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危险驾驶的罪与罚
青岛司法论坛
2013年第3期
试析危险驾驶的罪与罚
以危险驾驶罪入刑为视角
亓旭岩
∗
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㊂ 但我国‘ 刑法“ 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犯罪评价和处罚原本就不足, 不仅大量危害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没有受到刑法调整, 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处罚不能罚当其罪的问题也非常突出㊂ 危险驾驶罪入刑并没有改变这一状况㊂ 因此, 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㊂
ʌ 关键词ɔ 危险驾驶㊀ 定罪处罚㊀ 罪刑相适应刑㊀㊀ 关于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处罚, 我国‘ 法“ 目前主要有三个罪名:一是传统的交通肇事
①罪; 二是新适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②但这三个罪名并没有三是新入刑的危险驾驶罪㊂
ʌ 内容提要ɔ‘ 刑法修正案(八)“ 规定, 危险驾驶罪对醉驾和情节恶劣的飙车处以拘役和罚金, 对同
共安全的故意㊂ 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 应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 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㊂ 孙伟铭一审被判处死刑, 二审改判无期徒刑㊂
案例二㊁ 某甲受雇于某乙和某丙, 驾驶某乙和某丙共有的一辆半挂集装箱货车㊂ 多年来, 为了多拉货而又保护司机安全, 某乙和某丙在调刹车时把前轮刹车调得很轻, 便于刹车时后轮先刹, 防止出
③㊂ 同时, 固定集装箱的锁扣不上锁, 现 叠盘子 ④㊂ 便于 甩箱 2007年10月某天上午, 某甲驾驶
解决我国‘ 刑法“ 对危险驾驶犯罪评价不准㊁ 处罚不足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相关的定罪量刑也存在着诸多罪刑不相适应的困惑㊂ 笔者有意从案例入手, 对危险驾驶的罪与罚展开分析, 以期得出正确的结论㊂
一㊁ 相关案例
酒驾驶一辆别克小汽车, 在成都市蓝谷地附近撞上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㊂ 发生事故后, 孙驾车逃离现场, 又撞上对面正常行驶的一辆轿车, 造成四人死亡, 一人重伤㊂ 2009年9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公布孙伟铭等醉驾案件的处理结果㊂ 指出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 说明行为人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 具有危害公
∗
案例一㊁ 2008年12月14日, 孙伟铭无证醉
该车在一市区下坡路行驶时制动失效, 某甲驾车至前方路口处左转, 集装箱甩出侧翻, 当场砸死行人5人, 致重伤2人㊂ 经法院判决, 某甲㊁ 某乙和某丙均犯交通肇事罪,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㊁ 5年和4年㊂
案例三㊁ 某丁用人民币1万8千元购买了一部
车龄10年的旧货车从事个体运输, 该车制动系统
不达标㊂ 2007年11月某日清晨, 某丁驾驶该车装
①②③④
, 男, 山东莱芜人,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法律硕士㊂ 亓旭岩(1965—㊀ )
最高人民法院于2刑法“ 第1009年9月8日公布醉驾案件适用‘ 15条第1款的意见㊂ 指车辆刹车时集装箱因惯性向前冲撞驾驶室㊂
, 危险驾驶罪入刑, 自2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刑法修正案(八)“ 011年2月25日通过‘ 011年5月1日起实施㊂ 指车辆失控倾斜时集装箱甩出而不致车辆随之侧翻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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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一内装5吨外加剂的油罐, 油罐未固定, 由东向西沿一市区缓下坡路脱档滑行, 至前方路口时刹车无效, 闯红灯与由北向南驶入路口的一公交车左前侧相撞, 油罐甩出击中公交车左后侧, 致该公交车向西侧翻㊂ 侧翻中又撞上了路口西向东一侧等绿灯的另一公交车, 致行人1人死亡, 公交车司机㊁ 乘客3人重伤㊁ 4人轻伤㊁ 10人轻微伤㊂ 经法院判
⑤决, 某丁犯交通肇事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㊂
⑧显然, 路状况等对事故的发生又有着重要影响㊂
醉驾与放火㊁ 决水㊁ 爆炸㊁ 投毒等危险方法是不同质的㊂
2㊁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明显不同
实施放火㊁ 决水等危险方法的行为人对其采取
的方法所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有直接的认知, 并希望或放任其发生㊂ 而醉驾造成危害后果一般是行为人自控能力大为降低所导致的, 其希望或放任的程度远不比前者清晰和明确㊂ 行为人的驾驶行为本身, 这与放火㊁ 决水㊁ 并不存在有明显的 加害性 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在具有危险性的同
⑨ 时, 又具有明显 加害性 的特征是完全不同㊂
此外, 媒体还曝光了许多涉及危险驾驶的案
件㊂ 如:2011年7月19日, 张文军驾驶大货车超载110余吨, 在北京市怀柔区压塌宝山寺白河大
⑥桥; 2012年4月22日, 王振伟吸毒后驾驶大客
车, 在常熟常合高速段冲过中间隔离栏, 与对面一
⑦本文货车相撞, 致14人死亡㊁ 19人受伤等等,
处罚有违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3㊁ 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驾定罪孙伟铭等醉驾案一度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
