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言论自由观的现代宪法解读
摘要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是19世纪英国自由主义的典型代表人物之一,他的自由主义思想,在自由主义发展史上占据了重要的地位,既承接了传统自由主义,又开启了新自由主义,具有里程碑意义。他关于言论自由的精辟论述对当今各国宪法关于言论自由的保护都有极大的影响。 关键词密尔 言论自由 宪法 作者简介:梁馨月,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222-02 “人类之所以有理由、有权力联合起来对其他个人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并不影响到自己以外的任何人,或者只要其他人愿意就不会影响到他们时,个人应该有绝对的自由。”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 因政治制度和政治理念的不同以及人们长期处于不平等的状态下,言论自由一直被专制统治所压制,但民众从没放弃对它的争取,而言论自由也经历了从黑暗的中世纪到十八、十九世纪的繁荣以及最终在二十世纪得以确立并得到保障。其中弥尔顿和密尔在人们长期不懈追求言论自由理念的进程中都作出了伟大的贡献,可谓里程碑式的人物。而密尔的言论自由信念,主要反映在《论自由》中,成为19世纪欧洲言论自由理论的经典阐述,在《论自由》一书中,他全面论述了言论自由及个性解放对人类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 一、密尔的言论自由观 (一)反对“多数人的暴政” 密尔鼓励个人的言论自由,尤其是少数人的言论自由。在《论自由》中划定群体与个体的权利界限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保护后者免遭前者的侵犯。密尔认为假定全体人类都执有一种意见,而仅仅一人执有相反的意见,这时,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假如他有权力的话)要使人类沉默较可算为正当,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 (二)对意见的压制实质是对真理的压制 在密尔看来,意见的被压制,实质就是真理的被压制。首先人们普遍所认为的观点不一定就是正确的,这时对少数意见的压制就是对真理的拒绝。其次即使是错误的意见,也可能包含有发现整个真理所必需的那一点点的真理。最后即使大家接受的意见全部是真理,但是他们往往习惯与作为一种先人之见而不是在理性基础上来掌握的,除非他们被迫维护这种真理。 (三)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密尔认为言论自由只适合于教育程度较高的社会,只能给予那些心智成熟的人,小孩和落后地区的居民是不配享有言论自由权利的,因为他们不能理性地行使自由。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并非总是一致的,双方往往存在冲突,这时明确双方的界限是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个人自由不受侵犯。言论自由当然是个人自由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和基础。密尔把个人言论和其他行为分为涉己的和涉人的两种,对于涉己部分,他是绝对自由的,对于自己的身和心,个人是最高主权者,他人或社会不得干涉,至多可以进行忠告、指教、规劝或远而避之。至于涉人部分,他才对社会负责。只有当个人行为危害到他人利益时,才应受到社会或法律惩罚,这就是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之间的界限。言论自由也是如此,只有在伤害到他人时,才应该对社会负责;只有在直接威胁到他人利益时,才应该受到处罚。密尔举了个生动的例子:有人认为粮商是使穷人遭受饥饿的罪魁祸首,如果仅仅是通过报纸在流传,那是不应遭到妨害的,但如果是对着一大群麇集在粮商门前的愤激的群众以口头方式宣讲或者以标语方式宣传,那就可加以惩罚而不失为正当。在密尔看来,言论自由应该受到发表的不同时间、不同场合,即不同语境的限制。 二、密尔言论自由观在当代法律中的表现形式 (一)美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及限制 言论自由理论在西方发展较早也相对比较成熟,而美国报业行业的发展更是领先于其他各国。法治与民主的土壤孕育了言论的开放,而言论自由对于民众而言更是一项不可剥夺的重要权利,因此保障言论自由制度在美国很早就得以建立。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中明确规定:“联邦议会不得制定……对言论和出版的自由或对人民和平集会以及向政府政府请愿诉求冤情救济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法律”。就第一修正案的字面而言,宪法对言论自由采取的是“绝对的保障”,即绝对禁止国家对言论的管制,国会似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制定法律剥夺人民的言论自由。但实际上,美国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真的是不设任何限制,例如“禁止事前抑制的原则”,即在表达行为发生之前并不能对其进行禁止或限制,但这条原则实际暗含着事后可以对其进行审查,即在表达行为发生后对伤害他人或者有损公共利益的言论进行限制,这种事后监督不得不说是一种对表达自由的限制。可见民主和法治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限制,对于不伤害他人的行为自由应得到保障,但自由绝不是无限制的,无限制的自由是对他人的一种伤害,和对社会的不负责任,任何一个提倡法治的政府是不会允许这种不加限制的自由。 (二)英国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和限制 早在密尔时期,英国政府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就相对有所减弱,19世纪的英国可以说是欧洲言论出版最自由的国家。来自德国普鲁士的思想家和学者卡尔・马克思就是因其思想和言论受到本国政府的长期迫害,最终被迫定居于英国。终生以批判资本主义制度为使命的马克思的主要著作都是在英国写成的。假如没有英国的思想、言论和出版自由,马克思的理论研究有可能会在萌芽时期就被普鲁士的专制制度所扼杀。假若如此,近代人类的思想文化就不知会单调多少。所以马克思深有体会地说:“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 对于当今作为欧盟成员国的英国而言,欧盟的法律在英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比例,因为欧盟的法律优先于各成员国的法律,对各成员国有直接效力。