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大预防和打击渎职犯罪力度的思考
【摘要】当前,我国渎职犯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给党和国家事业、人民权益造成极大损害。渎职犯罪案件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文章认为,加大预防和打击渎职犯罪力度,需抓好对干部队伍的思想道德教育、切实完善对干部队伍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大对渎职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切实健全和完善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协调配合。 【关键词】反渎职侵权 预防 打击 净化 环境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政府职能不断得到转变,服务型政府、有限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取得新进展。然而,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思想意识还没有得到应有提高,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存在许多疏漏,渎职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职务犯罪,近些年来案件数量呈现增长态势,并且涉案人员级别越来越高,涉案领域越来越广,给党和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带来了严重挑战。因此,切实加大打击渎职犯罪力度,净化公共权力行使环境,成为当前我国一项十分急迫而重要的工作。 大量渎职犯罪案件给党和国家事业带来巨大危害 2013年1~6月,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部门围绕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不断加大办案力度,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5706件8048人,其中重特大案件3272件,查处县处级以上领导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50人。其中,共受理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4713件,立案查处4288件、6007人。①短短半年时间内,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数量如此之高,每件渎职案件的背后都是公共权力对人民群众利益的侵害,4000多件案件中6000多人被查,其负面作用不可小视,给党和国家事业带来了巨大损害。 有关渎职犯罪的数据大多来自各级法院、检察院。据《检察日报》报道,自2005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办案力度,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件数、人数连续多年呈现增加态势。2005年到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7745件47460人,案件数、人数逐年上升。②另据最高法院公布的数据,2008年到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79560人,生效判决人数80883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67494人,生效判决人数69038人;渎职案件12066件,生效判决人数11845人。③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2.7万件,判处罪犯2.9万人,④在2.7万件、2.9万人中,渎职犯罪占据较大比例。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4326件47338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87.9亿元,其中共立案侦查渎职犯罪案件8079件11690人,查处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4184件,查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569人,其中厅局级179人、省部级以上5人。⑤ 渎职犯罪素有“不落腰包的腐败”之称,是一种十分严重的腐败现象,对党和国家事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广大人民群众对渎职犯罪深恶痛绝。渎职犯罪是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而造成的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害。近些年来,渎职犯罪的件数、人数仍然居高不下,案件越来越大、涉及的领导职位也越来越高,动辄给国家和民众造成上亿甚至数十亿元的损失,有的给民众生命造成重大危害,一次性导致数人、数十人死亡的渎职侵权案件也逐步增多。比如,湖南省永州市委原副书记唐长久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高达1500余万元;又比如,2013年3月,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发生的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直接导致53人死亡、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将近7000万元,事故中的渎职犯罪人员也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⑥ 近些年来,我国的金融犯罪、偷税漏税、制假售价等犯罪案件频发,这些犯罪案件从表面上看是金融犯罪等,但是其犯罪的背后通常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正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而纵容了上述犯罪活动,不仅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严重破坏,而且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形象造成巨大损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负责经济社会各方面的管理,按理说都是“人民的公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增多,严重败坏了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比如,近些年来司法领域内的腐败现象也呈现增长态势,司法腐败案件涉案人员越来越多,涉案人员的官职也越来越高。2010年,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司法系统渎职犯罪而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 渎职犯罪案件产生的原因探析 据《刑法》的规定,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利用职权,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责活动和对公务行为的管理秩序,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行为。