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程序
一、回避的提起
回避的种类通常分为两类:
(一)、回避的提出: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司法人员遇到有本人应当回避的情形是,自己主动提出的不再本案诉讼中履行职务的请求。
定义:自行回避,即法律规定不得参与诉讼的情形下,负有法定职务的人员不需经裁定或者决定,而自动提出不执行职务或者不参与诉讼。
(二)、回避的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发现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时提出的,要求他们在本案诉讼中不能履行职务的申请。 定义:申请回避,即依法应当自行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或者有其他理由认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案件的当事人及代理人要求司法机关作出决定或裁定不使其执行职务或者参与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三)、注意: 1、回避的期间
回避的期间,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其他适用回避的人员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以及有权指令回避的组织和人员指令回避的时间期限。
在刑事诉讼中的各个阶段,如侦查、起诉和审判等阶段,有关组织或个人都可以启动回避的程序,使相关人员退出侦查、起诉和审判等程序。
回避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开始后的任何诉讼阶段提出申请和审核决定。属于回避范围的人员,应当在接受案件并了解具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后立即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他们了解有关人员具备应当回避的情形后即可以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有权决定回避的人员或者组织自了解本机关的办案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后或者自接到办案人员的自行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时,应当及时地加以审核,尽快作出决定,以利于案件迅速地开始进入正常的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⑴、侦查、起诉阶段的回避。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起诉阶段的回避没有作出明文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应当基于客观性义务,在相应的诉讼阶段及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权。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或者审查起诉时也应当对侦查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如果侦查人员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时,检察机关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检察人员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时,检察一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可以指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可申请其回避。
⑵、审判阶段的回避。关于审判阶段的回避,刑事诉讼法第154条明确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阶段适用回避的规定,既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也适用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2、提出回避申请的方式 口头或书面
案例:
公安人员何某在侦查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过程中,被害人发现何某与本案的犯罪
嫌疑人是近亲属,于是提出回避申请。在是否回避的决定尚未做出之前,何某为了避嫌,主动停止了案件的侦查活动,等待处理决定的做出。
请问:何某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主要考查考生对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以后,在做出回避决定以前,所以生的法律后果的理解。在本案中何某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法律中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以后,根据其所申请的回避的人员之不同,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在法庭审理和审查起诉阶段,回避的要求依法上报之后,诉讼程序的进行一般应暂时停止;但是,在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法律的这一规定是因为侦查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情况比较紧急,所以为了及时有效地制止犯罪,破获案件,保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在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之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在本案中,对于何某是否回避的决定还没有做出,何某应当继续进行本案的侦查工作。
被告人刘某曾与本村农民李某因邻里纠纷打过架,为此对李某怀有成见。该村仅有一条水沟灌溉本村的稻田,每户轮流浇水。某天早上,刘某听到其妻说:“昨晚轮到我们要用水,李某把田里的水放干了,不知我们田里有没有水。”刘某听后,即到李某的稻田里把水放掉。李某闻讯便找刘某论理。当李某走到刘某家门口时,正遇刘某手持镰刀准备去割牛草,李即质问刘某为什么放他的田水。刘某一边否认放水,一边威胁说:“你上来,我砍死你。”当李某走进时,刘某即用镰刀朝李某的左胸部猛砍下去,砍断李某的四根肋骨,李某当即倒地。伤好后经法医鉴定:胁骨骨折伴有气胸,并有呼吸困难,系重伤。某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某担任审判长。法院在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害人李某提出申请要张某回避,法庭决定休庭,宣布延期审理,并将回避申请报院长决定。经审查,审判员张某是被告人刘某的同母异父兄长,院长决定审判员张某回避,不再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法院在更换审判员张某后,开庭继续审理此案。
本案被害人李某是否有权申请回避?审判员张某的回避理由是否合法?审判员张某的回避应由谁决定?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回避主体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主动提出不参加办理该案的活动;申请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人员没
有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请这些人员回避。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可以延期审理。
本案中,李某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本案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审判员张某作为被告人刘某的同母异父兄长,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属于应回避主体,因此,该回避理由是合法的。由于张某是审判人员,对其提出的回避申请,法庭应决定延期审理,并由该院院长决定审判员张某不再担任合议庭人员。
【阅读案例】法院审理丁某挪用公款案
丁某是甲市粮食局财会科会计,因涉嫌在1998年6月挪用公款20万元,于某年5月被逮捕,同年8月被起诉。同年10月,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审理此案的法官之一陈某曾因私事与丁某发生过激烈争执。在开庭的时候,法庭没有告知丁某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此后,该案审结,丁某挪用公款罪名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丁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中有一点是一审法院没有依法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违反程序规定。
【问题】一审法院是否违反了程序规定?二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评析】一审法院没有告知被告丁某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提出的程序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所谓回避的提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回避由谁、在什么时间、通过何种方式提出。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类型。回避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的各个诉讼阶段提出,有关办案人员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属于回避范围的人员,应在接受案件并了解具有法定应予回避的情形后,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回避的请求,并说明理由以得到谅解和支持。应予回避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予回避,不仅是违纪行为,也是违法行为,相关机关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由于诉讼工作具有相对封闭的特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承办自己案件的办案人员的情况难以了解,在判断办案人员是否与案件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上存在一定困难。因此,此阶段的回避应当以自行回避和指令回避为主。当然,也不排除存在申请回避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案件承办人员具有法定回避的理由,可以自己提出回避申请,也可通过自己聘请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要求有关人员回避。中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起诉阶段的回避程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回避的一般要求,侦查、检察人员在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开始后,应主动将案件承办人员的情况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其享有申请回避权,征求其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或是审查决定逮捕程序中,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审查批捕或决定逮捕的检察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回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或是在审查决定逮捕中,发现有关本案负责侦查的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应以程序违法为由退回负责侦查的机关或部门
