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吏部条法]考略
宋《吏部条法》考略
刘笃才X
内容提要:本文考察了《吏部条法》与两宋有关立法的关系及自身的结构特点,认为宋代官吏使用与管理方面的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形成了繁简并用的局面,《吏部条法》已具备了法典的性质。
关键词《吏部条法》: 法律史 南宋法律
《吏部条法》是南宋的一部法典。其内容包括差注、奏辟、考任、关升、磨勘等门类,都属于官吏任用与管理方面的规定。《吏部条法》原书已佚,现在尚可看见的是收入《永乐大典》的那部分。关于这一版本,近人罗振玉在《吏部条法》残卷(
吉石本)后跋曰“:考《宋史・艺文志三》‘刑法类’载《淳熙吏部条法总类》四十卷《、嘉定编修吏部条法总类》五十卷,当即是书。然此二残卷中已有宝庆、淳 、景定年号,则非淳熙、嘉定二书,乃景定以后续修者。”此说为今人所本。其说虽大致不错,然而我们如果仅仅停留在前人这一认识上,却是很不够的,有必要做进一步考察。
一《、吏部条法》是宋代职官立法发展的成果
宋代吏部是主管人事行政的机关,设四个郎中主持尚书左选、右选、侍郎左选、右选,分别负责任用非敕授的文官和非宣授的武官,号称“吏部四选”,加上司勋、司封、考功三司,总谓“七司”。据《宋史・艺文志》,宋代的人事行政法典计有以下数种:
(1)《吏部四选敕令格式》一部,元 初,卷亡。
〔1〕(2)《绍兴重修吏部敕令格式并通用格式》一百二卷,朱胜非等撰。
(3)《绍兴参附尚书吏部敕令格式》七十卷,陈康伯等撰。
〔2〕(4)《淳熙重修吏部左选敕令格式申明》三百卷,龚茂良等撰。
X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
〔1〕《宋史・选举志》称此书为《吏部七司敕令格式》。另据《宋史・朱胜非传》,该书为一百八十卷。
〔2〕龚茂良等所纂书,据《宋会要辑稿》卷19028,又名为《淳熙重修尚书吏部敕令格式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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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淳熙吏部条法总类》四十卷,淳熙二年,敕令所编。
(6)《开禧重修吏部七司敕令格式申明》三百二十三卷,开禧元年上。
(7)《嘉定编修吏部条法总类》五十卷,嘉定中诏修。
(7)其中,(5)《淳熙吏部条法总类》、《嘉定编修吏部条法总类》两种,诚如罗振玉氏言,与本
文考察对象《吏部条法》一书关系密切;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它诸书就与之毫无关系。有材料证明这两本书恰恰由其它诸书发展而来。详言之,(5)《淳熙吏部条法总类》乃是在(4)《淳熙重修吏部左选敕令格式申明》的基础上编成,而(7)《嘉定编修吏部条法总类》则是在(6)《开禧编修吏部七司敕令格式申明》的基础上编成的。不仅如此,上列书中唯一一部北宋行政立法(1)《吏
(3)、(4)、(5)、(6)、(7)六种南宋立法的渊部四选敕令格式》在一定意义上还可以说是第(2)、
源。
为了说明上述论点,需要对南宋有关立法做一全面的梳理。
首先,南宋的人事行政法典与北宋有直接的继承关系。《宋史》在谈及朱胜非撰《绍兴重修吏部敕令格式》一书时说“:自渡江后,文籍散佚,会广东转运司以所录元丰、元 吏部法来上,
〔4〕乃以省记旧法及续降指挥详定而成此书。”此处所言“元丰、元 吏部法”指的就是北宋立
法。上述《吏部四选敕令格式》无疑包括其中。按:北宋人事行政立法非仅此一种。据《宋会要辑稿》的记载《吏部四选敕令格式》,系修订于哲宗元 元年三月。元 二年八月还曾诏立《司封考功格式》。绍圣三年七月,又应吏部所请,诏将有关“八路四选”的条法,在“熙宁、元丰旧条
〔5〕并绍圣新制”的基础上,由“吏部四选同共编修”“条具成书”。此皆所谓“元丰、元 吏部
