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简答题
简答题
简述国债的形式特征:国债具有以下几点形式特征:( l )国债的自愿性。( 2 )国佩的有偿性。( 3 )国债的灵活性。国债的上述三个特征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才能称为国债。 简述反垄断法规制的内容:反垄断法规制的内容主要有:( 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表现主要有占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 2 )限制竟争协议,也称为横向的限制竞争行为。 ( 3 )企业合并,牟取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4 )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简述外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1 )外资企业的权利有:① 财产所有权。② 经营管理权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包括制订生产经营计划权、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权、劳动人事权和土地租用权等③ 解决争议请求权。( 2 )外资企业的义务:① 登记义务。② 纳税义务③ 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简述《 产品质量法》 规定的生产者的免责条件是什么?产品质量法》 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未将产品投人流通的;第二,产品投人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第三,将产品投人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但
是,生产者须提出证据证明上述情形,也即生产者必须对其主张的免责事由举证 简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 )性质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 ( 2 )主体的地位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联结状态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中主体的地位虽有上下层次之分,但彼此却都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 3 )主旨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中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从根本上服从经济规律。行政活动首先服从的是长官意志。(调整手段不同。经济法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为辅而且二般与经济手段等结合运用。行政法则以行政手段为主,主要以命令与服从的方式实施。
简述私营企业的特征。私营企业具有下列特征:( 1 )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 ( 2 )私营企业中存在雇佣劳动关系。但必须雇工8 人(含8 人)以上,这是与个体工商户的界限之分。 ( 3 )私营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它作为一种私人投资、雇工劳动、独立进行商品经济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
织或个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 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也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 2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 章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该法的原则规定,即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 3 )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两者调整范围不同。有重合,但有区别。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经济法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与一定范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还调整经济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经济关系;民法则不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也不调整经济组织内部关系;经济法不调整民法中的平等的人身关系。 ( 2 )主体构成不同.民法中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经济法主体体系包括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 3 )主旨思想不同。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 ( 4 )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经济法除采取民事手段,还运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实行综合调整
简述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
争行为的法律特征。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有:
( 1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这里的违法主体专指地方各级政府,包括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 ( 2 )这类行为的客体是竞争条件下经营者从事交易的商品。此类行为指向的目标是市场上本来平等竞争的经营者所经营的商品。限制竞争,使本应公平交易的竞争成为不可能交易或成为不平等交易。 ( 3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对经济职权的滥用。经济职权的产生基于国家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要防止滥用职权的行为. ( 4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这是指政府及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简述产权交易行为的特征。产权交易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 )转让企业产权的交易主体,应是被交易企业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 ( 2 )产权交易是以企业的产权,包括所有权和经营权这一特定的企业财产权利和经营权利为标的物而进行的一种交易行为。 ( 3 )产权交易一般是有偿的,转让方要收回企业产权的资产价值。 ( 4 )产权交易行为最终导致被交易企业产权结构的改变。
简述环境污染的特点环境污染的特点是:( l )公害
性。环境污染不受地区、种族、经济条件的影响,一律受害。 ( 2 )潜伏性。许多污染不易及时发现,一旦爆发,后果严重。〔长久性。许多污染长期连续不断的影响、危害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并不易消除 ( 4 )复杂性。污染物种类繁多,性质各异,而且一旦释放出,经过物理、化学、生物等作用过程,又发生代谢、转化、分解、聚集,形成新的污染物。(代价高污染使受害者付出健康甚至生命的代价,另外,治理污染的费用十分高昂
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和广义上的特征。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看,经济法律关系应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是:( 1 )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 2 )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广义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特点是:(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多“组织”,个人只有在法定情况下,在参加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关系时,才能进人经济法律关系,成为主体。 ( 2 )经济法律关系一般应采用较为严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程序
