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麻栗坡县城区重要地质灾害点(职中、党工 程 地 点:麻栗坡县城区主要地质灾害点(职中、党设计证书等级:甲级
发 包 人:麻栗坡县国土资源局
设 计 人: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红河分院校、地震局)滑坡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 校、地震局)
发包人委托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院红河分院承担麻栗坡县城区主要地质灾害点(职中、党校、地震局)滑坡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为明确双方责权,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
2.2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员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2.3.1《铁路路基支挡结构物设计规则》(TBJ25-90);
2.3.2《混泥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2.3.3《砌体结构设计研究》(GB5003-2001)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
第四条: 设计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抗滑桩、应力锚索、抗滑挡墙、锚索框格梁、骨坊坝、排水沟等措施工程。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
5.1 《麻栗坡县城区地质灾害 (职中、党校、地震局)滑坡勘察及滑坡治理可行性研究报告》
5.2当地建筑材料价格信息。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 设计人应于2012年4月30日之前向发包人提交《麻栗坡县城区重要地质灾害点(职中、党校、地震局)滑坡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共十册。
第七条: 合同价款
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取费标准为:以上级下达的该项目治理资金中的设计总费用。
第八条: 付款方式
本合同生效,设计人进行设计、设计经云南省国土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10天内由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设计费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 ,并对其它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责任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实际工作虾仁主款,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前音乐会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
9.2.3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承担相应的政治,经济和法律责任,还应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免收爱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同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实际损失的1.5%。
9.2.4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
一天,扣减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一。
9.2.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支付的定金。
9.2.6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对审查结论负责和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以外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当地经济仲裁部门仲裁。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设计人应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配合以解决有关设计方面的问题。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治理工程竣工为止。 12.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4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5本合同双方签订盖章即生效,一式6份,发包人3份,设计人3份。
12.6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终止。 12.7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和委托书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8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
计研究红河分院
法定代表人(章): 法定代表人(章):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0876-6622160 电话:[1**********]
地址: 地址: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