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司法审查透视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司法审查透视
蔡定剑Ξ美国最高法院自称是世界上最有权威的法院产生的所有案件和争端的最高审判职能, 职能。
“三权分立, 互相制衡”的宪法精神和殖民地, 至今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最高法院有这个权力, 美国宪。1789年国会通过的司法法案, 规定联邦最高, 负责处理联邦13个州的上诉案, 并每年两次到各司法辖区巡回审判处理各种案件。最高法院获得对违宪的司法审查权形式上是1803年通过自己受理的一桩案件确立的(即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 实际上, 理论和实践都由来已久。
联邦宪法的制定者们所构想的是“有限政府”的宪法构架。要实行“权力分立”, “联邦政府之间以及联邦与各邦均权”, 为此, 不同权力机关实行分离与相互制约, 牵制平衡, 旨在限制政府不致危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如何保持权力的平衡, 联邦党人曾鼓吹应强化弱者—
—司法权。因为掌握司法权的法院与行政和立法机关相比, 它既不握有枪杆, 又不掌有钱袋; 既无镇压之权, 又无民意基础, 故其权力最小, 给它司法审查权才能使它保持与其它权力的平衡。国会曾对司法审查权问题有过激烈的辩论, 但无结果, 一直是个悬而未结的问题。最高法院通过马伯里案给自己确立了对违宪的审查权, 国会后来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默认了这一作法。于是, 这一案子就成为世界上第一起违宪审查的判例。
在确立司法审查权过程中, 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曾发生过争论。如在1789年的“重审遗嘱(Calder V . B u ll ) 中, 齐斯法官就运用自然法的观点阐述了对违宪法律审查的合理性。他指案”
出, 法院不能受制于各州议会的无限权能, 或其绝对与不受控制的权力。从人民设立立法权的性质和目标看, 将限制立法权的行使, 它们的自由共和政府存在着某些关键的原则, 这些原则将决定并推翻立法权力明目张胆的滥用, 一项抵触社会契约首要原则的立法行动, 不能被认为是立法权力的公正行使, 应禁止这类立法行动。持反对意见的法官埃利道尔虽不同意齐斯法官用自然法观点来论证司法审查的合理性, 但也充分肯定对国会或州法违宪审查的必要性, 不过它强调应严格按宪法的含义来解释是否违宪, 而不是根据自然法的正义原则。可见, 到十九世纪初, 州法院的违宪审查已为美国人所熟知。
Ξ本文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处长。
・75・
《外国法译评》1998年第3期
二 大法官和司法审查程序
最高法院是根据1789年司法法案成立的, 最初只有6位大法官, 包括一位首席大法官。以后出于政治原因法官数量几经变动, 最多时是10人。自1869年起定于9。本世纪30年代, 罗斯福“新政”时, 他的“新政”
法案屡遭最高法院否决, 15名, 以便他能任命一些支持他的人到最高法院, 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批准后任命。, 也不得减少薪金。法官有违法不端行为, 高法院大法官被提出弹劾, 。
由于终身制, 。法官任命程序是, 当法官出缺时, 由总, 然后由联邦调查局进行全面调查, 并, , 作出“突出合格”、、“不合格”的评价, 向司法部提出报告, 这就成为总统提名的重要依据。, 由其司法委员会举行听证会, 邀请各方人士参加对候选人是否适合任大法官提出意见。听证会后, 由司法委员会向参议院全体会议提出同意或拒绝批准的报告, 参议院以简单多数通过。据统计, 在历史上总统提名的候选人约80%得到批准。
大法官都受过良好的正规法律教育, 并有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多数法官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并毕业于名牌法学院。绝大多数的大法官曾在低级法院当过法官, 并都当过律师。现任大法官中有6人是从联邦上诉法院选任上来的, 还有3人分别来自联邦检察官、司法委员会委员和法学教授。大法官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和声望, 他们被看成是宪法的护卫者和公民自由的监护者。与其社会地位相应的是优厚的工资待遇。首席大法官年薪为16万美元, 大约与副总统的工资相同(总统的年薪约20万美元) , 其他大法官年薪为12万多美元, 略高于政府部长的年薪。
根据宪法, 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受理以下四类案件:(1) 州与州之间的诉讼; (2) 州与联邦之间的诉讼; (3) 一州诉他州公民、外侨和外国政府的诉讼; (4) 涉及一方当事人为外交官的争议。除上述第一类案件最高法院有一审管辖权外, 其它案件只有上诉管辖权。现每年约有7000件案子上诉到最高法院(10年前大约只有5000件) 。其中至少有一半案件是由穷人和监狱犯人提出的上诉。实际上, 最高法院基本上不再审理一审案件, 而主要受理违宪案件。最高法院每年只挑选约90件与宪法权利有关的案件正式开庭审理(5年前大约是120件) 。另外, 对大约70—180件案子作出简单裁决。对其它绝大部分案件作出拒绝复审、驳回、撤消的处理或不作出处理。
