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指南
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指南
一、申请对象
取得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进货退出、销货折让以及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且不符合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一般纳税人。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指南所称的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申请所需资料
购买方在向全程服务窗口申请出具时,应区别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以下(五)、(六)两种情形有销售方提供)
(一)购买方对于《申请单》中所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为“已抵扣”的
1.认证结果通知单;
2.认证结果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3.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加盖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二)购买方对于《申请单》所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为“未抵扣”的(属“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
1.认证窗口加盖“认证不符”印章的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加盖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三)购买方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
1.已打印“无法认证”标记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加盖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填写具体原因)
(四)因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或购入固定资产超过三个月发生退货,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3.购销双方有关退货折让协议;(涉及固定资产退货用)
4.固定资产入库凭证;(涉及固定资产退货用)
5.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帐务处理的复印件;(涉及固定资产退货用)
6.加盖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填写具体原因)
(五)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全程服务窗口填报申请单,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 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3.税务登记证副本;
(六)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全程服务窗口填报申请单,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 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2.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3.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办理窗口
将上述资料交办税大厅全程服务窗口受理,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由全程服务窗口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后交申请人。
四、其他事项
1.《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在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时,一张蓝字专用发票对应一张《申请单》。
2.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如何填表请参照我局窗口或绍兴国税网上陈列的样本。
有不明白事项请向我局工作人员咨询。
咨询电话:12366
国税办税大厅全程服务窗口电话:85228067
咨询服务台电话:8522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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