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一票否决制
安全质量一票否决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负有安全质量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质量问题时,一票否决同时适用于主管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 安全质量一票否决是指出现国家、省、市和本办法规定一票否决情形的,取消责任单位和责任部门当年参与综合性和各类单项表彰奖励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参与表彰奖励和职务晋升资格。
第二章 否决条件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法律和行政责任外,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 否决程序
第七条 一票否决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查和批准。
对战线业务主管的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否决,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在考核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否决意见,经矿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考核审议后办理。
第八条 安全质量管理部门在提出否决建议前,应听取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将拟否决对象的陈述、申辩情况一并提交安全会议审议。
一票否决决定作出后,安全质量管理部门在7日内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决定书送达被否决的单位及个人,同时抄送组织、人事、纪检等部门。
第九条 安全质量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被一票否决的部门和单位的检查督办,及时将“一票否决”决定落实到位。被一票否决的部门和单位及其负责人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在职务晋升、表彰奖励等活动中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况纳入审核内容。
第十一条 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骗取荣誉以及一票否决决定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一票否决期限为作出否决决定的当年年度。
第十三条 安全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