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追诉时效的法理分析
21 0 1年 8月
第2 7卷
第 4期
中国石油 大学学报 ( 社会 科学版) Junl f hn nvri f er em( dt no Sca S i cs o ra o C iaU iesyo t lu E io f oil c ne) t P o i e
Au . 0 1 g 2 1
V0 _ 7 No 4 l2 .
刑事追诉 时效 的法理分析
段 长 征
( 中国石 油大学 公 安处 , 山东 东营 2 76 ) 5 0 1
[ 摘 要]在刑事法律制度 中, 追诉 时效 占有 重要 地位 。传统的刑罚理论如报 应论、 防 预 论、 改造论 都 不能 为追 诉 时效制 度 的合 理 性 提 供 令人 满 意 的解释 。根 据 功利 主 义 的 立场 , 考虑 到 国家司法资源的有限性 , 考虑到时间因素对受害人和犯罪人 的影响 , 追诉时效具有一定的合 理 性 。基 于此 种考 量 , 应对 追诉 时效的期 限予 以合 理 设定 。
[ 关键 词 ]追诉 时效 ; 罚 ; 应 ; 惩 报 功利 [ 中图分 类号 ] 9 53 [ D 1. 文献 标识 码 ] [ A 文章编 号 ]17 — 5 5 2 1 )4 05 — 4 63 59 (0 1 0 - 09 0
一
、
追 诉 时效 的含义 与 各个 国 家的不 同 规定
( )如 最高 刑 为 1年 以上 2年 以下 的 , 5 4年 ;( ) 6 如 最高 刑 为 1年 以下 的 , 2年 。俄罗斯 刑 法典 第 4 8 条规 定 , 果 自犯 罪 人 犯 罪 之 日起 过 了下 列 期 限 , 如 犯 罪人 不 能 被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犯 有 本 法 典 第 1
12条 第 2款 、 1 1 13 18 1 5 1 2 12 17 1 第 3 、4 、5 、6 、8 、9 、9 、 1 9 2 0条所 规 定 的 罪 行 的 ,自犯 罪 之 日起 已 过 1 9 、0
时效 是 指依 照法 律 之 规 定 , 一定 的事 实 状 态 因
一
定 时间 之 经 过 而 引起 一定 的 法 律 后 果 的法 律 制
度 。所 谓追诉 时效 , 是刑 法规 定 的 , 究犯 罪人 刑事 追 责 任 的有效 期 限 ; 此期 限内 , 在 司法机 关有 权 追究犯 罪人 的刑事 责任 ; 过 了此期 限 , 超 司法 机关 就 不能再 追究 刑 事责 任 。时效 早 在 罗 马 帝 国 时代 的《 里亚 儒
法》 中就有所规定 , 经过不断发展和完善 , 现今世界 各 国刑 法 中几乎 都 有 了时 效 的 规定 , 多 数 国家 同 大
时规 定 了追诉 时效制 度 。法 国刑事 诉 讼 法 第 7 89 、、 条规 定 , 罪 的追 诉 时 效 为 自犯 罪 发 生 时 起 满 1 重 O 年, 轻罪 的公 诉 时效 为 3年 , 违警 罪 的公 诉 时效 为 1
年 ; 2 所犯罪行依照本法典各
条规定 , 以判处 () 可 剥 夺 自由 2年 以下 ,或 者 除 前 款 规 定 的 各 罪 以外 ,
可 以判 处与 剥夺 自由刑无 关 的刑 罚 的 , 自犯 罪 之 日
起已过 3年 ;( ) 3 所犯 罪行依照本法典各条规定 , 可 以判 处剥夺 自由 5年 以下 的 ,自犯罪 之 日起 已过 5年 ;( ) 4 所犯 罪行 依照本 法 典各 条规 定 , 以判 处 可
剥夺 自由 5年 以上 的 ,自犯 罪 之 日起 已过 l 年 。 0 越南 刑 法典第 4 5条规定 , 自犯罪 实施 之 日起 已超 过
