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10月公司法真题
全国2008年10月高等教育自考试题
公司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2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我国《公司法》奉行的设立原则是( C )
A.准则主义 B.核准主义
C.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 D.准则主义和特许主义相结合
2.海牛贸易有限公司、金铭造纸有限公司等5家发起人拟共同发起设立一家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应认缴的注册资本数至少应为人民币( C )
A.3万元 B.10万
C.175万元 D.500万元
3.1673年,法国颁布了《商事条例》,其重要意义在于( B )
A.否定了“南海泡沫事件”
B.以成文法的形式取代了自由贸易时代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
C.使中小企业的投资者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便利
D.率先提出了资本确定原则
4.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类标准是( D )
A.股东人数的多少 B.股东责任的不同
C.公司注册资本的多少 D.公司是否发行股份
5.股东不按章程规定足额交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补交外,还应当向谁承担违约责任? ( c )
A.公司
C.已按期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 B.全体股东 D.工商行政管理局
6.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要求是( B )
A.发起人应为1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B.发起人应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C.全体发起人都必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D.发起人是否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由发起人自己决定
7.下列关于公司行为能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B )
A.公司先产生权利能力,然后再产生行为能力
B.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公司的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C.公司的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完全一样
D.公司可依行为能力的不同而分为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公司
8.按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破产的主体是( C )
A.所有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
B.所有具有破产能力的债务人
C.凡依法具有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的债务人
D.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分公司
9.下列关于公司法性质的表述,正确的是( A )
A.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双重属性,以组织法为主
B.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属性,以程序法为主
C.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双重属性,以任意法为主
D.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双重属性,以国际法为主
10.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因设立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应当由( A )
A.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C.全体认股人承担连带责任 B.全体发起人承担按份责任 D.全体认股人承担按份责任
11.公司法人可以享有的权利是( D )
A.生命权 B.亲属权
C.继承权 D.受遗赠权
12.债权人杨柳公司申请债务人松柏公司破产,法院指定大明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大明会计师事务所的下列行为中,错误的是( C )
A.决定解除松柏公司与杨柳公司之间尚未履行完毕的买卖合同
B.决定代表松柏公司起诉松柏公司的一个债务人
C.申明只接受法院的监督,不接受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D.接受因担任管理人而获取的报酬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设立这类公司的正确程序是( A )
A.设立人应先报送审批机关批准,然后再办理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
B.设立人应先办理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然后再报送审批机关批准
C.设立人应同时办理设立审批及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
D.设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先报审批机关批准还是先办理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
14.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 A )
A.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B.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C.转增前公司资产总量的25% D.转增后公司资产总量的25%
15.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公司经营范围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B )
A.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B.公司一旦选定经营范围,就不得变更
C.公司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D.公司擅自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6.大地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下列属于普通破产债权的是( D )
A.债权人甲公司因参加破产程序花费1万元律师费
B.在破产宣告时大地公司欠乙公司尚未到期货款5万元
C.大地公司以价值50万元的房产作抵押担保向银行贷款45万元
D.大地公司拖欠某市地方税务局税款4万元
17.公司章程所确定的、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 A )
A.注册资本
C.资产总额
18.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其组成人员依法应当由( D )
A.公司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董事代表组成
B.公司董事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
C.公司职工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党员代表组成
D.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19.公司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归属于( A )
A.公司
C.董事会
20.甲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法院拟从下列人员中指定一名破产管理人。依法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是( D )
A.张某,因纵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已刑满释放
B.李某,曾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被吊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
C.孙某,执业律师,甲公司破产时正代理其处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D.赵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B.股东 D.国家 B.授权资本 D.净资产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8小题,每小题2分,共16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21.下列关于公司设立方式的表述,正确的有( AD )
A.发起设立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B.发起设立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C.募集设立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D.募集设立既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也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E.各种公司都可以自由选择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方式
22.作为上市公司,万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 ACD )
A.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B.公司转让主要资产