法”。对于《绍兴重修吏部敕令格式》一书的产生经过《宋会要辑稿》,说得更为详细“:先是建炎四年八月一日臣僚言,渡江以来,官司文籍散亡,无从稽考。乃有司省记之说,未免以私意增损出入。乞下省部诸司,各令合干吏人将所省记条例,攒类成册,奏闻施行。诏令六曹百司疾速条具申尚书省。绍兴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又诏《吏部条法》,最为急务,令敕令所限一月先次镂版。续诏以广东转运司录到元丰、元 《吏部条法》与吏部七司省记,到元丰崇宁看详、政和重修格式及天圣七年以后案例,至绍兴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续降指挥条册参酌修立,依限颁降。时礼部尚书洪拟、兵部侍郎章谊为详定官———相继修到尚书左右、侍左右、司勋、司封、考功条,而敕令所切言,前项条法虽已申纳尚书省,缘“七司条法”所系非轻,自来凡有成书,并经圣览方始
〔6〕颁行。诏令缮写投进。”由此可见,南宋初期修订的人事行政立法是直接采用了北宋的同
类立法。
其次,南宋的几部“吏部七司法”存在着一以贯之的关系,具有很强的连续性。所谓“吏部七司法”,如时人所言“,盖尚左、尚右、侍左、侍右、司勋、司封、考功通用之条令”。前引《宋史・
(2)、(3)、(4)、(6)皆是也。(1)与(2)的关系上已言及,(2)、(3)与(4)的关系艺文志》中的(1)、
也是一脉相承。按,绍兴年间修订的吏部七司法凡三部,第一部即(2)《绍兴重修吏部敕令格式》,系朱胜非等撰,简称“吏部七司法”;第二部以《绍兴看详编类吏部续降》为名,系秦桧等撰,
〔3〕《宋史・选举志》说《吏部条法总类》为礼部尚书蔡氵光编,而据《宋会要辑稿》卷19028《吏部条法总类》,四十卷乃(淳
熙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参知政事龚茂良等上。按此《吏部条法总类》,虽是敕令所所编,主持其事者必有其人,究竟是蔡氵光还是龚茂良,待考。
〔4〕《宋史》卷158《选举》,四。
〔5〕以上均见《宋会要辑稿》卷19027《刑法一》,。
〔6〕《宋会要辑稿》卷19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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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艺文志》未载,简称“新吏部七司续降”;第三部即(3)《绍兴参附尚书吏部敕令格式》,系陈康伯等撰,简称“参附吏部七司法”。《淳熙吏部七司法》即(4)《淳熙重修尚书吏部敕令格式申明》,则是在以上三书的基础上修成的。史载“:(淳熙)二年十二月四日,参知政事龚茂良等上《吏部七司法》三百卷,诏以《淳熙重修尚书吏部敕令格式申明》为名。先是乾道五年三月,吏部侍郎周言,吏部七司条令自绍兴以来凡三经修纂,起于天圣七年以后至绍兴三年七月终成书,目(名?)曰《吏部七司法》;自建炎二年八月至绍兴十五年六月终成书,目(名?)曰《新吏部七司续降》;自绍兴三年四月(至)三十年七月成书,目(名?)曰《参附吏部七司法》。上件条令,卷册浩繁。又自绍兴三十年以后,更有隆兴弊事指挥及节次申明续降,散浸于各司之间,乞委六部主管架阁库官置局,依仿旧书,每事编类成门,———候敕令所修敕令毕日,取吏部七司以(已)成三书,及今来架阁库官编类绍兴三十年以后指挥续降,重行删修,共成一书。诏从其请。至
〔7〕是来上。”这段话十分清楚地说明了三书的关系。
第三《吏部条法总类》,是在吏部七司法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的。据上引同书记载,先是淳熙二年十一月有诏“:敕令所将吏部见行改官、奏荐、磨勘、差注等条法指挥分明编类,别删投进。若一条该载二事以上,即随门类厘析具入,仍冠以吏部条法总类为名。”至三年三月五日,详定官蔡氵光等言“:除将吏部见行引用条法指挥分类各就门目外,其间有止是吏部具钞状体式之类,
(同上)由此可以看出吏部及内有将来引用条件,并已于法册内尽行该载,乞今更不重行编类。”
条法总类对吏部七司法的改编方针,一是打破按七司编排的体例,按内容门类重编;二是将一个条文涉及两项内容的分开,分别编入不同的部分;三是删除吏部内部应用的公文程式。后人追述说“:吏部七司法———自绍兴三年迄淳熙二年,凡四经修篡,订正去取,纤悉备尽。孝宗皇
