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具体内容
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及对策措施
WWW.SFNCC.ORG.CN 2005-6-13 国家食物与营养咨询委员会
姜达炳 甘小泽
农业部农业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
摘 要: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国际绿色壁垒压力日益显现,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国际化,将面临着农业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监测质量等三大体系跳跃性发展的机遇和挑战。在简要分析我国农产品生产和质量安全现状的基础上,指出影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两大因子——农业生态环境、农业投入品,提出了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七项对策措施。
关键词:质量安全;主要因子;对策措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当前政府重视、社会关注和全球瞩目的热点,也是现阶段我国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必须着力解决的关键。加入WTO后,农产品市场竞争从国内转向国内、国际双重竞争,国内农产品市场国际化、国内竞争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显现。随着国家关税壁垒逐步取消后,农产品市场竞争,实质上是围绕着质量安全的竞争,这种竞争也称着绿色壁垒。在农产品国际贸易绿色壁垒中,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则在绿色贸易壁垒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加入WTO后,要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国际化,则面临着农业监管、农产品安全、农业监测质量等三大体系的跳跃性发展,这既是推动我国农业发展的新机遇,更是一场农业发展面临强劲国际竞争的新挑战。
1 农产品生产和质量安全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在新的农业发展方针指导下,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得到了显著提高,农业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随之而来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诸如农产品结构性、阶段性余缺变幅大,农产品价格不能反映价值,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等问题,困扰着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同时,由于对农业生态环境不科学的开发和多种农用化学生产资料大量使用,导致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由此而引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1.1 农产品总产量高,劳动生产率低,大宗农产品不具备参与国际商业竞争的优势 “九五”期间,我国粮食总产每年约5000亿公斤,总量供求基本平衡,国家年循环库存在300亿公斤左右。但是,由于中国农业资源短缺,农户经营规模小,劳动生产率低下,导致经营成本高。如粮食、油料、棉花等大宗农产品基本上不具备参与国际商业竞争的优势,粮食生产成本以每年8.44%的速度递增。由此可见,我国的大宗农产品价格,以较大幅度高出国际平均水平,短期内又难以扩大经营规模,降低生产成本。
1.2 农产品质量安全性不高,产品品类缺乏专用性,国际市场占有份额少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国际贸易竞争优势中一个极为重要的严峻问题。世界各国对农产品外观品质和食用品质的习惯要求不尽相同。但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则是一致的。当前,农产品国际贸易中的争议,绝大多数是质量安全问题,这就是国际贸易中通常所称的绿色壁垒。随着全球人类生活质量水平的提高,这种绿色贸易壁垒,将会成为今后国际农产品贸易的主流。中国畜牧业市场潜力巨大,猪肉和禽蛋分别占世界总量的40%和38%,且价格比国外同类产品低得多,极具竞争优势。此外,水产品、水果、茶叶等也具有出口优势。但是,这类有竞争优势的农产品,由于有毒有害物质超标,达不到国际质量安全标准或进口国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使出口急剧下降。在农产品品类上,缺乏专用性。如粮食类中的小麦,因蛋白质含量低,缺乏专用性,不仅不能适应国内食品消费结构变化的需要,使出口受阻,而且国内食品加工的专用小麦原料很多都是从国外进口。
1.3 整体科技水平低,农产品的加工转化还处在起步阶段
农产品初级产品的转化增值程度不高,如畜牧业可以拉动种植业、促进加工业的发展,是形成农业内部结构合理化的拉长产业化链条的重要途径,并可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但是,农产品加工转化的科技含量不高,都是一些低水平、低附加值的初级加工转化,增值的效果很有限。
1.4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不力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家只颁布了《食品卫生法》,而作为食品主要原料的农产品安全却没有出台一部法规,如果不从农产品源头抓质量安全,《食品卫生法》也就很难抓落实。在这方面,日本政府的做法就可以借鉴。近几年,日本政府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先后出台了《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可持续农业法》、《堆肥品质管理法》、《食品废弃循环利用法》等四法规,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1.5 三大体系(生态环境评价、农产品安全、检测质量)不健全,监测设备落后,整体活力不强
中国农业生态环境、农用投入品和农产品监测体系起步迟,投入少,不健全,从事监测专业人员弱,从而导致监测能力不强。中国农业监测大多起步于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由于没有专项投入,从事监测的人员,大多也是从其它专业转行过来的,当时的监测主要是为农业科研和农业常规监测普查服务,真正为社会出具公正性数据,开始于“九五”期间,到目前为止,全国通过国家计量论证和农业部机构认可授权的农业监测单位尽管有近200家,但基本上是分布在各个农业行业内,围绕本行业开展一些检测工作,这批监测单位,其规模小,投入不足,仪器设备不配套,承检范围窄,监测方法标准和评价标准一是数量少,二是抽象的多,分类细化的少。不仅满足不了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难以与国际接轨。
2 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因子
据调查分析,在农产品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中,由生产地环境的质量问题和农业生产过程中农用生产资料投入品的质量问题,引起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比例一般在85%左右,而因收获、贮运引起的二次对农产品的污染超标的比例一般只有15%左右。在食品
加工生产过程中,因加工、包装、贮运而引起产品的二次污染超标比例一般占30%左右,因农产品原料污染而引起食品质量安全超标的比例一般占70%左右。由此可见,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实质上是一个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问题,但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导因子,是农产品产地环境和农业生产过程中农用投入品的安全。
2.1 产地环境质量不安全问题潜在着严禁威胁
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随着现代化工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剧,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受到越来越严重的污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1996年,全国遭受不同程度污染的农田面积.达0.1亿公顷,其中污水污染的农田面积330公顷;大气污染的农田面积约59667万公顷,固体废气物堆成放侵占农田和垃圾、污泥处置不当而污染的农田面积90万公顷。据2003年不完全统计,我国重金属污染土地已占总耕地面积的1/5,每年仅重金属污染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超过300亿元,全国受农药污染的农田约1600万公顷。
2.2农用投入品不安全问题面临着严重压力
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农用投入品,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长期以来,农业投入品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其产品结构不合理,市场监管不规范以及使用方法不科学等原因,也带来了污染农产品,损害消费者健康,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有的农民缺乏对肥料的科学认识,使用肥料严重失衡,不仅降低了农产品品质,而且对耕地还造成了严重损害。不合理使用农药,在农业生产中添加有毒、有害助剂等情况也很普遍,而滥用植物生长节剂、饲料添加剂,则使农产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3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对策措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就目前我国农产品现状而言,重点对策是国家立法,科技进步,综合监管,市场引导。突出的措施是抓好七个方面的工作。
3.1 加快立法进程,健全执法体系
尽快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治化管理。同时,整合农业部门执法力量,建立综合性执法队伍,严格执行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监管的同时,将执法监管扩展至农产品生产全过程。
3.2 转变生产方式,促进产销衔接
一是推进产业化经营。积极扶持和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各种专业技术协会、商会,提高农产品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二是建立新型产销机制。加强城市消费市场与农产品生产基地之间的衔接,建立产销一体化的农产品流通机制。
3.3 加强技术培训,推动标准化实施
一是结合农业标准化基地示范工作,推动和普及农业标准化生产进程。二是结合农业质量
标准工作的实施,加强对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三是结合科技体制改革,转变农技推广职能,开展农业标准化实施的一体化服务。
