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企业操作指引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企业操作指引
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文件的规定,长宁区税务局将推广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时间
自2013年7月1日(所属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操作流程
(一)海关缴款书抵扣清单报送
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报送日期-填发日期≤180天)通过电子申报软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填写条件:增值税纳税类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入口: 报软件--涉税事项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申报软件直接录入《海关完税凭证清单》,所属期为本月度。录入完成后报送稽核比对(可多次报送)。
附图一:《海关完税凭证清单》
报送完成后可接收并打印《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通知书》: 附图二:《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通知书》
2013年8月(税款所属期7月)申报抵扣的海关缴款书,必须在7月1日至31日就采集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以后月份按此类推。
(二)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
1.企业申请稽核比对的海关缴款书全部已产生比对结果的,每月1日由电子申报系统自动确认并生成《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
2.企业申请稽核比对的海关缴款书中尚有留待继续比对的滞留票的,纳税人可在每月1日至申报期结束前两日于系统自动批量确认后自行确认,并自行导出《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
3. 企业申请稽核比对的海关缴款书中尚有留待继续比对的滞留票且纳税人未作自行确认的,在申报期结束前2日内,稽核系统自动将未确认的数据生成《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
附图三:稽核结果导出时间说明(以申报截止日为15日为例)
纳税人每月只能对稽核结果确认一次,如存在“留待继续比对”的数据,提前确认稽核结果将导致部分海关缴款书无法在当期抵扣。确认成功后,纳税人可直接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
附图四:《稽核结果通知书》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再在申报时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但需将已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的第5栏。辅导期纳税人不再填写附表二第30行待抵扣栏 ,申报要求同一般纳税人。
附表二第5行需与稽核结果通知书进行比对,应小于等于稽核结果通知书中的数据,否则将申报失败。
四、稽核结果的处理
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相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
不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 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缺联,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
重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
(一)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
(1)稽核结果产生日期距海关缴款书开具日期小于等于180天的,企业可修改后直接报送海关缴款书抵扣清单,重新进行稽核比对。
(2)稽核结果产生日期距海关缴款书开具日期大于180天的,纳税人可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一所窗口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申请数据核对需提供材料:《海关专用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单》(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三份),《稽核结果通知书》(加盖企业公章),需进行数据核对的海关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窗口受理人员应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原件收取复印件,查看申请时间是否在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并与海关专用缴款书稽核系统中对应的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及明细作认真比对,再修改对应数据;窗口审核人员应认证审核电子数据与纸质资料,再进行稽核申请。
附图五:申请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流程
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后,纳税人应通过电子申报系统自行对申请数据核对的海关缴款书的稽核结果进行查询并确认,比对相符的在稽核结果产生当月进行进项申报。
稽核比对结果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如申请数据核对的同时还需向管理所专管员申请海关专用缴款书核查。
申请海关缴款书核查需提供材料:《海关专用缴款书核查申请单》(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三份,纳税人、管理所、货劳科各留一份),
《稽核结果通知书》(加盖企业公章),需进行数据核对的海关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会同海关进项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海关专用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海关专用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四)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五、会计处理规范
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六、注意事项 (一)收到海关专用缴款书后应改变以往月底前集中录入方式,即时录入海关专用缴款书数据,及时参加比对,以免影响抵扣。
(二)新办法要求纳税人必须根据稽核比对结果进行申报抵扣,因此企业在征期内对稽核结果通知书进行实时确认和下载前,应通过查询系统及时掌握已比对相符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允许抵扣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不要急于确认,以免疏漏稽核结果。
重点强调:纳税人每月只能确认一次。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四)新的操作办法可能会推迟个别企业的海关缴款书的抵扣时间,影响其资金周转。 纳税人缴纳进口增值税,从报关到完成税款入库,大致需要企业报关、海关打印缴款书、企业银行缴税、海关一次核销缴款书、银行税款划转国库、国库将缴款书转海关、海关二次核销缴款书等7个环节,入库缴款书数据的正常运转需要一定的时间。对于月底缴税后立即申请稽核比对的少数纳税人,难以立即取得稽核结果并抵扣税款。企业应相应做好财务处理上的规划和调整。
附件一:2012年来有海关缴款书业务企业名单
附件二:税务事项告知书
附件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方法培训课程安排表
附件四:海关专用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单
附件五:海关专用缴款书核查申请单
附件六:海关专用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
长宁区税务局
2013-7-16
附件二:
税务事项告知书
纳税人:
您好!
长宁区税务局将于2013年7月1日(所属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文件的规定,推广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
具体操作办法可在长宁税务子网站(http://78.20.32.145/cntax/)查询,并应于2013年7月22日-7月26日根据《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方法培训课程安排表》参加纳税人培训。
长宁区税务局
2013-7-15
回执
长宁区税务局:
我已知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将于2013年7月1日(所属期)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并将在规定时间参加纳税人培训。
企业名称(公章):
时 间: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方法培训课程安排表
海关专用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单
备注:1.申请单一式三份,纳税人、一所、货劳科各一份。 2.以上内容应填写准确、完整。 3.所附海关缴款书复印件应清晰、完整。
海关专用缴款书核查申请单
2.以上内容应填写准确、完整。
3.所附海关缴款书复印件应清晰、完整。
海关专用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样张)
企业名称:上海某某公司
你单位于2013年7月17日申请核查海关缴款书4份,核查结果如下:准予抵扣的海关缴款书2份,税额221521.02元;不得抵扣的海关缴款书2份,税额99111.99元。对于本通知中稽核相符且符合增值税抵扣规定的抵扣凭证,你单位应于2013年8月申报期结束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 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明细见本通知所附清单。
长宁区税务局 2013年7月26日
海关专用缴款书核查结果明细清单(样表)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