最高法院筛选案件实行“四票规则”, 先由大法官助理挑选适当的案件推荐给大法官, 然后各位大法官把自己认为合适的案子载入被审案录, 在大法官之间交换意见, 最后由大法官举行秘密会议进行讨论表决, 一宗案子有四票同意, 即列入正式备审案件目录。
每年十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开始一年的审案期, 持续到次年的6月底或7月初。审案期分两个过程, 开庭期和暂时休庭期。各为两周, 交替进行。开庭期有律师出庭辩护, 每宗案件辩论一・76・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司法审查透视
小时, 双方律师各半小时。辩论后由大法官会议(一般是周三、五) 进行讨论和表决。每个阶段同时要听20多起案件。暂时休庭期间, 法官考虑自己的意见, 筛选下一步要审的案子和草拟判决书。
作出判决后, 如果首席大法官在多数意见一边, 由首席大法官或其指定的大法官撰写判决书, 判决书必须解释法院作出判决的法理依据。如果首席法官在少数意见一边, 数派的资深大法官或他指定的大法官撰写。同时, 异议的意见。判决书汇编成册形成判例, , 。所以起草判决书要花法官很大的精力。, , 起草判决书, 并公布判决。
200年前宪法规定的那个最高法院, 如果人们根据宪, 那就错了, 实际上它完全成了一个专门的宪法法院。现在, 。
根据美国宪法确立的三权分立原则, 存在国家机关的横向分权和纵向分权。横向分权就是在联邦政府中, 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进行分权。纵向分权就是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进行分权。宪法虽然对它们各自的权力范围有明确的界定, 但法律再明确的规定也不能避免实践中的权限争议。而社会的发展又产生许多新的权力没有归属。而上述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所有争议都是宪法权限的争议, 最终都由最高法院来裁决。所以, 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就是对国家机关权力的调节、平衡, 防止它们的权力互相侵犯, 并防止他们侵犯公民的权力。最高法院的作用就是一个权力平衡器, 谁越过自己的权力界限侵犯他方的权力, 谁就要受到制止, 从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定的权力界限行事。
11调节、平衡总统与国会的权力
美国是个典型的三权分立的国家, 总统与国会即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 最高法院在其中起作平衡、调节它们关系的作用。按宪法的设计, 国会在国家权力中居主导、支配地位, 这种情况在美国建国后的一个半世纪中大致如此, 其中只有少数几位总统的权力能以国会的权力相抗衡。从本世纪罗斯福总统开始, 总统的权力急剧膨胀, 总统在国家权力中起主导地位,
这种情况到尼克松总统时达到高峰。总统权力的扩大是现代工业化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 在这个过程中, 美国的宪法并没有改变, 国家权力怎么从以国会为主导变成以总统为主导呢? 这就是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在起作用。自1937年始, 最高法院对总统的权力从宽解释, 认可了总统权力的扩张。宪法规定, 总统有“行政权”、“负责法律的切实执行”、“是武装部队总司令”。宪法关于总统这样一些模糊的权力和职责的条款, 成了总统自由行事的宪法依据。进入现代社会后, 宪法不能满足总统对权力的需要, 而最高法院顺应了这种需要, 对宪法作出种种从宽解释, 维护了总统的权力。如越战时, 反战的人们曾要求最高法院审查总统不经国会宣战是违宪的, 但联邦法院审查认为是合宪的, 因为国会为战争拨了款, 等于同意进行战争。最高法院曾裁决总统免除由他任命的行政官员职务, 不受国会限制。在外交权方面, 缔结行政协定具有法律效力, 无
・77・
《外国法译评》1998年第3期
须参议院批准。当总统权力扩张到立法领域时, 总统完全由一个执法机关变成与国会共享立法权的机关。国会在1932年制定法律为限制总统和行政部门的委托立法权, 规定了“立法否决条款”, 即总统或行政机关根据国会某项委托立法而采取行动或制定规章, 必须得到国会的同意。国会的任何一院或某一委员会都可否决该规章或行动。在1983年查哈诉移民归化局一案中, 最高法院宣布国会的“立法否决权”干预了行政, 是违宪的, 立法权。但是, 最高法院也不是任凭总统权力膨胀。院的遏制。一方面, 力法”, 限制了总统派兵出国的权力。1976期限为6个月, 不得无限期延续。, ,
如在朝鲜战争期间, , , 下令接管钢铁厂。最高法院, 。