(同上书)这对帝尚虑条章泛滥,不便观览。复诏大臣分门编类。”《吏部条法总类》的编辑意图
说的很清楚。事实上,吏部条法比较吏部七司法确实是条章简明便于观览。
淳熙以后,形成了吏部七司法和吏部条法总类双修并行的格局,开禧元年五月陈自强等完成《开禧重修吏部七司敕令格式申明》;在此基础上,修成《嘉定吏部条法总类》。关于后者《文,献通考》谓“:嘉定中,以开禧重修七司法并庆元海行法、在京通用法、大宗正法参定,凡改正四
〔8〕百余条,视淳熙总类增多十卷,七年二月颁行。”
总而言之,宋代的人事行政立法曾经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由缺而全的过程,终于形成了繁简并行的局面。具体地说,北宋初期为“无”,至天圣年间始“有”;元 时吏部四选与司勋考
(三百卷),吏部条法总类为功分修是“缺”,至吏部七司法出现为“全”;吏部七司法是“繁”“简”
(四十卷与五十卷)。从无到有,由缺而全,反映了宋代人事行政立法的发展,而删繁就简、繁简并行则反映了立法思想与技术的进步。
二《、吏部条法》的结构特点与成就
《吏部条法》由吏部七司法改造而来,主要区别是内容编排方式不同。为了说明其特点,先说吏部七司法是如何编排的。
据《宋会要辑稿》的记述,陈康伯等编的《绍兴参附尚书吏部敕令格式》包括尚书左选令二〔7〕《宋会要辑稿》卷19028。
〔8〕《文献通考》卷203《经籍》,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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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吏部条法》考略
卷、格二卷、式一卷、申明一卷、目录三卷,尚书右选令二卷、格二卷、式一卷、申明二卷、目录三卷,侍郎左选令二卷、格一卷、申明一卷、目录三卷,侍郎右选令二卷、格二卷、式一卷、申明二卷、目录三卷,尚书侍郎左右选通用敕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申明二卷、目录一卷,司封敕一卷、令一卷、格一卷、申明一卷、目录一卷,司勋敕一卷、令一卷、格一卷、申明一卷、目录一
〔9〕卷,考功敕一卷、目录一卷,改官申明一卷,修书指挥一卷,厘析八卷。从这一记述可以看
出,其编排方法是,以吏部七司将全书分为几大部分,每一部分各依次编列其所适用的敕令格式申明及目录。略如下表:顺序与
分类
敕
令
格
式
申明
目录1.尚书2.尚书3.侍郎4.侍郎5.四选左选右选左选令2卷格1卷申明目录
右选通用6.司封7.司勋8.考功其它改官申明一卷修书指挥一卷厘析八卷令2卷令2卷格2卷格2卷式1卷式1卷申明申明目录目录敕1卷敕1卷令2卷令2卷令1卷格2卷格1卷格1卷式1卷式1卷申明申明申明目录目录目录敕1卷令1卷格1卷申明目录敕1卷目录 《吏部条法总类》不同于吏部七司法的编纂体例,它是以法律所规制的事项分类。据现存
(2)奏辟门、(3)考任门、(4)宫的《吏部条法》一书,其编纂体例是,全书分为九“门”:(1)差注门、
(5)印纸门、(6)荐举门、(7)关升门、(8)改官门、(9)磨勘门。其中,第(2)至(9)不分观庙门、
卷,(1)差注门由于内容较多,下又分为六部分,每一部分分项列相关的敕令格式申明。为便于了解,现将笔者整理的《吏部条法》简目表示列下:
《永乐大典》卷次及《吏卷首部条法》门类
1)卷14620差注门一
2)卷14621差注门二
3)卷14622差注门三
4)卷14623差注门四
5)卷14624差注门五敕令格式申明分类目录总法知州 通判 签判 军使 教授 知县、县令 县令、县丞 县丞 职官兵官 属官 监当 簿尉 使臣(缺)总法撮要差注撮要差注撮要(缺)
差注门六
6)卷14625 奏辟门差注撮要差注撮要奏辟撮要材武 移注附从军 功赏 升带 离军添差 亲嫌奏辟 定差附
〔9〕《宋会要辑稿》卷19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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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2001年第1期7)卷14626 考任门