不再详细列举㊂
二㊁ 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适用分析过于牵强
(一) 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醉驾
注, 要求严惩的呼声很高㊂ 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 处刑最高为七年, 离公众从严惩处的要求太远㊂ 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无期徒刑, 可解一时的舆论压力㊂ 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是
0 1◈针对醉驾行为专门设立㊂ 在罪刑法定原则已经
1㊁ 醉驾与危险方法明显不同
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㊁ 放射性㊁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㊁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㊁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㊂
该条款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应当与条文中列举的放火㊁ 决水㊁ 爆炸㊁ 投毒等方法具有同质性㊂ 放火㊁ 决水等危险方法具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直接性和必然性㊂ 醉驾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有着较多的偶然因素㊂ 同是醉驾, 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错综复杂㊂ 不同程度的醉酒和不同人的醉酒, 对驾驶的影响有很大差异㊂ 驾驶技术㊁ 行驶速度㊁ 道
‘ 刑法“ 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㊁ 决水㊁
确定为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今天, 我们不能也绝不应该用司法上的所谓灵活适用来弥补刑事立法上的
1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 孙伟铭所构成的◈ 不足㊂
仍然是交通肇事罪㊂ 此外, 对醉驾的处刑力度, 应轻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㊂ 商榷
(二) 以交通肇事罪处罚危险驾驶行为值得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 而一些危险驾驶行为带有明显的故意倾向, 以过失罪名处罚故意行为显然是不准确的㊂ 这一不准确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许多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 严重影响了司法
构㊂
⑤⑥⑦⑧⑨01◈1◈
案例二和案例三是发生在山东省青岛市的真实案件, 案例中隐去了当事人的姓名, 但案件事实情节不存在任何虚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张文军, 要求张和车主赔偿桥梁损失1556万元㊂
检察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王振伟批准逮捕, 但以交通肇事罪起诉㊂ , 载‘ 刘明祥:‘有必要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 法学“ 2009年第9期, 第12页㊂ , 载‘ 刘宪权:‘处理高危驾车肇事案件的应然标准“ 法学“ 2009年第9期, 第7页㊂ , 载‘ 刘宪权:‘处理高危驾车肇事案件的应然标准“ 法学“ 2009年第9期, 第9页㊂
, 载‘ 赵秉志㊁ 张磊:‘ 酒驾 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对策“ 法学杂志“ 2009年第12期, 第12页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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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㊂
如案例二和案例三, 其事实情节与案例一等众所周知的一些醉驾案件相比, 行为人的主观放任更明显, 其造成的危害后果也不亚于这些醉驾案, 但对他们只能按交通肇事罪处罚, 处刑在7年以下㊂ 与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醉驾动辄被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相比, 形成了天壤之别㊂ 同是危险驾驶, 危害后果在伯仲之间, 量刑却是畸轻畸重㊂
1㊁ 调整范围过窄
(三) 危险驾驶罪有较大的局限性
‘ 刑法修正案(八)“ 第22条规定, 在刑法第
201332如该解释规定, 交通1◈处的精神, 但规定不彻底㊂
肇事致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或致死亡3人以上,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㊂ 但酒后㊁ 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就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㊂ 但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第二量刑幅度内, 对酒后驾驶等危险驾驶则未作规定, 使从严惩处的精神无从体现㊂
危险驾驶罪入刑并未解决上述问题㊂ 3㊁ 条文设置不妥当
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交通肇事罪, 通
在道路上133条后增加1条, 作为第133条之1: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情节恶劣的, 或者在道路上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处拘役, 并处罚金㊂ 有前款行为,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定罪处罚㊂
