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的编制指南
应急预案的编制
一、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
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
(1) 综合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
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2) 专项应急预案(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
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3) 现场处置方案(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
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注意:1: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
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2: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
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应急预案的评审
一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意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二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应急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即时修订:
(1) 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
人发生变化的;
(2)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 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 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 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