年。瑞士刑法典第 7 条规定 , O 追诉权在下列期间内 不行使即行消灭 : 犯终身重惩 自由刑之罪 2 0年 , 其 他重 惩 自由刑之 罪 1 0年 , 其他 刑罚 之 罪 5年 。德 国 刑法典第 7 条规定 , 8 时效期 限如下 : 判处 ( )终身 1 自由刑 的 , 过 3 经 0年 ;( )最 高刑 为 1 2 0年 以上 自
由刑 的 , 过 2 经 0年 ;( )最 高刑 为 5年 以 上 1 3 0年 以下 自由刑 的 , 经过 1 0年 ;( )最 高刑 为 1年 以上 4
下述期限 , 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 1 较轻的罪, () 其法 定 最 高 刑 为 2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其 他 较 轻 的 刑 罚, 经过 5年 ; 2 较轻的罪 , () 其法定最高刑为 2年 以上 ,经过 1 O年 ;( )严 重 的罪 , 3 经过 1 5年 。 中 …
国刑 法第 8 7条 规定 , 犯罪 经过 下列 期 限不 再 追诉 : () 1 法定 最 高刑 为不 满 5年有期 徒刑 的 , 过 5年 ; 经 ( ) 定 最高刑 为 5年 以上不 满 l 2法 O年有 期 徒 刑 的 , 经过 1 0年 ;( )法定 最 高刑为 1 3 0年 以上 有期 徒 刑
5年以下 自由刑的 , 经过 5年 ; 5 ( )其他罪 经过 3 年 。 巴西 刑法 典 第 19条 规 定 ,在 最 后 判 决 之 前 , 0
除第 10条 的附款 规定 外 ,时效应 根 据剥 夺 自由的 1 最高 刑 以下列 规 定 为准 :( )如 最 高 刑 超 过 1 1 2年
的, 经过 1 5年 ; 4 法定 最高刑 为无期徒刑 、 () 死刑
的, 过2 经 0年 。如 果 2 0年 以后 认 为 必 须 追 诉 的 ,
的 , 0年 ; 2 2 ( )如最高刑为 8年以上 1 以下 的, 2年 1 6年 ;( )如 最 高 刑 为 4年 以 上 8年 以下 的 ,1 3 2
年 ;( )如 最 高刑 为 2年 以 上 4年 以下 的 ,8年 ; 4
[ 收稿 日期 ]2 1 -52 01 - 0 7
须报请最高人 民检察院批准。
另外 , 合 国大 会 16 联 98年 l 1月 2 日通 过 的 6
[ 作者简 介 ]段 长征 ( 99 ) 男, 东淄博 人 ,
16 一 , 山 中国石 油大学( 东) 安处副处长 , 华 公 助理研 究员。
・
6 0・
中国石油大 学学报 ( 社会科 学版)
《 战争 和反人 类 罪不适 用法 定 时效公 约》 , 针对 战 争 罪 、 绝种族 罪 以及某 些 重大违 反公 约行 为 、 灭 不人 道 行为 , 规定 不适 用 时效 。2虽然 公约 表 明 , L 战争 罪 和 反 人类 罪作 为 国际法 上最 重大 的 罪行 ,不受 各 国国
明。在一 般 预 防论 看 来 , 了预 防犯 罪 人 以外 其 他 为 社会 成员 犯 罪 , 即使在 犯罪 发生 多年 以后 , 国家 仍然 要对 这个 犯罪 进行 惩 罚 , 因为 这 样 会 给 潜 在犯 罪 人 发送 一个 强烈 信息 , 明 国家 对 犯 罪 绝 不 姑息 的立 表 场 , 明有罪 必罚 、 法 必 究 的态 度 , 表 违 由此 实 现一 般 预 防 的效 果 。显然 , 在一 般 预防论 看来 , 追诉 时效 不
存在 合理 性 。
内刑事立法上的追诉 时效制度 的约束 , 当无限期 应 进行追诉 , 但如何对待几十年前 的战争犯罪或者不 人 道罪 行 , 然饱 受争 议 , 受 关注 。3 仍 倍 _
那么 , 面对 一个过 去 的犯罪 , 追诉 时效 制度 的道
所谓 个 别 预 防 , 指通 过 对犯 罪 人 适 用 一定 的 是
德正当性及其限度何在?如何合理设 计追诉 时效 制度?
