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律知识竞赛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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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 法
1、我国行使宪法解释权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2、近代宪法的发源地是(英国)。
3、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宪法。
4、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5、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6、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是(总理)负责制。
7、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二)届。
8、我国现行宪法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的第(4)部宪法。
9、宪法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11、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12、我国国家元首的职权是由(国家主席)行使的。
1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
1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17、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18、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0,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21、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22、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24、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25、在我国,公布法律由(国家主席)以发布命令的形式予以公布。
26、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
27、我国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
2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29、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30、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可以兼任的职务是(党派负责人)。
31、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32、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3、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在(北京)召开。
34、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刘少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35、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
36、我们国家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37、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38、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39、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40、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41、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42、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43、我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18)周岁以上有政治权利的公民。
4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45、我们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6、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47、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
48、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9、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5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
51、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否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家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2、决定战争和和平的国家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5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54、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55、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56、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5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通常由(委员长会议)处理。
5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59、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
60、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未经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许可,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61、(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6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
63、我国的人民法院应该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64、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65、我国的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66、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67、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68、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
69、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70、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71、(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72、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73、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74、如遇非常情况,不能进行下届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任期。
75、我国公民的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76、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基本职权概括为“四权”,是指(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
77、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78、省级人民政府的委、办、局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79、我国近代史上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8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曾起到过临时宪法作用的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B.《政务院及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
c.《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81、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AcD )的权力。
A.申诉 B.上诉 c.控告 D.检举
82、“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宪法对我国(国体)的规定。
A.国体B.政体c.国家结构形式
83、在我国,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
A.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B.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c.可以自由买卖
84、我国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85、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A.按劳分配的B.多种方式的c.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
86、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A.经济承包责任制B.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c.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87、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8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质询案。
A.十名 B.三十名 c.十分之一
8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90、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A.不能进行修改 B.可以做全面修改 c.可以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91、国家主席、副主席,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A.两届 B.三届 c.四届
92、(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A.国家主席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中央军事委员会
93、全国人大开展工作的基本形式是(组成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A.组织代表视察工作 B.召开全国人大会议
c.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 D.组成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94、下列人员中,负责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是(总理)。
A.总理 B.副总理 c.秘书长 D.国务委员
95、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称为(爱国统一战线)。
A.爱国统一战线 B.社会主义统一战线
c.民族统一战线 D.广泛的统一战线
96、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
(BD)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A.政府 B.国家 c.国家机关 D.社会
97、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Bc )。
A.拒绝执行 B.停止执行
c.变通执行 D.退回上级国家机关
98、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A.引导、监督和管理B.限制、监督和管理c.监督和管理
99、以下关于宪法本质的论述正确的有(ABcD )
A、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B、阶级力量的强弱对比关系决定宪法的历史类型和宪法的本质
c、阶级力量对比的质的变化,必然引起宪法本质的改变
D、与阶级力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各种社会集团的力量也对宪法的本质产生一定影响
100、下列选项中那些表现了宪法的最高效力(Bc )
A、宪法是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表现
B、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c、宪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
D、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较之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101、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以下有关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内容的论述,错误的有(Ac )
A、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组织领导
B、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是参政议政、互相监督
c、各政党的根本活动准则是宪法和中国共产党党章
D、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102、20XX年十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我国宪法作了重要修改,下列属于这一修正案的是(AcD)
A、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B、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
c、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D、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103、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的表述,哪些是是正确的(BD)
A、年满18周岁的所有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宪法规定了对华侨、归侨权益的保护,同时也规定对侨眷权益的保护
c、宪法对建立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未加以规定
D、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104、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下对平等权的理解正确的有(AcD)
A、“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而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
B、“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意味着要取消一切差别,各方面都应做到绝对均等
c、“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公民权利能力上的平等,而不是行为能力上的平等
D、“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只是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平等,并不意味事实上的平等
105、依据宪法,下列哪些领导人或机关或组织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Bc)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B、中央军委主席
c、国务院
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06、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BD)
A、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10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质询案
B、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1/10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c、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刑事拘留、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D、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表决以及在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107、依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BcD)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B、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c、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D、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108、按照宪法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A.人民政府 B.人民法院 c.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109、20XX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BcD )协调发展的内容。
A.经济文明 B.物质文明 c.政治文明 D.精神文明
110、20XX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A )或者(B ),并给予补偿。
A.征收 B.征用 c.划拨 D.没收
111、20XX年修改宪法总的原则是(ABcD)。
A.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B.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
c.体现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
D.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
112、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ABcD )。
A.国家的利益 B.集体的利益
c.社会的利益 D.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组织法
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3、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6、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7、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8、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10、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1、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1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13、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1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15、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16、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17、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
18、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19、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
20、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2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2、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
23、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2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
25、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26、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27、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
28、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29、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30、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31、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3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33、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
34、乡、民族乡、镇的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3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36、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37、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38、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39、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0、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
4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0,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4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43、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44、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45、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46、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
47、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9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
48、(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49、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50、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51、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52、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53、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
5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55、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56、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57、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58、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59、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60、各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
61、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6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6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64、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65、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67、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68、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69、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70、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7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7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73、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74、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7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76、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77、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78、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79、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80、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81、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82、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83、(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84、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85、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86、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87、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
88、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89、向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90、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91、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92、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十五人至六十五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过八十五人。
93、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
94、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二十七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三十五人。
选举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3、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9、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11、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12、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14、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15、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
16、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7、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18、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19、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
22、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23、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24、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25、(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26、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27、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28、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9、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30、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3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32、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33、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34、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35、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36、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37、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38、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39、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40、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41、第三十八条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42、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43、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44、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45、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46、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47、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48、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49、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50、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51、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52、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53、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5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55、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56、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57、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58、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
59、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60、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61、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62、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
6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64、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65、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66、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名;人口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67、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68、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69、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0)。
70、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71、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72、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73、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74、条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75、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代表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公布并施行。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4、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
5、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申诉意见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6、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7、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8、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9、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
11、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
13、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14、抢答题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15、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16、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17、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18、(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19、代表按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20、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21、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2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23、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4、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25、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26、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27、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8、为了便于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发(代表证)。
29、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30、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31、代表法制定的目的: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
32、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33、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3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主席团提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提出意见。
35、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36、(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
37、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38、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
3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40、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
41、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42、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依法组成(代表小组),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43、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4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5、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46、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47、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监督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5、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6、(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7、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8、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9、(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10、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11、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1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13、(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14、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15、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16、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
17、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18、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19、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20、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2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22、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23、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24、受委托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5、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进行审查。
2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
29、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30、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
3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32、(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33、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34、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
3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36、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37、《监督法》制定的目的和任务是: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
38、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39、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40、(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41、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42、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43、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4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45、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46、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47、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4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49、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50、(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51、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52、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53、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5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55、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56、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那些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请列举三项: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57、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58、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59、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60、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61、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62、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63、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6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65、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66、执法检查中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6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68、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进行审查时,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69、(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70、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71、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7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7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