3.4 强化监管措施,严把市场关口 一是以实施定点监测为重点,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二是以严格使用许可审批制度为手段,严把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关。三是以无公害农产品标签管理为中心,形成市场准入的基本管理工具。四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建立质量安全预警快速反应机制。
3.5 健全支撑体系,加速科技创新
重点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认证体系的整体规划与建设实施。加速农产品质量安全关键技术创新和加强相关研究工作,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支撑体系,完善安全保障措施,构建质量安全管理平台。
3.6 理顺管理体制,创新管理模式
参照世界各国的管理制度,根据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发展的内在需要,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检测检验、质量监督、质量认证、市场准入管理中的主导地位,授予农业部门责任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适时整合现行分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能,建立高效运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制。
3.7 增强政策支持,完善补贴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具有公益性,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其基础性建设和科技研究支出纳入公共财政框架,增加资金投入。国家财政应重点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支持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体系、贮藏运输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刘兆麟编著。跨世纪的湖北农业生态环境。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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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监管与分段监管之辩——兼谈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来源:政法处 作者:李 军 发布时间:2011-04-01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是农业部门全程监管还是各有关部门分段监管的争论由来已久,《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后更盛,执法过程中扯皮、推诿现象时有发生,某地曾有“马路边卖假蜂蜜”的投诉,质监认为是粗加工品、工商认为是农产品、农业认为发生在流通领域,各部门都认为不归自己管。《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某部门有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全程监管,而不是分段监管”的批复,把“全程监管还是分段监管”之争推到了风口浪尖。部门间对监管职责认识上冲突,造成了执法行动的不协调,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惩处,已严重影响监管效果,弱化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本文试从法律和实践的角度来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部门职责分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体制。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这一体制仍沿袭了国发[2004]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管理体制,只是根据新一轮机构改革对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调整。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行《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两法并行”的原则,两法统一而相互衔接,仍实行“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模式,农业部门依法强化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食品安全法问答》(法律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也有“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的表述。另外,根据《食品安全法》“乳品和转基因食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优先适用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乳品和转基因食品是例外,以品种管理为主。
现行的分段管理的体制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三定方案”中也得到了体现。浙江省和宁波市通过地方性政府规章《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和《宁波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对食用农产品监管中有关部门职责的规定,都贯彻了分段管理的原则,
二、对食用农产品“全程监管论”的辨析
“全程监管论”的主要根据是《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原则性的规定,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因此认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全程监管,不是分段监管。”本文认为,“全程管理论”在法律理解上存在偏差,在逻辑上经不起推敲,在实践中行不通。
1、食用农产品是否属《食品安全法》调整的范围
食用农产品是否属于食品、食用农产品是否是《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李迎宾在《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制度解析》一文中作过专门的阐述,“食品与农产品的交集是食用农产品,这是“‘两法并行’的前提”,《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35条以及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信息的公布等多处规定中,都直接以食用农产品进行了调整。 《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并不是说食用农产品不属于食品、《食用安全法》不调整食用农产品,恰恰说明食用农产品是食品安全法调整的范围,而只是因为农产品生产主体和农产品性质的特殊性,并已有法律作出规定,不需再重复规定或引用。
如果说《食品卫生法》所调整的“食品”还是“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品”的话,《食品安全法》已把“农产品”纳入了“食品”的范围,把食用农产品纳入了该法调整的范围。把食用农产品纳入食品管理的范围,
也是从农田到餐桌、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理念完整性的要求和体现。因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照《食品安全法》实行分段监管应是题中之意。
2、如何理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理解,可以参考产品质量的监管。《产品质量法》也有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对流通环节产品质量的监督和处罚由质监或工商部门负责等类似的规定,实际情况是由国务院于2001年对两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调整,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原则性、笼统的规定,而单方面的解释法律,得出全程监管的结论。
另外需正确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有关农业部门对生产中、市场上销售农产品的监督抽查的规定。这里的监督抽查指的是监督抽查检测,是把从2001年启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由制度上升为法律,是为了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保证公众的知情权,为决策和公众服务,在对条文的把握中,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农产品流通环节的主要监管部门是农业部门。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由工商部门决定,正体现出工商部门在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职责。
3、“全程监管论”逻辑上的错误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全程”不仅包括流通环节,还包括农产品加工和餐饮服务环节。如果“全程监管论”成立,即使限定为“初级农产品”不考虑加工后的农产品,只引伸到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把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已在承担的职能改由农业部门承担,农业部门的职能将大大的扩大,农业部门执法队伍、尤其是基层执法队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将远远落后于全程监管的需要。“全程监管论”如付诸实施,会造成行政资源
的极大浪费,在工作中不切实际、行不通。
三、部门职责交叉在所难免
现阶段食品安全多部门、分段监管体制,各部门的职责交叉在所难免。 一是食用农产品监管的各环节分段界限不是很清晰。在监管环节上,农业部门职能容易与工商或质监部门交叉,法律规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还有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三个行业主管部门。职能部门间职责交叉具有客观性,这也是全程监管、无缝衔接的需要。多部门分段监管并不全是弊,如果合作协调的好,也是各监管力量的迭加,有利于全程监管的实现。《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都明确了政府和综合协调部门的职责,部门间职责不能明确的由当地政府或综合协调部门来协调,上文中提到的“马路边出售假蜂蜜”事件,最后结果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执法。
