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与职务行为的性质认定
国有 资产与职务行为 的性 质认定
文 宋 钢 ◎
根 据 王某 案 定 性 的争 论 , 文从 以下 四方 面进 行 分 析 。 本
一
其 占有 、 用 的 国有 资 产 进 行 产 权 转 让 或 者 注 销 产 权 的 行 使 为 。 处 置 方 式 包 括 出售 、 让 、 让 、 外 捐 赠 、 废 、 损 出 转 对 报 报 以及 货 币 性 资 产 损 失 核 销 等 。 第 2 ” 5条 :事 业 单 位 处 置 国 “ 有 资 产 ,应 当 严 格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白行 处 置。第 2 ” 6条 :事 业 单 位 占有 、 “ 使用 的 房 屋 建 筑物 、 地 和 土 车 辆 的 处 置 。 币 性 资 产 损 失 的 核 销 , 及 单 位 价 值 或 者 货 以 批 量 价 值 在 规 定 限额 以 上 的 资 产 的 处 置 , 主管 部 门 审 核 经
后 报 同级 财 政 部 门 审批 : 定 限 额 以下 的 资 产 的处 置 报 主 规 管 部 门 审批 . 管 部 门 将 审 批 结 果 定 期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备 主
、
本 案 中 经 济 实 体 的 财 产 是 否 属 于 国 有 资 产
19 9 3年 国 家 国有 资 产 管 理 局 《 有 资 产 产 权 界 定 和 国 产 权 纠 纷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 2条 对 “ 第 国有 资 产 ” 了 明确 定 作 义 , 国 有 资 产 是 指 国 家 依 法 取 得 和 认 定 的 , 者 国 家 以 即 或 各种 形 式 对 企 业 投 资 和 投 资 收 益 、 国家 向 行 政 事业 单 位 拨
款等形成 的财产 。19 9 9年 8月最 高人民检察 院《 关于人 民
检 察 院直 接 受 理 立 案 侦 查 案 件 立 案 标 准 的规 定 ( 行 ) 附 试 》 则 部 分 对 国 有 资 产 界 定 为 :国 家 依 法 取 得 和认 定 的 . 者 “ 或 国家 以各 种 形 式 对 企 业 投 资 和 投 资 收 益 、 家 向行 政 事 业 国 单 位 拨 款 等 形 成 的 资 产 。 ”0 6年 财 政 部 《 业 单 位 国 有 20 事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法 》 3条 规 定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事 业 单 位 第 “ 国 有 资 产 , 指 事 业 单 位 占有 、 用 的 . 法 确 认 为 国家 所 是 使 依 有 , 以货 币 计 量 的 各 种 经 济 资 源 的 总 称 . 事 业 单 位 的 能 即 国有 ( 共 ) 产 。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包 括 国 家 拨 给 事 业 单 公 财 事 位 的 资 产 , 业单 位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运 用 国有 资 产 组 织 收 入 事 形成 的资产 , 以及 接 受 捐 赠 和 其 他 经 法 律 确 认 为 国 家 所 有 的资 产 , 表 现形 式 为 流 动 资 产 、 其 固定 资 产 、 形 资 产 和 对 无
案 。 ” 的 有 关 规 定 , 须 要 履 行 报 批 的 有 关 手续 , 案 中 等 必 本 有 畜 牧 站 系 乡 属 事 业 单 位 、管 理 不 规 范 这 样
一 个 特 殊 情 况 , 某 虽 然 向 乡 党 委 请 求 了 处 理 资 产 , 乡 党 委 做 为 管 王 在 理 者 没 有 给 予 回应 , 某 擅 自处 理 资 产 后 , l 元 用 于 王 将 8万 畜 牧 站 开 支 , 们 认 为 , 管 理 者 没 有 履 行 对 国有 资 产 管 我 在 理 的情 况 下 , 王某 等在 前 期 l 资产 的处 理 中 , 无 不 妥 。 8万 并 分 析 全 案 , 们 注 意 到 王 某 在 退 休 后 仍 向 乡 党 委 请 示 我 处 理 经 济 实 体 资 产 , 就 是 王 某 主 观 上 仍 认 为 , 济 实 体 也 经 中 有 畜 牧 站 的 资 产 成 分 。经 2 0 02年 1 万 元 付 畜 牧 站 后 。 8
外投 资等 。” 根据上述 规定 , 国有 资产主要有 三大类 : 一是