当前我国居高不下的渎职犯罪案件,造成经济上的巨大损失、人员的伤亡,损害党和国家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给党和国家事业带来严重破坏。当前,渎职犯罪易发、多发的趋势日益凸显,涉案部门更加集中、涉案领域更为广泛,渎职犯罪和经济犯罪两者交叉的案件逐步增多,串案、窝案逐步增多,司法领域内渎职案件也逐步增多,渎职人员的作案手段和技能越来越花样翻新,反渎职犯罪工作面临更多的新困难、新问题。对此,我们必须针对存在的问题,找准渎职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预防和严厉打击渎职犯罪、净化公权行使环境。笔者认为,渎职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如下: 渎职者的主观世界在长期的社会环境“熏陶”下变了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政策,在此符合具体实际的、正确的方针指导下,我国经济社会呈现全面发展、快速发展的态势,人们的物质生活极大地丰富起来。但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养成部分人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攀比之风,社会主义荣辱观完全被颠倒过来,部分物质上富裕起来的人群步入堕落腐化的生活方式,这些社会环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亦产生极大影响,使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松了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致使其极端个人主义恶性膨胀,主观世界在长期的社会环境“熏陶”下变了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内因”产生变化的情况下,也就无从在内心深处遵循“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逐步走上了渎职犯罪的不归之路。 渎职者的权力行使在缺乏有效监督的环境下失去制约。英国政治学家艾克顿认为:“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权力拥有自我膨胀和欲望和能力,失去有效监督制约的权力必定走向权力的腐败。为此,必须给权力设置其使用的“边界”。当前,我国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从制度到实际均实现了质的提高,但仍然存在权力过于高度集中、缺乏必要民主监督、部分监督制约机制形式化、对权力的监督控制存在“盲点”等诸多问题,导致我国当前少数地区、少数行业对权力行使缺乏有效监督,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渎职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部分渎职者的领导对渎职侵权犯罪缺乏正确认识。从当前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通报的案件、公布的数据来看,少数地区、部分领域、部分行业的渎职侵权犯罪还较为严重,给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对渎职犯罪深恶痛绝,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但是,即便在群众对渎职犯罪十分痛恨、对反渎职呼声很大的情形下,当前因为渎职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占少数,有较大比例的渎职者并未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原因就是渎职者的领导对渎职侵权犯罪缺乏正确的认识,部分领导并没有从内心深处深刻认识到渎职侵权犯罪给群众和国家带来的巨大危害,部分领导认为自己的下属因渎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究有损自己颜面、有损自己单位声誉,害怕影响自己的政绩,放纵了渎职犯罪。 封建残余思想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提供了思想基础。当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由于我国几千年来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封建思想中的糟粕仍然被部分地“传承”下来,这些被少数人部分地“传承”下来的糟粕包括“官本位”、“刑不上大夫”以及人治观念等,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受到封建糟粕的不良影响,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提供了思想温床。正是因为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封建统治者的特权思想极其严重,至今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受到特权思想的腐蚀而难以真正树立法治理念。即便我国现行《宪法》确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然而,包括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部分国民只是在观念上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没有从思想和内心深处转变观念。部分官员以“官老爷”自居,在此种陈旧、落后的错误观念误导下,仍然存在欺压百姓、作威作福的衙门作派,为渎职犯罪埋下“祸根”。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中的特权思想已根深蒂固,无形中认为“权大于法”、“权力至上”,甚至部分党的领导干部将党的利益、领导干部的利益“雄踞于”人民群众之上。比如,郑州市规划局原副局长逯军曾经质问采访的记者:“是替党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认为党的利益和老百姓的利益是完全对立的。 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满足内心贪婪的欲望而非法获利。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人有获取物质财富的欲望是最正常不过的,但是我们的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认为不择手段获取物质财富才是上策,不管是合法还是非法获得,因对财富的欲望不断膨胀而通过非法的途径获利,最终走上渎职犯罪的不归之路,不仅给自己的前途、家庭带来致命打击,还给党和国家事业、人民利益造成极大危害。当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为了最大限度发展社会生产力,我国政策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通过先富带动后富实现共同富裕。然而,在我们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因为区域发展和个人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了分配上的不公现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眼见其他先富起来的人“日进斗金”而十分羡慕嫉妒,认为自己对国家、对人民做出的功劳大、贡献大,但报酬少,产生心理不平衡,在长期的心理不平衡中“一不小心”就触犯国家刑律“红线”,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利益。 