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法学讲座1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法 律 实 务 课 程 作 业
题目: 拒绝社会舆论捆绑重大案件司法
民商法 学院 法学 专业 2011 级 12 班
学 号 2011011486
姓 名 楼佳煜
评阅教师
成 绩
法律实务课程作业完成时间
2014 年 12 月 16 日
民商法学院法律实务课程基本信息表
姓名 楼佳煜 学号 2011011486 年级 2011级
拒绝社会舆论捆绑重大案件司法
楼佳煜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摘要]随着信息网络的进一步发展,重大案件的司法越来越成为媒体和人民关注的焦点,社会舆论对司法的影响日益渐大,如何平衡法律与舆论、法理和情理车成为司法工作者的挑战。本文以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龙宗智的题为《大要案件办理中的证据和程序问题》的讲座中关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谈论出发,探究了如何在这种大环境下拒绝社会舆论对司法工作的捆绑。
[关键词]社会舆论;大要案件司法;舆论审判;法理与情理
一、 引言
衡量司法公正具有双重标准,一是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以刑事案件为例,实体公正体现在,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必须准确无误地认定,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罪名;按照罪行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二是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是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以刑事案件为例,程序公正体现在,保障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诉讼权利,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两者不可偏废。 而在现代法治国家,为了确保规范严谨、审判公正,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必须承认司法独立,司法正是因为独立而产生权威力。而这种独立不仅是独立于政府的权力,而且还要独立于人世间的舆论。但是,在仍旧深受传统文化影响的中国,由于情、理、法并立的多元结构,作为情理的表现形态和评价尺度的社会舆论总是在不同程度上干预司法过程,甚至还会出现 “以理杀人”的观念以及对“比法律更强有力的群众意见”的赞美。这种情况的出现不得不说是法治中国的一个巨大挑战,一方面是传统和舆论的巨大压力,另一方面是法治进步的迫切要求,这些矛盾越来越激发出巨大的风波和火花。
二、社会舆论对司法工作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所谓社会舆论,是指相当数量的人对某一问题的共同倾向性的看法或意见,通过一定的传播途径,进行交流、碰撞、整合而成,是相当数量人的共同意志的
外化。在我国,新闻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形式,最主要的监督方式便是公开报道和新闻批评。其通过对典型社会现象进行分析,结合公众讨论,得出一种得到普遍认可和接受的意见。在新闻自由得到普遍认可的现代社会,舆论的力量也是不可忽视的。我们需要看清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正面作用,那些在舆论压力下,推翻原判、发回重审并得到公正判决的事实足以证明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大有益处。比如影响较大的“许霆案”,“刘勇案”。而在一些情况下,社会舆论也会推动法治社会的进程,这方面的典型例子就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
因此,我们不得不说社会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对法治社会有一定积极作用。
(二)消极影响
社会舆论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有时也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如果社会监督超越监督的合理界限,就不再是监督而是干涉司法公正,造成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对立,从而出现“舆论审判”。
当前有不少媒体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在法院审判判决作出之前就刊发有利于一方的报道,这无疑对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造成了很大的干扰。媒体对大要案件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媒体报道表露出的有倾向性的舆论导向和社会压力可能对法官、律师和证人产生影响,使得审判结果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而不是独立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决定。②媒体的报道方式和报道时机的不当可能妨碍正常的司法程序。③媒体报道中表露出的对司法权的不尊重影响公众心目中的司法权威。
我们必须对媒体的不当监督对司法造成的消极影响进行深刻的反思,司法公正遵循的是理性化、程序化的判断方式,有时会与道德形成冲突,违背了人们所认为的道德上的正义。媒体从道德视角观察案件的发生过程,当所期望出现的案件结果与司法审判机关的判决结果有时会产生差距,而媒体的社会角色本身是大众传播工具,它并不具备处理社会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决功能。当媒体监督的功能被不恰当地运用时,实际上是干扰司法独立和公正。而媒体对于案件过于深刻的渲染、描述,又容易把案件推向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司法审判人员进行司法审判活动时容易受到媒体通过法制报道所引导的社会舆论的影响,对案件的判决可能作出不准确的判决。它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从而损害法
