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易燃易爆管理制度
12-03
易燃易爆安全防护措施
一、易燃、易爆品的储存
1、易燃、易爆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 并设专人管理。
2、仓库内应当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 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3、仓库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防爆规定, 物品之间摆放位置和通道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保证安全距离。
4、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 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5、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应当在符合要求的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6、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品, 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存放。
二、易燃、易爆品的运输装卸
1、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 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2、对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3、对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 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措施。
4、对易燃、易爆品的运输应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运输。
三、易燃、易爆品的使用管理
1、工地使用易燃、易爆品的物品的名称、数量及入库日期进行登记, 并及时清点;
2、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及灭火方法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严格执行。对不同的火灾,要用相应的灭火介质灭火,严防适得其反;
3、各种气瓶在使用时, 距离明火10m 以上, 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 严防沾
染油脂, 不得曝晒、倒置、平使, 与乙快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 ;
4、加强对火源、电源和生产中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场所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