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程序告知书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案件申诉程序告知书》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正确行使申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制订本告知书。
一、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正在再审的;
(四)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当事人未依照规定提起诉讼的;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不提出检察建议或者不抗诉决定的;
(六)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检察监督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基于检察监督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的,当事人再次申请监督的;
(七)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二年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三、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民事执行活动,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但未提出的;
(二)对于申请监督的问题,人民法院正在处理,并且没有超出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的;
(三)人民检察院已作出终结审查、提出检察建议或其他处理决定的,没有新的证据和理由再次申请监督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正在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
五、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申请所针对的法院判决、裁定或民事调解书文号,申请请求,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人民法院一、二审或再审判决、裁定或民事调解书;
(三)除申请人不服的生效裁判系再审判决、裁定,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法院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的裁定,或者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受理通知书;
(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委托代理材料;
(五)其他当事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六)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