二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初级农产品这个物的定义不明确,初级农产品与加工后的初级农产品界限模糊。这一方面涉及到的职能可能与质监部门交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我们需要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对“农业活动”和“初级农产品”这两个概念的权威解释。即:这里的“农业活动”包括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的活动,如:种植小麦、玉米、稻谷等农作物;养殖猪、牛、鸡等家畜家禽和鱼、蟹等水产品,采摘茶叶、水果、菌类等,捕捞水产品。“及其产品”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取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简单处理(或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的产品,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工业活动中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农产品。而其他分类方法,如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来区分农业活动与非农业活动或
农产品加工活动;把列入《食品QS准入28大类》的“食品”作为非初级农产品等,可以作为辅助方法来掌握。
三是法律对农业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规定,不仅仅限于生产环节。农业部门的职责可以简而言之的说是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负责源头的工作。但是,确切地说这样的理解还不够准确。比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销售违法农产品由农业部门处罚;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违法行为,不论是在生产环节还是在流通环节,都是由农业部门处罚。更不用说《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生鲜乳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是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了。因此,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全面掌握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努力实现无缝衔接
既然职责上存在交差,管理上会出现空白,如何加强监管、实现无缝衔接,是摆在农业执法人员面前的突出问题。
1、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首先要通过执法依据的梳理、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等方法,明确农业部门的职责,依法依规进行监管,做到“守土有责”。其次要站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局的高度,充分发挥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协调机构的作用,加强与工商、质监、食药以及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的协调,互通信息,联合执法,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监管的协调配合机制。
2、及时移交,行使强制。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了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的管理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比如,农业部门发现销售企业和批发市场中的销售者禁止销售的农产品时,要把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和移交工商部门。法律法规赋予了农业部门对生产中和销售中的农产品,抽查检测、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记录和资料、查封、扣押等四项职权。对销售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没有处罚的,可以依法行使
行政强制权,制止违法行为。
3、健全制度,追究责任。农业部门在积极处理投诉举报、加强监督检查的同时,要健全各项执法制度,尤其是要健全监督检查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制度,依法、公正、规范执法。对不作为、办错案的,进行责任追究,从制度上杜绝扯皮、推诿现象的发生。
本文只是对“全程监管论”提出个人的认识,一个部门对法律的认识当然不是权威的解释,需要有国家权威机关对法律进行权威的解释、对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的规定。面对争论,农业部门需要树立全局意识,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起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位”。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立法研究
2008-11-26 10:43 来源:法律教育网
「摘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颁布和实施。填补了我国调整农业初级产品法律上的空白,基本形成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但目前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还存在着农产品范围不明确、禁止生产区域界定不清、法律责任规范不足等诸多不足。必须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进而构建出适合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运行规律的法律体
系,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问题;完善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于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共8章56条,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该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农产品由数量管理进入到数量质量并重,并更加注重安全的新阶段,
标志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进入依法监管的轨道。该法明确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过程是从农田到市场;明确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一系列法律责任;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统一监管的主体地位,确立了监管体制与执法依据。一些地方存在的蔬菜生产中违禁使用剧毒农药、水产品养殖滥用孔雀石绿、生猪养殖中违禁使用瘦肉精以及棉花采摘中掺杂使假、鸭血用猪血与添加剂加工而成、鹅鸭用“沥青松香”拔毛等问题将被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同时,的出台也填补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的空白。[1]我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原已有一些法规,但只是针对特定的农产品或某些环节,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了全过程的控制和监管,填补了我国相关法律的空白,其以“农产品”为调整对象,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与《食品卫生法》的调整对象“食品”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产品”不重复,填补了《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空白,同时
又与它们相互衔接。
总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解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规范农产品的生产、流通、消费和政府监管行为和秩序,有利于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其囿于全国通盘考虑及改革的实际进程,加上作为基本立法其规定所必需的原则性、框架性,难免存在一些立法调整不足的地方,部分规定缺乏普适性与可操性。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1.农产品的范围不确定
确定农产品的范围非常重要,这涉及到如何与《产品质量法》、正在拟订中的《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划分管辖范围,避免重复管辖或者漏管。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该定义将农产品界定为“初级产品”,但对何为“初级产品”并未释明。现在的问题是,农产品与工业品的界限有时并不是那么清楚。这主要缘于工业加工和农产品生产环节的加工不易区分。许多农产食品在收割、分拣和包装的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到初级加工。例如,奶液的消毒,谷物的碾磨,牲畜的屠宰,捕捞并宰杀养殖的鱼,果蔬的清洗包
装等,哪些属于工业上的加工,哪些属于农业上的加工?[2]
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条款问题
一是条文过于空泛,缺乏纲领性和可操作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章用四条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界定、制定、修改以及实施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给人一种过于肤浅的感觉,一方面未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包括哪些类型的标准和哪些级别的标准,以及它们之间的适用原则;另一方面未根据《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比较特殊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上作出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只是笼统规定制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而《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调整的主要是工业产品标准,例如《标准化法》第2条规定:“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二是缩小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适用范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11条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也就是说,只有强制性标准才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因而把大量非强制性标准排除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外。而且由于目前
