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知识
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知识
主要内容:
1. 计生专干的工作职责;
2. 一些基本概念及常用指标:
3. 报表的有关事宜。
4. 有关计生证件的办理程序;
一、计生专干的工作职责
宣传教育、统计报表、优质服务、奖励扶助
(一)开展经常性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一是要搞好阵地宣传。规范计生服务室、人口学校。
二是要搞好标语宣传。制作宣传栏或永久性宣传标语。
三是要搞好宣传品入户宣传。要将上级计生部门印发的各种计划生育资料及时发放到户。 四是搞好面对面宣传。要经常和育龄群众开展谈话,宣传计生法律法规、奖励优惠政策,传授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知识。
(二)及时准确上报各种数据和信息。
一要调查掌握本辖区的新婚、怀孕、生育、避孕节育等各种信息,按月做好村级计划生育报告单,及时上报局计生办。
二要准确掌握本辖区育龄妇女人数、节育措施落实情况等数据,按要求做好登记和上报工作。 三要及时准确掌握本辖区政策外怀孕的信息,及时做好工作,落实补救措施。
(三)督促落实环孕检和避孕节育措施。定期组织环孕检,发动育龄妇女按时参加检查。按要求进行产后查访、避孕药具发放工作,减少意外怀孕。严格按照“一孩上环、二孩结扎”的政策要求,及时督促育龄群众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四)准确确认奖扶特扶对象。加大奖励扶助和特殊扶助政策的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要按政策按条件筛查、确定对象,并做好村级评议、公示、审核和申报工作,确保不漏报、不多报奖扶特扶对象,使确认准确率达100%,使国家的计划生育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独生子女费、爱心保险、一次性奖励、特别扶助奖励。
二、基本概念及常用指标:
(一)基本概念
1. 计划生育统计年度:上一年的10月1日到今年的9月30日。如2009年度是指:2008年10月1日到2009年9月30日。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期内。
2. 育龄妇女:是指年满15周岁-49周岁的妇女。已婚育龄妇女是指在这个年龄段已经结婚或有过同居或人流、引产史的妇女,包括离婚、丧偶、事实婚姻。
3. 婚姻:
(1)婚姻状况分类:未婚、初婚、再婚、复婚、丧偶、离婚。
(2)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可以自愿申请结婚。
(3)早婚:凡男、女任何一方未达法定婚龄而结婚或造成事实婚姻,均认定为早婚。
(4)晚婚: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后推迟三年初次结婚,即为晚婚。即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
(5)再婚:是指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其中男方再婚,女方初婚;或者男方初婚,女方再婚;或者男女双方系再婚)再次结婚。
4. 人口出生:人口出生是指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时期(通常指一年)内出生的有生命现象的婴儿总数。所谓有生命现象的婴儿是指婴儿离开母体后,至少有过一瞬间的呼吸、心跳、随意肌抽动三种生命现象之一的婴儿。对于刚出生即刻又死亡的婴儿,既要统计出生,又要统计
死亡。
5. 人口死亡:主要是要准确上报本村的人口死亡信息。死亡人数是指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由于各种原因失去生命的人数之和。计划生育统计的死亡人数,指的是当地常住人口死亡人口总数。
死亡人数统计的核心是统计准确,不遗漏死亡人数。统计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死亡人口容易被漏统:
①出生不久死亡的婴儿。事实上,凡有过呼吸、心跳或随意肌抽动等生命现象之一的婴儿,不论其生存时间长短,只要是在出生后死去,均应既统计出生又统计死亡。当然,死胎不在此例;
②流动在外的死亡人口;
③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亲属不愿让外人知道的死亡人口。
6. 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主要是通过采集基层多年来建立的包括15-49周岁的育龄妇女及其配偶的基本情况、妊娠史、家庭子女情况、避孕史、生殖健康情况、流动情况、政策落实情况、保险情况、奖励扶助等信息的个案数据,并根据需要提供对这些数据进行动态变更的机制,进一步加强对育龄群众的管理和服务。
(二)常用指标
1. 出生率:指出生人数与平均人口数之比。出生率通常以一年作为时间单位,即在一年内出生的婴儿数与当年平均人口数的比率。出生率一般以千分率来表示,即一千人中平均出生了多少人。计算公式为:
当年出生人数
出生率=─────────×1000‰
当年平均人口数
2. 死亡率:指一年内死亡人数与年平均人口数之比,用千分数表示。计算公式是。 当年死亡人数
死亡率=─────────×1000‰
当年平均人口数
3. 出生政策符合率:指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的出生人数与该地区同一时期总出生人数之比。一般用百分数表示。
政策内出生人数
出生政策符合率=─────────×100%
同期出生总数
4. 出生人口性别比:是指活产男婴数与活产女婴数的比值,通常用女婴数量为100时所对应的男婴数来表示。正常情况下,出生性别比是由生物学规律决定的,保持在103—107:100之间。
出生男婴数
