代理人本身丧失行为能力的,诉讼时
效中止。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
计算。
李玉向刘文借了2千元,约定了2008年1月1日还款。因李玉届期未还,刘文于2009年2月3日向李玉写了一封信催促还款,该项债务的的诉讼时效是中止还是中断了? 仲裁
1、概念: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
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2、一裁终局原则:
当事人一旦达成了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便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若
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除非仲裁协议无效。裁决一经作出
即为终局,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就所裁争议具有定案效力。但是裁决被人
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
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
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不能根据《仲裁法》进行仲裁的纠纷包括: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
抚养继承纠纷; 行政争议;
三、经济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 )民事责任:指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因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或违约所应承担的法
律后果。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行政责任: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和
公民个人所做的处罚。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
许可证;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刑事责任。指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和经济法的规定,对经济犯罪行为人所给予
的制裁。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