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人生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美丽人生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1年5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 被保险人范围
险。 1.1 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至50周岁,身体健康的女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险单中载明。 2.1 基本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经被保险人同意并在保
2.2 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女性原位癌,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被保险人初次接受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手术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所患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为非原发性癌症;
5)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合同效力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1 合同成立与生效
3.2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3.3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分为三种:20年、30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70周
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止。
3.4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已领取保险金,本公司将不接受解除合同申请。 4 保险费
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及被保险人的年龄和风险状况进行确定,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如果本公司由于医疗条件、疾病发生率等社会整体风险状况的变化,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类别的所有被保险人调整保险费率,投保人应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 4.1 保险费
4.2 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投保人分期支付保险费的,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式支付,如到期未支付,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投保人所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宽限期结束时投保人仍未支付保险费,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和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5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1 保险事故通知
5.2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同一受益顺序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没有确定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和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3 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
1)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和确诊疾病必需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影
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检验报告;
3) 若申请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的,还需提供手术证明文件;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
1)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
明;
4) 被保险人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还应提供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宣告死亡的处理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将已领取的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5.5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6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
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5.7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 其他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6.4 地址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的住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6.5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其中投保年龄以本合同生效日时的周岁为准。在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将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本
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条款第
6.2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
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
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
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6.6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7 款项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欠
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利息后给付。
名词释义
1
2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 女性特定重大疾病 是指符合下述定义的原发的女性器官癌症、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以及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女性特定重大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女性器官癌症
癌症是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本险种所指癌症仅限于女性器官(包括子宫、子宫颈、乳房、卵巢、输卵管、阴道和外阴)的癌症。原位癌或癌前病变不在女性器官癌症释义范围内。
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本险种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WHO诊断标准定义III型或III型以上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本险种保障范围內。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
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IV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工作能力),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晨僵;
2) 对称性关节炎;
3) 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 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 X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3 女性原位癌
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但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
女性原位癌仅限于符合下述定义的女性器官(包括子宫、子宫颈、乳腺、卵巢、输卵管、阴道
和外阴)的原位癌。
在索赔女性原位癌时必须提交由病理科专科医生签署的固定活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和由妇科或外科专科医生签署的临床诊断和治疗报告。
若被保险人所患癌症在被诊断时已经超越原位癌阶段,本公司将不赔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子宫原位癌 TNM分级为TisN0M0或国际妇产科联盟分级FIGO 0的子宫肿瘤。 子宫颈原位癌 子宫颈原位癌必须基于取自子宫颈圆锥切除组织切片或阴道镜下取自子宫颈活
体固定组织的显微镜检查结果诊断。子宫颈上皮内新生物(CIN)分类CIN I、CIN II和CIN III(严重非典型增生但非原位癌)的子宫颈上皮内病变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内。
乳腺原位癌 乳腺原位癌包括导管内癌(发生于中、小导管,癌细胞局限于导管内,管壁基底
膜完整)和小叶原位癌(来自于小叶的终末导管及腺泡,主要累及小叶,癌细胞局限于管泡内,未穿破其基底膜,小叶结构存在)。
卵巢原位癌 肿瘤包膜完整,卵巢表面无肿瘤,TNM分级为T1aN0M0或国际妇产科联盟分级为FIGO
1A的卵巢肿瘤。
输卵管原位癌 肿瘤局限于输卵管粘膜内,TNM分级为TisN0M0或国际妇产科联盟分级FIGO 0的输卵管肿瘤。
阴道原位癌 TNM分级为TisN0M0或国际妇产科联盟分级FIGO 0的阴道肿瘤。
外阴原位癌 TNM分级为TisN0M0或国际妇产科联盟分级FIGO 0的外阴肿瘤。
女性特定手术 是指符合下述定义的女性子宫全切手术、双侧卵巢切除手术、乳房全切手术、骨质疏松所致骨折手术和因意外伤害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手术。
子宫全切手术
被保险人年满45周岁以后根据妇产科专科医生的建议实际接受了为了治疗子宫疾病而施行的全子宫切除手术(切除子宫体和子宫颈)。
为了控制生育、治疗宫颈炎、轻微子宫异常出血(血色素大于9.5g/dl)、子宫颈原位癌而施行的全子宫切除手术或部分子宫切除手术,子宫肌瘤剔除手术不在本险种保障范围内。
双侧卵巢切除手术 为了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完全切除手术。部分卵巢切除不在本险种保障范围。 乳房全切手术 实际接受了为了治疗乳腺原位癌或乳腺癌所施行的全乳房切除手术。单纯乳房肿块切除手术或部分乳房切除手术不在本险种保障范围。 骨质疏松所致骨折手术
骨折疏松为一种骨质量减少疾病,伴有骨皮质厚度下降和多孔骨骨梁减少(骨化学成分正常),造成骨折发生率增加。骨质疏松症定义为骨矿物质密度(BMD)至少较年轻人平均骨钙质密度低2.5个标准差。
本险种仅对按以上诊断标准确诊为骨质疏松症并且发生股骨颈骨折或椎骨骨折并实际进行了手术治疗的被保险人予以保障。
因意外伤害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手术
实际接受了在全身麻醉的情況下,由整形外科医生实施的对严重缺陷、缺失、损害或变形的面部形态和结构进行修复或重建的面部整形手术,以矫正由于意外伤害或暴力袭击造成的面部毁损。面部整形手术必须是专科医生确认为必需施行的手术。面部整形手术必须在意外伤害后的 4
180天内实施。因面部外伤后遗留的线条状瘢痕及色素沉着而施行的手术不在本险种保障范围内。
本定义中所指的意外伤害必须是:
1) 由外在暴力引起并且造成表面可视性伤口和面部骨结构损害的,或面部皮肤三度或全层意
外烧伤;
2) 是造成面部毁损的直接和独立的原因。
5 专科医生
释义中所指的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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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意外伤害 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使身体受到伤害。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
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9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
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
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况之一:
1)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
2)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
3)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 持未经审验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12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
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4
15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医院 指依法设立的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但不包
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