强制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主要是针对农产品本身而言的,故很容易使人以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只是农产品本身的质量安全标准,进而以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只包含农产品本身的质量安全标准,而将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规范等重要的标准排除在外。
3.农产品产地环境条款问题
一是条文缺乏操作性,较空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章用五条规范了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定、农产品产地的保护以及禁止性规定等内容,其一未将农产品产地的监测与风险评估等对农产品产地分级具有基础性作用的内容容纳进去;其二未对禁止生产区域的修复治理的责任主体予以明确;其三未对因禁止生产区域划定而受到损失农户的补偿作出相应规定,而这点往往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矛盾纠纷的首要原因,对于保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工作顺利开展、维护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对禁止生产区域的含义未作界定,而配套规章中的界定不够严谨。禁止生产区域概念是农产品产地分级的基础和前提,现将此概念放到配套规章《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中界定,其实并不合适。《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环境安全标准,并导致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该定义首先未直接明确禁止生产区域仅是针对特定种类特定用途的农产品而言,而是在该规章的第8条和第11条表明了该层意思。其次采用了产地环境标准和农产品本身标准相结合的方法来界定禁止生产区域,看上去让人较难理解,是否不符合产地环境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产地可能生产出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而我们为了这种可能性要等到该产地生产的农产品经检测不合格时才将该产地称为禁止生产区域呢?可以说,这种划定方法在实践中根本
没有操作性。
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问题
农产食品生产和消费要经过一个完整的链条,包括生产(种植、养殖)、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烹饪等环节,从农田到餐桌。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产生对食品的污染,造成农产品的不安全。而其中的很多环节都要涉及到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如何进行合理的分工,加强管辖方面的协调,难度非常大。但这些问题并未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得以解决,而实践中各行政机关依旧按照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俗称“23号文”)来进行分工,即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该规定虽然简单明确,但实际效果却未尽人意,我国农产品安全监督体制条块分割问题十分突出,在管理体制上往往形成部门职能交叉的模糊地带,民间流传着“八个部管不好一头猪”的形象说法。除了食品药品的监督局,卫生部、质检总局、农业部等几个块块之间的模糊地带,各部门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系统亦十分复杂。卫生部、农业部从中央到地方均为分级管理;质检总局、商检系统属于垂直管理。原药监局中央和省一级部门属分级管理,而省以下部门属于垂直管理。食药局成立后,地方上尚无食品监管的职能部门,如何实行地方上的监管还是未知数。执法中各部门职责交叉,都可以执法,界限和责任又不很明确。很
容易出现执法真空和推诿的情况。[3]
5.监管手段规范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
首先,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4条规定,监督抽查检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该条所称“费用”是仅指检测费用而不包括样品费用,还是包括样品费用?显然规定不够明确,实践中许多基层农业部门为了监督检测常常要到田地或市场购买农产品,这种做法是否合适呢?其次,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该条所称“检测”是快速检测,还是定性检测,抑或定量检测并未明确界定,实践中,如果按快速检测进行执法,可以迅速制止不合格农产品的销售、扩散,但由于快速检测有较高的假阳性比率,因此可能导致误判,损害被检测者的利益;而如果按照最权威的定量检测来处罚,固然很难导致误判,但由于农产品的流通很快,等检测结果出来时农产品早已销售出去并可能已造成危害。另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只能查封、扣押,不能采取其他处理手段,而农产品很多都是鲜活产品,比如蔬菜,不及时处理就会烂掉,而生猪圈养需要花费大量人
力物力,以上这些经济损失或经费由谁来负担,都缺乏明确的依据。
6.农产品责任条款问题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责任同样从农产品瑕疵责任[4]和农产品缺陷责任[5]两方面进行了规定。[6]一方面,有关农产品瑕疵责任条款较多,从第48条到第52条一共5条,规范了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批发市场在销售的农产品出现不按规定包装标识、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等瑕疵时所应承担的责任,该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责任者无论有无过错均需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有关农产品缺陷责任的条款仅有第54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批发市场因有缺陷的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且生产者、销售者和批发市场承担单向连带责任,即: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
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但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不能向批发市场追偿。
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农产品责任的条款可以看出,涉及农产品瑕疵责任的条款较多,且较全面,归责原则体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行为人生产或销售的农产品具有瑕疵就要承担责任;而涉及农产品缺陷责任的条款相对于《产品质量法》则显得过于笼统,责任形式仅体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既未能区分农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作出不同的规定,又未规定一些免责情形,因此对于现实存在的复杂的多种农产品缺陷责任行为,很难起到良好
地规范作用。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完善
1.农产品范围
“农产品”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首要概念和逻辑起点,如果把初级加工的农产品不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范,而纳入到《产品质量法》规范,显然失去了国家立法者的立法本意,由于对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属于农业生产的一部分,故应当明确“初级农产品”包括“初级加工的农产品”。至于如何界定“初级加工”,如对于生猪的屠宰,是猪酮体之前还是简单分割之前属于“初级加工”,则由具体的规章来界定。另外,出于对法律调整对象的准确把
握,有必要对该概念进一步明晰,可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大类农产品种类,如粮食、蔬菜、瓜果、油料、食用菌、畜禽、禽蛋、水产品等;二是具体的农业生产方式来源,如种植、养殖、采集、捕捞、捕猎等;三是初级加工的方式,如屠宰、分割、包
装、冷冻等。
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指规定农产品固有质量和安全要求的标准,以及与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有关的标准。农产品的固有质量要求,包括外观、内在品质,如营养成分、色香味和口感、加工特性以及包装标识等方面的要求;农产品的安全要求,包括诸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等对人体健康和动植物以及环境存在危害与潜在危害因素的要求。根据我国标准管理现状,借鉴国际社会的基本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大致包括农产品品质规格类标准、农业投入品类标准、农业产地环境类标准、生产技术规范、分析测试方法类标准等几类。[7]按标准实施属性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按照标准的级别可将我国标准分
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及体系是整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核心,是规范农产品产地、生产、包装标识、监督检查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而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章显然未起到此作用。因此,首先,要修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义,不再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只界定为强制性标准,并且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包含的级别和种类,从而扩大标准的适用范围;其次,根据农产品标准的特点以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事实,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起草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主体;再次,应将目前散在于其他章节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条文并入第二章,如第20条关于生产技术规范的条款完全可以放入第二章,以便整部法律的协调统一;最后,要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免费提供给公众查询。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具有社会公益性且必需具有充分的公开透明性,为了使这些标准家喻户晓、让广大农产品生产者广泛采用,政府有责任将其免费提供给公众查询,从而可避免实践中出现的个别机关单位为了牟利在网