国家 依 法 取 得 和 认 定 的 国有 资 产 : 是 国 家 以各 种 形 式 对 二 国有 公 司 、 业 投 资 形 成 的财 产 和 投 资 收 益 ; 是 国 家 向 企 三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拨 款 等 形 成 的财 产 。 具 体 到 本 案 中 , 涉 及 ” 既 到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 涉 及 到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投 资后 所 形 又 成 的 经 营 性 国有 资 产 。 我 们 认 为 , 管 畜 牧 站 收 益 能 否 满 不 足 日常 开 支 , 畜牧 站 的 资产 属 国有 资 产 无 疑 。 这 既 可 能 是 国 家 拨 给 , 可 能 是 在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却 有 国有 资 产 组 织 收 也 入 形 成 的 资 产 , 此 , 牧 站 对 实 体 的 投 资 应 属 于 国 有 资 因 畜
产 。但 整 个 经 济 实 体 并 非 国有 性 质 , 为 其 中还 有 个 人 出 因 资 的 参 与 , 且 王 某 个 人 与 畜 牧 站 的 出 资 也 未 分 清 , 实 并 故
可 以认 为经济实体 中即使有畜牧 站的投资 , 已 占很 小 的 也
比例 . 济 实 体 主 要 股 东 来 自于 个 人 , 王 某 之 后 对 经 济 经 故 实 体 资 产 的 处 理 主 要 基 于 其 大 股 东 的 地 位 . 其 在 畜 牧 站 与 的 职 务 已没 有 关 联 。故 我们 认 为 , 休 后 处 理 资 产 的 行 为 退 是 基 于 大 股 东 的 地 位 , 非 利 用 了畜 牧 站 站 长 职 务 。 而 三 、从 事 公 务 ” “ 的判 断 标 准 “ 事 公 务 ”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本 质 属 性 . 构 成 国家 从 是 是 工作 人员和界定 《 法 》 9 刑 第 3条 规 定 的 以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论
的主体 范围的 核心 因素 。所 谓“ 从事 公务 ” 指在 国家机 是
关、 国有 公 司 、 业 、 业 单 位 、 民 团体 、 会 团 体 中履 行 企 事 人 社
组织 、 领导 、 监督 、 管理等职务 的行为 。 一般而言 , 国家工作
人 员 从 事 公 务 的 时 间始 于 具 备 一 定 身 份 职 责 . 于退 休 离 终 职
。 而 , 践中, 然 实 由于 办理 退 休 手 续 和 工 作 的 实 际 交 接 完 成 均 需 要 一 定 的 时 间 , 而 导 致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在 达 到 法 定 从
体 的性 质 应 认定 为 有 国有 资 产 成 分 的混 合 经 济 组 织 。
二 、 某 处 置 经 济 实体 资 产 的 权 限 与 职 务 的 关 联 问 题 王
王 某 是 该 经 济 实 体 的发 起 人 和 经 营 者 , 实 体 日常 经 是 营 的 负 责 人 ,也 是 事 业 单 位 畜 牧 站 出 资 的 具 体 代 表 者 , 当 然 有 权 处 置 经 济 实 体 的 资 产 。 处 置 资 产 前 , 《 业 单 位 但 依 事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 办法》 中第 2 3条 :事 业 单 位 对 外 投 资 “ 收 益 以 及 利 用 国有 资 产 出 租 、 借 和 担 保 等 取 得 的收 入 应 出 当 纳入 单 位 预 算 , 一 核 算 , 一 管 理 。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统 统 国
退休年龄或 者符合退休 条件 的, 办理退休 手续与交接 工作 往 往交 叉进行 : 的是 先办理 退休 手续 后交接 工作 , 的 有 有
是先交接工 作后办理退休 手续 . 而交接工 作与办理退休 手
续 的 具 体 时 间及 其 所 用 时 间 长 短 , 地 、 单 位 , 至 不 同 各 各 甚 的 人 也 都 不 完 全 相 同 。 的 已办 理 退 休 手 续 但 未 实 际 交 出 有
外 。” 2 第 4条 :事业单 位 国有资 产处置 , “ 是指事 业单位 对
¥ 东省 烟 台市人 民检 察 院公 诉 处 处 长 , 学硕 士 [60 0 山 法 240 ]
工作 ,有的虽未办 理完退休 手续但 已实际交 出原有 工作 .
