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答疑]建立资金池统一管理资金的异地分公司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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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资金池统一管理资金的异地分公司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提问:
如总、分公司间通过银行建立资金池业务,由银行每日业务处理系统将分公司指定账户上所有的资金自动划转到总公司指定账户,分公司需要费用支付时由其向总公司提出资金计划,总公司再下拨于分公司,且总、分公司间无贸易背景,即总、分公司间虽业务相同即都属销售商品,但由于不在一个地区且独立核算请问:总、分公司间如此上、下划拨资金是否需要视同互相提供贷款确认利息收入并计征金融业营业税?提供文件依据。
专家回复:
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只有实际收取利息才缴纳营业税。
专家分析:
2012年3月30日,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副局长解学智、宋兰共同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税收·发展·民生”与网友在线交流。其间提问:
关联企业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核定利息收入按金融业税目交营业税的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条规定的“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关联企业无息贷款实际上并没有收取利息货币,所以我认为不应该按金融保险业缴纳应计未计利息的营业税,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税务总局局长 肖捷] 回复:按照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没有收取利息货币,但收取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那也要征收营业税。
关于营业税对于非关联方无偿提供的劳务,目前比较能够得到共识,即通常不征收核定的营业税,如总局对三家电信运营商的销售赠送劳务、货物的文件。在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有相应的一条规定如下:
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这个规定是指有定价但有失公允,还是如针对关联方之间,应定价但没有定价的情形呢,之前认为此条款将对关联方之间的借款提出挑战。但上述的回复意见并未采用本条款的规定。从我们的理解看,本条很难有一个绝对的标准,非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是否认为可以突破本条规定,从当前的实践来看,得到认可的比较占主流,但对于非关联方之间,如果套用本身,也将成为税务机关一个有利的工具。
政策依据:
总局已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答复。并且在2013年底电话通知了全国各省地税局的流转税处,按上述精神掌握。已经征收的税款从通知之日起办理退税或抵顶下期应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