宫观
印纸门庙门考任撮要宫观撮要印纸门撮要
荐举撮要文武臣通用 文臣 武臣 宗室文臣 武臣 宗室 文武臣通用 离军(不分目)(不分目)8)卷14627荐举门
9)卷14628 关升门
改官门
10)卷14629 磨勘门文武臣通用 承务郎以上 选人 武臣资序 服关升撮要色资序服色撮要考第改官 酬赏改官 致仕改官 致仕拟官 改改官撮要官通用 升改 循改磨勘撮要文武臣通用 文臣 武臣 大使臣 小使臣 从上表可以看出《吏部条法》,在编纂体例上有如下三个特点:其一,不是按行政执法部门分类编列相关的敕令格式,而是按事项的性质分类编列,这就不仅便于执法者掌握法律,而且便于一切与之相关的人查阅法律。其二,每一门之卷首都有“撮要”,将门内后列所有敕令格式的内容归纳整理删节摘要。这实际上是对原有的法律条文的加工,这中间包括相似条文的合并、不一致条文的协调、相互冲突条文的取舍以及对法律条文按照事物内在逻辑排列顺序等工作。“撮要”比敕令格式更具备法律的一般性特征。其三,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差注门专设总法和总法撮要,其内容是关于差注方面的通则,相对于具体的法律条文,总法具有更抽象的总则性质。总之,如果说吏部七司法还仅仅是一部法律汇编的话《吏部条法》,则更具备法典的性质。
《淳熙吏部条法总类》在宋代立法史上确实是一个创举。《宋史・刑法志》在评论《淳熙条法事类》时说“:帝(指宋孝宗)复以其书(按指《淳熙敕令格式》散漫,用法之际,官不暇遍阅,吏因得以容奸。令敕令所分门编为一书,名曰《淳熙条法事类》,前此法令之所未有也。”其实“,前此法令之所未有”的创举并不是《淳熙条法事类》,而是《淳熙吏部条法总类》。因为前者是“体仿”后者而编成的,证据见诸《宋会要辑稿》“:先是淳熙六年二月十六日,都省言,海行新法凡五千余条,检阅之际,难以备见。诏敕令所将见行敕令格式申明体仿《吏部七司条法总类》随事分门
〔10〕修纂,别为一书。若数事共条,即随门厘入,仍冠以《淳熙条法事类》为名。”文中的《吏部七
司条法总类》即《淳熙吏部条法总类》一书的异名。由此可见《淳熙条法事类》是效仿《淳熙吏部条法总类》而来。在这里,似有必要对“吏部条法”和“条法事类”两种性质不同的书做一比较说明。简单的说“,吏部条法”是吏部一司之法,是在“吏部七司法”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的;而“条法事类”是整个政府之法,是在所有敕令格式汇编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的。这种敕令格式汇编产生更早。《元丰修正敕令格式》大概是北宋时期此类文献的第一部。嗣后,有《元 详定敕令格式》《、绍兴敕令格式》《、乾道敕令格式》《、淳熙敕令格式》《、庆元敕令格式》《、淳 敕令格式》相继问世。上述《淳熙条法事类》就是在《淳熙敕令格式》基础上编成的第一部“条法事类”。其后,则有《嘉泰条法事类》《、淳 条法事类》。据考《嘉泰条法事类》就是至今仍有书传世的《庆元条法事类》。“吏部七司法”则属于“一司”的敕令格式汇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有“吏部条法”的编成。此四
〔10〕《宋会要辑稿》卷19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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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吏部条法》考略
者的区别及两宋的此类立法情况可表示如下:年代与分类
神宗元丰年间
哲宗元 年间敕令格式汇编元丰修正敕令格式元 详定敕令格
式条法事类吏部七司法吏部条法吏部四选敕令格式
组兴重修吏部敕
令格式
绍兴参附尚书吏
部敕令格式高宗绍兴年间绍兴敕令格式
孝宗乾道年间
孝宗淳熙年间
宁宗庆元年间
宁宗嘉泰年间乾道敕令格式淳熙敕令格式庆元敕令格式嘉泰条法事类(即庆元条法事
类)
开禧重修吏部七
司敕令格式申明
嘉定吏部条法总
类
淳 敕令格式淳 条法事类淳熙条法事类淳熙重修史部左选敕令格式申明淳熙吏部条法总类宁宗开禧年间宁宗嘉定年间理宗淳 年间
