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地区教师调动管理办法(暂行)08[1].07.25
昌都地区教师调动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昌都地区教育系统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稳定,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根据《西藏自治区教师调动管理办法(暂行)》(藏教师〔2008〕9)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跨省(市、区)调动
(一)原则接收因夫妻两地分居和家庭特别困难而申请调出(入)昌都地区工作的正式在职教师。因夫妻分居而申请调动的人员,须出具西藏自治区内配偶单位证明和结婚证书复印件。
(二)接收因夫妻两地分居,西藏自治区外调入昌都地区教育系统的教师,原则上将夫妻二人都安排在县城及以下学校任教。
(三)各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地直各学校在办理跨省调动时,要严格把关。应先核实申请调出(入)人员的正式在职教师身份,原单位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出具正式在职教师身份证明,并确认调动登记表上申请调动人员基本情况、简历等无误后方可同意。
(四)各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地直各学校在对跨省调动人员身份认真审查的基础上,昌都地区教育局进行核查后上报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审批。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同意后,方可逐级办理调动手续。
经审查无误后,各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相应调动登记表
内填写调动意见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地直各学校审查后直接报昌都地区教育局。
二、昌都地区内跨系统调动
(一)教师申请调出教育系统须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因工作需要调出教育系统提拔使用须有4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其他人员申请调入教育系统的,原则接收高职称、高学历和紧缺学科的人才并有3年(含3年)以上工作经历。各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地直各学校应严格审查其教师资格和政治表现,认真考核其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
三、西藏自治区内调动
(一)教师申请跨地(市)调动须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教师申请调动时,在上级没有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开教学岗位,学校也不得擅自对其停课或停发工资。
四、调动原则
教师调动的前提是接收单位须有空缺编制,且有利于学科结构的调整,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
(二)坚持工作需要,保证学科配套,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坚持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照顾教师实际困难。
(四)坚持控制骨干教师的调配,相对放宽“1+1”师资、
非师范类师资及过剩学科教师的调动。
(五)坚持地直学校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面向昌都地区教育系统实行公开招考的办法。
(六)坚持实行超编满编学校“只出不进”或“出二进一”,满编单位“出一进一”,缺员单位“缺什么补什么、先出后进”的办法。
五、调动要求
(一)在教师录用试用期内严禁任何调动,必须在试用期转正之后方可提出个人调动要求。
(二)因脱产学习、内地引进等原因签有协议的,其调动以签订的协议为准。
(三)凡被评为骨干教师、优秀教师或学科带头人等地区级和自治区级教育系统荣誉称号的,5年内不准调动或转行从事非教育系统工作。
六、调动程序
(一)在昌都地区各县行政区域教育系统内调配,按照各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昌都地区教育系统内跨县调配,需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干部调动登记表》(一式三份)或《教师调动登记表》(一式三份),报经接收单位和调出单位研究同意签章后上交昌都地区教育局师资管理部门审批。
(三)在西藏自治区教育系统内跨地(市)调配,需本人写
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干部调动登记表》(一式三份)或《教师调动登记表》(一式三份),报经接收单位和接收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调出单位和调出单位的主管部门研究同意签章后,上交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师资管理部门审批。
(四)依照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师资管理部门开据的《教师调动通知》到昌都地区教育局师资管理部门办理干部调动,各县教育局和地直有关学校依照昌都地区教育局师资管理部门开据的《干部调令》予以办理有关调动手续。同时,办理调配手续后逐级介绍其流向。
七、其他调动规定
(一)学校行政、工勤人员的调动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配权限
1、在本县域教育系统内调配,由所在县教育局研究审批。
2、在昌都地区教育系统内调动,经接收单位主管部门和具体接收单位签章,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和具体调出单位签章后,报昌都地区教育局师资管理部门审批。
3、在西藏自治区教育系统内调动,经接收单位主管部门和具体接收单位签章,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和具体调出单位签章后,报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师资管理部门审批。
(三)因工作需要从昌都地区教育系统内借调教师,需经基层教育行政单位同意后报昌都地区教育局审批,并需办理借调手续。
未经昌都地区教育局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抽调或借调教师从事非教育系统工作。违规借调、借用和抽调,一经发现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四)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各县教师人事档案由各县教育局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教师人事档案的传递、转移必须凭昌都地区教育局师资管理部门的干部调动手续或相关证明,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传递、转移或直接提取。
八、根据西藏自治区教工委、教育厅教师调动规定,昌都地区每年二次专题研究教师调动问题。上半年研究教师调动时间为6月底,7月底办结手续;下半年研究教师调动时间为12月底,次年1月办结手续。其他时间不予受理教师调动的有关事宜。
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调动要求一律不予受理,当年调动申请当年有效。
九、根据本管理办法,各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地直各学校严格管理本区域内教师调动事务,不得违章违规审批教师调动,不得转移因教师调动引发的矛盾或将矛盾上交。
十、本管理办法由昌都地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