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十一章 汇付和托收
第十一章 汇付和托收
第一节 汇付
汇付(REMITTANCE )又称汇款,是买方把部分或全部货款通过银行汇交给卖方。
• 一、汇付方式的当事人
• 1. 汇款人(REMITTER )买方、进口人。
• 2. 汇出行(REMITTING BANK)进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 3. 汇入行(RECEIVING BANK)又称解付行(PAYING BANK)汇入行的代理行(CORRESPONDENT BANK)或 是收款人所在地的银行。
• 4. 收款人(PAYEE )
• 二、汇付方式的种类及其业务程序
• (一)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 T/T)
• 由汇款人委托汇出行用传真、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网络(SWIFT )等发出付款通知书给收款人所在地的汇入行,将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
• (二)信汇(MAIL TRANSFER M/T)是汇出行把委托书(M/T ADVICE)或支付通知书(PAYMENT ORDER )通过邮政寄发给汇入行,将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
• (三)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 D/D)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其代理行或其他有他往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列明收款人名称和金额等,交由汇款人自行寄交给收款人,凭票向付款行取款的一种汇付方式。
• 三、汇付方式在进出口贸易中的使用
• 一般采用T/T方式,在合同签定后,买方按合同金额的30%预付款汇给卖方,卖方收到预付款后安排生产,货物完成出运后,卖方把发票、装箱单、提单和其他有关单据影印件传真或电子邮件发给买方,买方见到这些影印件后,把70%余款汇出。卖方收到余款后,把正本单据通过快递邮寄给买方。
第二节 托收
• 一、托收的定义
• 是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承兑或付款, 或凭承兑或付款交•
出商业单据, 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 托收分为光单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方式.
• 二、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 1. 委托人(PRINCIPAL )出票人、卖方。
• 2. 托收行(REMITTING BANK)出口地的银行。
• 3.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进口地的银行。
• 4. 付款人(PAYER )受票人、买方。
• 5. 提示行(PRESENTING BANK)付款人所在地的另一家银行。
• 6. 需要时的代理-委托人的代表(PRINCIPAL‘S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是在付款地代为照料货物存仓,转售、运回或改变交单条件等事宜的代理人。
• 三、跟单托收的种类
• 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 1.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是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指示银行在进口人付清货款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
• 按付款时间分为
• 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 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 2.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从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待到汇票到期日才付款。
• 四、跟单托收的一般业务程序
• 1. 出口人在货物出运后,将汇票、发票、装箱单、运输单据等商业单据,连同托收申请书一起交托收行,委托收款。
• 2. 托收行根据出口人指示,向代收行发出托收委托书连同全套运输单据寄交代收行,要求按照申请书的指示代收货款。
• 3. 代收行收到汇票和全套单据后,马上向进口人提示付款或承兑,如为即期汇票,进口人马上付款取得全套货运单据;如为远期汇票,进口人立即承兑汇票。倘属付款交单方式,代收行保留汇票和单据,待汇票到期日再通知付款赎单。倘属承兑交单方式。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即可从代收行取得全套单据。
• 4. 代收行收到货款后,将货款拨付托收行。
• 5. 托收行收到货款后,将货款划拨给出口人。
• 五、跟单托收方式下的资金融通
• (一)托收出口押汇(COLLECTION BILL PURCHASED)是指托收银行在收到出口人委托收款的全套货物单据后,审查核对无误,按照汇票金额扣除从垫款日至票款收到日的利息及手续费,先行将部分或全部货款垫付给出口人。
• (二)凭信托收据借单(TRUST RECEIPT= T/R)
• 代收行根据进口人的资信,在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凭其出具信托收据,把货运单据借给进口人去提取货物。
• 六、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 ICC PUBLICATION NO.522=URC522)
• 1. 如果按URC522办理托收业务,在托收指示书上注明按URC522规定处理。
• 2. 银行严格按托收指示书内容和URC522条款处理业务,遇到不能受理的事务要及时通知有关方。 • 3. 银行必须确定所收到的单据和托收指示书所列的完全一致,但是对单据的真实准确合法性、货物状况的良好、有关当事人的资信、邮寄单据或通知和电讯传递所造成的延误、丢失、错误的后果、及对专门术语在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均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 4. 银行不接受为收货人,也无提货、接受和保存货物的义务和责任。
• 5. 托收指示书中必须注明商业单据是付款交单(D/P)还是承兑交单(D/A)
• 6. 委托人指定一名代表时,必须在托收指示书上完整明确地注明该代理人的权限。不然银行不接受代理人的任何指示。
• 7. 托收被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提示行必须毫不迟延地向托收行发出拒绝付款和拒绝承兑的通知。托收行必须马上回复对单据的处理指示,如果提示行在60天内没有收到托收行的指示,可将单据退回托收行,不负任何责任。
• 七、托收方式的性质和作用
•托收是商业信用性质,给进口人融资,扩大商品的销售。
• 八、在出口贸易中使用托收方式时应注意的问题
• 1. 考虑进口人的资信。
• 2. 对货物投保
• 3. 在运输单据上填写指示抬头。
• 4. 尽可能不使用远期付款交单。
• 5. 国家对贸易和外汇管制。
讨论一
• 山东某公司与外商签定了价值23236美元的电子产品出口合同. 货物到港后, 客人提出由于资金问题暂时无法尽快到银行赎单提货, 要求我公司更改D/P AT SIHGT付款方式为D/A 30天。怎么样来处理?
第三节 国际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
• 一、保理(FACTORING )承诺保证收到款一种业务。一般由银行来办理这个业务。100%保证赔付。
• 二、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一)出口信用保险是由国家设立的专门保险公司来承保出口企业的收汇风险,补偿出口企业的收汇损失一种保险业务。
• (二)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性
• 1. 政策性。2. 保证性。3. 专门性。
• (三)出口信用保险的范围
• 1. 付款交单(D/P)2. 承兑交单(D/A)3. 赊帐(O/A)
• (四)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
• 1. 短期保险。2. 中长期保险。
• (五)出口信用保险手续和赔付数额
• 1. 填写申请书。
• 2. 保险公司受理,核定信用额度。
• 3. 每次出口时,及时把出口发票和有关资料交给保险公司。
• 4. 进口人拒付货款,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付申请,移交船运单据。
• 5. 保险公司在核定损失期限过后,方予赔付。
• 6. 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的90%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