补充侦查。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中,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更换办案人员复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被害人时,应当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发现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应以程序违法为由退回负责侦查的机关或部门补充侦查。
在审判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可以申请回避。《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这一规定不仅对第一审程序适用,在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中同样有效,应遵照执行。法院在开庭审判时,审判长应分别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以及申请回避的理由。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会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而申请回避的,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处理。在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存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在用书面审的方式进行审判时,合议庭也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并征询其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有检察人员应予回避的情况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退回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依据起诉和审判监督的职权,认为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建议。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有关回避的规定,经核查属实,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判人员明知具有自行回避的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依《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处分。审判人员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不应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情形之一,故意不作出正确决定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处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一经发现,可依据其享有的法律监督职能及时向法庭提出,以纠正人民法院的有关违法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此外,为了保证生效裁判的正确执行,在案件执行程序中,也应贯彻回避制度。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学者建议赋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附条件的申请回避权,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课后案例】叶某申请回避案
被告人叶某因故意杀人被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叶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并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死刑。高院核准死刑过程中,提审叶某的恰恰是被害人的哥哥。最后,该案被核准死刑。此时,叶某提出在提审过程中没有被告知可以申请回避,要求法院重新核准。
【问题】叶某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二、回避的审查和决定
回避应当由法律规定的组织或者人员依法进行审查,并且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1、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法院院长决定。
2、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当根据其所处的诉讼阶段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3、检察官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应当根据其所处的诉讼阶段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4、法院院长的回避,应当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院长回避或者院长自行回避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注意:
(1)其中需要由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作出回避决定的院长、检察长不
包括副职,因为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正职和副职的产生方式以及职权有明显不
同。但是,当正职缺额或者不在岗位,由副职代行正职职权时,得适
用正职的回避审查决定程序。
(2)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3)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
加。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3.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事宜,从提出申请或请求到决定程序均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分别由他们各自履行职责或者聘请、指派他们的机关负责人(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院长)决定是否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检察委员会决定。
《关于修改的决定》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4.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注意:
(1)对回避作出决定前,包括复议期间;
(2)侦查人员包括所有依法具有侦查权的机关的办案人员,含参与补充侦
查的人员。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
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5.关于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
(1)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 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 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2)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对于相应的审判人员,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
案例:
某市印染厂工人张某与本厂女工赵某谈恋爱,后赵某因张的品行不端提出与其中断恋爱关系,张某遂怀恨在心,并多次扬言要教训赵某。1 997年5月1 8日,与赵某同住一间宿舍的两名同事外出,张某便乘机于当晚午夜闯入赵某所居住的卧室。赵某被惊醒后,张提出要与其发生性关系,赵某拒绝。张某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加以要挟,最终将赵某强奸。赵某于第二天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6月l 0日,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提
出担任本案书记员的刘某与被害人赵某认识,因此要求刘某回避。合议庭对张某的申请进行讨论之后认为,刘某虽然与被害人相识,但不足以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审判。于是当庭做出决定,驳回被告人张某的回避申请。
请问:在本案中张某的回避申请是否成立?合议庭的处理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回避理由和回避的处理程序的理解。在本案中,张某 在回避申请中提出的理由并不必然导致书记员刘某的回避。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理由的规定,刘某与被害人赵某认识这种情形,只能归入《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四项的范围,即“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但是单纯具有这种关系尚不能成为应当回避的理由,只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这种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时,才成为回避的理由。
在本案中,合议庭对张某的回避申请做出的处理是错误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在侦查阶段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针对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在提起公诉阶段,由检察长决定;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审判阶段,审判长和合议庭无权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问题。因此,在本案中,合议庭对被告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未提交本院院长决定,便直接驳回的做法是错误的。
【阅读案例】书记员庞某请求回避案
庞某是凤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某年5月,张明走私一案开庭审理,庞某担任法庭的书记员。开庭时,由于庞某是被告人张明的表姐,遂向法庭请求回避。审判长严某当庭批准了庞某的请求。
【问题】审判长严某的批准是否正确?