简述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包括:( l )特定的经济部门。一般是指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公益事业,另外一些比较分散,容易波动的农业以及不应过多过滥的自然资源开采业也属于此列。 ( 2 )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本身就具有独占性和垄断性,
因此不适用反垄断法.但如果知识产权的权利专有人滥用权利,对受让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造成限制,严重影响竞争对手的利益和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的要受反垄断法制裁。 ( 3 )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和联合行为。这是指在经济不景气时期为调整产业结构的合并、兼并以及发生严重灾害及战争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另外,反垄断法对企业间为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而实行的协作、对中小企业的联合行为、对发展对外贸易中的国内企业之间的协调行为等一般也予以豁免。
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贯彻以下原则:(1)将消费者作为弱者加以特殊保护,以体现法律实质公平的原则。 ( 2 )消费者权利神圣原则。 ( 3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 4 )国家对消费者提供支持与援助及保护消费者权利不受侵犯原则。 ( 5 )对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
简述设立有限贵任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2 个以上50 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上签
名、盖章。 (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 5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简述商业银行与公司企业法人的区别有哪些?商业银行与公司企业法人的主要区别有:( 1 )设立的法律依据和条件不完全相同。一般公司的设立只需依据《 公司法》 设立,而商业银行还需依据《商业银行法》 设立,并且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 2 )经营的商品不同。公司经营的是一般商品,而商业银行经营的是特殊商品,即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 ( 3 )经营的方式不同。一般公司的经营方式,都是将商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通过交易同时转让出去,而商业银行经营货币时只转让货币的使用权,保留货币的所有权。 ( 4 )经营商品的权益来源不同。一般公司企业的收益主要来源于经营商品的价值增值,而商业银行收益主要来源于经营货币所获取的利息。由此可见,商业银行是特殊的公司企业法人。
简述审计的特征。审计具有以下特征:( 1 )它既是经济监督的一种形式,又是经济监督的一种方法。 ( 2 )审计必须由会计人员以外的第三者依法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 ( 3 )审计的对象是会计,包括会计资料以及与会计有关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情况。 ( 4 )审计对各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是间接的,必须通过对会计活动所提供的一切会计资料的审查来进行。 ( 5 )
审计是为了严肃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 ( 6 )审计具有多种职能
合同的解除与撤销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 1 )发生原因不同。合同撤销的原因主要是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法定事由。而合同解除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 2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途径不同。合同撤销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而合同解除由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即可实现,只有对方有异议的,才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 3 )发生效力不同。合同撤销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商业贿赂有以下特征:( l )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包括买方和卖方。 ( 2 )商业贿赂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行贿或受贿的经营者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 3 )商业贿赂的手段是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手段,其表现形式有回扣、免费度假、豪华旅游、色情服务、房屋装修等等
论述题
试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有:1 .合作企业的主体包括外方合作者和中方合作者.外方合作者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作者是指我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我国的企业包括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各种经济联合体。2 .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在国际上,利用外资举办的合营企业可分为股权式合营企业和契约式合营企业两大类.( 1 分)契约式合营企业不以股份比例来分享利润和承担责任,合作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是由他们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通过协商,用书面合同规定的,双方根据合同所订立的比例,分享利润或产品,分担债务和贵任。归分)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还要约定投资或者合作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的财产归属等事项。3 .合作企业设在中国境内。中外合作企业是依照《 合作企业法》 和我国其他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企业,因此它的国籍是中国,属于中国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法律,适用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合作企业实行监督
试述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
关系的联系与区别。经济关系是人际之间的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物质社会关系,是属于第一性的。在统治阶级意志制约下的经济关系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经过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意志性质的关系,是第二性的。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统治阶级可以任意制造的关系,它必须以客观存在的一定的经济关系为基础,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观物质基础。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经济关系的原型,也不是经济关系的简单的派生物,而是将统治阶级意志通过法律形式整顿、确认后所形成的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为内容的关系.它得到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对原生的经济关系起巨大的反作用.
