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全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员工必须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分级、分专业负责制,坚持定期培训与不定期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业余培训相结合,送外培训与内部培训相结合,理论培训与技能培训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安全培训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专业安全培训工作。职工培训处具体负责公司内部培训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负领导责任,应保证安全培训所需资金、师资等资源配置。
第六条 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总结。
第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组织“三类”人员(企业领导人员、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项目部负责组织现场员工及分包单位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章 培训工作
第八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年度职工培训计划。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公司组织实施的安全培训计划,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本单位组织实施的安全培训计划并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公司职工培训处应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大纲、课程安排、学员名册、考试成绩等。
第十条 安全培训应保证培训时间,不得在员工休息时间进行。
第十一条 企业“三类”人员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理论、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和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十二条 现场作业人员(含分包商员工)安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作业场所危险告知、作业过程危险告知,作业程序、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应急处置方法,个人防护知识、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方法、使用设备(工具)安全性能等。
第十三条 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要求:
(一)新入场人员应由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上岗。
(二)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压力容器、高空作业、厂内机动车驾驶、大型机械操作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后上岗工作。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械(机具),以及调换工种的员工,按新入场人员要求进行安全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上岗。
(四)离岗90天以上的员工,重新上岗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
(五)临时聘用人员按新入场人员要求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新入场人员、重新上岗及换岗人员等各类人员接受安全培训的学时不得少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资金实行分级保障。各级主要负责人依法保障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各级财务部门负责安全培训资金的筹措,安全培训资金需求计划由各级培训部门根据培训计划编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财务管理部门。
公司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所需资金由公司承担,主要从公司安全基金列支;直属单位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所需资金由直属单位承担;项目部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由项目部承担。
第十六条 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试、考核。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培训教材的编写,安全教育师资培养,不断总结安全培训教育经验,提高培训效果。
第十八条 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人员调动时,安全培训档案应随之转到调入单位。
第十九条 附表: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