二、 追诉 时效 的刑 罚 目的
刑罚 , 使之不敢再次犯罪。因为犯罪人知道 , 一旦再 次犯罪 , 等待他的将是刑罚 , 害怕再次遭受惩罚的心 理会 激励 一个 受过惩 罚 的犯罪 人 在未来 的 日子里 做
个守 法社会 成 员 。个 别 预 防 论认 为 , 否惩 罚 一 个 是 犯罪 , 取决 于惩 罚 能否 实现个 别 预 防 目的。看起 来 ,
传统的刑罚 目的论可分为报应论 、 预防论和改
造 论 。显然 , 就追 诉 时效制 度 的合理 性而 言 , 三种 刑
罚理论均未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
( ) 应论 的观 点 一 报
个别预防论可以为追诉时效提供证 明, 追诉 时效符 合个别预防论 。例如 , 一个人没有因为其 以前 的犯
罪 而受到惩 罚 , 因在 于他 在 犯 罪 后 一 直过 一 种 守 原
法公 民的生活 , 会再 次犯 罪 , 么 , 现在 就 不 应 不 那 他
在报 应 主义看 来 , 罚 的正 当性 根据 在于应 得 , 惩
惩罚是正义 的体 现 , 是犯 罪人得其应得 。康德说 : “ 至假 定 有 一 个 公 民社 会 , 过 它 所 有 成 员 的 同 甚 经
意, 决定解 散 这个社 会 , 并假 定 这些人 是住 在一 个海
受到惩罚 。也就是说 , 一个人在犯罪后长期守法而 不再 犯罪 , 么现在 惩罚 他就 没有
什么 意义 , 那 因为长
期守 法 已经证 明他 已经 是一个 守 法公 民而 无须对 他 进 行 个别 预 防。 而且 , 多 犯 罪 是 在 特定 情 境 下 发 很 生的, 时过 境 迁 之 后 , 时 的 犯 罪 现 在 很 难 再 次 发 当
岛上 , 决定彼此分开散居到世界各地 , 可是 , 如果监
狱 里还有 最后 一个 谋杀 犯 , 也应 该处死 他 以后 , 才执 行他 们解 散 的决定 。应 该这 样做 的原 因是 让每 一个 人 都可 以认识 到 自己言 行 有 应 得 的 报 应 , 也认 识 到
生。比如 , 国内暴乱或者战争情境下的犯罪 , 在和平 时期就不可能再次发生 。而且 , 随着时间的流逝和
年 龄的增 长 , 罪人 不 可能 积 极 从 事 当 年 的犯 罪 行 犯 为 。例如 , 一位 1 的 青 年实 施 强奸 犯 罪 , 在 他 8岁 但 成 为 8 老翁 或 者丧 失 性 犯 罪 能 力 之后 则 不 可 能 0岁 再 重复他 1 时 的行 为 , 么 , 他老 年之 后 , 不 8岁 那 在 就 需要 对 当年 的犯 罪进 行 惩 罚 。 由此 , 间 的确 在 影 时 响着 惩罚 , 追诉 时效 具有 合理 性 。但是 , 时间 的流逝 并 不必然 说 明一个 人 不 再 具 有 人 身危 险性 , 再 具 不 有犯 罪能 力 。例如 , 时过 境迁 之后 , 一个 人 可能丧 失
不应该把有血债 的人留给人 民。如果不这样做 , 他 们 将被认 为 是参 予 了这 次 谋 杀 , 对 正 义 的公 开违 是 犯。 康德坚定地认 为, ” 犯罪必须得 到惩 罚 , 即使 个公民社会行将解体 , 也要把关在监狱的杀人犯
一
处 以死刑 , 们 负有 惩 罚 罪 犯 的完 全 义务 。 由此 看 人
来, 报应 主义 与 时 间之 间不 存 在 逻辑 关 系 。因 为 即
使 一个 时隔久 远 的犯 罪 也 应 该 得 到 惩 罚 ; 即使 受 害 人 忘记 了犯 罪或 者受 害人 已经 死 去 , 会 也 必须 给 社
犯 罪 以应 得 的惩罚 。因此 , 不管 惩罚 成本 的大 小 , 不
管 旧罪 还是 新罪 , 只要 罪 犯 应 得惩 罚 , 予 以惩 罚 , 就
哪怕时隔久远 , 罪犯也应为其罪行付 出代价 。看起
来 , 间在惩 罚犯 罪 的过程 中扮 演 的角色 无足 轻重 , 时
