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新设合并核算之_新起点法_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
企业新设合并核算之“新起点法”
李丹
朱学义(博士生导师)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摘要】本文就新设合并的权益法、购买法和新起点法的会计处理进行比较,认为采用权益法和购买法对企业新设合并进行处理是不对的,建议企业采用新起点法进行相关核算。
【关键词】新设合并新起点法购买法权益法由于没有统一的会计规定的约束,对新设合并的会计处理,有的企业采取权益结合法、有的企业采取购买法、有的企业采取新起点法进行核算。同一会计事项由于采用的方法不同,甚至有的会计方法是不能用于核算企业新设合并的,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或者错误结果,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事项的正确了解。本文就新设合并中的不同会计方法进行比较分析,认为企业在新设合并的会计处理中,应当采用新起点法进行相关核算。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新设合并的会计核算
例1:A公司与B公司都是C集团的子公司,它们决定合并成立D公司。C集团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对A公司与B公负债价值进行了评估。假定其合并后D公司的股司的资产、
B公司原先的股权比例,其新借负债权结构仍按照A公司、
A公司和B公司的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如也与合并前相同,下表:
A、B公司资产负债评估结果
2010年12月31日
A公司
账面价值
资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净值)其他资产资产合计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流动负债长期负债普通股(面值1元)资本公积留存收益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合计
公允价值
时的价值并不能按照公允价值处理,因此,应当采用权益结合法,直接按照账面价值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D公司的会计处理为(未考虑所得税影响,下同):借:流动资产70万元,固定资产180万元,其他资产30万元;贷:流动负债30万元,长期负债70万元,股本60万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15万元。
笔者认为,在处理新设合并企业时,新企业作为会计主体,其合并之前的老企业的账面价值都应该被注销,按评估的不能采用权益结合法。新价值核算D公司净资产,
2.新起点法。有的企业认为,虽然是同一集团控制下的企业,但是,账面成本是历史成本,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现有的价值,且新企业成立,其合并之前的账面价值都应被注销,因对于超出账面价值此,应该用评估价值核算企业现有的资产。的部分,企业可以通过增发股票让合并双方购买,计入股本或者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本例采用直接计入资本公积中。
D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借:流动资产90万元,固定资产220万元,其他资产40万元;贷:流动负债30万元,长期负债70万元,股本60万元,实收资本190万元。
使用新起点法进行核算,对于合并前两家公司的账面价值都进行了注销,这样,企业在未来发行股票时考虑企业实收资本的增加,才能制定正确的价格,反映股票和公司真正的价值。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新设合并的会计核算
A公司与B公司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两家公司,它们例2:
决定合并成立D公司。C集团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对A公司负债价值进行了评估。A公司和B公司的账与B公司的资产、
面价值与评估结果,同上例。
1.购买法。有的企业认为,虽然合并后两家企业的会计主体都不存在了,但是,在合并中所占比例较大的A公司,在合并后对D公司仍具有控制权,其会计主体仍然存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A公司应该还是以D公司为主体,因此应按照B公司的公允价值以及A公司自身的账面价值,对此次合并进行会计核算。
D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借:流动资产80万元,固定资产
□.6·单位:万元
B公司
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
[***********]40160
[1**********]030
[***********]5120
[1**********]040
1.权益结合法。很多企业在处理的时候认为:既然A公司与B公司是受C集团同一控制下的两家公司,它们在合并
□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
楼盘“低首付”促销不能忽视税务风险
彭新媛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山东潍坊261011)
【摘要】在中央限购限贷调控政策下,楼市进入淡季,整体销售走低。为了能够尽快卖房回笼资金,不少开发商动起了帮业主减轻首付压力的脑筋,楼市频现“低首付”促销。这一促销方式看似利好,但却隐藏着很大的风险。本文在此从税收角度对房企“低首付”营销策略进行案例分析,以期纳税人能够关注到相关的税收负担,防范涉税风险。
【关键词】“低首付”促销涉税风险案例分析一、案例引入
潍坊市华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1年5月斥资开发了一个位于市区的普通商品房工程项目,2012年3月正式上市销售。以单套面积为110平方米的商品房为例,售价为64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为40万元。由于2012年上市以来楼市持续低迷,为了能够尽快卖房回笼资金,销售部经理林具体方案内容为:商品枫提出了降低首付的最新营销策略。
房总价提升为80万元,可扣除项目相应增加为40.88万元;首次置业的客户只需交8万元即可成交,办理按揭所需剩余的20%首付款16万元可以开具发票但不需客户支付,该房地产然而,公司财开发公司将这16万元作为商业折扣进行处理。
务部经理任泉却对此方案产生了很大的质疑:由于该公司开具发票的目的在于套取银行按揭贷款,因而不能做到将折扣和房价款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那么,与原方案相比,新营销面临更高的涉税风险呢?方案会不会因此使企业增加税负、
房地产企业相关税收政策二、
1.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200万元,其他资产30万元,商誉30万元;贷:流动负债30万元,长期负债70万元,股本60万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80万元。
笔者认为,虽然合并后A公司所占比重较大,仍对企业有控制权,但是其实质的会计主体已被注销,应重新按照新设企业的评估价值对企业进行会计核算。
2.新起点法。有的企业认为,既然A公司与B公司都不存在,应该分别按照A公司、B公司的公允价值进行核算,确认商誉,确定合并成立的D公司的真实价值。
D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借:流动资产90万元,固定资产220万元,其他资产40万元,商誉70万元;贷:流动负债30万元,长期负债70万元,股本60万元,实收资本260万元。
由此可见,使用新起点法进行核算,反映了企业的真实价值,大于按照购买法计算的价值,有更大的商誉,而且,对于溢价部分,新起点法计入实收资本,而购买法计入资本公积,相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由此可见,由于新方案下华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将折扣和房价款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显然要按照80万元全额缴纳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的决定》规定,从2005年10月起,教育费附加加的暂行规定〉
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率提高为3%,
3.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比之下,新起点法比购买法核算更为准确。
通过比较,笔者认为在处理企业新设合并时,由于其会计主体已被注销,原账面价值已不存在,不能采用权益法。购买法基于其中一个会计主体仍对新设企业有控制权,认为其会计主体继续存在,相比新起点法,使用购买法核算仍不够准所以,企业在处理新设合并时,不管是否为同一控制下,都确。
应采用新起点法进行会计核算。
【注】本文系2011年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
练计划项目“煤炭资源整合中资本运作模式调查与研究”、山西省规划协调办重点立项研究课题“煤炭资源整合与重组模式构建运行及财会问题研究”(项目编号:SXGH08-06)的部分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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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文献
谢获宝,刘波罗,王岩.非同一控制下企业新设合并的会计处理.财务与会计,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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