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法官: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涉家暴审判中的应用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涉家暴审判中的应用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法官 陈静
(2014年11月24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2008年,我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首批9个《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试点法院之一。2010年3月,我院成立了福建省首个“反家庭暴力合议庭”,对涉家暴民事案件进行专门审理。2013年6月,涉家暴刑事案件也由该庭审理,现为全国首个“刑民合一”的反家暴综合合议庭。下面,我就我院开展人身保护裁定工作的情况与成效作一个汇报,并结合实践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我院开展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工作的情况与取得的成效
人身保护裁定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一种强制措施。我院人身保护裁定内容包括禁止施暴者殴打、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友;禁止一方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责令施暴者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自费接受心理治疗等多种。截止目前,我院已经发出民事保护裁定56份,并曾召开了全国第一场人身保护裁定复议听证会;作出全国第一份保护男性现役军人的人身保护裁定;作出全国第一份驳回人身保护裁定申请的决定书;作出全国第一份保护“留守儿童”的人身保护裁定;发出全国第一份独立的人身保护裁定;全国首例与公安联动对违反保护裁定的施暴者予以行政拘留;发出全国第一份涉台人身保护裁定。201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我院审理的两起反家庭暴力案件。同时,这两起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十大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并在全国推广审判经验。
在审判实践中,我院通过分析和总结,发现人身保护裁定案件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受害人和施暴人的身份特点。从申请人的性别上看,我院发出的56份民事保护裁定中,有54份的申请人为女性,其中女童1件,女性受害者的比例为96.43%。由此可见,家庭暴力受害者仍以女性居多。从年龄情况看,20-40岁年龄段的当事人占79.17%,青壮年群体居多,趋向年轻化。从当事人的文化程度看,施暴者和受害者大学以上的比例分别为20.45%和22.22%。由此可见,家庭暴力的发生与受教育程度无关。另外,我院还针对施暴者是否有前科、劣迹情况进行专门的统计,在56份保护裁定中,有26%的施暴者存在故意伤害、吸毒及酗酒等前科、劣迹。我们发现,有恶习的人更容易对他人实施暴力,其造成的伤害后果也往往更严重。
2、施暴方式不限于身体暴力。目前,我院发出保护裁定的案件中,暴力类型多以身体暴力为主,其中3件伴有较明显的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身体暴力主要体现在肉体上的伤害,例如殴打、体罚、限制人身自由等。精神暴力主要体现在从精神上对受害者进行折磨,如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性暴力主要体现在受害者拒绝性行为时,施暴者强迫受害者接受,性暴力通常还伴随着身体的暴力,使受害者感到痛苦、恐惧、屈辱等。
3、公安机关、医疗机构等部门的积极作为非常重要。审理中我们发现,申请保护裁定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大都有长期和反复受暴的经历。施暴者常常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以多种方式不定期地施暴,施暴次数和时间跨度通常都很长,且具有连续性,他们多数有着报警或就医的经历,。诉讼中,90%以上受害者提供的证据为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伤情鉴定及医疗部门的病例。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及医疗机构等及时干预和积极作为对于防治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4、裁定有效性高,实施效果明显。实践中我们发现,保护裁定不仅能够有力地威慑施暴者,防止家庭暴力再次发生,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安全,而且很多家庭因为家暴的消除而重归于好。截止目前,我院保护裁定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性高达96.43%,不仅有效保护受害者在家庭中的基本人权,还维护了婚姻家庭的稳定。2013年9月,我院还与公安机关联动,作为全国首例由公安机关依法对一违反保护裁定的施暴人予以行政拘留,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和建议
1、当事人不能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必须依附于相关诉讼提出。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属于行为保全措施的一种,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这就意味着婚姻关系中的受害人逾期未提起离婚诉讼的,保护裁定将自动失效。但实践中,不少受害者是想要摆脱家庭暴力,但并不愿终结婚姻关系。为了满足这部分受害者的需要,我院大胆进行司法创新:一是根据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婚姻家庭纠纷”作为人身保护裁定的案由,受害人可以只申请保护裁定而不提起离婚诉讼;二是反家庭暴力合议庭对初步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在48小时内即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通常为6个月,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截止目前,我院已发出2份这样的人身保护裁定。经跟踪回访,效果良好。经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确认,我院的此项司法创新在全国尚属首创,有利于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受害人,对于促进保护裁定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实践参考意义。
为此,建议《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发现有遭受家暴的现实危险时,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不需要依附于相关诉讼。
2、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作出后后续存在不少后续的问题与建议。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家庭暴力是一种比社会暴力危害性更大的暴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单靠法院一个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在法院依法作出保护裁定后,如何确保裁定的有效履行、如何为申请人提供配套的服务、被申请人违反裁定后如何追究责任等的后续问题急需健全都亟需解决。全世界目前,世界各国,凡是有有民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令制度的国家,法律都明确规定法官只负责签发保护令,不负责执行。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法院执行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定,保护裁定涉及公民人身权利的裁定,依照法律规定不应由法院执行。但目前我国法律关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后续问题,特别是执行问题,还没有相关明确规定,建议反家暴立法对此作出规定明确,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各位领导、同志们,实践证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项行之有效的保护受害人权益、防止家庭暴力发生和升级的措施,建议《反家庭暴力法》本着受害人安全至上的原则,尽可能地扩大其适用范围,不仅将其适用于家庭成员,而且允许其适用于前配偶、同居、恋爱等具有亲密关系的人群,从国家立法层面确认和完善这项制度,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作用。我们期待这部法律的早日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