出生人口性别比=─────────×100%
同期出生女婴数
三、报表相关事宜
1. 报表流程:各学校每月1、2日前上报至局计生办(具体的报表时间由局计生办安排),局计生办将各学校上报的信息月报告单审核并录入WIS 系统,每月5日将数据和报表上报到市计生局
2. 报表的填写说明。
3. 报表的逻辑关系。
(1)环孕检已孕的,必须填写“怀孕情况”;
(2)有“怀孕情况”的,怀孕11个月之内必有结果;
(3)“怀孕结果”为活产,必须有“生育情况”,且“怀孕结束日期”与“小孩出生日期”相一致。
(4)有“生育情况”的,应当填写“怀孕情况”、“怀孕结果”,除非育妇亲生、收养、抱养外。
(5)正在怀孕的,节育措施(包括无措施原因)应为现孕,而不是什么上环、药具之类。
四、办事指南
(一)生育服务证
1. 条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双方均系初婚未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均未生育的;
(3)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育) 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2. 受理、发放机构:女方或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3. 程序:领取表格——填表、核实——签发。
①领取表格:申请一胎生育的夫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领取《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
②填表、核实:申请生育的夫妻应当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另需再准备一张同样照片办证用),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 核实。单位在核实之后提出初步意见,由主管领导签名和加盖公章,以明确责任。
③签发:申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凭结婚证、身份证和经单位签字盖章的《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到局计生办申领《生育服务证》。
4. 有效期:有效期为一年零六个月。有效期内未生育的,应当在有效期期满之前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视申请延期孕妇的预产期适当延长确定;对尚未怀孕的延长期限定为一年零六个月。一次办证可延期多次。
(二)《再生一胎生育证》
1. 条件:《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况。
当前国家干部中,符合条件最多的是: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可生育二胎。
2. 受理、发放机构:
受理申请:的是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发放:由市计生局审批、发证
3. 程序:领取表格——填表、核实与张榜公布——申请、审批和发放
(1)领取表格。领取《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
(2)填表、核实与张榜公布。申请生育的夫妻应当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另需再准备一张同样照片办证用),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 核实。双方所在单位进行核实和张榜公布,并在核实和张榜公布无举报意见之后提出初步意见,由主管领导签名和加盖公章,以明确责任。
(3)申请、审批和发放。申请再生一胎的夫妻凭结婚证、户口簿和签字盖章的申请表,向局计生办申请。局计生办核实后报市计生局,计生局审核后发证。
(三 ) 独生子女办证程序
①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未生育且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持户口本、身份证共同向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②单位计生专干核实其计划生育生育情况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局计生办审定。 ③申请人持《申请表》、户口本、身份证和照片,局计生办审核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 婚育证明
(1)办理条件:
①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 的行政区域(同一城市的区与区之间流动不在此列); ②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③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④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
(2)受理、办理机构:局计生办
(3)程序:填写申请表—提交材料—审核、发放
材料包括: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落实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提交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证明。
(4)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