C.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
D.奖励本公司优秀员工
E.本公司股票在股市中大跌,为了稳定公司股票价格
23.下列关于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正确的有( BC )
A.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外国公司
B.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C.设立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审核批准
D.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E.作为营利性组织,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必承担社会责任
24.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可选择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的程序是( CD )
A.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
B.股东会决议解散并自行进行清算
C.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D.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E.将有限的企业财产按请求顺序向债权人进行清偿
25.下列关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有( ABD )
A.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依法必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母公司必须依法经营,不得滥用其对子公司的控制权
C.母公司可以随意抽回其对子公司的投资
D.只有当母公司滥用有限责任原则,损害子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母公司需要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
E.子公司不能偿还其债务时,母公司必须替其承担偿还责任
26.刘某按“招股说明书”的要求向设立中的东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了3万元的股款。依《公司法》规定,刘某不能抽回其股本,若要抽回股本,须发生的情形有( AE )
A.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
B.公司发起人之一更换出资形式
C.公司副董事长人选还未确定
D.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E.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27.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正确的有( CDE )
A.我国的一人公司仅指只有一个法人股东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B.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唯一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D.法律并不禁止一个法人设立两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一个法人设立了一人公司后,该一人公司可以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28.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BE )
A.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B.外国公司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
C.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指定的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必须具有中国国籍
D.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E.外国公司必须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9.公司发起人
解:公司发起人,是指在在公司成立的过程中,依法出资或者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公司成立的法人。
30.关联关系
31.国有独资公司
32.破产撤销权
33.可转换公司债
解: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公司发行的债券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3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简述股东的出资规则。
35.简述累积投票制的含义及作用。
解:是指在股东选举董事的过程中,每一份表决权具有和应选人数相等的
36.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解: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缴纳出资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3设立了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管理机构
4有公司住所
37.简述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解:1 破产清算费用 2公司职工的工资和应该缴纳的社保基金或者保险金 3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2分)
38.论述公司债与公司股份的区别。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3分)
39.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个股东)
诉讼请求:①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履行对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
②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一起承担偿还原告债权的连带责任。 原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方草地餐饮公司进行室内装潢,原告完成施工任务并经被告所属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但被告所属公司却一直未支付其应支付的工程款130万元;后餐饮公司因违法经营而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清算,致使原告公司债权迟迟不能实现。原告认为,三被告系债务人公司股东,在该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负有清算义务,但却未尽法定义务,被告不尽法定义务的行为是导致其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故提出以上诉请。
现经法院查明:
①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由黄某、郑某和林某三人共同发起设立。黄某以自有商铺作价200万元出资,郑某以实物作价50万元出资,林某以150万元货币出资。现经法院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确认,黄某的出资明显不实,商铺实际价值只有100万元。
②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130万元工程款属实。
问:
(1)原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其股东负有清算义务的主张是否有依据?为什么?
(2)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是否应该对公司该笔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什么?
(3)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
全国2008年10月高等教育自考
公司法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课程代码:0022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C(P45)
【解析】一般认为公司设立的原则有以下几种:
①自由设立主义(放任主义)。即公司的设方全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
②特许主义指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布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
③核准主义(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④准则主义(登记主义)。指公司法事先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将这些要件人为设立公司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要符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条件即可设立公司。 公司设立的总趋势是设立的限制越来越少。我国采用的是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原则。
【点评】该考点为本课的一项基本知识,考查频率一般,常以选择题形式出现。
2.A(P204)
【解析】我国《公司法》第23条规定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五项条件:
①股东人数——50名以下股东共同出资;
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
③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的章程;
