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标准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规范
前言……………………………………………………………………………………………………… Ⅱ 引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1 5 服务要求…………………………………………………………………………………………… 2 6 仪器、设备和净化产品………………………………………………………………………… 3 7 施工…………………………………………………………………………………………………… 4 8 治理验收……………………………………………………………………………………………… 5 9 评估报告和跟踪服务………………………………………………………………………………… 5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合同范本……………………………………………… 6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服务流程………………………………………………………………………… 9 附录C(规范性附录) 治理方案表……………………………………………………………………… 10 附录D(规范性附录) 评估报告………………………………………………………………………… 11 附录E(资料性附录) 顾客意见反馈表………………………………………………………………… 12 参考文献……………………………………………………………………………………………… 13 目 次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南省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本标准委托湖南省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湖南东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峰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天行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长沙蚂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绿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三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湘测建筑环境分析检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镜亮、吴卫、李浪、袁峰、高爱华、周忠诚、李鹰、蔡震、陈开明、胡军。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李文荣、谭飞鸿、朱能武、郑隆、郭俊、金先锋、熊嘉鸣、刘席凯、李传俊、王军、杨涛臣、王雪伟、唐鸣。
引 言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室内环境污染净化治理已经成为一个新兴产业。净化治理由于现场污染的复杂性,对综合治理提出了更高的专业技术要求。为推广先进的净化治理技术, 维护市场的公平合理竞争,促进室内环境净化治理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结合运用了国内外室内环境污染净化治理服务的新技术,并在多年室内环境治理服务实践基础上,总结归纳我省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的经验,采纳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先进净化治理技术基础上进行编写。
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规范(以下简称“治理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要求、仪器设备与净化产品、施工、治理验收及评估报告和跟踪服务。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办公建筑物、商务建筑物等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其它建筑的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WS/T 396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民用建筑
指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办公楼、商务楼、学校、商场、酒店等。
3.2
民用建筑工程
指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结构工程和装修工程。包括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和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3.3
室内环境治理员
从事室内环境检测、污染评估和治理等工作的人员。
4 基本要求
4.1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相关标准的规定。
4.2 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原则。
4.3 应进行现场勘查、污染评估,并出具完整的治理方案。
4.4 治理服务人员(包括专业咨询人员、技术负责人、治理施工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等)宜经行业相关部门专业技术培训。
4.5 治理方开展服务应与委托方就室内环境治理服务事项达成协议,并签署《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合同》。会同范本参见附录A。
5.1 服务人员
5.1.1 咨询人员
治理服务企业,应有专业咨询工作人员。在接待顾客咨询服务时,应做详细的记录,并予以保存。
5.1.2 技术负责人
5.1.2.1 对室内环境的空气质量与存在的污染源作出判断和评价。
5.1.2.2 编写治理方案,可根据实际治理效果进行相应调整,并负责现场施工安全。
5.1.3 治理施工人员
按照治理方案根据不同环境、不同污染源选择合理的施工方法进行施工,并对治理效果进行自检。
5.1.4 质量管理人员
治理服务企业应有专业质量管理人员,其主要工作是:
a) 监督、控制、检查治理服务的质量;
b) 对治理服务的过程情况进行记录,并按标准流程进行核对;
c) 确认治理服务的结果,并整理相关文档。
5.2 客户接待
接待客户咨询时,应详细记录客户基本信息,并告知客户的服务流程。服务流程参见附录B 。
5.3 治理方案
5.3.1 污染源判定
5.3.1.1 治理方与委托方达成协议后,应通过现场勘察进行污染源判定,主要工作是:
a) 编制现场检测方案:
b) 确定检测点,检测污染物名称;
c) 预计测试时间、人员配备;
d) 使用测试仪进行测试,并填写测试记录。