性犯罪的能力 , 但可能会拥有从事经济犯罪的能力。 可见 , 个别 预 防论也 不 能为 追 诉 时 效 的合 理 性 提 供
一
个 令人 满 意 的证 明 。
( ) 三 改造论 的观 点
正义的要求压倒一切 , 甚至时隔久远 的历史距离 , 也
要 服从 正义 的要 求 。 由此 , 诉 时效 制 度 是 一个 有 追 违 报应 正义 理念 的制 度 。
( ) 防论 的观 点 二 预
改造论关心的是如何通过改变犯罪人的道
德人
格, 让他 变成好 人 , 并不 关心 改造 是否 对犯 罪人 产生
预 防论认 为 , 惩罚 可 以预 防犯罪 , 种预 防分 为 这
一
预防效果。改造论认为 , 如果犯罪人将来不再犯罪 , 那是 因为 犯罪 人 良心发 现 , 为好 人 , 成 而不 是 因为他
害怕 再次 受 到惩 罚 。显 然 , 关 注 犯 罪 人 的人 格 或 在
般预 防和个 别 预 防。所 谓 一 般 预 防 , 指 通 过对 是
犯罪 人适 用 一定 的刑 罚 , 对社 会 上 的其 他 人 , 主要是 指那 些潜 在 的犯罪 人 产生 的阻 止其犯 罪 的作用 。因
人身危险性这点上 , 改造论与个别预防论持有相 同 立场 。但不同的是 , 改造论关注的是如何改造人格。
改造理论似乎为追诉时效 的合理性提供一个有
力 的说 明。 时间 的流逝 与犯罪 人 的人格 改造 之 问存
为他们知道 , 如果 犯罪 , 会像犯罪人 一样得到惩 将 罚 。一般 预 防理论 没有 为追诉 时效 的合理 性提 供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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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间接 的关 系 。一 个 人 在 年 轻 时 犯 罪 , 年 老 时 则 在 可 能成 为一 个 善人 。此 时 , 果 追 究 他 年 轻 时 的 犯 如 罪 责任 , 已经没 有意 义 。但改 造论 存 在 的问题 在 于 , 时 间 的流逝 并不 必然 改 变一 个人 的人 格 。能否 通 过 惩 罚把 一个 高龄 的犯 罪人 改 造成 为一 个对 社会 更 有 用 的或 者更 好 的公 民 , 目前 尚没有 定论 。
( ) 利 主义 立场 四 功
刀刃上 。正如贝勒斯在《 法律 的原则》 中指 出: 诉 “
讼 时效 法避 免 了 因难 以获得充 分 而可靠 的证据 而产 生 的错 误 成 本 。 正 是 由于这 个原 因 , 们 不得 不 ” 我 在 惩罚 眼前 犯罪 还 是 惩 罚 过 去犯 罪 之 间做 出选 择 , 出于实 际考 虑 , 我们 选择 了惩 罚 眼前犯 罪 , 而对 时 隔 久 远 的犯罪 予 以放弃 。
三、 善 中国追 诉 时效制 度 的建议 完
鉴 于报 应 主义不 能 为追诉 时 效制 度提 供理 论证 成, 则可 以转 向功利 主义 的立 场 。刑法 既 向前 看 , 也
就 中国现行 刑法 中关 于追 诉 时效制 度 的规定 而
言, 仍然存在诸多值得完善的地方。
( ) 一 追诉期 限起 算 日的设 定 追 诉 时 效是 一 种 正 义逻 辑 之 外 的制 度 , 该 予 应 以严 格 限制 。最 佳 的限制 途径 就是 严格 设定 追诉 期 限 的起算 日。中国刑 法 第 8 9条 规定 :追 诉 期 限 从 “ 犯 罪之 日起 计算 ; 罪行 为有 连续 或者 继续状 态 的 , 犯 从犯 罪行 为 终 了之 日起计
算 。 ”在 一般 情况 下 , 罪 犯
向后看 , 但主要是 向后看。当惩罚一个罪犯 的时候 ,
首先 对犯 罪 人 的过 去 的 行 为作 出评 价 , 这个 行 为 看 是否 属 于犯 罪 。在 这 个 阶 段 , 关 注 的 完 全是 过 去 所 发生 了什 么 , 即过 去 的行 为 和 行 为 发 生 时 的 心 理状 态 。及 至量 刑 阶段 , 院可 能 要 考 虑 现 在 和将 来 的 法