【评析】审判长的批准不正确,是不合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审查和决定。严某不是法院院长,没有决定书记员回避的权力。
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自行回避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要求提出后,都需要按法律的有关规定,由有关组织或个人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即依法作出批准回避的决定或者依法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然后方能予以执行。并非办案人员主动要求退出诉讼就可以退出诉讼,也不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一旦提出回避申请就一概同意更换办案人员。有关组织或个人要对办案人员提出的“要求”和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看其是否具有 《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的回避理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1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分别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担任记录、翻译、鉴定、勘验工作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应当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法院院长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的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审查决定。其中的院长、检察长不应包括副职,因为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正职与副职的产生方式及职权明显不同。但在正职缺额或不在岗位,由副职代行正职职权时,得适用正职的回避审查决定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这主要是因为:公安机关内部没有类似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或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集体性组织,考虑到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是否合法,包括应当回避的是否回避,有权进行法律监督,因此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是否回避,具有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审判阶段,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决定,而不能由审判长决定。
有决定回避权的组织或者个人,对属于回避范围的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的问题,在办案人员未主动提出请求、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仍应当主动进行审查,一旦发现具有法定应予回避的情形而未回避的,应立即作出决定,指令相关人员回避,相关人员应当服从并执行该决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9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他们回避。《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在侦查阶段,无论是侦查人员自行回避、还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侦查人员回避,在对侦查人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之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这是由侦查活动的特殊性决定的。侦查活动必须保持它的及时性和连续性,任何拖延都可能给侦查工作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如果要求侦查人员停止侦查活动,等候对回避要求的处理决定,犯罪现场就可能因为没有及时勘验检查而被破坏,犯罪痕迹可能被毁灭,证据将难以收集,犯罪分子也可能趁机逃跑,从而贻误破案时机,严重影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利于同犯罪作斗争。上述回避的特定程序同样适用于在侦查中履行职务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除此之外,回避一经提出,在有关组织或者个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之前,均应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条有类似规定。
【课后案例】朱某自行回避案
汤某与其妻长期关系不和,一日因生活小事发生口角。汤某大打出手,将妻子打死。汤某畏罪潜逃。公安机关抽调有关人员组织追捕。侦查员朱某也被选派参与该案的侦查,朱某向局领导提出,自己与汤某是同学,不宜参加本案工作。经公安局负责人研究答复:朱某主动提出回避是对的,但因近期严打工作繁重,人员不足,朱某可先参与本案的侦查,一定时候再予以回避。
【问题】有关领导的意见是否正确?你认为该如何做?
【回避程序(刑事)】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院长回避或者院长自行回避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第二十六条 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二十八条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
第二十九条 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第三十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8.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的回避不能由审判长决定。 公安司法人员在立案及以后的诉讼程序中,发现有依法应予回避的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刑诉法第30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特别关注: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原作出该决定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8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也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在审判阶段,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法庭有权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2.如果申请回避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3.对于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条作出了规定:“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三、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的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
第二十九条 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一)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1.解决回避问题依法应当运用“决定”的法律形式,它既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运用口头方式。口头的决定应当记录在案。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回避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于自行回避和指令回避的审查和决定,则不必告知当事人。
2.有关回避的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其中,对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后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提出复议请求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4.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6.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可见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法院院长等的决定,以审判长为中心的法庭当庭就可以决定驳回。
【阅读案例】魏某在法庭上申请检察官回避案
魏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起诉。该案于某年9月在法院开庭审理。开庭时魏某认出公诉人赵某是多年前公安局的刑警大队队长。赵某任刑警队队长时曾抓获魏某,后因证据不足将其释放。魏某认为赵某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所以申请其回避。魏某的申请被驳回。
【问题】如果魏某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怎么做?