5.3.1.2 进行污染源评估,并对现场勘察、测试记录等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提出治理方案。
5.3.2 主要内容
治理方案应结合委托方需求;主要内容包括:
a) 治理前污染情况;
b) 污染物来源;
c) 污染性质和治理项目;
d) 治理指标和执行标准;
e) 操作流程、操作工艺及重点部位;
f) 治理技术、设备及使用的药剂产品;
g) 新风系统。
5.3.3.1 主要治理污染物的质量标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主要治理污染质量标准
5.3.3.2 其他治理污染物按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应符合GB/T 18883的相关规定。
5.3.3.3 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应符合WS 396的规定。
5.3.3.4 新风系统参照《住宅新风系统技术导则》[2015] 的相关规定。
5.3.3.5 编写治理方案表(附录 C),并经委托方签字确认。
6 仪器、设备和净化产品
6.1 检测仪器
6.1.1 仪器名称
治理方应根据治理服务的需要配置检测装置,主要有但不限于:
a) 粒子计数器;
b) 甲醛检测仪;
c)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检测仪;
d) 苯检测仪等。
6.1.2 检定与校准
6.1.2.1 检测数据均应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
6.1.2.2 检测仪器应委托国家授权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出具检定证书,并在证书的有效期内使用。
6.1.2.3 新购买、使用中及修理后的检测仪器,应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检定/校准,并满足相应标准的技术要求。
6.2 施工设备
6.2.1 施工设备应按施工要求进行配置,并应提供以下信息:
a) 型号、规格;
b) 出厂合格证;
c) 作业指导书;
d) 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可接受的基本条件和预期的效果。
6.2.2 施工设备应按使用要求,定期保养维护。
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并提供以下信息:
a) 公司名称、地址、生产日期、有效期;
a) 产品名称、执行标准;
b) 使用方法、有效成份及用途;
c) 作业指导书;
d) 产品质量证明书;
e) 使用时的安全防控措施。
7 施工
7.1 一般要求
7.1.1 施工时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7.1.2 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噪音、振动、光辐射可能造成的危害。
7.1.3 查验施工治理设备、治理药剂产品及相关作业指导书。
7.1.4 应定期开展对治理服务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召开安全现场分析会。
7.2 安全要求
7.2.1 治理服务现场应设显著警示标志,表明该区域为事故易发场地及非施工人员禁区。
7.2.2 治理服务区内不应随意拉接电源、电线;不应有裸露电线。
7.2.3 现场应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施工用物料、化学品及危险品应分类有序摆放。
7.2.4 应制订防爆、防火、防毒和紧急救援预案。
7.2.5 治理服务人员施工时应穿全身装工作服,戴防腐蚀手套、鞋套、口罩、护目镜及配备计算机、温度计、表等相关物品。
7.3 施工准备
7.3.1 按治理方案要求,选定治理设备和治理药剂产品。
7.3.2 主要的施工工具是:
a) 固定设施保护用材(胶纸胶带、美纹纸、塑料、无纺布);
b) 喷涂器械(喷壶、喷涂机、喷枪、喷头、空压机、毛刷、过滤装置);
c) 清洁用具(抹布、清洁剂、吸尘器);
d) 辅助设施(加湿器、强制排风扇、照相机)。
7.4 流程
7.4.1 现场施工人员做好施工准备,非施工人员全部撤离现场。
7.4.2 对现场物品(家电等设施)采取保护措施。
7.4.3 对现场环境(门窗、中央空调送风口、厢柜、抽屉等)进行保护处理。
7.4.4 按操作流程、操作工艺、重点部位进行先后施工。
7.4.5 施工完成后拆除施工设施、清理现场,恢复治理前原貌。
7.4.6 施工人员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签发“客户告知书”。
8.1 一般要求
8.1.1 验收应在工程完工 7 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8.1.2 核查治理服务的文件、药剂产品、设备进场记录、施工文件等。
8.2 检验
8.2.1 治理服务验收项目按表1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进行。
8.2.2 采样时间、采样方法和仪器按GB/T 18883相关规定。
8.2.3 各种参数的检验方法按GB/T 18883相关规定。
8.3 判定
8.3.1 当验收符合本标准8.2的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
8.3.2 当有一项不符合验收要求时,则判定为不合格。
8.3.3 判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整改后进行复检,直至符合验收要求。
8.4 合格评定
合格评定可采用治理方声明、委托方认定或第三方认证的形式进行。
9 评估报告和跟踪服务
9.1 评估报告
治理方应对治理服务整个过程出具治理服务评估报告(见附录 D) 。
9.2 跟踪服务
9.2.1 治理方应对客户进行回访复查。
9.2.2 应以发放意见反馈表(见附录 E)的形式收集客户意见,了解客户对治理服务质量的满意程度。
9.2.3 治理方应根据回访复查和客户意见反馈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合同范本
A.1 《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合同范本》如下所示。
委托方(甲方):
治理方(乙方):
乙方开户行:
乙方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概况
(一)治理标的物类别(请在选择项中打“√”):
□商务办公楼(室)
(二)治理施工地点:
市 区(县)
(三)治理前污染情况及物品使用情况描述(请在选择项中打“√”):
1.治理前是否通过检测:□ 是 □ 否
2.治理前检测机构(全称):
3.治理前超标点检测结果(摘要): 4.治理产品名称 。
5.乙方治理前甲方物品有无损坏:
(四)治理项目:
1.甲醛、苯、甲苯、二甲苯;
2.其他
第二条 治理施工期限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条 验收
(一)验收标准:治理竣工后 日后按照国家标准:
□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其他 的要求进行验收。