要求 , 例如 , 为了保护公共安全 , 需要考虑罪犯 的人 身危 险性 , 虑预 防犯 罪 , 虑惩罚 的成本 。报 应 主 考 考
义 的惩罚 观认 为 罚 当其 罪 , 此 主 张 多 考 虑 过 去 。 因 功利 主义 的惩 罚 观认 为犯 罪 已经发 生 , 覆水 难 收 , 因 此 主张多 向前 看 , 多考 虑未 来 。显 然 , 在一个 稳 定 的 常态 社会 , 应 主义 的惩罚 立 场更 为合 适 ; 报 在一 个结 构变 迁 的社会 , 利 主义 的立 场则 较为 适宜 。 功 为什 么报 应 主义 不合适 呢? 因为 一个人 永 远生 活在过去是可能 的, 但却是绝对荒谬 的。理性 的人
之 日即为追诉期 限 的起算 日。例 如, 假定 20 00年 1 0月 1 发 生一起 伤害案件 , 0日 如果 国家 给予该犯 罪 以 l 的 追 诉 期 限 , 么 追 诉 期 限 的起 算 日为 5年 那
20 0 0年 l 0月 1 日。对 于 连 续或 继 续犯 罪 , 追 诉 0 其 期 限 的起 算 日是行 为 终 了之 日而不是 犯 罪之 日。连 续犯 是连 续进 行 了 多个 相 同 的犯 罪 行 为 , 成 了 多 构 个犯 罪 , 如连 续杀 了几 个人 , 构成几 个 杀人 罪 。继 就 续犯 是一 种犯 罪 的持 续 状 态 。如 非 法 拘禁 罪 , 人 把 拘禁 起来 , 种拘禁 的行为 就是 持续 行 为 , 这 就是 一 种 持续 犯 。对 于连续 犯 和继 续 犯 而 言 , 由于 犯 罪 行 为 时 间具有 一定 的持 续 性 和连 续 性 , 行 为 终 了之 日 从
应该知道过去, 把握现在 , 计划未来 。在做出现在和 未来 的决 定 时 , 们要 考虑 过 去 , 不 能过分 依 赖 于 我 但 过去。比如 , 我们聘请一个 国家队足球主教练 , 未来 的 目标 是 带 队打进 世 界杯 , 然 一个 主教 练 候 选 人 虽
没有 带 队打进 世界 杯 的经历 —— 这 个关 于过 去 的事 实 只能告 诉我 们候 选 人 曾经 是 个 什 么 样 的教 练 , 但 我们 真正 关 心 的 问题 不 是 他 是 否 带 队打 进 过 世 界 杯 , 是他 在未 来 能 否 带 队打 进 世 界 杯 。没 有 带 队 而 打进世 界 杯 的历史 并 不能必 然 推 出在未 来不 能带 队
打进世 界 杯 的结论 。 改革 开放 以来 , 国一 直 处 在社 会 转 型期
。 当 中
起算追诉期限, 更符合刑罚 目的, 也利于司法操作。
对于 一些 特殊 案件 , 针对 未成 年人 的犯 罪 , 如 其 追诉 期 限的起 算不 应 从 犯 罪 之 日起 计算 , 而应 考虑 未成 年人 的特 殊性 , 从其 年 满 1 8岁之 日起计 算 。如 对儿 童 的性犯 罪不 仅 要 考 虑 合 理 的 追诉 期 限 , 也要 考虑合 理 的追诉 期 限起 算 日。 对 于犯 罪 人故 意 隐 瞒犯 罪事 实 的犯 罪 , 其追 诉 期 限的起 算 日应为 犯罪 事实 的发 现之 日而不是 犯罪 之 日。例 如 , 设一 个 贪 污 犯 故 意 隐 瞒 钱 帐不 符 的 假 事实 , 只有这 个犯 罪事 实 被 发 现 才 能启 动追 诉 时 那 效, 即发现 之 日为追 诉期 限 的起算 日。
今 中国社会 , 们 在处 理相 互之 间关 系 的时候 , 多 人 更 的应是 面 向未 来 , 向前 看 。我 们 若 公 正 地 看 待 一 个 人, 就应 以变化 的 眼光看 待 他 , 而不是 停 留在他 并 不 令 人满 意 的过 去 上 。所 以判 断 评 价 一个 人 , 能 完 不 全依 据 过 去 的他 , 考虑 现 在 的他 。总之 , 要 完全 依 赖 于 过去 , 会让 我 们 的生 活 变 得 一 团糟 。正 是 基 于 这