【评析】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魏某如果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如果魏某没有当庭申请复议,回避决定就会发生效力。
刑事诉讼中的“决定”,一般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的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申请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但是,提出的申请并不一定会得到批准。有权决定是否回避的组织或个人如果认为回避申请不具有法定的回避理由,有权作出驳回其申请的决定。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法律允许当事人申请复议一次。因此,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作出后,有关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复议一次的权利。法律这样规定,既保障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权的充分行使,又可避免因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滥用这项权利拖延案件的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日内可向原决定机关
申请复议一次。决定机关应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决
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
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
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
请复议。
在复议期间,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在其他阶段,则应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待有关组织或者个人作出复议决定
后,再继续进行诉讼活动。对复议的处理决定,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告知提请
复议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四、违反回避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二审法院发现或者根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举报,认为第一审
人民法院违反回避制度规定的,经查证属实,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
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人员明知应当回避,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
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
处分。
审判人员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能在本案中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故意不作出正确决定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方法(试行)》第24条的规
定予以处分。
五、其他案例
案例一:
某县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麟为首组成侦破小
组,查获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抢劫。在侦查过程中,孙某
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张权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
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侦查科的科长立即停止了张权的侦查工作,
张权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侦查科长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法
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接着钱某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
局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经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
本案经县检察院起诉至县法院,在审理期间,赵某提出书记员李丽原是本案侦查
人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不应担任本案书记员;钱某提出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
员陈明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曾经和被害人一起吃饭,应当回避;孙某提出陪审
员王丹相貌凶恶,语气严厉,不应参与案件的审判。审判长武韬当庭决定准许陈
明回避,驳回赵某、孙某的回避申请。
[正确答案]
1、李某无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只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独
立提出回避申请。
2、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不应停止张权的侦查工作,张权也不
应立即退出侦查活动。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
的侦查。
3、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侦查科科长决定。侦查人员的回避应
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4、不应以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定理由为由,驳回回避申请。
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申请符合法定理由,应当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5、对公安局长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作出。公安机关负责人的
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6、对书记员李丽的回避决定,不应由审判长作出。对法庭审判的书记员的
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7、对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陈明的回避决定,不应由审判长作出。对出庭
支持公诉的书记员的回避,由指派其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
决定。
8、审判长不应驳回赵某对书记员李丽的回避申请。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人员,
如果调至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分析及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因
此,其他人都无此权利,本案中的王某作为孙某委托的律师也无此权利。
2、《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
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3、《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
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因此,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决
定,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4、《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
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本案中侦查员张权与被害人是关系不错的邻
居,这种邻居关系即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述情形,因此对侦查员张权应当作
出是否回避决定。
5、《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决定。
6、六机关《规定》第8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据这一规定,上述
人员的回避决定不能由审判长决定。最高法《解释》第32条也规定,法庭书记
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7、最高法《解释》第30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
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
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8、最高法《解释》第31条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
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第32条又规定,上述有关
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因此,书记员李丽符合法
定的回避理由。