站上只提供付费下载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的情形。
3.农产品产地环境 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包括农田土壤、农区水系及大气质量,是支配农产品安全的重要因素,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影响具有直接性和长期性。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污物排放及农用化学品大量施用使我国农田土壤、农区水系及大气质量严重退化:土壤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污染加剧,地表和地下水系污染严重,大气复合污染加重。虽然《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已对农产品产地的监测评价、产地修复保护、监督检查等作出了相关规定,但笔者认为仍需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具体思路如下:
一是重新界定禁止生产区域。笔者理解,《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之所以采用产地环境标准和农产品本身标准相结合的方法来界定禁止生产区域,完全出于技术层面的考虑,而忽视了法律的可操作性。技术上,要确定某农产品产地是否为禁止生产区域首先要进行风险评估,其中自然包括对该产地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检验的环节,即因经过科学试验证实农产品产地所含有毒有害物质超过某最高限量时,该产地所生产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故将该产地划定为禁止生产区域,该有毒有害物质的最高限量即为划定禁止生产区域的产地
环境安全标准。而从法律操作层面看,一旦划定禁止生产区域的标准确定,则同类型的产地皆应被划定为禁止生产区域。另外,由于在种植养殖环节很难区别是食用还是非食用,如玉米既可直接食用,也可作为饲料,甚至工业原料,因此要明确特定品种特定用途农产品的禁止生产区域。综上所述,禁止生产区域可界定为:“农产品产地不符合生产特定品种特定用途农产品所需的产地环境安全标准的,应当划定为特定品种特定用途农产品的禁止生产区
域。”
二是明确对因禁止生产区域划定而利益受损农户的补偿。根据行政法理,国家对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合法行为而遭受合法权益损害的相对人应当给予补偿。[8]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划定禁止生产区域的行为无疑是合法行政行为,因此合法行政行为而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的农产品生产者当然有权获得国家补偿。类似情况也见于国家有关生态补偿的政策,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为了保障因退耕还林而利益受损的农民,国家制定了相关补偿政策。总之,为了保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农民的生存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对受到政
策重大影响的农民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偿,既合法,又非常必要。
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
在我国,农产品安全是一个跨越食品卫生、食品质量、农产品生产等多个范畴的新领域。有效的农产品安全监管体系应该以清楚、合理、科学的国家食品法律为基础,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事实上,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农产品安全监管也是由多部门共同完成的。这说明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多头管理,而在于部门之间是否有合理而明确的分工。而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恰恰就在于部门分工不明确,时常出现扯皮现象,缺乏齐抓共管、协同共进。按照现行的体制,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在中国目前的行政体制下,让一个平级的部(委)去组织协调另外一个部(委)的工作,实在是勉为其难,更何况面对的是众多的部委。食品安全管理中出现漏洞和脱节现象一再说明了这一点。最为典型的是,阜阳假奶粉案曝光后,有记者采访中国食药监局局长,其本人称“我吃东西时也担心食品有一问题”,引起全国舆论一片哗然。[9]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最关键的是缺乏权威的、部门间的协调机构。2007年7月成立了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笔者认为该领导小组不必承担具体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监管工作继续由原先的部委承担。这样做从总体上摆脱了政策制定与部门利益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使得国家的食品安全政策更加合理,更加公正,更加让公众信服。唯有此,才能真正实现“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真正建立起中国现代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因此,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应明确国务院或地方政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在农产品质量监管中的综合协调功能。
5.监管手段
首先,从立法原意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4条第2款有关检测的规定应包含两层意思:其一,监督检测不得向被检测者收取检测费用,而不包括样品费用;其二,监督检测时应该是无偿取样,只是取样不得超过所需数量。所以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明确体现以上两点意思。其次,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要明确快速检测可以作为执法的依据,
最大限度防止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流向市场,保障公众的消费安全。也许有人认为这样做可能损害被检测者的权益,其实大可不必担心,只要法律上给被检测者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就可以保障其权益,比如可以规定: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最后,细化农业部门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理措施和程序。农业部门除有权查封、扣押外,对于那些被生产经营者遗弃的农产品,可以采用拍卖、变卖等方式予以处置,只是要在条件和程序上对这种处置权的行使进行限制。
6.农产品责任
首先,对于农产品瑕疵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得已较详尽、具体,完善的主要方面在于对法条的文法调整上,因为目前的法条设计较为晦涩难懂,比如对于销售含有禁用农药的农产品的处罚,不仅要看第33条、第50条,而且还要看第52条,之后才能明白对该行为应该由哪个行政机关处罚以及如何处罚,所以笔者建议对类似条款进行理顺,规定对同一类违法行为处罚时应该将处罚主体和处罚方式同时规定进去。另外。为了解决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国务院2007年7月出台了《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普遍增加了处罚上限,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违反农产品瑕疵责任的行为应当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处罚上限,这样才能起到更大的威慑作用,从而
更好地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
其次,对于农产品缺陷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显然过于简单、笼统,而且规定责任形式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鉴于我国的国情农情和政策取向,我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对于农产品致人损害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宜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主要是考虑到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农业尚不发达,还需扶持,且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规模小和分散性等特点。同时可以借鉴《产品质量法》做法,将农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为过错推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只有因其过错导致农产品有缺陷并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失时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否有过错的举证责任由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负担,一旦其不能证明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就要承担举证不
能的法律后果以及由此带来的败诉风险。
