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29-32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29)
1.问:我公司生产中药注射剂(非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其浓配工序可否放在D级区?因为制剂所用原料药为非无菌原料(原料药生产级别为D级),考虑原料药来源级别和浓配污染风险大,我们拟将浓配布到D级区,是否可行?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一无菌药品中第十三条给出了无菌药品的生产操作环境示例。C级和D级均为无菌药品生产过程中重要程度较低操作步骤的洁净区。非最终灭菌产品的无菌生产操作示例中,C级可进行:灌装前可除菌过滤的药液或产品的配制;产品的过滤。D级可进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器具的最终清洗、装配或包装、灭菌。
从物料角度来看,如果品种为富营养性的品种,容易长菌,并易形成污染。从微生物控制角度考虑,企业应该将生产的主要工序至少放在C级区。
从工艺和设备角度来看,如果企业采用密闭程度较高的生产设备,且工艺中有浓配和稀配,浓配的工艺目的是降低所用原料的微生物、微粒、热原(细菌内毒素)等负荷负,则可将浓配操作放在D级,但稀配操作应至少放在C级。
总之,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工艺和设备等因素,综合分析,最终确定无菌药品生产用洁净区的级别。
2.问:我公司仅有一个地址,但生产品种较多,受权人可以转受权给其他人吗(长期或短期)?如果是委托生产,受权人可以转受权
给受托方质量人员吗?
答:受权人可以转受权给其他人。但是企业必须对转受权人进行相应的培训、考核和确认工作,以确保其知识和能力,并能有效履行产品放行职责。
在委托生产中,委托方质量受权人不可以转授权给受托方质量人员。产品质量由委托方负责,委托方应当对受托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照药品注册的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
3.问:有些包装材料没有有效期,如何进行操作?有些原辅料也没有有效期,只注明复验期是否可以?
答:有效期和复验期的确定均依据稳定性试验考察数据而制定。原辅料应当按照有效期或复验期贮存。
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内包装材料没有有效期的情形,企业应在供应商审计过程中关注内包材生产商的稳定性考察、留样数据及其历史经验知识,为制定内包材的复验期提供支持。必要时,可要求内包材生产商对内包材进行相关考察,结合考察数据制定有效期或复验期。
对于外包材,药品生产企业关心的往往是包装的牢固程度,以及颜色、字迹等信息,包材生产商往往没有更多的技术数据,企业可根据历史经验,自行设定相应的有效期或复验期。
对于没有有效期的原辅料,企业应根据物料性质、储存条件、用途、使用的历史情况来决定该物料的复验期。原辅料复验期原则上应该有稳定性数据支持,也可以根据企业对物料的使用历史经验和相关
知识来确定。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30)
1.问:制剂使用的原料有专家建议一般是按照100%投料,如果特殊情况也可适当提高投料量,但不要超过标示量的上限。
如果一种药品的主药标示量很低,是微克级的,在生产中易被活性炭吸附和过滤耗损,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投料量可达到标示量的1.2倍,这样是否合理?有些灭菌降解幅度数大的原料,我们投料量也达115%,这是否允许?
答:企业应当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产品的生产处方应当与注册申报的相一致。本问题中,微克级的主药成分在生产中易被活性炭吸附和过滤耗损,从而在生产过程中增加生产处方中的主药投料量,以这种方式来控制产品的标识量很不科学。企业应针对活性炭和过滤器对该药品的吸附情形进行研究,也可考虑重新研究生产工艺,但最终必须按法规要求进行相关注册申报(补充申请)更改药品生产处方或生产工艺。
对于灭菌降解幅度数大的药品,说明该药品的热稳定性较差,应考虑其降解物质是否会对药品的安全性产生影响,并进行研究,不可以简单增加其生产处方的投料量解决产品的含量问题。
总之,企业应在产品前期研究过程中确定大生产的生产处方,如:工艺中是否被吸附,或者是否需要折干折纯投料等等。一般来说,在生产处方和工艺不变的情况下,应严格按照注册批准的工艺进行生
产,如处方工艺有变化,应按要求进行相应的研究、审批或备案工作。
有些企业,为满足市场需求,生产计划部门会将小幅提高计划批量的投料量,来确保成品批量满足市场需求。例如,计划生产1万片,投料时按照1.02万片的生产处方投料,这是可以的。
2.问:我公司生产多种口服固体制剂,现在车间内有一个操作间放臵了多台热风循环干燥炉,为提高生产效率同时又避免交叉污染,我们在同一天分不同时段对不同产品分别上料和收料生产,这样做是否可行?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不同品种和规格药品的生产操作,除非没有发生混淆或交叉污染的可能。”第一百九十七条又列举了多种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问题中,一个操作间放臵了多台热风循环干燥炉,通常情况下干燥工艺的上料和收料过程尘埃扩散较大,为避免对其他干燥设备(非密闭)的污染或交叉污染,企业采取在同一天分不同时段对不同产品分别上料和收料生产的控制措施。
从一般经验判断,这种控制措施是不够的,产品存在混淆或交叉污染的风险较高。所以不推荐一个操作间内同时生产不同产品。如果企业坚持采用这种控制方式,应当检查该方式防止混淆、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并评估其适用性和有效性,例如,是否会与其他产品混淆,其他产品是否被污染,被污染的水平是否可接受等等。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31)
1、问:药品GMP要求在干燥物料或产品,尤其是高活性、高毒性或高致敏性物料或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特殊措施,防止粉
尘的产生和扩散。那么,高活性物料和产品指什么样的产品和物料?
