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利和公民权力的关系分析
南京财经大学通识选修课课程论文考试(封面)
2014 ——2015 第 2 学期
课程名称:政治学与公民素质
任课教师:朱广忠
学生姓名:谭婷
班 级:国贸1202
学 号:2120122082
论文题目:国家政治权力与公民社会权利的关系分析
内容摘要:公民社会是私人的生活领域,它是以公民主体独立地、自主地追求个人特殊利益或私利为内在驱动力的形态,它客观上必然要把维护尊重个人的基本权利作为社会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前提和原则。作为公共权力载体的国家是建立在公民社会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国家所执行的公共权力是为了保障私人权利的实现,因而归根到底是从属于私人权利的。但是国家权力是由行政机关领导者所执行的,其代表的权力让其拥有了无限的“力量”,利益的驱动使得领导者们往往违背道德准则和法律条文的规定,从而使国家权力不能合理地行使,私人权利遭到损害。
关 键 词:公民社会 权力 权利 优化
国家政治权力与公民社会权利的关系分析
一、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
㈠公民社会需要政治国家
公民社会对国家的需要乃是出于自身有着自己不可克服的矛盾,即公民社会本身是不自足的,正是由于这种不足的特点,才需要一种外部比他更强大的力量来提供一种支持,从而弥补这种不足。
㈡ 政治国家对公民社会的作用
政治国家的本质是国家权力。公民社会需要政治国家,其实质就是需要国家的权力的支持。政治国家是建立在公民社会需要的基础上,公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需要正是国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和根源。
二、公民社会的权利分析
权利是而且必须是不仅作为社会的产物,而且是有自我意识的社会的产物:人们已经察知其共同利益并共同具有这种意识,所以,人们愿意并且能够共同协调他们的行为。”
㈠ 公民社会的一般权利构成
1、公民社会中的私人权利
公民社会中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就是他作为一个公民在一个国家中为获取和保护自身的特殊利益而具有的经过社会认可和法律认可的各种行为资格。现代社会中社会成员的权利,无疑是根源于他们个人的需要和利益。根据个人利益的多样性,可以把其权利分为三个主要层次:
⑴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主要包括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法人财产权、经济职权、经济债权、工业产权。毫无疑问,这些经济权利是私权中最基本的权利。只有当一个人真正享有这些权利的时候,他才能作为完备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出现在市场活动中,也就是他能够自主地运用自己的财产或劳动以谋求最大的利益,并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⑵ 政治权利,最重要的政治权利就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作为国家公民所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在公民社会中,个人的权利最终必须依靠国家公共权力的维护,而公民个人平等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则是公民监督、制约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已达到维护私权的目的的最有效的政治途径。除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公民个人的权利还包括各种政治自由的权利,如人身自由、信仰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罢工自由等。
⑶ 文化权利,公民文化权利中包括: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及对个人进行文化艺术创造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保护权。在公民社会中,个人所享有的上述权利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广泛性和不可侵犯性的特征。对于这些权利,国家必须予以法律保护,是
这些权利在国家中“获得明白承认”,而不得在法律中任意剥夺公民个人所享有的权利。
(二)影响公民社会权利实现的因素
1、国家性质。国家性质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及其一系列相关制度。其可以体现人民在国家中的社会地位。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其有一系列的合法程序使得人民在维护自身权利是得到保障。
2、法律环境。国家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单个公民的力量是无法与之相抗衡的。因为其拥有强大的国家机器。因此要制定严密的法律法规,使公民能在一个和谐安宁的法律环境中实现自身权利。
3、公民自身的因素。由于公民是一个广泛的群体,他们的文化水平、道德素养都不能等同,因此在维权的过程中采取的方式也大有不同,一些公民不顾法律的限制,以身试法,不仅不能使利益得到维护,而且也会触及法律,从而遭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三、国家政治权力分析 政治权力是一种发生在政治领域的权力关系。正式来说,政治权力是由统治者所行使。由于政治权力的普遍性和整体性,所有的权力都具有一定的政治性。它比其他的权力更依赖于权威的合法性。
国家权力的内容很多,从公共安全到公共管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都会感到它的存在。它的最大特点是在其产生、存在、实施和发展总是与公共的需求有关,即总是与公共产品的生产和供给有关。国家权力既可以是个人的承认和赋予的,也可能是个人没有同意和不愿选择而不得不接受的。国家权力的实施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看作是一种交易,一种公共选择的过程和结果。国家权力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最有效工具,因为它具有巨大的规模效益,因而是其他权利保护措施无法相比的。国家权力的界限一般是不太清楚的,虽然宪法可以作出界定,但其伸缩性很大。而且具有扩张的性质和特征。不仅如此,国家权力的扩张总是依靠侵蚀个人权利而实现的。因此,如何约束国家权力,使其不过度扩张,或者当其侵犯个人权利时,能够有一种势力与之相抗衡,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四 优化二者的关系,对权力进行合理配置
1、国家权力回归社会。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政府公共权力原本就是产生于社会,是社会自身的弱小,社会的需要决定了政府的产生,人类社会自身的缺陷、不足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政府的产生、持续的唯一理由,而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扩大,政府的政治统治职能必将日益弱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也必然会逐步地向社会转移,最终政府因失去其生存的理由和条件而回归
消融到社会中。
2、国家与社会分立而不对立。我们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用合理的方式,将权力有效约束起来,从而避免权力过大的膨胀,并且保证权力在为权利服务的前提条件下运行。权利不经长期的凸现和保护,是难以成长的。尽管可以有一些公民组织来维护权利,但是,毕竟公民从整体上来说,还是处于分散的日常生活状态之中,他们未曾完全组织起来制定系统的章程,来有效的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权利要求长期生长,就要处于能够于权利的外部对权力加以制约的地位,就必须得到比权力更优先的强调才行。
3 寻求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的健全互动。权利受到尊重与保护,既依赖于每个人的意识与行动,也依赖于限制权力的有效程度。一个社会,哪怕人人都有自觉的权利观,人人都有维护自己权利的愿望并愿意付诸行动,但只要对权力未能有效限制,那便是无效的。因为权力具有膨胀和独断的特性,一旦限制不力,它就会吞噬权利的地盘。
但是,在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之间,权利并不总是消极和被动的、“被保障的”,并不只是权力制约的结果。权利是能动的,权利创制法律,并通过法律制约权力,在某些情况下权利甚至可以越过法律,主动的、直接的作用于政府权力。
权利与权力不是简单的水火不容的关系。在实际社会政治活动中,二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相互脱离就无法进行讨论。对一个国家来说,问题的关键可能并不在于“强权力”本身,而在于如何运作“强权力”以及如何规制“强权力”。脱开权力,权利无从保护,因为没有组织化的、强制性与权威性的权力,护权与侵权都将无赏无罚。同时脱开权利,权力则没有任何限制地膨胀,到头来权力自身会毁灭自己,寻求二者的健全与互动,是最好的选择。
参考文献
1 吴振钧 著 《权力监督与制衡》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年第1版 2 高山 著 《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 河北人民出版社 2005年第1版 3 任剑涛 著 《权利的召唤》 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5年第1版
4 甄子恒 著 《从公权社会到私权社会—法权、法制结构转型的社会哲学探讨》 人民日报出版社 2004年第1版
5 刘先江 著 《政府管理社会化改革研究—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 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7年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