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投资项目"未批先建"的成因及对策
【摘要】投资项目“未批先建”现象比比皆是。本文试图从现有投资体制、机制和管理等方面对其进行深度剖析,并从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健全投资监管体系等方面提出若干对策,为有效解决“未批先建”提供一些借鉴及参考。
【关键词】未批先建 投资项目 对策
随着2004年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颁布实施,传统的投资项目审批制度被现行的核准制与备案制所取代。核准项目事关国民经济命脉,承担这些项目的大多为国企。由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其流程不再经过审批制时期《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三个环节,而简化为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道环节。但现行旨在让渡决策主体、简化审批流程的政策在某种程度上适得其反, “未批先建”的现象反倒更加普遍。
一、“未批先建”产生的主要成因
(一)审批所涉衙门增多,程序繁冗。
审批制下,项目一旦获准便有了合法性,企业可据此到各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核准制需完成的报告批复环节简化至一项,但这仅是发改委的最终核准权不变,在向其提交申请报告前,必须拿到项目建设涉及投资管理、土地管理、环境管理等所有行政许可,一般都有数十项、上百项手续,发改委才予核准。项目要合法从审批制的三个环节变成了数十道甚至数百道环节。而且各环节中,相关部门与地方政府对项目的影响也由此增加,分管部门陆续出台各种审批规定和制度,任何部门都有理由予以搁置或叫停,甚至出现审批意见不一致和越权审查的情况。现实的核准制变成了不同部门的多次审批,手续更为繁冗。
导致的结果,一是一般核准制项目所需时间少则2~3年,多则5年以上。导致各投资主体为争夺未来的市场空间,“跑马圈地”、“跑马圈水”等“未批先建”现象时有发生。二是核准制度也让政府的各个部门增加了权力含金量,为权力寻租创造了条件,导致围绕行政许可权的腐败现象迅速蔓延。这与当前投资体制改革有很大关系。
(二)投资决策主体错乱,体制不顺。
核准制下,国家重点对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中项目建设所引发的外部性、公共性等问题进行审核,而将投资决策主体权利交付于市场,由企业投资者自己决策、负责实施,并承担市场风险,据此将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各负其责的决策机制。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站在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企业投资于规定范围的项目进行核准审查。然而实际并非如此。核准制以来,政府主管部门实质并未从投资决策主体的立场退出,且干预越来越隐蔽。究其因,核准制下,企业重视投资,忽略效益;而各级政府部门以审核者的角色,一面坐视投资主体拼抢项目,竞相公关,一面又疏于或拖延前期规划布局,无意间拉长核准流程,同时造成核准无据可循,缺乏透明度和规范性。政府部门之间的审批权限尚待明确,政府投资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程度有待提高。
(三)“路条”不具合法地位,名份尴尬。
为防止项目前期无序投资造成损失浪费,在发改委正式核准之前,对项目下达一个“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或通知,就是俗称的“路条”。有了“路条”,意味着有了与数十个部门申请开展前期工作的合法依据,更在无形间形成了挟持项目前期巨额国资投入的有利筹码,一旦有了“路条”,最终项目被核准仅是时间问题,也就不存在“未批先建”了。“路条”沿袭多年,在项目核准过程中已成为一道必经环节。然而,无论在任何正式文件上,都没有对路条的定义,也没有对其申请条件和程序提出要求,本身不具有合法地位。其后果,就算是与其他企业或地方出现纠纷,遇到违约现象,增加法律解决的难度,因为项目尚属“非法”身份,只是仅拥有一纸允许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而已。
(四)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无据可依。
我国投资体制实行核准制后,企业投资项目“未批先建”反倒更加普遍,根源在于我国法制化进程与投资体制改革精神不相匹配,各级政府行政许可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不高。加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缺乏硬性约束,系统完整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尚未建立,投资监管方式需要改进。
二、有效解决“未批先建”的若干对策
(一)科学界定审批和核准权限,规范政府投资管理行为。
一是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科学划分项目审批权限。政府投资应重点围绕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积极引导社会投资发挥作用。并以此为基础,合理划分项目审批权限,明确政府各部门在政府投资管理中的职责和地位。二是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合理确定政府核准范围,进一步下放核准权限。同时加强对企业为主体的投资备案管理,加强对企业投资备案工作的指导,防止备案形式化。三是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专家评议制度和公示制度,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方面,试行代建制。
(二)强化投资风险预警分析,健全投资监管体系。
一是加强投资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做好政府投资政策和措施之间的协调配合。二是进一步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制定工作,做到规划先行,统筹资源,合理布局。三是强化投资监管力度,完善投资项目从规划布局、前期工作、开工、建设、投产、后评价等全过程的跟踪机制,建立多部门的联动管理机制,强化投资监管,并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四是逐步建立、完善政府投资责任追究机制,权责相互统一。
(三)加强投资领域法制化建设,构建投资管理长效机制。
一是提高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规定的法律层次,按投资体制改革意图完善审批和核准权限范围;二是将投资项目审批中诸如“路条”一类的程序合法合规化;三是细化规范投资项目管理措施,多部门间的联动管理和监督机制制度化;四是建立并完善投资项目的问责和奖惩制度,明确法律责任,加强监督检查,提高政府投资管理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