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管理承诺书
镇卫监字[2012]40号
关于印发《放射卫生管理承诺书
(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
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
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我所起草了《放射卫生管理承诺书(征求意见
稿)》,现予印发,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2年6月20
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所。
联系人:镇江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 朱月霞 朱志勇
电话、传真:0511-85111172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镇江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邮编:212003
附件:《放射卫生管理承诺书(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放射 卫生管理 承诺书 通知
抄送: 省卫生监督所,市卫生局。
镇江市卫生监督所办公室 2012年5月22日
下 蜀 中 心 卫 生 院
放 射 卫 生 管 理 承 诺 书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向您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设置的科室 (科室)为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工作。指定(姓名)为专门或兼职负责本单位的放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
二、依法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在许可项目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三、建立健全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公示,一旦发生事故,将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四、定期对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和应急响应等知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五、实施放射诊疗前,应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对育龄妇女腹部或盆骨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 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孕妇勿检。
六、在受检者接受放射诊疗时,必须对其临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保护,尽量减少受检者的X 线照射量,免受X 线损伤。
七、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八、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和个人剂量档案。上岗时配戴个人剂量计。
九、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
十、放射性同位素单独存放,不能与易燃、易爆、易腐蚀等物品混存。确保贮存场所具有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泄漏的安全措施。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及时进行登记、检查,确保账物相符。
十一、我单位承诺认真履行上述责任,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承担法律法规责任。
单位(公章) 负责人:
201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