④有限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名称=地名+字号+经营业务+法律性质。(如:西安物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⑤有公司住所
【点评】历年次考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是必考的。既能组合起来考,又能将每个条件分开来考,题型可以是名词解释和论述题之外的其他题型。特别注意:因为我国《公司法》法条和本教材的更新,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前二个条件与以前不同,又因为这二个条件是非常重要的考点,所以学习本课程时应以新资料为准。
3.B(P36)
【解析】1673年,法国颁布的《商事条例》正式以制订法取代了自由贸易时代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开创了公司立法的先河,被学者们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立法。
【点评】该知识点是本课本专业的一个常识,作为考点考查的频率不高,以选择题为限。
4.D(P13)
【解析】公司依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从我国公司法》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分
类:
①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独资公司——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 ②母公司、子公司——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
③一般法上的公司、特别法上的公司——按公司除受《公司法》调整外是否还其他特别法调整。
④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按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
⑤本国公司、外国公司——按公司的国籍。
【点评】很明显,该考点是考查第一种分类标准。关于公司类,在历次考试中也时常会考到,题型以选择题和简答题为限。
5.C (P210)
【解析】出资的违约主要有二种情况:①承诺出资而未出资;②未足额出资。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依承诺实际缴纳出资,须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点评】该知识点考查的频率一般,以选择题为主,有时也会在案例分析题中出现。
6.B(P254)
【解析】我国《公司法》第77条规定了设立股份有限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有六个: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人以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点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几乎都是必考知识点,考查内容,考查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也是本课程的一个重要的知识点。
7.B(P8)
【解析】行为能力是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权利能力是具有充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司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同时终止。 【点评】本题主要是考查考生对公司行为能力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8.C(P185)
【解析】凡依法具有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均可申请破产。
【点评】该知识出现的繁率不高,一般以选择题形式出现,有时在案例分析题中也会考到。
9.A(P1)
【解析】公司法的性质:
①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②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③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注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④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点评】历次考试中,关于公司法的性质时常考到,主要以选择题形式出现,也可能以简答题形式出现。
10.A(P53)
【解析】如果发起失败,根据《公司法》第9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
以下责任:
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点评】本题型主要是考查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因设产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责任的主体和责任形式。该知识点一般以选择题形式出现,也可能在案例分析中考到,但考查的频率一般。
11.D(P8)责
【解析】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可以享有的权利有:遗赠权、名称权、名誉权等。它与自然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同。
【点评】本题旨在考查公司的权利能力,考生在掌握本知识时,应严格区分和比较它与自然人权利的异同。本知识点考查次数很少,以选择题和名词解释题为限。
12.C(P175)
【解析】对于管理人职责履行的情况,新《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相应的监督机制: 首先: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报告其工作;
其次:管理人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
再次:管理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点评】本题主要是考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该知识点属本章的次重点,历次考试中出现的频率不高,题型为选择题为主,也会出现在案例分析题中。
13.B(P60)
【解析】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而一般的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14.A(P139)
【解析】公司可在需要时将公积金转增股本。但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转增股本前须由股东大会就此问题通过决议;
②转增股本时应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
③法定公积金转增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5.B(P8)
【解析】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果确实需要变更或增加经营项目,应首选依法修改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公司擅自超越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点评】本题考查的是公司经营范围的相关问题,它是公司权利能力受限的一个方面,在历次考试中会时常出现,题型以选择和案例分析题为限。
16.B(P177-178)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破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17.A(P62)
【解析】注册资本简称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总额。
【点评】本题是考查考生对公司资本相关概念的掌握。常以选择题或名词解释题出现。考点频率较高,类似考点有:授权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等。此外,在一些案例分析题中也会涉及相关资本资产的计算,考生应注意掌握。
18.D(P283-284)
【解析】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的1/3。
【点评】在历次考试中,对公司组织机构相关知识的考查频率非常高。一般是考查公司组织结构的组成、职责、权利和义务、召集及议事规则等。考查范围可宽可窄,题型可以是名词解释以外的其他所有题型。类似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结构的相关知识。
19.A(P6)
【解析】公司章程上必须明确记载全部股东出资构成的总额。股东投入公司的资金属于公司法人财产,股东在投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此财产作为对外经营的担保。
【点评】本题考查的是资本及股东对外责任的知识,虽然本题直接被考到的机率不高,但其作为本课的一项常识,会被间接地体现出来,特别是在案例分析题中。
20.D(P174)
【解析】新《企业破产法》规定以下几种人不得作为破产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定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点评】本题考查的是管理人的消极资格限制,考查的频率一般,一般会以选择、简答和案例分析题的形式出现。此外,考生还应注意管理人的积极资格。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8小题,每小题2分,共16分)
21.BC(P46-47)
【解析】公司设立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发起设立、也称单纯设立、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采取这种方式。
(2)募集设立、又称募股设立,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行为,它主要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点评】本题主要是考查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方式,考生首先要明确两种方式的定义,并比较两种方式的异同,该知识点亦属本课程常识性问题,也可能以名词解释题的形式出现。