对于有些犯罪来说 , 即使犯罪人并不采取措施 隐瞒 自己的犯罪 , 在犯罪后过正常人的生活 , 也不能
因此就 予 以适用 追诉 时效 。因为有 的犯罪本 身 就具 有 欺骗 性 和 隐 瞒 性 ,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和 诈 骗 犯 罪 。 如 假 如 张三 在 4 0岁 时 犯贪 污罪 , 该 罪 非 常 严 重 , 且 罪
种立场 , 对于类似 民营企业家 的“ 原罪 ” 应 明确其 , 责任 , 但可适用追诉时效而不予惩罚。 另外 , 一个 众所 周 知 的原 因 , 我们 调查 和惩 罚 犯 罪要花费很多资源 , 而这种资源是有限的, 国家的能 力也有限 , 因此必须把这些资源利用好 , 好钢要用在
可判处无期徒刑 , 因为张三此后的一路升迁 , 但 在他 6 退休 后 其 罪 行 才 败 露 , 么 是 否 因为 过 了 2 0岁 那 0
年 的追 诉 时 效 , 家 就 不 再 追 究 他 的 刑 事 责 任 呢 ? 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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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鉴于此 , 笔者认为 , 只有 国家发现了犯罪 , 追诉期
限才 能起 算 , 即追 诉 期 限 的起 算 日应 是 国家 发 现犯
罪之 日。
的 。因此 , 追诉 时 效期 限 的设 定 要 考 虑 犯 罪人 接 受 公正 审判 的权 利 。 ( ) 三 附带 民事诉讼 的 时效
对 于在 犯 罪 事 实被 发 现 之后 , 罪 人 故 意逃 避 犯 国家 司法 制 裁 的犯 罪 , 就 不
受 追 诉 期 限 的 限 制 。 那
根据中国《 民法通则》 的规定 , 民事诉讼也有时 效 限制 , 般是 2年 或者 1年 。毫无 疑 问 , 事犯 罪 一 刑
的追诉 期 限与 民事诉 讼 的时效 期 限是不 一致 的。如
这种逃避 国家司法侦查或审判的行 为, 指为逃避 国
家惩 罚 而潜逃 , 离 开 国籍 国 , 改变 居 住 地 , 改 或 或 或
变 自己的身份等。犯罪人要使 自己得到追诉期限的
保护 , 须过 正 常人 的生活 , 必 不能 逃避 国家 司法 侦查
与 审判 。
( ) 二 关于追诉 期 限
果一个犯罪人应为其犯罪行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 民事 责任 , 一旦 这个 犯罪 成 为 旧罪 , 虽然 该 罪仍 在刑
事诉 讼 的追诉 期 限 内 , 超过 了民事诉 讼 的时效 , 却 那 么能 否 同时进 行 民事诉 讼 呢? 例 如 , 于投 放 危 险 对 物质 犯罪 或者 环境 破 坏 造 成 的 伤 害 , 由于 有 的伤 害 有潜 伏期 , 害人 不可 能马 上发现 损 害 , 过 了民事 受 在
般来说 , 严重犯罪规定较长的追诉期限, 轻微 犯罪规定较短的追诉期限。对于伤害具有较长持续
一
性 或者 受害人 愤 恨情 感 具 有 较 长 持 续性 的犯 罪 , 可
诉讼时效期限后 , 受害人还能否请求赔偿?笔者认 为 , 此 问题应 根 据 中国 民事诉讼 法 的规定 , 讼 时 对 诉 效期限应从 知道 或者应 当知道权利被 侵害时起计
算 。 因此 , 于过 了刑 事追诉 期 限 的犯 罪 , 对 犯罪 人仍 然应 该 承担 因犯 罪行 为所致 的民事 责任 。 [ 参考 文献 ]
[ ]于志刚. 1 追诉 时效 制度 比较 研 究[ . 京 : M] 北 法律 出版
社 ,9 8 1319 19 :2 —2 .