试述哪些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转让?下列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转让:1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 房地产法》 第39 条规定的条件的; 2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 .权属有争议的; 6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试述国家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 1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2 .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3 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 4 .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6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试述哪些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转让?下列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转让:1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条件的; 2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 .共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 .权属有争议的; 6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
试述《 票据法》 规定的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原则。《 票据法》 规定的涉外票据法律适用原则有以下几项:1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 票据法》 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标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 票据法》 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
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2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3 .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4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5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G .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7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试比较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异同。所谓公司治理结构,在法律上的含义主要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共同点在于,国有独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都设有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且童事会的人数、任期、职权大体相同。区别在于: 1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为决策机构,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决策的权利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行使,并授权公司童事会行使一部分股东会的职权。 2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事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股东会的职权,国有独资
公司则需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作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法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办理审批及财产权转移手续。3 .一般有限贵任公司的公司董事会由股东会根据股权分配或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委派或更换,且董事会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4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
试比较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形式,二者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产生依据不同。瑕疵与缺陷分别是二者的产生依据,瑕疵与缺陷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两种责任的区分。瑕疵与缺陷不仅是二者的区分标志,也是两种责任在产生依据上不同的表现。 ( 2 )性质不同。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单纯的违约责任,是以当事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为责任承担前提,可以说是一种合同责任.产品缺陷贵任则是典型的侵权责任。 ( 3 )归责原则不同。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销售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生产者的产品缺陷贵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 4 )责任主体不同。产品瑕疵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受害人可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真正责任者追偿。而对于产品缺陷责任、受害
人既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 5 )免责条件不同。销售者事先就“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这一瑕疵作出说明的,可免除瑕疵担保责任;对于产品缺陷责任,生产者能够举证免责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 6 )产生时间不同。产品瑕疵贵任不以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产品缺陷责任以造成一定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 7 )赔偿方式和范围不同。对产品瑕疵,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产品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须赔偿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重大损失。 ( 8 )诉讼时效不同。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 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试述假冒、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演的构成要件。假冒、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演的构成要件:1 .被冒、仿冒的商品须为知名商品。所谓知名商品是为广大消费者所知,在市场上较为畅销,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判断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重要的是以该商品在相关的一定市场领域内是否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标准。一般来说,凡是商品长久并广泛行销、使用,在其相关领域广为人知并有较好的信普,树立独特、良好形象的,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2 .该外观标志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 所谓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是指经营者为自己的知名商品所设计的具有创难性和界奢特点的外部形象。有别于通用的名称、包装、装演的。3 .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擅自作相同的使用或者作相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知名商品发生混淆。这是构成假冒、仿冒知名商品标志的极为主要的要件。作相近似的使用”即仿冒行为的认定有两个关键:( 1 )所谓相近似是指该商品的名称、包装、装磺虽然与知名商品特有的标志并非完全相同,但大体相似。 ( 2 )这种相近似的使用是否会造成与知名商品产生混淆的后果。
经济法有以下几个法律属性:1 .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传统的一些资产阶级法律部门对经济关系一直是以“分别调整”为主的,但是随着社会化生产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经济的综合发展趋向也越来越强,可以说,当代的社会经济是沿着分化与综合两个方向并行发展的。经济法正是反映经济关系分合两种发展趋势要求、体现统分两种法律机制结合的法律部门。一方面,它通过众多的具体的部门经济法,分别调整着各类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又在总体上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地调整.综合调整是经济法特有的功能。经济法是国家全面调控经济的主要法律部门。经济法是天然的法系统工程。经济法当然也要调整具体的经济关系,也要解决具体的经济争议和经济纠纷。但它对经济关系是就其全过程进行系统调整的,是从头管到尾的:而且调整的重点是在引导参加者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常运行。2 .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当今社会,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利益主体多元化,经济关系复杂化。其间
最重要的是必须协调和处理好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之间的意志、行为和利益的矛盾。在我国,就是要正确调处国家所代表的社会整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与企业组织所代表的社会个体意志、行为和利益之间的关系。经济法正是基于这种客观需要,从整体、全局出发,对各类主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关系进行平衡协调,以保证社会经济平衡协调发展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协调国家与企业利益的法: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3 .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现代经济法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中产生的,并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在经济法出现并形成之后,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在大力运用经济法这一法律手段,不断地调整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关系,为实现自己的经济目标服务。4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的。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对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国家代表全局利益、长远利益,它可以而且应该行使经济权力,但不能过度膨胀,把自己置于超社会的地位,要对社会负责,不能让不当的或过度的长官意志和行政权力,妨碍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妨碍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片面强调自己的局部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更不能损害社会整体利益。总之,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要首
先对社会负责。在对社会尽责的基础上享受权利、获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