最后,规定一些界定无过错和免除责任的法定情形。一方面,当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能够依照法条规定提供有关农产品信息时,可以推定其无过错,这也就意味着其不用承担农产品损害赔偿责任,如农产品销售者能够提供缺陷产品的生产、流通等合法单据时,就可推定其无过错,进而不用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借鉴《产品质量法》,规定一些免除责任的条款,如规定:“农产品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农产品投入流通的;2.农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农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规定上述法定情形不仅可以更好地确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而且可以敦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为了避免承担法律责任,而在农产品生产、经营中积极主动地进行农产品信息的记录、收集,从而保障了农产品可追溯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真正预防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7.增加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条款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大致包括农产品质量标准信息、农业科技信息、农业投入品市场信息、农产品档案信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信息等几类。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的完善有利于推动农业标准化生产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进而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10]由于我国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起步较晚,信息披露存在种种弊端:信息采集能力不强、风险分析困难、信息披露体制不顺、共享机制不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窄、各职能部门网站对于食品安全信息的披露普遍落后、信息披露缺乏法律支持等。[11]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缺失或不对称是当前我国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而加强信息的供给正是解决这一症结的有效手段。《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仅在第7条和第34条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有所体现,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的发布权限。因此,笔者建议在第五章农产品包装标
识中增加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的内容,并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规范:
首先,明确县以上人民政府有责任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体系的建立,是及时与公众沟通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信息的重要方面,是建设民主法制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也可以说,民主法制社会必须以公民拥有知情权与政府政务信息公开为前提。要打破目前相关信息的部门分割现状,建立互通有无、高频次交流和共建共享的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传输利用机制,实现各部门间在信件处理、风险信息通报和评估、行动决策及重大事故处理方面的共享、共商,必须建立统一协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运行体系,构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统一权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平台——食品安全信息政府网站,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解决多头发布、相互矛盾、
误导消费者、影响政府权威的问题。
其次,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的发布权授权给下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此点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发布主体,因为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情况差异较大,许多省份所管辖的市县过多,且幅员辽阔,如果全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全部都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很可能丧失时效性,使信息的作用大打折扣,实践中许多省份已将该信息发布权授权给了下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但此种做法若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则事实上
已构成违法。[12]
最后,要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很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必须由政府部门公布的信息,实际上是狭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有些信息如农业科技信息并非一定由政府部门发布,可以由其他社会主体发布。所以,在法律上必须要明确具体哪些类型的信息才必须由政府部门发布。另外,必须要明确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具体程序,因为有了信息披露及其制度,并不等于政府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工作就会更透明,如果没有法律程序的保障,信息的如实披露可能会受到极大的障碍,比如有可能出现新的信息垄断,进而有可能使这一制度在实际运作中成为一种封锁信息、对抗舆论监督的“挡箭牌”,成为搪塞记者、阻碍公众知情权的工具。(来源:
《河北法学》2008年第9期)
「注释」
作者简介:杜国明,男,华南农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农业经济法、诉讼法。
[1] 李新:“我国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化进程”,《中国家禽》2006年第5期。
[2] 张涛:《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14—223
页。
[3] 马需等:“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效能分析”,《中国粮油学报》2006年第1
期。
[4] 产品瑕疵责任是指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标准,或者不符合约定标准,但是不具有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致使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
的责任。
[5] 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其产品存在缺陷,致使消费者人身、缺陷
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6] 段庆喜等:《国际法学。商经法53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62—663
页。
[7] 魏启文等:“质量安全标准的比较研究”,《标准化研究》2006年第1期。
[8]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69页。
[9] 国家食品药监局局长:“我在吃东西时也担心安全”,载
http://www.help—poverty.org.cn/helpweb2/zhuyeneirong/d1080.htm
[10] 刘东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对策研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
论文,第51—52页。
[11] 李红:《食品安全信息披露问题研究》,华中农业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
35—36页。
[12] 季宏:《理论法学。行政法59讲》,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社2005年版,第286
页。
杜国明·华南农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请每天吃一碗:试试效果如何
每天都坚持喝一碗,现在已经连续喝了三个多星期了,以前有好些白发的地方居然没有复发,而且现在一根也没有啊,我真的很开心。不仅白头发不见了,而且皮肤变白皙和光滑了好多,气色也比原来好了!好东西要大家分享,于是我把这个方子告诉了好些朋友,可是大多数人刚听到白发能变黑皮肤能变好时都很感兴趣,但是再一听都连忙摇头,觉得每天下班都好累了,怎么还有精力去熬粥呢,呵呵。其实熬这个粥很简单啊,爱惜自己的身体就算多花点时间和精力又有什么不好呢,所以我把这个方子写在这里吧,希望能给有缘的朋友带来好处。你开心,我也会开心的
黑豆(1小把)
黑米(2把)
黑芝麻(1小把)
百合(10片)薏仁(3把) 核桃(2个) 大米(2把) 红糖 另外核桃也可以换成花生米。
以上是两个人的量。
我是每天中午就把这些放碗里泡好,晚上洗碗的时候就开始熬粥,大概10几分钟水变粘稠的时候就可以了,关火,盖上盖子闷。第二天早上加点水,放红糖,热两分钟就ok了!
另外我也观察了下,喝了这个粥三周多以后,我的指甲的小月牙由原来的两个(大拇指)变七个了,好高兴!另外孩子喝粥以后,这个冬天脸上开始变红润了(以前就是白白的),身体变结实了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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脸上的一切瑕疵以及衰老的痕迹,都是可以通过强悍的肾脏来抹去的,世界上唯一有能力让时间扭转、青春永在的最强有力的器官,就是肾脏。
青春永在的最强有力的武器
肾脏是女性的宝贝,特别是在怀孕准备生产的时候,短短的40周,肾脏简直要累死了。如果你不重视它,就会衰老得特别快,简直就是被金庸小说中被吸星大法吸走了真气一样,飞速老去,想想都可怕。
其实,肾脏很好很强大,你知道吗?脸上的一切瑕疵以及衰老的痕迹,都是可以通过强悍的肾脏来抹去的,世界上唯一有能力让时间扭转、青春永在的最强有力的器官,就是肾脏。
肾脏就是我们生命的根本,美丽的根本,只要保养好肾脏,就好像有了茁壮的根和主枝干,叶子想要不茂盛都难。这里我们想要保养的不止是肾脏,还包括我们的生殖系统、骨头、骨髓、大脑、免疫系统、分泌系统以及神经系统。所以,你可以看到,肾脏的强壮实在是太重要了。
肾脏不好,极易衰老
肾脏是先天之本,如果父母身体禀赋不是很好,则必定会遗传给下一代,所以你如果决定要孩子,先把自己和老公的身体调养好再说。之前我们讲过后天之本,是我们最最最重视的脾脏。肾脏里面藏的主要东西是“精”,到底什么是“精”呢?就是能转化成肾气的一种能量,如果这种元精充足,则你不光会身体强壮,发育得好,并且长得很对称,而且性功
能也强。
肾脏在我们腹部内脏的最底端,如果肾精充足,则肾脏的热量和能量都能够向上面不停地滋养温暖脾脏、肝脏,因此五脏六腑都能够有一个好的生存环境,好好地生长,汲取营养,我们因此才能够漂亮。但是如果最底端的肾脏虚弱的话,则身体内脏就会变成是摇摇欲坠的树叶,努力挣扎不要掉下去就是存在的全部意义,根本就无力去谈什么生机勃勃。 养好肾脏则骨骼强壮,骨髓充盛,脑子反应快而且聪明,听力好,还有一头乌黑的头发;如果肾虚的话,则会感觉到智力衰退,耳鸣,头发早早发白脱落。害怕了吗?还有更可怕的——如果肾脏能量不够的话呢,就会导致乳房下垂,毛孔粗大,皮肤松垮,头发脱落,脸会变形,黑眼圈就不用说了,肯定非常严重!反应也会迟钝起来,总之一句话,肾脏不好,就会提前衰老!