危险驾驶罪仅对醉驾和情节恶劣的飙车作出处罚, 没有全面或基本解决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评价和处罚问题㊂ 与醉驾㊁ 飙车相比, 张文军等超限超载的社会危害更大㊁ 更普遍, 更应当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调整范围内㊂ 王振伟毒驾案引发的 毒驾入刑 的呼声也再次暴露出危险驾驶罪调整范围太窄的弊端㊂
的问题未获改观
2㊁ 现行法律对危险驾驶犯罪评价和处罚不足‘ 刑法“ 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
常在立法技术上应将危险驾驶罪放置于交通肇事罪之前, 而不是之后㊂ 再者, 综观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 多数将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罪行为规定为故
3我国学者也大多认同㊂ 而交通肇事罪属1◈意犯罪,
过失犯罪, 将两个不同性质的犯罪规定在一个条文里更是不妥㊂
三㊁ 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定位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来评价和处罚危险驾驶行为, 很多情况下都不能罚当其罪㊂ 危险驾驶罪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也相差甚远㊂ 定罪公正是量刑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量刑公正则是定罪公正的保障和重要体
4消除上述法律适用的乱象, 关键还是要在立1◈现㊂
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㊁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㊂ 对危险驾驶行为未作规定㊂
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部分体现了对酒后驾驶㊁ 驾驶不安全车辆和严重超载等危险驾驶从严惩
21◈31◈41◈
法上正确解决危险驾驶罪的定位问题, 处理好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㊂ 重新审视危险驾驶罪, 我们需要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 危险驾驶行为大量产生的时代背景
3㊂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003号)
, 载‘ 邓定远:‘危险驾驶罪比较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刑法论丛“ 2010年第4卷, 第71页㊂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㊁ 英国大使馆文化教育处主编:‘ 中英量刑问题比较研究“
2001年版, 序13页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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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认为, 在我国 违法 和 犯罪 二元化评价的处罚结构下, 完全可以以治安处罚方式来惩罚醉驾, 将醉驾提升为犯罪, 有违刑法的谦抑性
5但是, 社会变迁总是领先于法律制订, 法1◈原则㊂
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 犯罪故意有直接和间接之分, 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后果发生, 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后果发生㊂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 一般认为肇事者主观上对违章驾驶是故意, 对造成危害后果是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㊂ 但在危险驾驶案件中, 行为人的主观内容明显不同㊂
从本文的案例来看, 案例二中行为人为防止 , 故意采取了危及公共安叠盘子 和便于 甩箱 全的措施㊂ 案例三中行为人明知所驾车辆陈旧且制动不达标, 却脱档滑行㊂ 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足以造成危害后果在主观上是清楚的㊁ 有预见的, 但为了其经济利益, 对此已置之不顾㊂ 他们对危害后果的发生虽说不希望, 但实际上却有一种赌的心态㊂ 不发生危害后果正好, 发生了危害后果就认栽㊂ 因此, 基于对其危险驾驶行为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认知, 危险驾驶行为人主观上对危险驾驶的故意和对造成危害后果的放任之间就不是截然分开的, 而是密切关联的㊂ 只要危险驾驶行为足够危险, 对危害后果的放任就必然存在㊂ 行为人甘冒结果发生的风险, 即便在事实上他是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 也应
81◈当在法律上推定为放任的态度, 属于间接故意㊂
律的不断修正已成为立法的常态㊂ 刑法的谦抑性并不拒绝刑法与时俱进㊂ 实事求是地讲, 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 我国‘ 刑法“ 的传统罪名已不适应时代的变化发展㊂
改革开放前, 单位购车需行政审批, 个人购车根本不可想象㊂ 当时不仅汽车的数量少, 而且汽车的速度㊁ 载质量等技术水平也不高, 再加之驾驶人员的岗位有限㊁ 培养周期长, 交通道路状况差, 交通肇事罪是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犯罪类型㊂ 但改革开放以来, 不仅汽车进入家庭, 汽车的各项技术水平和交通道路状况都已今非昔比㊂
有量已达2. 4亿辆, 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已达2. 6亿人㊂ 其中, 汽车保有量1. 2亿辆, 汽车驾驶人首次突破2亿人㊂ 我国正加快步入汽车社会, 但与之相适应的全社会的交通安全观念㊁ 交通文明意识明显滞后, 不规范的驾驶行为和道路交通陋习多, 超速㊁ 超员㊁ 路口违反交通信号和不按规定让行等严
6这1◈重交通违法行为多发, 私家车肇事问题突出㊂
