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统一定罪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
论法院统一定罪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根据此条规定, 普遍认为, 法院统一定罪原则包括以下两点基本含义:(一)只有法院才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二)在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能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作罪犯看待。
无罪推定原则,意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主要包括: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并且要达到没有合理怀疑的程度;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和辩护权;有怀疑时,则有利于被告人;法院对被告人的有罪判决必须是通过合法、正当的程序作出的等。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与国外通行的无罪推定相比较,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全盘照搬,而是根据中国的实际国情,结合中国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和需要,对其进行合理的取舍,确立法院统一定罪原则,因而具有以下特点:
1、更侧重于实质,而不仅仅是称谓问题。在立法上没有使用“假定其无罪”和“不能被称为罪犯”等表述,而是使用“不得确定有罪”的表述。
2、在证明责任的问题上,不仅强调了国家机关在形式上的责任,而且更加强调其实质上的证明责任。在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时,不是强调被告人的消极对抗,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均不享有沉默权,而是强调控辩双方的积极配合,当然,并没有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3、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明确规定了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的行为标准,要求既注重结果又要注重过程。
简言之,中国并未确定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
首先,由于中国刑事诉讼以犯罪控制为主要目的的。维护社会正常、安全的秩序便成为中国刑诉法追求的重要价值。于是立法者与实践者主要从打击犯罪的角度出发来实施刑诉法。而无罪推定原则是基于正当程序模式,从保护被告人的个人权利出发,其站在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对立面。故刑诉法对该原则有抵触。
其次,中国的刑诉制度中有一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现的是一种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但是,由于人们理性的缺陷与不足,我们不可能每次或者说很多情况下都不能发现绝对的真实。所以我们只能追求一种证据的真实而不是也不可能是一种客观上的真实。但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真实便是一种客观的真实。因此,当一些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但又难以将其定罪时,司法人员往往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犯罪嫌疑人持一种怀疑的态度,而不会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将其视为无罪。由于上述原因导致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无法真正的确立,同时也导致了很多负面的效应。最主要的负面效应就是在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方面非常不利,由于没有正真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导致经常在司法实务中对被告人的认定犹豫不决,往往导致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受到长期强制措施约束,如: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被羁押等。这种对公民权利的严重侵害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常见的。再者,这种长期的不决状况也对浪费了司法部门大量的司法资源,牺牲了诉讼效率,降低了司法在群众中的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