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传销立案标准
高检、公安部制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2010-05-18 15: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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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分类: 组织领导传销罪!
杂谈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
“立案追诉标准(二)主要是对2001年《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重新制定和修改,吸收了2008年《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的相关立案追诉标准的合理内容,保持了内容上的延续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今天(17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介绍,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和修正了20余个经济犯罪罪名,有些与认定经济犯罪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修改,由于没有立案追诉标准或者原立案追诉标准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实践中出现了立案、批捕、起诉尺度掌握不一的情况,影响了有关案件的办理。
“立案追诉标准(二)主要规定了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明确了相关行为的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两
位负责人说,立案追诉标准(二)突出强调了“立案追诉”诉讼活动的法定职责,更加明确了立案追诉标准是公安司法机关共同的执法依据。立案追诉标准(二)印发施行后,2001年追诉标准和2008年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30人三层级传销对组织者立案
第78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罪名。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主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意见,并在对该类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归纳相关情况,对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的人员数量,以及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的层级作了量化,规定“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同时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了解释性规定。
第七十八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立案追诉标准(二)遵循4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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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是最高检、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规范文件,是将刑法规定中有关罪名的罪与非罪界限的具体化,必须符合刑法规定。 ◆协调性。是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有关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相协调。
◆科学性。认真听取了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意见,还注意吸收相关行政、司法、立法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力争做到符合实际、科学准确。
◆ 适用性。对每一罪案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尽可能细化、量化。对于部分条文中的关键词语作了必要解释,以便实际掌握和执行。
文章摘录自中国新闻网
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10/05-18/2287818.shtml 新华社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5/18/c_12112444.htm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的不同意见:
笔者认为规定“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立案门槛太高,缺乏可操作性,建议修改为规定“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1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追诉标准不够严谨,因为传销变种很多,以“异地传销”为例,主要存在下列几种情况:
有的级别划分非典型的传销制度“五级三阶制”(五个级别),而改成了三个或者六个级别(甚至更多级别),如果以“层级在三级以上”就很难界定; 一些高额金融传销,比如以南派“资本运作”传销为例,“五级三阶制”级别划分:C级主任是10--64份,B级经理是65--599份,A级老总是600份以上,一个人可以直接买21份(69800元)甚至更多,按追诉标准需要30个人的话,这时总体份数已达到630份,级别已达到A级老总以上,意即南派传销里面给新人洗脑的B级经理都得不到法律的打击,他们可以高枕无忧,大胆骗人;如果每个人直接买66份(金额21万多),则发展30个人后则达到1980份,早就超过了A级老总的600份,意即做到传销A级老总后(超过1980份之前)也尽可高枕无忧,避免法律的制裁;
有的传销参与人员并没有发展多少下线,因为在传销组织里比较有“能力”和“威信”,被传销上层重用而成为实际的组织、领导者,这样怎么界定? 建议把下列人员列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重点打击名单:
北派传销(表现特征:吃大锅饭、睡地铺,以年轻人为主)的C级(主任,家长,寝室长)列入重点打击的对象,虽然这些C级小头目还不是传销的受益者,但他们是传销的真正组织者,在传销网头(A、B级)深居幕后遥控指挥以后,他们是传销骗术的具体实施者,如果把这些小头目抓进去以后,整个传销网络将会群龙无首,很快就会土崩瓦解。如此,则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南派传销(连锁销售、资本运作)等数额较大的金融传销组织,B级经理是组织、领导者,给新人洗脑沟通,指挥传销体系日常的运作,则把B级经理列入重点打击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