而《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的第二章的第十一条对言论自由进行了明确规定:“人人都有表达自由权。此权利应当包括持有意见的自由、接受和传授信息和观念的自由,不受公权干涉,不受疆界影响。”英国保障言论自由的制度正是在此法律框架下逐渐形成的。而英国对言论自由也通过立法进行了相应的限制,例如其所制定的《1996年诽谤法令》就是旨在保护公民个人和公司的名誉不受侵犯,在言论自由和个人名誉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在不侵犯他人名誉的情况下保障言论自由。1989年的国家秘密法令也规定,任何从现职的或以前的国家安全或情报部门的工作人员中获取或公开有关信息,而此种信息的公布具有损害性,都构成刑事犯罪。《1989年国家秘密法令》旨在保护公共利益不因言论自由而受到损害,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进行权衡,最终对个人的言论自由有所限制。 (三)中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及限制 人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的肯定及维护,是任何一个崇尚民主法治且实行宪政的国家所必须做的,但同时也或多或少规定了该基本权利的限制问题。在一个法治国家,宪法内所揭示的言论自由的理念,必须通过形成法律制度的方式来实践。如何在宪法的最高理念及约束力的影响下,使基本权利得以实现是一个对言论自由的理论和实践都有重大影响的探讨。而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若一个人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了伤害,这个人必定要受到惩罚。密尔关于对自由的限制的理论,已被大部分国家宪法所认可。各国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同时都对其进行了限制,我国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一法律条文肯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但这并不代表言论自由是无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坏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法律制度说明了我国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是有宪法界限的。没有限制的言论自由对个人及国家都会造成严重的危害,从我国这些年的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言论自由的过度泛滥会造成多大的影响。最近出现的“言论审判”就是最好的说明。媒体及公众的言论自由对司法审判的影响越来越大,一个案子还没经过审判就已在网上炒得的沸沸扬扬,公众自由的发表看法,先于法官作出决定,对法官造成极大的压力,严重影响司法的独立。这种言论自由不但不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还严重干涉了司法公正。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人们将言论自由延伸到这个虚拟的世界,因为网络的虚幻性,人们在这个世界里更敢于发表在现实世界中不敢发表的言论,言论自由在这里体现的更加淋漓精致。但这个自由的平台并不是百益而无一害的,许多人在网络上不负责任的语言对一些人的现实生活造成了极大地困扰和伤害。网络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提供了一个平台,但却是一个公共平台,因此顺其自然需要有一定的公共规则加以约束。“网络实名制”作为现代公共行政运作中副作用较小的一种常规管制措施,只是对言论自由的实际使用进行了合理合法的必要限制。正如创立美国宪法上关于言论自由条款的大法官霍姆斯所说:“就像其他权利一样,关于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是有限制的,就是说,他的自由行使意味着一个有组织的社会的存在,一种公共秩序的存在,没有这种秩序,自由就会被滥用,或者丧失殆尽。”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言论自由,但这个言论自由并不是没有边界的,它的边界就是他人的利益,个人的言论只要不对他人、集体、国家造成伤害,那么这种言论绝对受到保护,但是伤害他人的言论自由不但得不到保护,发表言论的当事人还会受到惩罚。 但对任何基本权利的保护都是原则,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是例外,在一个民主社会里,这种原则和例外的关系是绝对不可以颠倒的。作为“民主社会基石”的表达自由也同样如此。我国宪法对限制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只有这种明确了法律的例外,人们才能更好的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 三、结语 对自由的追求,是人类的天性和本能,也是人类最高的价值取向之一,无论何时何地,人们从没放弃过对自由的追寻。不同时代的思想家,也都从不同的文化传统、政治背景和角度出发,对“自由”作过苦苦地探求和精辟的论述。弥尔顿和约翰・密尔,他们都在积极探索人类通向自由的道路。而《论自由》的作者约翰・密尔,他是自由主义思想发展史上一位继往开来的里程碑式人物,其自由主义思想既承接了传统自由主义,又开启了新自由主义,对许多重大问题有精辟独到的见解,他关于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论述,处处都闪耀着智慧的光芒。“我反对你的意见,但我不反对你发表意见的权利。”对人类认识真理、改正错误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其自由主义法律思想对后世产生的影响更是深远的,从美国宪法对保护言论自由的保护到中国宪法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我们都看到了密尔的理念,他对言论自由的精辟见解影响了几代人。 注释: �P杨会永,李晓娟.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理论阐释与媒体管制.河南科技大学学报.2008(6).90. �Q龚刃韧.密尔的言论自由观.法制论坛.2000(5).26. �R蒋小红.英国对表达自由权的保护和限制.法制论坛.2003(2).13. �S童中平.密尔自由主义思想述评.兰州学刊.2005(6).85.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