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现代农业农机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农委函〔2012〕353号
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农机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农业局(农机局):
近年来,我省现代农业农机合作社建设取得长足发展,但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比较滞后,不同程度存在不记账或只记“流水账”、不编制会计报表、不设置成员账户等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合作社的规范运行和发展壮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办【2011】16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现代农业农机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合作社要全面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切实建立健全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做到有章理事,依规办事。合作社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货币资金收支、经费开支、固定资产增减等业务,均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财务收支审批、财产清查、财务人员岗位责任、盈余分配等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强化财务监督管理。
二、配齐会计人员。各合作社要按规定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合作社业务量较大的,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单独设置条件的,可采取外聘兼职、委托当地农经站和村会计代理等方式。配备的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和从业资质。会计人员配备和变动情况,需及时向乡(镇)农经管理部门报告。
三、准确开展会计核算。合作社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有关会计核算工作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建立健全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各类备查账等会计账簿,连续、系统、全面、完整地反映和登记各项经济业务,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之前,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真实完整地登记成员个人账户;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同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章程规定,制定盈余分配方案。
四、完善会计报表编制和报送制度。合作社要按照财会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等会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等,详实地反映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合作社要主动将编制好的会计报表及时报送给登记机关和所在地的农经管理部门,并逐级上报。凡正常经营的合作社,每半年向所在乡镇农经部门报送财务报表,乡镇农经部门汇总后报送县(市、区)农经站。
五、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服务。各地农经部门要加大对现代农业农机合作社财会人员的培训指导力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合作社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要加大对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监督力度,定期汇总分析相关会计信息,全面掌握和监测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要组织做好现代农业农机合作社审计工作,明确审计重点,特别是对财政扶持项目资金要进行重点审计,将审计结果向合作社成员公示,并向上级农经管理部门及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报告。今年年底前,各地农经部门要至少培植一个现代农业农机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的典型,供辖区内合作社学习借鉴。对未规范建帐的合作社,要明确专人,集中力量,帮助配备会计人员,指导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账目。每个现代农业农机合作社要在2012年10月底前,原则上将合作社成立时到2011年底发生的会计业务入帐记载;条件不具备的,至少记载2011年度和2012年的会计业务。
六、强化对财务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省农委从2012年11月开始,对现代农业农机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题检查。对达不到要求、完不成工作任务的,以县(市、区)为单位削减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和秋整地深松补贴资金,同时取消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星级规范社、示范社参评资格,取消中央、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对合作社账目清楚齐备、覆盖面广、运作规范、经营效益好的,优先给予中央、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扶持,优先配置农机装备。
此外,其它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也要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