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政策打破民间投资"玻璃门"
民间资本在北京将获得更多令人激动的投资机遇。目前出台的《北京市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5章22条具体实施意见中,展现给民间资本很多诱人的投资机遇。北京市发改委副主任宋宇对《意见》的核心内容进行了解读。
谈到《意见》出台的背景,宋宇说,201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并于其后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作为地方配套措施,北京市日前出台《意见》,以更好地贯彻落实上述两个文件。
宋宇说,民间投资泛指民营经济所涵盖的各类主体的投资,具体包括个体投资、私营企业投资、私有资本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以及集体企业投资。统计口径为非国有内资投资。今年1到2月,北京市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比重达到59.6%,同比增长21.3%。目前北京市民营企业已经占据了半壁江山,本市民间投资多集中于房地产开发、生产性服务业等领域。民营企业投资活力的释放,无疑将给北京市经济增长带来新的动力。
宋字说,民间投资虽然在促进经济增长、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在一些投资领域存在着进入门槛高、融资困难、经营场所和生产设施获取难等“三难”问题,困扰民营企业发展。而《意见》的出台,意在打破制约民间投资进入的“玻璃门”、“弹簧门”,使社会投资领域更多向民间投资开放,给民间资本以更公平的待遇,更好激发经济活力。
《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的领域都是民间资本渴望进入,但既往因进入门槛等问题而无法顺利进人的领域。打破民间投资进入的“玻璃门”,将给民间投资带来更多机遇。
宋宇说,《意见》有几个鲜明特点:一是结合首都经济特点和方向,提出了具体贯彻落实意见;二是对不同投资主体按照“非禁即入、平等待遇”原则,对相关优惠政策、政府支持措施合理移植,扩大各项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三是对各领域民间投资可参与的重点功能区的开发建设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体现更强的操作性和导向性。
在《意见》中,政策明确了鼓励民间投资重点进入和发展的领域。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重点包括医疗卫生事业、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社会福利事业、体育和旅游产业、文化创意产业五大方面。就医、上学、养老既关涉民生,又关联投资,而体育、旅游、文化等产业的发展,不仅是拉动经济增长的有生力量,更是直接提高生存和生活质量。这些领域不仅是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重要节点领域,更是民间投资渴望进入的领域,亦是民间投资可以大展身手,大有作为的领域。
在这5个方面,《意见》提出很多有力度举措。在对这5个方面的具体鼓励政策研究和梳理中,能看到其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这几个方面的准入门槛,正在对民间投资降低,争取让其和国有企业在一个起跑线上,拥有同样机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接受市场竞争的洗礼。
在医疗卫生事业方面,《意见》提出,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机构转制改组,加快形成多元化的办医格局。民间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在服务准入、医保定点、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立项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平等待遇。
在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方面,《意见》提出,保障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政策待遇。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
在社会福利事业方面,《意见》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发展高端养老产业,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在体育和旅游产业方面,《意见》提出,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创办品牌赛事,兴建各类体育场馆和健身设施。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允许景区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引入市场化开发。通过实施山区、浅山区优先发展旅游,矿山、非煤矿山关停并转后向旅游产业调整的土地使用、税费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旅游景区开发和旅游集散特色镇等重大项目建设。
在文化创意产业方面,《意见》提出,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历史风貌保护区和特色文化街区的整体规划设计、整治和开发经营,参与名人故居、四合院、会馆、宗教团体房产等的搬迁腾退、修缮和合理保护利用等。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市政基础设施和建工领域
基础设施领域投资规模大,资金投入回报周期长,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领域,传统上是国有资本的投资重镇。但今后,这一局面有望改变。拥有资金实力和管理运营能力的民间投资在这一领域将分享到更多投资机会。
在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意见》提出,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鼓励民间资本以建设一移交(BT),建设一经营――转让(BOT)等市场化方式开展投资建设试点,并不断扩大试点范围。鼓励民营企业以股权、债权方式,投资本市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
在市政公用设施领域,《意见》提出,健全完善公用事业行业管理规范,建立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已具备条件的行业和领域,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意见》明确提出在环卫设施投资平台、货物运输“绿色车队”和专业废弃物回收公司、公园建设、林业碳汇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
在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意见》提出,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参与棚户区改造。鼓励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房,面向社会公开配租,可优先解决职工过渡性住房需求。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参与或组织实施旧村改造与新村建设。
在房地产开发领域,《意见》提出,合理降低“招拍挂”出让宗地规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竞争。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民间资本广泛参与旧城改造、特色街区、产业功能区、城市南部地区、城乡结合部、新城、特色小城镇等的整体规划设计、开发与经营。研究探索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企改革
在《意见》中,政策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资本重组联合等手段参与国企改革。此举意存推动民营企业做优做强,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发展空间。
在推动民营企业做优做强方面。《意见》提出,鼓励和支持本市民间资本合理流动,支持民资与国资、侨资、外资等资源整合和合作共建,加大本市重点区域、重点产业的投资建设力度,推动京津冀地区产业有序
梯度布局。支持有条件的本市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和特色鲜明、市场竟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
在积极发展民营总部经济方面,《意见》提出,加强在京民营总部企业认定工作,探索与本市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享有同等优惠待遇。这种引进和发展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和国内500强企业总部,积极引进同内外大型企业研发、营销、结算等职能总部,培育壮大本土优势产业企业总部。支持总部企业在重点功能区集聚发展,加快培育形成多个新兴特色总部集聚区。建立政府与总部企业沟通长效机制,在税收、土地、金融服务等方面,设立总部企业服务“绿色通道”。
在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方面,《意见》提出,鼓励本市国有企业转让、剥离非主业资产和股权,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支持国有企、Ik选择合适的资产和权益,向民营企业转让股权、产权和经营权,为民营企业让出一定发展空间。
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民营企业有望成为参与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意见》对鼓励民间投资参与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方面做出多处创新性规定。
在支持企业持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方面。《意见》提出,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发挥民营企业在自主创新和经济转型升级中的作用。实施创新发展工程、产业化工程、应用示范工程和产业集聚工程,支持民营企业承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及国家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鼓励民营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联盟,依托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建立行业共性技术平台,积极申请建设国家级或市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民营科技企业设立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符合条件的积极给予认定。
在积极促进民营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意见》提出,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支持民营资本大力转化或引进一批重大先进成果,形成高端产业集群。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区县产业用地范围内,参与共建中关村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将中关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辐射到各区县。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全市科技孵化体系建设,与各类科技园区合作建设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等专业孵化服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投资建设。
在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方面。《意见》提出,大力推进政府采购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适用领域,通过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等政府采购方式,支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扩大自主创新产品在本市重大项目中的应用和政府采购中的比重与范围,市、区县两级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及产品的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
在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意见》提出,支持民间资本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重点投资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依托具有优势的产业集聚区,培育一批民营企业主导的创新能力强、创业环境好、特色突出、集聚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