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
学校:贵州理工学院 姓名:李敏
作为一名高等学校的教师,应该要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有一个比较明确、清晰的认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严格规范自己,对国家的政策法规有深刻的认识,全面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从而更好的服务于高等教育事业。同时《高等教育政策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掌握以及运用教育法规,也是推进我国教育制度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下面就《高等教育政策法规》这一门课程,谈谈我自己的学习心得。
一、高等学校法律制度
高等学校法律制度主要是从高等学校的类型、高等学校的设立、变更与终止、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高等学校的章程以及高等学校的内部组织机构几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和说明。
(一)高等学校的类型
高等学校按举办主体划分,可以将我国的高等学校划分为公立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两个类别。公立高等学校隶属于中央或地方政府的高等学校,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举办并由公共财政经费维持的。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的主体为非政府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办学的经费是自筹的。法人地位既不是单纯的公司法人,又不是纯粹的事业单位法人,而是两者兼备的。民办高校享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人员的聘任管理办法比较灵活。同时办学的目的也是多样性的。
高等学校按办学形式划分,可以将我国的高等教育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是在完成中等教育的基础上进行专业教育,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主要社会活动。成人教育的重点是高层次的高位培训、大学后继续教育等。成人教育有明确的定向性,对象的广泛性及内容的综合性等特征。
高等学校按办学层次划分,根据学历教育的层次分为本科层次院校和专科层次院校。本科院校是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等,学生毕业时成绩合格应该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以及学位证书。专科院校则是指实施专科教育的学校,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毕业时成绩合格颁发相应的
毕业证书。
(二)高等学校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高等学校设立的原则有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高等学校设立需要具备的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还需要有必备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高等学校需要通过申请、审批两个步骤进行设立。
高等学校的变更的基本形式有学校的分立与合并,学校办学者的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
高等学校的终止主要是针对民办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终止,其中包括: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有权利有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权、招生权、学籍管理权、颁发证书权、聘任权、管理财务权及拒绝干涉权等。
我国教育法也规定了学校及其教育机构也应当履行遵纪守法、贯彻方针、维护权益、提供情况、合理收费及接受监督等义务。
二、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制度
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制度主要讲述了教师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等内容。是高等教育法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权力和义务
高等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是政府的延伸,教师与学校间的关系实质是教师与国家的关系,是一种权利服从为特点的行政隶属关系。教师享有国家公务员享有的一般权利,并履行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由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教师要成为专门的职业必须符合经过长期的训练;具有专业自主权;为社会提供重要服务;以献身精神为核心的教师职业伦理规范;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有完善系统的在职进修制度;有教师自己的专业自治组织等标准。
我国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主要表现在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学生管理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等。
我国高等学校教师的义务表现为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护学生权益义务、提高自身思想业务水平义务等。
(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有利于政府的相关部门依法管理教师队伍,严把教师队伍的“入口关”,从根本上提高了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2.形成多渠道培养和聘任教师的重要环节和制度保障,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为社会人员从教开辟一条渠道,有利于形成高素质的教师储备队伍,为真正实施教师聘任制、优化教师队伍奠定基础。3.推动教育人事改革、调整优化教师队伍的制度性措施,是使教师的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保证,有利于解决不合格教师问题,优化教师队伍。
(三)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
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设四级: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主要具备以下特征:教师职称根据岗位设立;教师职称与工资待遇挂钩,并由数额限制;教师职称要经过全面考核;教师职称不适用于离退休教师。
(四)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度
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度就是高等学校与教师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
三、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制度
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制度明确界定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保护高等学校和学生的权利、平衡高等学校和学生之间的义务、维护高校秩序以及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显示意义。
(一)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
高等学校的学生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已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民事权利,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高等学校学生的基本权利一下组成部分:1.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获得奖学金权。3.获得公正评价权。4.申诉诉讼权。5.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6.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权。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特殊学生群体享有特殊教育权利。
大学生的基本义务包括遵纪守法的义务、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努力学习的义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以及履行获得贷、助学金的相应义务、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
(二)高等学校招生制度
高等学校在招生和管理工作中主要应该明确以下几点,第一,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二,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第三,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第四,在录取工作中,高等学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第五,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第六,严重违反招生管理制度的高等学校,将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于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依法追究其领导责任。
四、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学历证书是学业证书的主体,是学制系统内的教育机构对完成学制系统内一定阶段的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所颁发的文凭,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是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其他机构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或修满学分),德智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但不属于留级范围内或未修完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育合格者,准予结业,可取得结业证书。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
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表明学
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学历水平。学位制度,是指国家和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定的学术称号或身份即学位来表明专业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
五、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法律制度
高等职业教育是给学生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它以就业为目的,以学生的知识“够用”、“实用”为标准,以市场为导向。
成人教育的是学校教育的继续、补充和延伸,是终身教育的组成部分。它具有多方面的职能,它使未受教育的人们受基础教育;使受过不完全教育的人们补受初等、中等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使已经受过相当教育的人们充实新的知识;使任何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兴趣,进行学习,发展个性,增长知识才能和道德修养。
综上所述,作为一名高等学校的人民教师,必须对高等学校的政策法规有个清楚地认识,只有时刻不忘自我提升、夯实基础,才能更好的传授知识、培养人才。做好教育工作。为推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略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