(根据最高法《解释》第29条规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
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其中刑事诉
讼法第28、29条规定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是
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由利害关系
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
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
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案例二:
案情:某市公安局对一起共同盗窃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张某为首组成
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王某、李某、赵某涉嫌共同盗窃。在侦查过程中,王
某聘请的律师钱某未与王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孙某与被害人是同住一
个村的村民,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侦查科的科长立即停止了孙某的侦查工作,
孙某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侦查科长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法
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接着李某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
与被害人的父亲是大学同学,关系很好,后来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本
案经市检察院起诉至市法院,在审理期间,赵某提出书记员刘某原是本案侦查人
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不应担任本案书记员;王某提出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
陈某在参与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曾经和被害人一起吃饭,应当回避;李某提出陪
审员林某相貌凶恶,语气严厉,不应参与案件的审判。审判长贾某当庭决定准许
陈某回避,驳回赵某、李某的回避申请。
问题: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侦查阶段介入诉讼的律师钱某无权申请回避。只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2.对侦查员孙某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不应停止其侦查工作,孙某也不应当
立即退出侦查活动。因为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
件的侦查。
3.孙某回避与否不应由侦查科科长来决定。侦查员的回避,应由公安机关负
责人决定。
4.公安局长的回避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来作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局长)
的回避,应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5.审判长贾某无权决定法院书记员刘某的回避问题,法院书记员的回避问题
应由法院院长决定;不应驳回对书记员刘某的回避申请,因为参加过本案侦查的
侦查人员,若调至法院工作,不得再参与本案的审判工作
6.审判长贾某无权决定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陈某的回避问题。对出庭支持
公诉的书记员的回避,应由指派其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决定。
六、真题训练
[相关真题]:(02.卷二.多.53)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回避决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A.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在回避作出决
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加对本案的侦查工作
B.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C.对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对合议庭成员
回避,由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
D.对公诉人员提出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公诉人员出
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答案:BD
[模拟训练]:7.王某因抢劫杀人被依法提起公诉,在开庭审理时,王某
申请公诉人回避,此时()
A.审判长有权对该公诉人是否回避作决定。
B.人民法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有权对该公诉人是否回避作决定。
C.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检查委员会
D.无权申请回避
答案:C
[相关法条]:
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
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
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刑诉法解释》30、25、26、28、29条
《六部委规定》8条
回避制度来源于西方的“自然公正”理念,它的价值追求是程序公正,以刑
事诉讼法为代表的我国现行回避制度,对回避的种类和理由、适用对象和相应程
序做了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存在着一系列致命的缺陷和瑕
疵,审判机关及审判官的中立性得不到有效的制度保证,司法实践中既当裁判员,
又当运动员的事例比比皆是,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直接影响到审判机关的公信
力。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规定,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
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的回避程序一般是:
自行回避的,应当由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等在知晓回避原因后自动提出;
申请回避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审理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向法院提出回避的申请。申请回避的,无论何时提出回避申请,都应当说明理由。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但案件需要采
法官回避为非诉事项,因此其程序以诉讼效率为导向,以求迅速、快捷的处理。法官的自行回避,因仅仅牵涉到法院自身的司法行政管理,
自然没有什么争议。关键是对申请回避的处理,因还要顾及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问题多多。
由前文可知,我国是根据被申请回避者的职位或者身份区别对待,由更高位阶的决定主体决定其回避与否,体现了我国法院行政事务和审判业务不分,管理上具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但回避的决定者和被决定者,在工作上大都是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决定者在决定是否回避时会受到工作上正面或负面的影响,导致对所作决定的正确性受到挑战。同时,无论由何主体处理,都限于同一法院中。因此,一旦出现申请全体法官回避的情形,必然导致前述案件所反映的问题发生,严重违反程序正义。而且无论《民事诉讼法》还是《规定》,都侧重于应然的规定,而忽略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如当事人对《规定》中所列举的申请回避原因提供证据材料进行证明,如无辅助措施很难做得到。另外,对回避不服或者存有异议,仅仅有“复议”途径,无法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如此等等。因此,该程序只侧重于法院审判方便和诉讼效率等功利主义目的,漠视当事人的主体性,疏于保护其程序权利,属于典型的行政管理模式。
三、我国回避程序制度之完善最起码有如下细节性问题需要明确:
1、当事人知情权的保障
2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仅在第46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
明理由。”《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欲援引该条规定的五种情形申请法官回避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虽然未明确为举证责任的分配,但在解释论上可以做肯定的答复,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申请法官回避时应承担举证责任。只是证明标准仍未明确。
3
4、回避申请提出后应告知被申请的人员和案件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回避申请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即可,笔者认为,还应根据相关当事人的人数提出申请副本,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在一定期限内送达相关当事人并通知被申请回避的法官,保障他们有权并及时地进行答辩和解释。这样,有利于迅速查明情况做出正确决定,同时这也是平等公正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需要。