以规 定 较长 的追诉 期 限 ; 反之 , 以规定 较短 的追诉 可 期限。 追 诉 期 限 的 法 律 设 定 还 应 考 虑 国 家追 诉 的 难 度, 以保 证法 庭 获 得 足 以定 案 的证 据 。 因为 时 间 越
长, 证据的采集难度越大 , 刑事责任也就越发难 以确 定 。 因此 , 然一 些犯 罪 罪行严 重 , 以判 处 无期徒 虽 可 刑或者死刑 , 但考虑到追究 的难度 , 追诉期限可以适 当缩减 。 设 定追诉 期 限还 应考 虑犯 罪人 接受 公正 审判 的
权 利 。法 院的审 判是公 正 的、 中立 的 , 对 时隔久 远 但 犯 罪 的惩 罚 仍 可 能 侵 犯 被 告 人 接 受 公 正 审判 的 权 利 。 由于人 的记 忆 随着 时 间 的 流逝 而 逐 渐 衰 弱 , 即
[ ]赵秉 志, 2 于志 刚. 国际刑 法 中的追诉 时效 制度 [ ] 华 论 J.
东政 法学院学报 ,0 1 2 :01 . 2 0 ( ) 1 —1
[ ]尹林标. 3 前智利 独裁者皮 诺切 特将 出庭 受审 [ . N] 世界 报,0 5 )-4 1 . 2 0 41 ( ) 2
[ ]康德 . 4 法的形 而上 学原理 [ . M] 沈叔平 , 北京 : 译. 商务 印
书馆 ,9 1 17 19 :6 .
使在追诉时效内, 久远的时间距离会淡化人的记忆 , 从 而 不利 于被 告人 对 自己进 行 辩 护 , 陈述 一 个 1 如 0
年前 发生 的事情 与 1周 前 发 生 的 事情 , 然是 不 同 显
[ ]贝勒斯. 5 法律 的原 则[ . M] 张文显 , 等译. 北京 : 中国大 百
科 全 书 出版 社 ,9 6 8 . 19 :5
[ 任 编辑 : 责 陈可 阔 ]
T eJ rs r d n ilAn lsso tt t fCrmia mi to s h u ip u e t ay i n S au eo i n lLi t in a a
DUAN Cha g h n n ze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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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 h oy,p e e t n h o n rf r t n t e r , c n n t p o i e t e tt t f l tt n y tm t a i yn x ln t n . rv n i te r a d e o mai h o o y o y a o rv d h s u e o i ai s s se wi s t f i g e p a a i s a mi o h s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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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i n s t tt fl t t n a t ain i .On t e
b sso u h c n i e ain ,t e t mi o au e o mi t n h u d b r mia -sau e o mi i sh s i rto a t l i ao s l y h a i fs c o s rt s h me l t fs t t fl t i ss o l e d o i i t i ao d f e e s n b y e n d rao a l.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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