据公安部消息, 至2012年底, 全国机动车保
因此, 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 而非过失犯罪㊂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 即抽象危险犯, 而不是结果犯㊂ 正如醉驾以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于/或大于80m 100m l 为定罪标准一样, 危险驾驶行g 为只要达到了一定的危险程度就应予惩处㊂ 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加重处罚㊂ 当然, 严重超载和严重超速等定罪标准的最终确定, 需经严格的科学技术试验㊁ 论证和鉴定㊂
(三) 危险驾驶罪的调整范围
危险驾驶罪的调整范围不应仅限于醉驾㊁ 飙
其中不乏大量不计后果的故意行为, 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犯罪类型已突破了交通肇事罪的范畴㊂
7改革开放三1◈故死伤人数连续十年高居世界第一㊂
2011年, 中国有6. 2万人死于车祸, 交通事
十年来, 危险驾驶行为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突显, 刑法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调整势在必行㊂
(二) 危险驾驶犯罪的犯罪特征
可以说, 危险驾驶犯罪是 汽车时代 的新类
型犯罪, 其鲜明的特点是行为人主观故意方面的特殊性㊂
51◈61◈
车, 从危险驾驶的种种表现来看, 严重超载㊁ 超速, 以及危险操作等行为更应包括其中㊂ 2011年,
页㊂
以 , 载‘ 于志刚:‘危险驾驶行为的罪刑评价 醉酒驾车 交通肇事行为为视角“ 法学“ 2009年第9期, 第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 h ://参见‘ 我国汽车驾驶人首次突破2亿汽车社会呼唤汽车文明“ t t p
/////, 2w w w .m s . o v . c n n 16n 1252n 1837n [1**********]. h t m l 013年6月30日访问㊂ p g
, 载‘ 详见‘ 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世界第一“ 广州日报“ 271◈012年3月11日A 3版㊂
81◈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夏勇:‘定罪与犯罪构成“ 009年版, 第306页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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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25起, 造成410人死亡, 380多人受伤㊂ 其中超载导致事故发生的有14起, 占56%; 因超速造成事故下午2时至6时是驾驶人员最容易犯困的时段㊂ 上
9这些数字足以说明, 危险驾驶罪确有重新1◈44%㊂
20133过失问题还是由交通肇事罪通盘处理为宜㊂ 不存在过失危险驾驶罪的问题㊂
危险驾驶罪是汽车时代衍生出的,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 一个独立的犯罪类型㊂ 两者不能相互替代㊂ 危险驾驶行为中, 确有危害公共安全直接故意的, 仍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而不是危险驾驶罪㊂
四㊁ 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立法建议
立足于危险驾驶罪的重新定位, 建议在‘ 刑法“ 第114条之后增加一款:醉酒㊁ 严重超载㊁ 严重超速或者以其他严重危险方法驾驶机动车的, 处拘役, 并处罚金; 拒绝检查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造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㊂
关于对危险驾驶犯罪人暂扣㊁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以及终生禁驾等问题, 因不属刑法附加刑范畴, 故应由行政法规作出规定㊂
(责任编辑:傅庆涛)
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3年以上
的有6起, 占24%; 疲劳驾驶也是一个重要因素㊂ 述25起事故中, 发生在这一时段的有11起, 占定位的必要㊂
危险驾驶罪既不是对交通肇事罪的补充, 也不是从交通违法行为到交通肇事罪的过渡㊂ 危险驾驶罪是与交通肇事罪并行的, 专门调整交通肇事中故意犯罪的罪名㊂ 目前由交通肇事罪调整的危险驾驶行为, 如酒后㊁ 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等等, 应由危险驾驶罪来充分评价和处罚㊂
有学者提出, 不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 造成具体危害后果的, 应构成过失危险驾驶罪㊂ 笔者认为, 应严格把握危险驾驶罪故意犯罪的特征, 控制其适用范围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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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㊀ 律㊀ 格㊀ 言
什么是宪法?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㊂ 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 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㊂
[俄]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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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参见‘ 特大车祸下午2到6时最易发生“ 一文, 载‘ 法制晚报“ 2012年1月3日A 13版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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