2 1 年第 1 00 1期 ( 经典案例 ) 总第 1 2 , 1 期
如果 一 律 以 退 休 时 间 为 准来 确 定 行 为 人 的主 体 资 格 , 可 就
行 使 职权 时 , 渎 职 行 为 , 成 犯 罪 的 。 照 刑 法 关 于 渎 职 有 构 依 罪 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的规 定 . 体 现 了摒 弃 身 份 论 . 即 以
“ 事 公 务 ” 为 认 定 国 家工 作 人 员 本 质 特 征 的 基 本 精 神 。 从 作
四 、 论 结
能导致有 的人虽 已退 休 . 但仍 享有 职权 , 其渎 职腐败 行 对
为不 负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而 有 的 人 虽 然 还 未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 已经 完 成 了工 作 交 接 , 际 没 有 相 应 的 职权 , 要 承 但 实 却 担 相 应 的 职 责 、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的 现 象 。 为 准 确 惩 罚 犯 负 罪防止放纵犯 罪的发生 . 同时 也 要 注 意 保 障 人 权 避 免 出 现 这 种 责 权 不 对 等 而 殃 及 无 辜 , 们 认 为 , 处 于 离 退 休 阶 我 对 段 的人 员 是 否 属 于 国家 工 作 人 员 的认 定 ,应 从 实 际 出发 , 从 单 纯 以身 份
本 身 来 判 断 主 体 性 质 的 标 准 转 变 为 以 职 权
和 职 责 为 主 . 顾 身 份 作 为 判 断 主 体 性 质 的 标 准 , 调 职 兼 强
我 们 认 为 , 某 退 休 后 变 卖 经 济 实 体 资 产 的 行 为 主 体 王 上 不 符 合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 因 前 文 已进 行 了 分 析 . 理 资 原 处 产 是 基 于 其 大 股 东 的 身 份 , 非 畜 牧 站 的 职 务 , 存 在 继 而 不 续 “ 事 公务 ” 从 的情 况 , 此 , 应 将 变 卖 资 产 的 行 为 在 主 因 不 体 上 认 定 为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其 行 为 不 应 认 定 为 贪 污 罪 。
综 上 , 某 的行 为 不 构 成 犯 罪 ,0 9年 其 处 置 经 济 实 王 20
权 和 职 责 对 于 主 体 性 质 的关 键 性 。具 体 而 言 , 以行 为 人 应
实 际 交 接 工 作 的 时 间 为 准 , 定 其 是 否 具 有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认
体 资 产 的 行 为 , 有 资 产 在 其 中 只 占极 小 部 分 , 便 造 成 国 即
畜 牧 站 资 产 流 失 , 可 依 财 政 部 《 业 单 位 国有 资 产 管 理 也 事
相 应 的 职 权 和 应 履 行 相 应 的 职 责 .确 定 其 行 为 是 否 属 于 “ 事 公 务 ”这 样 才 能 准 确 地 区分 罪 与 非 罪 。 0 2年 1 从 。 20 2月
暂行办法》 5 第 1条 的规 定 , 业 单 位 及 其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事
办法 , 自占有 、 用和处 分 国有资产 的 , 擅 使 依据 《 财政违 法
行为处 罚处分 条例 》 的规 定 进 行 处 罚 、 理 、 分 , 依 此 处 处 并 追讨流失财产 。
2 8日全 国人 大常 委会 《 于 ( 关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 九 第
章 渎 职 罪 主 体 适 用 问题 的解 释 》 “ 未 列 入 国 家 机 关 人 中 虽 员 编 制 但 在 国 家机 关 中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 代 表 国 家 机 关 在
圆
公职人 员退休后 变卖单位经济实体 的行 为如何处理