远离七种危险状况
有几种情况会造成肾脏的提早虚弱。
第一,先天遗传。这个真的没办法,只能认命,然后努力弥补了。
第二,持久用力。不管是体力还是脑力,精神上还是身体上,过度的情绪激动都伤害肾脏,就连高兴也不行。就是说,一切都要适度。
第三,大量饮用咖啡、烈酒,猛抽烟,爱吃大鱼大肉。饮食过咸则伤血液、伤肾,饮食过于油腻则抑制肾阳,而狂饮烈酒则耗损肾阴。咖啡真的是不能多喝,跟抽烟一样会上瘾,并且色素沉淀得非常厉害,脸变黑长斑那是肯定的,而且肤色基本上没救了,谁也无法恢复回来,总有一天,你还会感觉到离开咖啡你简直没法思考,咖啡让人体产生的依赖性与毒品没什么两样。所以,我从来不碰咖啡,一切可以影响到精神状态的食品都尽力不碰,比如酒、茶叶、巧克力、安眠药等。
第四,反复感冒。“百病都从感冒起”,寒气是最直接伤害肾脏的外感六淫邪。冬天如果穿得少,那就是直接自己毁掉自己的身体。
第五,生病的时间过长。
第六,夜夜泡吧,蹦的,去CLUB彻夜狂欢。
第七,乱吃保健药的人注意喽,保健品里面的重金属和有害物质都严重超标,容易损伤肾脏。
·怎样把你的肾补起来·
如果内脏健康充盈,则肾脏同样也能得到滋养;如果内脏缺乏力量,肾脏就要动用库存,并且还没有补充的来源。看看现在的你自己,正处于一个良性循环还是恶性循环?
五脏六腑的精华所在
有人问我,她夜里总想起来小便,有时次数少有时多,是怎么回事?
我告诉她,肾脏管理大小便,特别小便更是靠肾气来控制,如果体内寒气过盛,寒能伤肾,肾气虚弱,控制无力,就会出现夜里小便频繁的状况。
肾脏主水,接受五脏六腑的精华并藏之,它保存的精华也能够转化成为五脏六腑所需的能量,这也就是一个良性循环和恶性循环的过程,如果内脏健康充盈,则肾脏同样也能得到滋养;如果内脏缺乏力量,肾脏就要动用库存,并且还没有补充的来源。看看现在的你自己,正处于一个良性循环还是恶性循环?
而这里的精华,是说维持一个健康的身体所需的能量,能够给人的生育提供精华,也能够维持生命活动。肾脏的这种精华分为肾阴和肾阳两类,也叫元阴和元阳,它们通过相互依存并相互制约,来维持全身的阴阳平衡,一旦这个平衡被破坏,就会出现阴虚火旺、阳
虚或者阴阳偏虚不明显的肾虚状态。
如果肾气虚,在脸上就能立刻体现出来——脸色苍白、黑眼圈、嘴唇周围的肤色发暗、面容散发出枯槁的迹象,头发也会随之丧失活力,还会出现腰膝酸软、耳鸣等症状。如果感觉自己已经肾气不固,就要注意不要过度劳心劳力。性爱更是靠肾气在维持,过度则会损伤肾气,经常吃黑芝麻和核桃能固肾气,补充肾精。
“黑五类”是美丽的黄金食品
黑色食品可谓是补肾精的黄金食品,所以,“黑五类”可是我们的厨房必备哦!
《本草纲目》记载,板栗治疗肾虚,腰腿无力,《千金方》也称板栗是肾之果,肾病适合食用。芡实、木耳、桑葚、荔枝、海带、紫菜、乌鸡、香菇、豆豉都是补肾精的黑色食品。如果想服用中药,就用金樱子泡茶喝,也有固肾气的效果。
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一款补肾气超级有效的食物——用芡实、莲子和糯米煮粥,每天早晚各喝一碗,坚持7天,则肾气虚弱产生的一切面容早衰问题大多会很快改观。注意这里是糯米,不是粳米,这两种米饭都含有丰富的维生素B族,可以防止脚气病、口腔炎,差别在于糯米比粳米性温,糯米有很强的收涩作用,对于尿频和出汗过多都很有帮助。
按摩肚脐下方的任脉,包括气海、关元、阴交、石门等穴位,都能够温暖肾脏、补益精元、调理冲任,冲任调和才能够有能力生育健康宝宝,此外按摩这段经脉还有排除寒气、调经的作用。按摩脚底肾脏、膀胱反射区也很有效。
·提高呼吸的深度,加快美丽的速度·
呼吸是每人每天都要做的功课,而女性大多都存在呼吸浅的问题,呼吸浅则直接影响到我们的脸蛋,有报道说,浅浅的呼吸会让你在不知不觉间侧脸越来越平,脸越来越大,渐渐变丑哦!
会呼吸,才会变美丽
女性如果在工作或者家庭中过度疲劳,当心情放松或者症状加重的时候,就会半夜咳嗽。疲劳、生病后病程绵延或者一直体质比较虚弱都损伤肾气,肾脏因此失去收纳的能力,气失去了控制,向上逆行,从而产生夜间的喘或者咳,肺也因为过度的膨胀和充气,失去弹性,肺泡的压力越来越大,导致呼吸的困难。
呼吸是每人每天都要做的功课,而女性大多都存在呼吸浅的问题。殊不知,呼吸浅直接影响到我们的脸蛋,有报道说,浅浅的呼吸会让你在不知不觉间侧脸越来越平,脸越来越大,渐渐变丑哦!
