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变更备案服务指南
建设工程变更备案服务指南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文)的要求,自2008年6月1日起,对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变更备案制度。现将申办工程变更备案的条件和要求提供的资料清单及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工程变更备案办理条件
㈠已按规定完成施工招标投标程序,已经签订施工合同,并开始施工。
㈡财政性资金投资招标工程的变更根据有关规定报政府指定审计机构备案。
㈢单项工程变更超过50万元或超过合同价5%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变更造价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原因、变更内容等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二、工程变更备案提交的资料清单
㈠《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报告备案表》(一式两份);
㈡ 工程变更资料(包括:工程变更指令单、设计变更图纸、工程签证单、洽商记录等);
㈢ 变更过程的影像证据资料(仅限于事后无法核实的变更,如拆除变更或隐蔽项目的变更等);
㈣ 其他相关资料。
三、工程变更备案的主要内容
㈠工程变更程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规定审批程序;
㈡工程变更依据是否充分;
㈢工程变更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约定相背离;
㈣工程变更内容是否真实合理;
四、工程变更备案的法律依据
㈠《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 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
㈣《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150号令);
㈤《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40号令);
㈥《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粤建管字[2004]10号);
㈦《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
㈧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修改深圳市计价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实施办法(深建价[2003] 22号);
㈨《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深建字〔2005〕159号);
㈩《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定及公示办法》;
(十一)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自申请单位交齐上述规定资料之日起计算。确有必要延长备案期限的,应当经备案机构主管负责人批准)
六、合同备案程序
第一步 :建设单位在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网(www.szcost.cn)“办事指南”中下载或到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合同管理科领取《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报告备案表》如实填写或打印,并按要求备齐工程变更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第二步:建设单位向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合同科提交工程变更主要原因分析报告备案表及各种工程变更备案清单资料,并领取备案受理回执;
第三步:备案机构组织造价专业人员进行备案,必要时召集相关单位了解情况及实地核查;
第四步:建设单位凭备案受理回执领取备案通知书
七、违规后果
㈠未按规定备案的工程变更,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㈡按规定必须进行工程变更备案而未备案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应按《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做不良行为记录。
八、重要提示
㈠工程变更备案时不确认变更价款,其具体金额在竣工结算时审查确定。
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工程变更备案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抽查。需要提供影像证据资料的变更而未提供的,备案部门可不予认可。
㈢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300万元以上且增加造价超过合同价5%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变更实施前组织专家对变更内容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在提交工程变更备案时附上专家意见书。
㈣工程变更建议涉及到结构、外墙等影响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工程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报规划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注:办文受理地点深圳市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9楼合同管理科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报告备案表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