刑法打击的不力客观上助长了渎职侵权犯罪。我国立法机关对渎职犯罪的刑事立法高度重视,《刑法》第九章为“渎职罪”,以专门一章对渎职罪作出规定,将渎职罪细化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几十种犯罪,并不断通过刑法修正案进行修订,司法机关多次制定司法解释对渎职犯罪进行规制,表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均希望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切实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然而,由于各种因素导致目前我国刑法对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还有待加大,主要是存在渎职犯罪轻型化的倾向,渎职犯罪的案件中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人数过多,甚至有一定比例的案件免予起诉或判决无罪。之所以导致渎职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不足,主要原因是部分领导干部包庇和保护下属的渎职行为,认为包庇下属就是保护下属,同时认为如果自己的下属最终被法院判决构成渎职犯罪有损自己颜面、声誉、政绩。极少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查办渎职犯罪时,本着“打狗看主人”的观念,看渎职者领导行事,最终导致刑法对渎职犯罪的打击目的未能完全得到实现。 预防和打击渎职犯罪净化公权行使环境的对策 切实抓好对干部队伍的思想道德教育。分析渎职犯罪案件产生的原因,大部分案件均能够从渎职者身上找到其思想道德的根源,归根到底就是渎职者放松了对自身思想道德品质的锤炼,从而一步步走上违法犯罪深渊的。为此,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对干部队伍的思想道德的教育不动摇,确保党和国家的干部总体上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质,为预防渎职犯罪打下思想上的坚实保障。在具体的思想教育工作中,要着重对干部队伍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进行教育引导,以此解决根本问题;切实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方面的教育,以此不断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自律意识,让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够正确对待人民赋予的手中权力;加强法制教育,让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成为知法、守法、懂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的公民;切实加强正、反两面的警示教育,提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拒腐防变的能力。 切实完善对干部队伍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干部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还远远不能实现最大限度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目的。由于当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原因复杂多样,单纯针对其开展思想教育还无法最大限度预防渎职犯罪,所以,必须通过健全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大对干部队伍的监督制约,从而使即便具有渎职犯罪想法的人员也无可乘之机,避免其渎职的思想转化为具体的行动,有力挤压渎职犯罪的空间。如果对渎职行为进行监督制约的机制体制一成不变,就无法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反渎职侵权的需要,为此,应该对监督制约的机制体制进行不断的修正。 切实加大对渎职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当前,我国渎职侵权案件数量和犯罪人数均居高不下,并且有较大比例的渎职犯罪者被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部分渎职者被判决无罪,甚至部分渎职者逍遥法外,仍然没被立案调查。针对当前渎职犯罪刑事执法司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法院、检察院之间应该进一步切实加大沟通、协调、配合,对构成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切实加大刑事处罚力度,对于渎职犯罪刑事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协商解决,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法治的统一。当前要着力解决的问题是,对渎职犯罪的查办绝不能偏向于从宽,而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从严处理,营造对渎职犯罪从严惩治的环境,以更好地发挥刑事执法的威慑力。 切实健全和完善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协调配合。无疑,在推进当前的反渎职侵权工作中,检察机关是主力军。但是,反渎职侵权工作并不是仅仅依靠检察机关就能做好的,检察机关必须切实加强和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的配合协调,由检察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召开“反渎职侵权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制定相应的沟通协作机制,并对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探讨交流。检察机关前移预防渎职犯罪的“关口”,更加积极主动地加强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开展反渎职侵权的法制教育、心理教育,对发现可能导致渎职犯罪行为的“苗头”及时处置,避免产生更大危害。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彭波:“全国检察机关2013年上半年查办渎职案5700件”,《人民日报》,2013年8月16日。 ②张立:“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数连续五年逐年增加”,《检察日报》,2010年7月15日。 ③张蔚然:“最高法:中国2010年28708人因职务犯罪被查处”,《新华网》,2011年7月19日。 ④胜佳鹏:“王胜俊:去年判处贪污贿赂及渎职罪犯2.9万人”,《中国新闻网》,2012年3月11日。 ⑤新华社:“最高检2012年反腐数据:184名厅级以上官员被查”,《新华网》,2013年3月5日。 ⑥陈菲:“白山市安监局原副局长等4名渎职官员被立案”,《新华网》,2013年7月15日。 责编/边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