总之,身体的一切不正常都会在脸上有所表现,所以想要让脸型变紧致、变立体的女人,必须要注意到自己的呼吸问题。
呼吸越沉,衰老越远
肺主呼吸,肾主纳气,中医认为呼吸并不单是肺管理,吸气靠肾,呼气靠肺,肺和肾配合好才能正常平和的呼吸,如果肾气虚弱,则吸气困难,呼多吸少,动则耗气,肺和肾的气更容易衰弱,气不足则不能统摄津液,动不动就会出汗。所以单纯练习YOGA的腹式呼吸法也要配合肾气的补充,才能够使得你的呼吸越来越沉,越来越深。
肾脏气虚虽然不是多大的问题,但如果不注意的话,脸上就会爬上早期的衰老因素。肾气能够将身体里的一切精华吸收并且保藏,如果肾气虚弱,则身体里精华的最终就会朝着不利于自己的方向流失。
补充肾气,改善呼吸的调理方法
有一道食谱可以补充肾气,提高我们呼吸的深度,核桃、银杏、杏仁和花生打粉之后泡茶喝,可以加入红茶、红糖,喝后会让我们在吸气的时候不觉得胸口有压力,并且不需要刻意地去深呼吸,而呼吸改善之后,连脸色都会大有改观。
·体内有真阳,伴你度寒冬·
肾脏的阳气就是我们身体里的太阳,能够温暖我们全身的各个角落,让我们感觉暖和,阳气不足就会出现怕冷、没有精力的症状。寒气最容易直接损伤肾脏阳气,不管什么样的体质,都不能因为不怕冷,而不注意防寒保暖。
季节不适应,暴露大问题
我本人以前在冬天总离不开电热毯、暖气、厚重的羽绒服、手套和帽子。Sean的老爸说过的一句话,让我想了很久。他说,如果一个人一年四季都能过得很舒服,没有不适感,身体才算健康,否则季节的不适应都说明身体有问题。后来仔细想想,还真的很有道理。比如说肝脏虚弱的人,春天就会没有食欲;心脏虚弱的人,夏天就会烦躁不安;肺虚的人,秋天就会感冒;肾虚、心虚的人冬天就会很难熬。
冬天最好不要穿裙子
肾脏的阳气就是我们身体里的太阳,能够温暖我们全身的各个角落,让我们感觉暖和,阳气不足就会出现怕冷、没有精力的症状。寒气最容易直接损伤肾脏阳气,不管什么样的体质,都不能因为不怕冷,而不注意防寒保暖。就像Sean很不怕冷,冬天什么时候手脚都是热乎乎的,所以他呈现出一个很轻微的阴虚阳亢体质。他冬天从来不多穿衣服,所以最近发现体内寒气很重,而持久的寒气得不到排除,则会慢慢抑制阳气,这就是为什么有些年轻时非常强壮的人,晚年的时候身体反而还不如一直病歪歪的人。
他的这个体质跟我爸爸很像,都是年轻时阳气旺盛,最终被寒气打倒。经常做后背刮痧和用干姜泡茶喝,都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同样的道理,对于女人来说,冬天最好不要穿裙子,裤子不见得比裙子难看。我同事中有几个特别消瘦的,冬天穿得少得不能再少,一个冬天下来,虽然总说不冷不冷,但在肆意中伤害了自己,身体也更加难于调养了。
可以用当归、生姜和羊肉煮汤,每天早晚各喝一碗,吃肉喝汤,一个冬天过来肯定会大有起色。包括韭菜、大蒜、洋葱,都有很好的提升阳气的功效。也可以用韭菜籽泡茶喝。而本身就怕冷的人,就不能再吃绿豆、苦瓜、烈酒、冰镇品等寒冷的食物了。在夏天,特别是冰淇淋要尽量少吃,喝东西也是能喝热的就不喝冷的。
【篇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及其法律保障研究
【作者】崔慧霄
【学位类型】硕士
【授予单位】中国农业大学,
【导师】任大鹏,罗胜军
【年份】2005.
【摘要】近几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世界贸易一体化的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和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而且直接影响着我国农产品出口创汇。本研究系统剖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首先,分析了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的现状以及问题所在;其次,分析国外的先进管理模式和法律法规体系。作者认为: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初步建立,但很不完善,如管理体制不顺,执法主体不明确,技术服务体系水平不高,尤其是法律法规系统性差、法律层次低等。而国外的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管理都具有合理分工、协调管理和配套发展的管理体制,及具有种类多、涉及面广、系统性和科学性强、可操作、时效性等的特点的法律法规体系,非常值得借鉴。 本论文针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作者提出建议和对立法的思考:改革监管机构,明确执法主体;重组食品安全检测中心;加快立法进程;完善标准评价和技术服务体系。认为未来的农产品安全法律体系应当是涉及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多层次综合性法律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在立法过程应充分考虑到农民的利益,并建立一套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制度。
参考文献规范格式
一、参考文献的类型
参考文献(即引文出处)的类型以单字母方式标识,具体如下:
M——专著 C——论文集 N——报纸文章
J——期刊文章 D——学位论文 R——报告
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
对于英文参考文献,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①作者姓名采用―姓在前名在后‖原则,具体格式是: 姓,名字的首字母. 如: Malcolm Richard Cowley 应为:Cowley, M.R.,如果有两位作者,第一位作者方式不变,&之后第二位作者名字的首字母放在前面,姓放在后面,如:Frank Norris 与Irving Gordon应为:Norris, F. & I.Gordon.;
②书名、报刊名使用斜体字,如:Mastering English Literature,English Weekly。
二、参考文献的格式及举例
1.期刊类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J].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举例】
[1] 王海粟.浅议会计信息披露模式[J].财政研究,2004,21(1):56-58.
[2] 夏鲁惠.高等学校毕业论文教学情况调研报告[J].高等理科教育,
2004(1):46-52.
[3] Heider, E.R.& D.C.Oliver. The structure of color space in naming and memory of two languages [J].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1999, (3): 62 – 67.
2.专著类
【格式】[序号]作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起止页码.
【举例】[4] 葛家澍,林志军.现代西方财务会计理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42.
[5] Gill, R. Mastering English Literature [M]. London: Macmillan, 1985: 42-45.
3.报纸类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举例】
[6] 李大伦.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性[N]. 光明日报,1998-12-27(3).
[7] French, W. Between Silences: A Voice from China[N]. Atlantic Weekly, 1987-8-15(33).
4.论文集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
【举例】
[8] 伍蠡甫.西方文论选[C].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12-17.
[9] Spivak,G. ―Can the Subaltern Speak?‖[A]. In C.Nelson & L.
Grossberg(eds.). Victory in Limbo: Imigism [C]. Urbana: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1988, pp.271-313.
[10] Almarza, G.G. Student foreign language teacher’s knowledge growth [A]. In D.Freeman and J.C.Richards (eds.). Teacher Learning in Language
Teaching [C].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pp.50-78.
5.学位论文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D].出版地:保存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
【举例】
[11] 张筑生.微分半动力系统的不变集[D].北京:北京大学数学系数学研究所, 1983:1-7.
6.研究报告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R].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
【举例】
[12] 冯西桥.核反应堆压力管道与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 1997:9-10.
7.条例
【格式】[序号]颁布单位.条例名称.发布日期
【举例】[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Z].1991—06—05
8.译著
【格式】[序号]原著作者. 书名[M].译者,译.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起止页码.
三、注释
注释是对论文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注释前面用圈码①、②、③等标识。
四、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与文中注(王小龙,2005)对应。标号在标点符号内。多个都需要标注出来,而不是1-6等等 ,并列写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