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 原董事长被判有期徒刑10年
2013年02月08日 11:18 来源于 财新网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云南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1040万元
资料图:云南绿大地。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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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记者 曹文姣)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ST大地,002200.SZ,下称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判决结果赶在蛇年春节前夕“姗姗来迟”。
2月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云南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1040万元;公司原董事长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公司原财务总监蒋凯西、公司原财务顾问庞明星、公司原出纳赵海丽赵海丽、公司原大客户部负责人赵海艳等也分别被判处6年至2年3月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2004年至2007年6月,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共同策划让云南绿大地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赵海丽、赵海艳登记注册了一批由云南绿大地公司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7000余万元、虚增收入2.9亿元。云南绿大地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包含了上述虚假内容。2007年12月21日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非法募集资金达3.4629亿元。
2005年至2009年期间,云南绿大地公司为达到虚增销售收入和规避现金交易、客户过于集中的目的,在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安排下,由赵海丽利用银行空白进账单,填写虚假资金支付信息后,私刻银行印章加盖于单据上,伪造了各类银行票证共计74张。
判决书表示,云南绿大地公司上市后,依法负有向股东和社会公众如实披露真实信息的义务,但该公司经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共同策划,赵海丽、赵海艳具体实施,采用伪造合同、伪造收款发票等手段虚增公司资产和收入,多次将上述虚增的资产和收入发布在云南绿大地公司的半年报告及年度报告中。2010年3月中国证监会立案对此调查期间,绿大地公司为掩盖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在何学葵的指示下,赵海丽将依法应当保存的66份会计凭证替换并销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指出,蒋凯西因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庞明星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赵海丽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赵海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12年5月7日至8日,*ST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在昆明市中级法院启动重审,后合议庭因案件案情重大、复杂,宣布休庭,择期宣判。这起证券市场典型的欺诈发行案,已于2011去年12月收到昆明市官渡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但由于检察院提起抗诉,2012年4月启动重审。除此前起诉的欺诈发行股票罪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两项罪名之外,检察院又增加起诉了伪造金融票证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2月8日,*ST绿大地发布公告称,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3年2月8日开市起临时停牌,待公司通过指定媒体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