(二)验收方式(请在选择项中打“√”):
□ 家庭 □ 医院 □ 厂房 □ 酒店 □ 学校 □ 公共场所 □ 公共建筑 □ 汽车 □ 其他
□ 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验收,检测单位: 。 (三)验收结果(请在选择项中打“√”):
□ 检测结果完全达到国家标准,并保证 年内不反弹。
□ 检测结果接近国家标准(具体约定值: )。 (四)甲方在委托第三方检测前必须提前通知乙方来现场共同关闭门窗,开启环境温度调节设备。 (五)如甲方委托第三方检测,检测合格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如检测不合格,不合格项目的检测
费由乙方承担。
(六)因为环境温度不在本次治理方案内,所以第三方检测如采用GB/T18883-2002标准验收时,
甲方必须自行解决环境温度问题,环境温度必须达到国家标准GB/T18883-2002的相关要求: 1、夏季打开空调设备:22—28℃ ;冬季打开采暖设备:16---24℃,否则第三方检测结果
无效。
2、第三方检测前甲方必须提前通知乙方,由甲乙双方共同关闭被检测房间门窗,确保关闭
时间为12小时。
(七)第三方检测单位要求:
如约定第三方检测单位验收时,检测单位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局CMA计量认证,否则属于
无效检测,检测结果不予认同。
第四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本合同价款按 元/平方米,施工面积为 平方米; 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二)支付方式(请在选择项中打“√”): □ 家庭 治理结束后当日内一次性付清。
□ 工程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定金人民币 元,待治理工程验收合格
后 日内付清余款,定金抵做价款或返还。
□ 其他 。 (三)结算方式(请在选择项中打“√”):
□ 支票 □ 转帐 □ 现金 □ 不含税 □ 含税 □ 其他: 。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当确保治理施工场所的供水、供电正常,提前清理好现场垃圾等,保证乙方可以一次
性施工完毕。
(二)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治理施工的工艺及操作要求,不擅自改变治理施工场所的密闭或通风
状态;不擅自变动治理施工场所内的固定及移动设备。
(三)甲方应当妥善保护乙方放置的治理设备,不挪作他用,不擅自移位、变更用途、关闭或启动
电源。
(四)甲方应当确保检测验收时室内空间物的名称、数量与治理施工时的实际情况相一致。 (五)乙方合法拥有室内环境治理施工的相关证明文件。治理施工人员应当持有治理上岗证。 (六)乙方应当使用质量合格的治理产品,并向甲方出示该治理产品的合法检测报告。 (七)乙方应当文明、安全施工,不损坏甲方治理施工场所内的固定装修、固定及移动设备。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价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未支付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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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乙方赔偿。如治理延期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治理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必须重新免费治理施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如无法达
到约定标准,乙方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检测不合格房间的治理费用。 (四)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设备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因乙方施工造成甲方物品损坏的,由乙方予以赔偿。
(六)其他违约责任: 。 第七条 其他约定
(一)售后服务: 。
(二)其他: 。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一)本合同由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湖南省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统一制定,如出现任何争议可
以向湖南省室内环境净化行业消费者投诉站进行投诉(投诉电话:0731-84912315)。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签 订 时 间: 签 订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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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服务流程
B.1 服务流程
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流程如图 B.1所示。
图B.1 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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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治理方案表
C.1 治理方案表
治理方案表见表 C.1。
表 C.1 治理方案表
技术负责人: 日期: 治理施工人员: 日期:
10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评估报告
D.1 评估报告
表D.1 评估报告
11
附录E (资料性附录) 顾客意见反馈表
E.1 顾客意见反馈表
顾客意见反馈表见表 E.1。
表 E.1 顾客意见反馈表
技术负责人: 日期: 质量管理员: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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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80 号 [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国发 [1987] 24 号 [4] 《住宅新风系统技术导则》[201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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