5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对回避决定有异议的,只能向做出回避决定的受诉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乃是行政程序,同决定程序一样,仍然是黑箱操作,不公开、不透明,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同时,复议机关仍然是做出回避决定的原法院,法院既是被异议者,又是裁判者。且不要说违反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就是从实际效果上讲,在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腐败等不容乐观的大前提下,欲推翻原裁定也有可能与虎谋皮。
6本,其民事诉讼法和诉讼规则规定了除斥、忌避及回避三种方式。其
中,忌避相当于我国立法上的申请回避,回避相当于自行回避,而除斥则指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没有申请回避,承办法官也没有主动要求回避时,法院可以依职权命令承办法官回避。
7、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的回避决定主体也应由审判长决定。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只有独任审判员而没有审判长,出现法律漏洞。因此,在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应予以弥补。
案例
一
在“宾利车首位内地车买主要求退车”案中,第一被告代表人以“合议庭的审判长曾以通讯员的名义在北京某媒体上刊登了关于本案的报道,被告方认为这篇报道带有一定的倾向性”为由,要求合议庭的审判长回避,更换审判长审理此案。
二
八岁女生宿舍内摔成下肢瘫痪状告学校
两年前,8岁的小玉在朝阳区某著名小学女生宿舍的床上练习“下腰”动作时不小心摔倒,磕在了床边护栏上,之后下肢瘫痪。去年1月,小玉以学校未尽监护义务、疏于管理为由起诉学校,索赔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230余万元,第二次开庭前,小玉的代理人突然
申请法院全体法官和法院回避,申请书中写道:据他们了解,学校的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是这个法院刚刚退休两年的副院长,退休前主管民事审判工作,他们认为,学校与该法院所有法官可能存在特殊的关系,影响公正审理,所以申请法官和法院回避。小玉的代理人说,《律师法》规定,曾担任法官的律师从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虽然该前副院长既不是律师,也不是学校的代理人,但他们还是担心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小玉的代理律师对记者解释说,“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可以申请法院回避,但我们申请了该院所有法官回避,案子就没法在这审了,所以同时申请了法院回避。”
20分钟后,审判长在向法院院长和上级法院汇报后宣布:因申请理由不充分,驳回小玉的申请。此后,法庭就案件进行了一些质证,没有当庭宣判。
链接:《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
王林与刘平打架斗殴导致王林受伤,王林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辩论阶段,王林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审判员朱华回避。理由是朱华是刘平的学生,学
生当然会作出有利于老师的判决。经了解,刘平曾是某中学的教师,朱华是该中学的毕业生,但朱华进该校时,刘平已经由于打架斗殴被开除公职,朱华与刘平并不认识。于是该法院院长作出决定,驳回王林的申请。王林不服,要求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在第3天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驳回王林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王林。
现问:
(1)本案法院驳回王林的回避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2)本案中原告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回避是否恰当?
(3)本案中由该院院长作出回避的决定是否恰当?
(4)在院长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朱华应否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
(5)本案中法院的复议时间是否恰当?在复议期间,朱华能否继续参加本案的审理?
[答案]
(1)法院驳回王林的回避申请正确。因为刘平与朱华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王林的回避申请并无法律依据。
(2)本案中原告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回避是恰当的。
(3)院长作出回避的决定是恰当的。
(4)朱华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5)复议时间恰当,复议期间,朱华应继续参加审理。 [解题思路] 本题专门考查回避制度,考生可将本案例作为复习回避制度的一个练
习题。回避制度在考试中时有出现,考生应掌握有关回避制度的基本知识点,若对回避制度有关规定掌握清楚,回答本题并不难。 本题之难点,在于对作为回避理由的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正确理解。本题的意义在于涵盖了回避制度的几乎全部知识点。
[法理详解]
(1)本案中法院驳回王林的回避申请是正确的。回避制度,就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回避制度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是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案件公正公平审理而设置的。但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适用回避制度。按照《民事诉讼法》
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①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依照这一规定,在本案中法院查明被告刘平与审判员朱华并不认识,根本不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因而王林的回避申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的决定是正确的。
(2)本案中原告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回避是恰当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回避必须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都必须说明理由。本案中,原告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的回避申请,并阐述了理由,因而是恰当的。
(3)本案中由该院院长作出回避的决定是恰当的。《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回避的批准手续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
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本案中院长的作法是符合该规定的。
(4)《民事诉讼法》第46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本案中朱华在院长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若条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5)《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本案的复议期间是正确的,朱华在复议期间,应继续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四
2001年,胶州某建筑装潢公司与青岛某饭店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合同履行后,饭店以装修质量低劣为由拒绝付款。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装潢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青岛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依据《仲裁规则》和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组成了合议庭审理此案。开庭后,装潢公司发现仲裁庭的一名仲裁员与饭店的代理人曾经是同事,认为这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裁决。为此,装潢公司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员回避申请。经仲裁委审查,仲裁委主任批准了装潢公司提出的回避申请。
点评:回避制度是指仲裁员遇到法律规定的回避事由时,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仲裁活动的制度。这是为保证案件公正裁决而设置的制度。作为仲裁活动的基本制度之一,已逐步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在国际商事仲裁以及各国的仲裁活动中得到普遍的确认和施行。它对于保证仲裁活动的公正合理,避免不公正的裁决,消除当事人不必要的疑虑,树立仲裁机构的威信,具有重要作用。
裁法还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仲裁员是否回避,还要在查明情况的前提下、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