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向承租方代收代交水.电费如何开具发票?具体税目是?向谁申领发票?
我司经营范围: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现我司向承租方代收代交水电费,对方要求开具发票。请问我司该如何开具发票?具体税目是?向谁申领发票?敬请书面回复(邮箱)并提供相关依据。谢谢!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0]109号)的规定:物业管理单位代业主、承租者收取水费、电费、燃气费、房屋租金、房屋维修基金及其他代收款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务,即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承租者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房屋租金和其他代收代付款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关于取消及有关业务用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331号)文规定:对单位、个人经营活动过程中,取得属于税法规定应征、免征及暂不征收营业税项目的经营收入(含各种涉税收入的价外收费),应使用该营业项目设置的种类发票。
目前,我市纳税人提供“物业管理”劳务,一般使用相应项目的电子发票,开具内容应分项列明收取的费用金额。
二、根据《关于营业税、城建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7]18号)的规定:按现行营业税税收法规解释,企业(出租方)向承租户收取水电费,是发生了出租行为后所取得的其他收入,不论收回的水电费是支付给供水、供电部门,还是作为出租方自用水、自发电的费用补偿,都应视同提供劳务时发生的价外费用并入租金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税。
我市范围内纳税人提供“租赁业”劳务,一般使用相应项目的电子发票,开具内容应分项列明收取的费用金额。
三、根据《转发关于我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使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11]190号)的规定:
除下列情形暂时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外,广州市内固定业户(即在本市核发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业户,下同)应领购并自行开具发票,原则上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业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被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停止发售发票或收缴发票措施的;
2.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取得执行款(不包括退回的诉讼费),由法院代为负责执行的,且业户没有领购相应发票,由业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向执行的法院开具发票;
3.固定业户每年发票开具份数不足5份,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
问题所述需了解具体情况(如业务情况?是否已领购地税电子发票?提供劳务地?所属区?),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地税局作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我市地税咨询热线(020)12366-2,由工作人员了解您的具体情况后为您指引。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