答:高活性物料和产品,就是具有较高活性的物质,可参考其药物研究资料中的相应指标来进行评价。企业对产品或物料进行评估之
后,应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以期达到可接受的水平。
2.问:我公司有一条生产线生产多个固体制剂品种。每次生产结束后进行清场,由质量管理部门来最终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遗留与本次生产有关的物料、产品和文件。下次生产开始前,由生产人员对前次清场情况进行确认。这样做是否可以?还是必须由质量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仅规定了需要在生产结束后进行清场,并在下次生产前对前次清场情况确认,但没有强制要求必须由质量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每次生产结束后应当进行清场,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遗留与本次生产有关的物料、产品和文件。下次生产开始前,应当对前次清场情况进行确认”;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每批药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并填写清场记录。清场记录内容包括:操作间编号、产品名称、批号、生产工序、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核人签名。清场记录应当纳入批生产记录”。
实际工作中,企业由于产品和生产质量管理方式不同而对清场工作的风险划分等级不同。有些企业赋予质量管理部门对生产后的清场情况监督或复核以及生产前对前次清场情况进行确认的职责,有些企业的这些职责则全部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还有一部分企业将生产前、生产后的清场确认或复核分别交给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
企业可根据自身产品和生产质量管理方式,确定由哪个部门进行清场情况的确认。但是,无论由哪个部门执行这些职责,企业均应保证清场的效果。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32)
1.问:我们生产的是小容量注射剂。由于配液罐较大而灭菌柜容量有限,因此一批药液灌封后要分两柜灭菌,灭菌和热原检查均按柜次取样检查,如保证产品生产的追溯性,我们对产品的批号制定为同一配液罐一次配制的药液为大批号,每一灭菌柜次为亚批号,产品出厂批号是大批号加亚批号的形式,配液之前是大批号,从灭菌开始到灯检再到包装按亚批号分开记录,这样做妥否?
答:批号是用于识别一个特定批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和(或)字母的组合。如何分批,如何编制批号,如何对批和批号进行管理,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分析并自行确定。
问题中,企业形成了自己的批号管理系统,能够确保每一个产品批次的生产过程均可追溯,这样做是完全可以的。但企业应当注意结合自身对批的管理,完善好包括取样、检验和成品放行等药品生产活动在内的相关标准操作规程。
2.问:公司溶配间中有两个液体罐,一个用于溶解原料,另一个用于中间产品贮存,有可能溶解的与中间贮存的是不同批次的(同时生产两批),这被允许吗?
答:两个液体罐同时生产,可能存在的风险是混淆和交叉污染。企业应当结合自身情形对该风险进行评价,如:设备的密闭情况、物料的转运情况、是否同时开盖操作等等,并根据这些情形决定是否采取控制措施从而使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3.问:为了节约时间,有时我公司生产过程中在中间体检验结果未出之时就开始进行下一步工序。是否可以不等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的检验结果就进行下一步操作?
答: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设臵相应的中间体检验项目并进行中间体检验,这是基于企业对产品和工艺的理解并结合对产品和工艺的控制情况而最终确定的,说明中间体的检验对下一步的生产有指导作用,能够确保或维持工艺的稳定性。
既然设臵了中间体检验项目并进行了中间体检验,企业就应当等待中间体的检验结果,否则,下一步操作就可能存在质量风险。
但是,生产过程中,有时确实出现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此时,企业可能会考虑承担下一步可能的质量风险,不等检验结果即进行下一步生产。
GMP不推荐采用这种方式。但是,如果这种情形只是偶发,企业能够进行相应科学的质量风险方面的评价,并按照相应的偏差程序进行批准,也并非被禁止。但如果多次出现这种情形,则企业需要考虑
生产质量管理资源和管理方式能否满足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要求。
4.问:口服固体制剂生产过程中,由于总混设备体积有限,从而导致批量较小。如果采取验证的方法,证明产品是均一的,操作步骤:先总混两锅,再分别从两锅中各取一半再次总混,验证产品是均一的,可以吗?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规定了批的定义:经一个或若干加工过程生产的、具有预期均一质量和特性的一定数量的原辅料、包装材料或成品。为完成某些生产操作步骤,可能有必要将一批产品分成若干亚批,最终合并成为一个均一的批。在连续生产情况下,批必须与生产中具有预期均一特性的确定数量的产品相对应,批量可以是固定数量或固定时间段内生产的产品量。
均一性是批的一个关键属性。问题中,企业已经注意到了这个关键属性。但是,采用问题中所述的解决方式来证明批的均一性则是几乎不可能的。口服或外用的固体、半固体制剂在成型或分装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设备一次混合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如果不是同一台设备一次混合,很难保证物料的均一性。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并非一台设备一次混合所生产的产品就一定是均一的,尤其是那些混合之后还需要经历某些工艺步骤才能得到的最终成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