文 韩 哲 ◎
针对 王 某 行 为 定 性 分 歧 的核 心 问 题 . 文 从 以 下 三 个 本 角度进行论述 。
一
需 要 说 明 的是 . 案 中 经 济 实 体 买 地 和 修 建 门面 房 的 本 行 为 有 可 能 违 背 相 关 的 行 政 法 规 , 比 如 土 地 是 否 经 过 审
、
关 于 经 济 实 体 的 资 产 问题
批 , 屋 是 否 经 过 规 划 等 , 是 , 不 能 直 接 得 出 由违 法 行 房 但 还
为 取 得 的 财 产 也 完 全 违 法 , 而 否 定 其 大 部 分 属 于 国有 资 从 产 的结 论 。 在 国家 土地 、 划 等 行 政 机 关 没 有 作 出行 政 处 规
经 济 实 体 的 资 产 可 否 认 定 为 国 有 资 产 的关 键 在 于 经 济 实 体 资 金 的 来 源 及 其 性 质 。从 案 情 来 看 , 济 实 体创
办 经 资 金 来 源 , 有 兽 医 站 的 自有 资 产 , 有 兽 医 站 职 工 的 自 既 也
筹 资 金 . 有 兽 医 站 以 外 其 他 人 员 的 个 人 出 资 , 中 大 部 还 其
罚 ( 如 行 政 撤 销 或 者 拆 除 ) 前 , 屋 、 地 的 归 属 仍 然 比 之 房 土
属 于经 济 实 体 , 中 的 大 部 分 仍 然 属 于 国有 资 产 。 其 二 、 于 王 某 处 理 经 济 实 体 财 产 的 权 利 来 源 关 王 某 具 有 处 理 经 济 实 体 财 产 的 权 利 。 某 在 经 济 实 体 王 中具 有 特 殊 的 法 律 地 位 . 处 理 经 济 实 体 财 产 的 权 利 来 自 其 两 个 方 面 : 是 王 作 为 兽 医 站 法 人 代 表 监 管 国有 资 产 的保 一
分 是 兽 医 站 的 自有 资 产 。 在 此 意 义 上 , 医 站 按 其 出 资 比 兽 例 内对 经 济 实 体 所 有 的 固定 资 产 和 收 入 享 有 所 有 权 。 法 从 律 性 质 上 看 , 济 实 体 系 非 独 立 的 法 人 组 织 , 对 外 虽 然 经 其 以 乡兽 医站 名 义 进 行 经 营 . 其 资 金 并 非 全 部 来 源 于 乡 兽 但 医站 。 没 有 登 记 在 乡 兽 医 站 的名 下 。经 济 实 体 在 本 质 上 也 属 于 由 乡兽 医 站 参 与 的合 伙 型 联 营 组 织 , 兽 医 站 与 其 他 乡
值 增 值 : 是 王 本 人 作 为 合 伙 人 之 一 , 有 合 伙 人 的 各 项 二 具
权 利 。 针 对 前 一 法 律 地 位 , 主 要 通 过 分 红 行 为 来 维 护 乡 王
出资人之 间系民事 上 的合伙关 系 , 这是处理 整个案件 的关
键 。 当然 , 果 要 认 定 合 伙 关 系 必 须 依 据 出 资 协 议 的 内容 如 以及 合 伙 各 方 是 否 实 际 履 行 了该 出资 协议 。 果 根 据 出 资 如 协 议 和 案 件 事 实 能 够 认 定 合 伙 关 系 , 么 , 本 可 以 认 定 那 基 经 济 实 体 的 财 产 中属 于 合 伙 人 共 同 的 财 产 , 其 中 的 大 部 且
兽 医 站 的 正 常 开 资 和 退 休 工 资 : 对 后 一 地 位 。 本 人 是 针 王 作 为 合 伙 人 之 一 , 使 其 处 理 合 伙 财 产 的 权 利 。 王 某 作 为 行 乡兽 医站站长 . 自己 及 家 人 参 与 合 伙 确 有 不 妥 之 处 , 至 甚 可 能 违 背 国 家 相 关 行 政 法 律 的 规 定 , 些 违 法 甚 至 有 可 能 这 使 王 受 到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 当然 也 应 当考 虑 乡 兽 医站 经 营 的 实 际 困难 和 王 本 人 的 贡 献 ) ,但 这 些 违 法 或 不 妥 之 处 并
分应 当属于 国有资产 。
北 京 市 石景 山 区人 民检 察 院检 察 长 助 理 、 律政 策研 究 室 主任 , 学博 士 [ 0 0 3 法 法 10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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