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2
学校(幼儿园)交通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了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中小学生、幼儿上放学乘车途中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如下:
一、学校(幼儿园)必须建立学生、幼儿上学和放学乘坐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二、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学生、幼儿的班主任、家长签订学生、幼儿上学、放学交通安全责任书。
三、学校、幼儿园应当组织学生、幼儿及家长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幼儿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四、学校、幼儿园需使用机动车接送学生、幼儿上学放学的,必须使用制式校车接送。
五、学校、幼儿园必须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精神申办制式校车行政许可。
六、学校、幼儿园必须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禁止使用非制式校车接送学生(幼儿);禁止超过行驶证核定人数上路行驶,禁止带病上路行驶;禁止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搭载学生上路行驶;禁止使用无牌无证、拼装报废、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电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接送学生;禁止使用未年检、无保险和有其它安全隐患的车辆接送学生(幼儿);私家车接送孩子的不得超过两人。
七、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学生、幼儿的家长、班主任签订学生上、放学使用交通工具安全责任书。
八、学校、幼儿园应当切实加强学生上、放学出行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学校、幼儿园的负责人是本校(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是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九、对未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未使用制式校车接送学生(幼儿),未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的校(园),以及学生(幼儿)上放学出行存在其它交通安全隐患的校(园),乡镇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取消其办学(园)资格。
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园)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十一、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身体,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上岗
时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十二、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禁止采购无卫生许可证、无健康证商贩提供的食品;无商品标签或超过保存期限等“三无”的食品;未经有关部门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制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的食品及其它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十三、食品的保存、清洗、切配过程要做到生熟分开,冰柜、用具、容器应有生熟标记,不得使用塑料容器盛放熟食品。
十四、厨师操作前要对食品、半成品的质量严格检查,对不符合烧煮、烹调要求的食品不准进行烹调加工。烧煮时,应将食品上下翻动,使食品各部位都能受热,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十五、公共餐具必须经过严格的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十六、学校(园)每餐、每样食品按要求进行留样,分别留足100g盛放在己消毒的留样盒中,标明留样时期、品名、餐次、留样人后存入冰箱内,并作好留样记录。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保存期内未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即可倒掉;留样食品盒应单独存放,不得与其它无关食品混放。
十七、学校小卖部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必须索取供应商的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不得经营过期变质及三无食品(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的食品),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定型包装食品不得拆散销售。
十八、此责任书一式两份,乡镇政府及学校(幼儿园)各持一份。
镇人民政府(盖章)
负责人:
学校(幼儿园)
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