如上所述《淳熙条法事类》,是仿效《淳熙吏部条法总类》而来。所以“,吏部条法”这种形式是法律编纂史上的首创,而条法事类这种形式则是对前者的模仿。如果我们把现存的《庆元条
(永乐大典本)加以比较,应该说模仿得并不成功。单举分目为例。法事类》与《吏部条法》《庆
元条法事类》中,与《吏部条法》一书内容大体相当的是“选举门”,其分目为:荐举总法、改官关
)。升、升陟、文学注官、十科、举武臣、试刑法、试武艺、试换官资、举辟(磨勘升改则在“职制门”
与《吏部条法》的分目比较,无论是名目自身内涵外延的严密方面,还是分目之间的界限清晰程度方面,都大为逊色。这也能够反衬出《吏部条法》的立法成就。
三、两个有待进一步考定的问题
关于现存《吏部条法》的成书年代,罗振玉氏推定为景定以后《中国历史大词典》,进一步推定为景定四年以后,根据是《吏部条法》中收有景定四年的法令。从逻辑上说,这是不证自明的真理,因而也是难以反驳的。不过,南宋在景定四年之后,治象日衰,亡国在即,已难有余暇立法定制。历史上既无记载,情势间也似无可能,这就不能不令人怀疑上述结论。而象《吏部条法》这样的书,各个版本之间有很强的连续性,每次大修都要以此前的书为蓝本,而承用此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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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本也不妨做一些小小的改动。因此,对于上面的结论,还有进一步考订的余地。
对于考证现存《吏部条法》成书年代这一问题“,淳 ”这个年号具有关键的意义。现存《吏部条法》各个门类之下,各种法条的排列顺序是,敕排列最前,其次是令,再其次是格,最后是申明。值得注意的是,令与格都以七司为目,分别标明“尚书左选令”、“尚书右选令”、“尚书左右选通用令”或“侍郎左选令”“、侍郎右选令”、“侍郎左右选通用令”,乃至“尚书侍郎左右选通用令”等等。格大抵也如此。只有申明在各目之下,每条皆标明其形成年代(以年号为标识),而且绝大多数申明以形成年代的先后为序加以排列。令格下的各条没有年号的标识,这是贯彻全书的通例。只有一个例外,那就是“淳 令”与“淳 格”的存在。核查全书“淳 令”,凡12条“,淳 格”凡2条,此外还有2条“淳 申明”。这无疑意味着“淳 ”这一年号对该书编撰者具有特殊的意义。此其一。
其二“,淳 令”排列的位置,一般是在诸司“令”后。例如,考任门的“文武臣通用”下“令”的排列顺次是:尚书侍郎左右选考功通用令、尚书侍郎左右选通用令、尚书侍郎右选通用令、尚书考功令、侍郎左选尚书考功通用令,最后是淳 令。荐举门的“令”排列顺序是:尚书侍郎左右选通用令、尚书侍郎左右选考功通用令、尚书考功令、侍郎左选令、侍郎右选令、尚书考功令,
〔11〕最后是淳 令。这可能是由于淳 令的形成时间距离编纂者年代较近的缘故。
其三,大多数“淳 令”的内容被概括在“撮要”之中。例如,吏部十三的一条“淳 令”“:诸命官因事被对移者,不理为考。即已被对移而无实状者,听通理。”在“撮要”中被概括为“:应命官因事被对移者,不理为任。即已被对移而无实状者,听通理为任。”又如,吏部十四的“淳 令”中的一条“:诸前宰相、执政官、岁举改官升陟者,不以内外。虽非本辖而在任者,听举。若见任又应举者,数外别举。”在“撮要”中被概括为“:应前宰相、执政官、岁举改官升陟者,不以内外。虽非本辖而在任者,听举。若见任又应举者,数外别举。”再如,吏部十五中的一条“淳 令”“:诸品官服紫、绯皆佩鱼,品未至而赐服若借者,于衙内带赐及借。”在“撮要”中被概括为:
〔12〕“应品官服紫、绯皆佩鱼,品未至而赐服若借者,于衙内带赐及借。”上述三条,只有个别字
有改动,是最明显的证据。此外“,淳 申明”的内容也被概括为“撮要”中,例如“荐举门”中的
〔13〕荐举撮要“:应荐举升奏状并限半年内到进奏院,其出限者不在收使”就采自“淳 申明”。
我们前面说过,吏部条法每门卷首的“撮要”是对原有法律条文的加工整理,其间分合去取是编纂者的主要工作。“淳 令”被概括在“撮要”之中,说明它是作为编纂素材为编纂者采用,而不是单纯的收入。