, 本文一开头讲的案例, 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就是从审。当罗斯福总统通过国会提出一系列要求政府大规模干预经济的新政立法时, , 在1935—1936年的16个月中, 连续判决8件这样的法律违宪。据统计, 从1879年—1979年, 最高法院宣布了122个联邦法律全部或部分违宪。这些判决一部分限制了国会的权力, 另一部分也抑制了总统的权力。
21调节、平衡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
美国是个联邦制国家, 即联邦中央政府与州政府实行严格的分权。宪法对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自的权力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 包括各自专有的权力、共享的权力和各自禁止使用的权力。并且联邦政府享有的权力仅以宪法规定为限。宪法第10条修正案又进一步明确没有被宪法规定的真空权力的归属:“本宪法所未授予中央或未禁止各州使用的权力, 皆由各州或人民保留。”
200多年来, 联邦与州的权力关系一直是美国联邦制度的核心, 争论的焦点。特别是建国初期, 由于联邦政府的权力非常有限, 州政府的独立性和自由度较大, 各州在经济上都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在这种情况下, 最高法院为维护美国的联邦制度, 对宪法的联邦权力条款一直采取“从宽解释”的立场。在早期马歇尔领导的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过一系列的判决, 维护并扩大联邦政府的权力。在马丁诉亨特一案中, 确定联邦法院有权管辖有关联邦问题的诉讼。关于联邦宪法、法律、条约的案件, 联邦法院的判决效力优于各州, 从而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对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有审查、撤销之权。在州法与国会法律相抵触时, 必须服从国会的法律。联邦最高法院一直运用宪法第1条第8款“州际贸易条款”, 扩大联邦政府的权力。根据这一条款。国会有权管辖州际贸易。但对什么是州际贸易? 联邦政府能管到什么程度? 宪法均无明确规定, 就靠最高法院的解释。
从1789年到19世纪中叶, 最高法院在联邦与州的关系上作了一系列判决, 维护了联邦的至上地位。在1824年吉本斯诉奥格登案是一个著名的确立联邦政府有权管辖州际贸易的典型案例。在该案中, 奥格登经纽约州批准拥有在纽约州水域的独家经营权。但吉本斯又根据国会的法律获得了经营纽约和新泽西州之间的航运权。奥格登向纽约州法院起诉吉本斯侵犯了他・78・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司法审查透视
的纽约州水上独家经营权。最高法院判决纽约州授予奥格登独占州水域航运权侵犯了联邦管辖州际贸易的权力。在近200年来, 联邦最高法院就是这样把联邦贸易条款从商品生产、流通、交通运输, 到工资、工时、工会和公民权利、犯罪行为等都解释为与州际贸易有关, 因而由联邦政府管辖。
但是, 从19世纪中叶到1937年罗斯福“新政”前, , 在政府是否有权管辖经济的问题上, 权力。除了联邦与州的关系外, , 护主义性的法律被宣布违宪。在联邦政府成立的头75有2个, 而在第二个70年内(1865—1936)
1870年以前约有100个, 而1870年到, 维护了市场的统一和平等竞争, 3, 主要是宪法前10条修正案(又称权利法案) 和第14。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虽然在宪法上得到确认, 但实践中侵犯公民权利的事常有发生。公民权利特别来自州政府的侵犯, 在30年代以前, 最高法院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是相当忽视的, 对宪法公民权利的解释是从严限制的。在19世纪中期, 最高法院在司考奴一案中甚至否认黑人的权利, 维护奴隶制。在冷战、朝鲜战争、麦卡锡主义时期, 最高法院也曾作出一些限制公民自由、镇压共产党人的宪法裁决。30年代末, 最高法院把注意力转到公民权利和自由保障方面。从1937年到1979年, 最高法院宣布过49个联邦法律违宪, 其中47个是同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有关。
