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为加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本制度适合进入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场所的作业管理。
3. 职责:风险评价分析小组负责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安全措施的落实实施、现场的安全监护和管理;安全科检查签发作业许可证,组织验收并存档。
4. 定义和相关说明:
4.1受限空间是指塔、釜、罐、池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内;
4.2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5. 程序
5.1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
5.1.1作业前,受限空间所属单位负责人报安全科,针对作业内容,安全科组织风险评价分析小组相关人员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2.2受限空间所属单位负责具体落实安全措施。
5.2. 签发和验收
5.2.1受限空间所属单位制定相应安全措施并指派作业监护人后到安全科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5.2.2安全科对作业条件逐项检查、确认,检查合格后由施工作业单位负责人、车间(工段)负责人、安全科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副厂
长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里签字;
5.2.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和监护人填写“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5.2.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由受限空间所属单位、生产单位验收,合格后受限空间所属单位负责人和生产单位负责人在“完工验收”一栏中签名。
6. 作业人员职责
6.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6.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6.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6.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6.5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6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7. 监护人职责
7.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
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7.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7.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7.4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7.5作业监护人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7.6作业监护人应参加由安全科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科出具证明、建立档案。
8. 作业安全措施
8.1可燃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理
8.1.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保证其安全措施全面到位且进行的时间充足;
8.1.2对盛装过有毒物质的设备及与其有关联,但未盛装过的设备,必须进行充分的水洗、吹扫、置换、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且安全措施到位准确,时间充足。
8.1.3可燃气体由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器分析测定,可燃气体采样分析在作业前30分钟内进行,分析结果填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化验分析合格后,如超过30分
钟未作业,必须再次进行化验分析。
8.2安全科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8.3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在设备外的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设备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8.4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监护人,禁止进入作业。当受限空间状态改变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
8.5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8.6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与其相连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断开。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示;
8.7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8.8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
器(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 ;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 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当作业环境内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 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
8.9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吊车等运输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作业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验;
8.10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长管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但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应防止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空气新鲜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
8.11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8.12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作业的安全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
9.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9.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如确需修改时,应经安全科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有的栏目不需要填写时,一律用“/”表示;
9.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安全科存根;第二联由施工作业人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第四联由首先
空间所在单位持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9.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
9.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日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超过1天,全面停车大检修期间不超过3天。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10. 相关记录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