由此,现存的《吏部条法》也许可以推测为是淳 年间编成的。这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该书将“淳 令”做上述特殊处理,既概括于“撮要”之中,又不混同在诸令之间。宋理宗淳 年间曾编纂《淳 敕令格式》和《淳 条法事类》,这是南宋最后两部法典。现存的《吏部条法》或许就编定于这一时期。它以《嘉定吏部条法总类》为底本,采纳《淳 敕令格式》中的“令文”增修而成。那么,如何解释“永乐大典”本有淳 之后景定年间的法令条文呢?是否可以这样解释“:永乐大典”本收的是景定年间的本子,但是这个本子编定于淳 年间而非景定年间,景定年间所做的,只是在淳 年间编定的本子上加入了景定时期的“申明”而已。这个推测也许不
〔11〕分见《永乐大典》卷14626与14627,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12〕分见《永乐大典》卷14627与14628。
〔13〕见《永乐大典》卷1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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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希望看到更合理的解释。
(永乐大典》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在这里讨论。这就是现存的《吏部条法》《本)残缺哪些内
容?首先必须消除一个误解。由于《永乐大典》卷14620标示的是“吏部七”,容易引起人们误以为《吏部条法》卷一至卷六已经遗失。实际的情况是《永乐大典》,在“暮”韵之下“六部”,之中,共收书名中有“吏部”字样的书计33卷,其编目是从卷14614吏部一至卷14646吏部三十三(见《永乐大典目录》卷三十四)《吏部条法》,只是“吏部”书中的一种“,吏部”并不是从头到尾仅收《吏部条法》这一部著作。《吏部条法》的编目为卷14620吏部七至卷14629吏部十六,计
〔14〕十卷,检阅本文所引《吏部条法》的目录,也可以看出该书的内容已涵盖了吏部的全部工作。
引起我们疑惑的是《永乐大典》卷14623吏部十,从目录上看,这一卷已经遗失,应无异议,但仔细阅读卷14622结尾与卷14624的开头,吏部九与吏部十一之间,内容却相互衔接,十分紧密,竟令人找不出任何脱节之处,真是奇怪。《永乐大典》卷14622吏部九最后一部分是关于小使臣差注的法律规定,而卷14624吏部十一开头讲的是关于材武人差注的法律规定。小使臣是最低级别的军官,而材武人则是取得了担任最低级别军官的资格者,在这两者之间似乎不存在其它任何中间级别。那么,是不是卷14624吏部十一所标数码有误?中华书局影印《永乐大典》的前言曾指出该书个别卷册存在卷首与中缝将卷数写错的情况,但那毕竟属于极其特殊的情况,没有其它有力的证据,恐很难轻易下类似结论。这个问题尚盼有新的材料发现可供进一步考定。
Abstract:TheauthorexaminestherelationbetweenLiMinistry’sRegulationofOfficersandtheotherlawsinSongDynasty,andanalysestheinternalstructureoftheregulation.Thearticlethinksthattheregulationsandlaws,whichfocusoncontrollingofficersinSongDynasty,developthemselvesgradually.Theauthoralsothinksthisregulationisacode.
〔14〕据《宋会要辑稿》卷19028“有诏敕令所将吏部见行改官、奏荐、磨勘、差注等条法指挥分明编类别删投进”,而《吏
(永乐大典本)开篇就是差注门,往下各卷卷首按顺序为奏辟、部条法》考任、荐举、关升、磨勘,人们会认为缺少的
是“改官”这部分。然而认真检阅吏部条法正文,会发现“改官门”排在卷14628关升门之后,并未遗失。参见本文内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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