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改增财务细则的通知
关于“营改增”后财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分公司、各项目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于营改增是我国税收工作重大战略性改变,给建筑行业财务管理带来根本性改变。经研究,现就财务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根据现公告的相关文件精神,自2016年5月1日起,本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1%。
老项目增值税按简易征收,税率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税款由项目所在地预缴,税率3%。
新项目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本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即项目所在地预征增值税2%,本公司机构所在地征收9%。另据各项目部提供的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款相应退回各自税额。
二、 增值税票据的管理
(一)、销项发票(工程收入发票)
1、 工程项目需开出销项发票前(即开具工程收入发票时),必须事先报公司财务部批准,由公司财务部指定人员与工程项目指定财务人员,核对好开票应纳税费(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并由工程项目上缴完整应纳税费后,才能开票,所开具的发票应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给总公司财务部门专职人员,筹划当月项目税费,以免造成多经济损失。
2、 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材料发票)的取得必须在销项(工程收入)发票开具之前,以保证能及时认证抵扣,控制税务。
3、 因工程项目自身管理原因,未与总公司核对税费,自行开具销项发票(工程收入)、或增值税进项发票(即材料发票等)未能及时、准确、合法取得,造成工程项目某些期间有销项无进项,或进项不足而多纳税;某些期间又无销项(或销项少)而有进项(或进项多),造成进项留抵的,工程项目部任何人不得以此要求公司退回已纳税款或留抵的进项税款(因为国库不退,只进不出)。
注意事项:1、不得虚开增值税发票;
2、材料发票开具时间在工程收入发票之前。
(二)、进项发票(材料发票)
1、不得取得虚开发票、假票;项目部相关经办人(或财务人员)提供的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或假发票,由本人及本工程项目相关经办人(或财务人员)完全承担刑事责任和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含刑事责任)、经济责任;并负责赔偿公司一切损失。
2、时效性。自取得发票后180天内经税务审核认证才允许抵扣。要求:各项目部自取得发票90天内提供给总公司,任何人不得无故扣押,以免造成未及认证不能抵扣而造成损失。
3、符合项目结构成本。各项目部要根据项目工程量清单提供相应的材料发票,再次强调发票为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各项目部向公司财务部移交时必须同时附上合同、销货方(承包方)的发货单、项目部入库单、领料单等。
4、材料采购合同。在发生采购(分包、租赁)业务发生时,必须经总公司同意;按总公司的要求签订好合同,严格约定好相关的条款。
5、人工费。根据了解目前税务机关未明确人工费如何抵扣,采用工资花名册,且未明确劳务发票税款如何抵扣。要求:各项目部先提供人员工资花名册,待确定后另行通知。
6、发票加盖项目部审核章。所有发票必须经采购员及其他相关经办人员(若有需要)、项目负责人签字,以明确相关责任(含刑事责任)。审核章加盖发票背面,需手写重要信息,核对身份信息等,注意不得污渍票面,以免验证不通过。附审核章模块
三、 采购材料合同
合同签订前:各公司不得私自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如确需签订采购合同,报总公司经营部,由总公司审核后方可签订。
内容要求:1、不得签订只有数量或只有单价的合同。
2、原则上只签订款到发货的合同。
3、由公司签订的合同只能从对公帐户结算;
注意事项:由公司签订的合同,如需先发货后结算或从个人帐结算的,双方合同或协议中需明确双方指定帐户,待项目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需提供双方结算付款凭证,否则公司有权预留材料款。
四、款项支付要求
1、原则上:新项目所有款项往来必须通过公司对公账户支付。
2、工资支付,原则上个人需开银行卡支付(除劳务分包对公支付)。
特此。
2016
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