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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国家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相关的范文

  • 04-13 内部管理考核细则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内部管理,规范日常行为和工作纪律,提高服务质量,激发全局上下干事创业的热情,推动三个文明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局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工作纪律和日常行为规范 第三条迟到、早退、不经请假擅自外出、不佩带工作牌、实际出勤情况与《工作人员动态表》不一致等行为,对当事人处以逐项50元罚金,同时年终考核科室扣1分 ...

  • 07-29 矿务集团有限公司鼓励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步伐,努力创建优强企业集团,实现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与徐州市政府的有关政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以一定的优惠条件,吸引外商或境内的企业、个人,通过合资、合作、独资、租赁、承包等经营方式,来我集团公司进行技术、资金等方面投资或合作的经济行为。 ...

  • 12-08 某某矿务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实施细则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履行职责及其效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奖惩、管理的活动。为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其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开展效能监察的目的是促使监察对象尽职尽责,勤政廉政,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企业发展。   ...

  • 07-15 XX街道机关效能行为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过错(以下简称效能过错)的责任追究,促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高效、正确履行职责,增强责任意识,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广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

  • 08-11 安全生产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
  • 安全生产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总则 1、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感,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作规定,是公司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方面,执行《企业员工奖惩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 3、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 ...

  • 10-04 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 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讨论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省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以及县教育局关于《xx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学校发展的规范化科学化的考核 ...

  • 12-08 小学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方案
  • 小学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方案 小学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方案 (草案) 为适应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工资收入的激励机制,进一步挖掘学校内部潜力,充分调动和发挥教师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师素质,优化教师队伍,强化岗位责任制。根据河北省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新市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奖励性绩 ...

  • 10-09 教育局教学成果奖励制度
  • 第一条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 ...

  • 04-28 教育局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度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