最高法院在作出保障公民权利的违宪审查时, 适用最多的条款是1868年通过的宪法第14条修正案。该条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 不经正当法律程度, 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在州管辖范围内, 也不得拒绝给予人以平等的法律保护。”这一条被称为“法律的正当程序”条款和“平等保护”条款。最高法院运用这一条款宣布了许多联邦和州的法律违宪, 从而保护了公民的权利。特别是五、六十年代民权运动的发展, 最终得到最高法院有力的宪法支持。1954年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一案中, 最高法院判决宣布, 在公立学校实行种族隔离违宪, 从而开始了美国民权革命时代。1931年在尼尔诉明尼苏达州一案中, 最高法院第一次宣布一个事先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违宪。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又再次使大众传媒批评政府和官员的自由得到更大保障。1960年3月29日, 《纽约时报》刊登一则叙述某市警察使用暴力对待反种族歧视示威学生的广告, 引起该市警察局长官向法院控告《纽约时报》犯有诽谤罪, 并要求赔偿50万美元。州各级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于是《纽约时报》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驳回了州法院的判决, 认为表达自由是宪法保障的权利。这个过程可能产生对政府的激烈、尖刻的批评, 其中错误的陈述是不可避免的。即使这样, 他们的权利也应受到宪法的保护。即使有某些事实失真和损害官员的名誉, 也不能成为压制言论自由, 使之失去宪法保护的理由。在刑事被告权利方面, 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警察在讯问前必须告知被询问人可
・79・
《外国法译评》1998年第3期
以不提供可被用于控告自己的证据, 有权取得律师的帮助。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中, 由于警察讯问被告之前没有告知这些权利, 他的回答导致他判罪。案子上诉到最高法院时, 原判决被推翻, 因为警察未告知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利。
最高法院就是这样通过对案件的裁决来维护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的平衡和保护公民权利, 以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
美国宪法是200多年前制定的, 至今只有26条修正案, 。但为什么美国宪法能以不变应万变, ? 通过司法审查不断地适时解释宪法, , 从而保证宪法的永久活力。正如美国一学者指出:, 为风俗习惯所扩张。结果经若干时期后, 。几十年前的宪法律师,
对宪法的, 美国宪法恐怕早已成, 完全适应时代变迁而作的。如宪法规定, , 但无权干涉州内事务。据此, 最高法院以前认为, 国会不能管制制造业、采矿, 因为它与州际贸易无直接关系。今天, 最高法院则认为它们对州际贸易有直接影响, 因而应由联邦政府加以管制。过去国会不能向州机构及雇员征税, 反之亦然。今天,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这些豁免已不存在了。过去州制定的最低工资法被宣布违宪, 今天则变成是合宪的。过去州可以批准实行种族隔离, 今天它就是违宪的。以前, 公民在报上发表批评政府的言论, 政府能以“反政府罪”、“叛国罪”、“煽动叛乱罪”治罪, 但今天已经不可能这样做了。这些改变并不是宪法本身的改变, 而是最高法院对宪法解释的结果。
遵从先例本来是美国的司法原则, 但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时, 为了使之适应时代的发展, 也不失抛弃先例。从1810年起, 最高法院在140多个案件中推翻了自己的判决。有学者说, 就宪法的改变而言, 最高法院对宪法解释的作用, 远远大于正式的宪法修正案。当然, 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并不总是顺应潮流、反映民主、代表进步。在这里, 法官个人的思想倾向起很大的作用。如美国建国初期, 联邦主义者马歇尔任首席法官期间, 从宽解释宪法, 作出一系列判决都是扩大联邦政府的权力, 维护联邦至上的地位。可是, 继马歇尔之后继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唐尼因他本人出身奴隶主家庭, 又是个狂热的州权派, 在他任首席大法官期间, 作出了一系列的维护奴隶制和限制联邦政府权力的判决。而在1953年到1969年, 尼尔・沃伦任首席大法官时, 他的自由进步倾向使最高法院在这一时期作出了一系列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宪法判决, 扩大了美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推动了民权运动的发展。
最后, 对美国最高法院的作用, 用一个不很恰当的比喻, 美国政府的国家权力就好比是翘翘板, 国会在一头, 总统在另一头; 联邦政府在一头, 州政府在另一头; 政府在一头, 公民在另一头。联邦最高法院在这正中间, 它拿着司法审查大棒的法码, 在维系着各方的平衡, 当一方的权力过重, 破坏这个平衡时, 它立即把法码投向另一边, 以保持平衡。当然这个平衡是动态的平衡。可见, 联邦最高法院在玩这个翘翘板的游戏中起着多么重要的作用!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