22.ACD (P268)
【解析】《公司法》第143条特别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除外:
(1)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
(3)为了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持有本公司股份时;
(4)异议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时;
【点评】关于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例外情况,会时常考到以选择题为主。也可能在案例分析题中出现。
23.BCD (P234-241)
【解析】依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我国有关国家机关的审核批准。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点评】本题是对中外合资公司相关知识的一个综合考查,考生应对合资公司的定义、法律特征、法律适用以组织结构等知识有个全面的认识。历年考试中,对合资公司的考查时常出现。一般以选择题形式出现。
24.ACD(P167)
【解析】本题是考查考生对破产的概念,法律特征和破产法的基本原则的总体把握,考题常
以,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的形式、有时也会出现案例分析题中,考查的频率较高。
25.ABDE(P13-14)
【解析】本题是对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一个综合的考查。考查的频率较高、题型的选择题为主,也会出现在案例分析题中,类似的考点有:总公司与分公司。
26.ADE(P254)
【解析】新《公司法》第92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不得抽回股本。
【点评】除上述原因外,股本是不得被抽回的。可以抽回股本的情形作为考点。常以选择题形式出现。考查的频率一般。
27.ABC(P222)
【解析】一人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形式,新《公司法》对其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概念、法律特征、法律性质等基本知识的综合考查,常以选择题形式出现。也会以简答题和案例题形式出现。是本课的一个次重点。会间歇性地考到。
28.ABDE(P307)
【解析】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在历次考中时常出现,以选择题为限。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9.公司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居住。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单位或人员不得充当发起人。发起人进行发起设立公司的工作,获得相应的权利并承担严格的发起责任。
30.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31.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指责的有限公司,其地位和一人有限公司相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作为其执行机构的董事会经过授权具有一定的决策权,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32.破产撤销权又称为否认权,是指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行为或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有损害的行为,由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33.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公司债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公司债。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3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简述股东的出资规则。
答: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2、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3、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5.简述累积投票制的含义及作用。
答: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1、累积投票制的含义。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制度即为累积投票制。
2、累积投票制的作用。该制度旨在使董(监)事会中权利达到平衡,以弥补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进入董(监)事会提供保障,从而起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的作用。
36.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答案: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37.简述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答: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是指将破产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的先后顺序,关系到破产案件的各方当事人特别是债权人的权益,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前一顺序的债权受偿后,没有剩余财产的,后一顺序的债券不能受偿,破产程序也就此宣告终结。债权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2分)
38.论述公司债与公司股份的区别。
答:公司债与公司股份都是公司融资的一种手段,都是以公司作为发行人,以公众为发行对象,以有价证券的形式表示,都具有流通性。
但是,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是:
1、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公司债券的投资人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因而投资人是公司的债权人;公司股份的持有者是公司的股东,是公司财产的终极所有者,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因财产所有权转化而成的股权关系。因而两投资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的处理准则,分别适用于法律关于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和公司法关于股东与公司关系处理的一般准则。
2、投资主体的权利内容不同。公司债券持有人因其享有的是债权,故不享有公司事务的经营决策权,也不得干预公司内部事务的决定和执行。而公司的股份持有人-股东,则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来控制、经营、监督公司的活动,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及选择管理者等一系列股东权。持有公司债券的权利就是要求公司按期偿还本息,而股权是没有到期日和偿还期的。若在公司债券偿还期限届满之前,公司清算的话,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权而受偿的权利;尤其是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能部分受偿,而股份持有人则可能血本无归了;在公司清算时,股东必须在债权人之后行使其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3、获的权利的对价形式不同。公司债券的认购仅限于金钱给付,而股权的获得,其对价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法律允许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4、发行时间上的差异。公司债券只可能是在公司成立后发行,而股票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即公司成立前)和公司成立后都可以发行。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3分)
39.答:(1)其主张是有依据的。依据如下:该公司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原因解散情形。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被告黄某、郑某、林某不对公司该笔债务负连带责任。依据: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本案处理如下:法院应判决支持“①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履行对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诉讼请求;驳回“②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一起承担偿还原告债权的连带责任。” 诉讼请求。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属“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情形,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由清算组按照法定顺序清偿该公司所欠130万元工程款的债务;另外经法院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确认,黄某的出资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明显不实,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责令其补足其差额;郑某、林某承担补交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