律的权威性,最终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仰。人们对法律的崇尚一旦丧失,司法作为维系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阀门也就变得毫无意义。
另外,在网络传播环境中,网络舆论监督没有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监督体制,使得网络监督出现了一些问题。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活动,它是需要用证据说话的,而普通大众对案件是非的判断却主要依赖于直觉、情感、常识、道德,道德的判断往往代替了法律的分析,而民众无法真正获知案件的证据和其本身缺乏法律素养决定了普通大众对案件事实真相认识的偏差。而另一方面,公众舆论是法官自然必须重视的舆论导向,法院不能置其于不顾,否则即可能处于社会矛盾的中心,尤其是大要案件的审判,更是让司法工作者处于舆论漩涡的中心,让司法工作者不得不面对巨大的舆论压力,这使得审判结果并不是法律本身的要求。长此以往,必将严重阻碍司法进程,并让有心人士利用社会舆论来绑架司法公正,左右案件的进程。
总之,我们面对的问题状况是:权力裹胁司法导致舆论容易沸腾,权力绑架舆论导致司法难以独立;在社会正义与司法正义的激烈碰撞中,司法不断丧失权威,舆论逐步成为规范。而舆论又是最容易被猜疑、偏执、欺瞒、恐惧以及仇恨所支配、所毒化的,非但不能促成和谐,反倒可能加剧冲突,增强社会的不确定性。这构成舆论审判的陷阱。
三、舆论审判的原因分析
(一)媒体、民众与司法工作者看待问题的视角不同
司法审判活动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从事司法审判活动的法官必须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传媒记者和社会大众一般不具备这方面专业知识。媒体为了追求“新闻卖点”,往往关注的是那些能够引起大众兴趣的大案件、要案、奇案等,而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法官需要对案件进行整体上的审查。而这种差异最终很可能会导致新闻媒体监督的误区。而民众极易受这类报道的影响,凭直觉、感情等因素产生非理性的判断,并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对司法工作者乃至法治社会进行抨击。
(二)网络公众舆论对司法活动产生消极影响
现实中,网络舆论的一些参与者,习惯于采用偏执、片面、单向、非理性的思维定式来分析事件、表达观点,不能或者是不愿全面客观地认识事物的本来面
目,给司法活动带来了消极影响。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很难确定,网民可能提供的虚假、片面信息,同时,由于每一个网民都有不同的社会背景、生活阅历,对待同一件事情,往往表现出不同的观点、看法,不同的网友往往从自己的角度发表对事件的看法,使网民发布的信息具有片面性,加上部分网民不负责任地发表言论,攻击、诽谤,甚至谩骂,发泄自己的情绪,使得网络媒体的公信力降低,导致了网络舆论监督过程中信息来源不稳定、不系统,这种不稳定的网络信息状态容易被一些有心之士利用来作为攻击社会攻击司法的武器,利用网络鼓吹一些思想,从而错误引导社会舆论。
四、大要案件的司法平衡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有一句名言:“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都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在现代社会,审判机关被形容为理性殿堂,而贯穿于舆论的往往是非理性思维。以理性的方式应对非理性的事态当然非常困难,而以非理性的方式解决理性的问题结果将更加糟糕。不得不承认,在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很难片面强调理性处理,需要根据形势和直觉采取果断举措化解危机。但理性方式还是应该成为审理大量的、日常性的案件的基本姿态,也只有坚持这样做才能防止矛盾激化、才能防止普通的个人纠纷演变成大规模的社会冲突。在理性应对的同时,我们要完善以下几点:
(一)司法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网络受众之所以容易对司法产生怀疑,很多时候来自于信息的不畅通,还有个别网民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受利益驱动,在网上发布各种不实的消息诱导公众作出偏离真相的推测。传闻止于信息公开,我们应该主动增强司法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及时准确地在主流媒体上发布信息,做到信息发布与案件处理同样重要,同步进行,满足公众对信息的渴求,保障其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
(二)司法公正——源于案件审判的公正。
司法机关应对舆论冲击的最重要力量,来自于司法裁判自身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任何一个个案都有可能通过网络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的情况下,办案人员首先应该自问:如果这个案子引发网络舆论,我们的办案过程和司法结论能否取得公众的认同?身正不怕影子斜,只要我们时刻牢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
认真对待群众诉求,严格遵守庭审规范,切实尊重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坚守法律正义,依法、依程序办案,规范文书制作,从立案、庭审、判决到执行等各个环节层层把关,确保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把每一件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三)正面回应——掌握舆论主动权。
司法机关要改变面对网络舆论时的被动局面,必须在网络上发出自己的声音,通过对个案的理性解读回应公众的质疑,引导公众的思考,实现网络言论的秩序化。如孙志刚事件中邀请法律专家座谈收容法,无疑能产生有效的引导作用。目前,依托中国法院网平台,从高院到中院到各基层法院,基本上都已经建立自己的门户网站,凡是可以公开的司法信息,我们都要在网上及时予以发布,要把它建设成本辖区内网民信赖、喜闻乐见的网络媒体,为网络舆论引导提供强有力的发力平台,掌握网络舆论阵地的主动权,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已经建立起来的网评员队伍也要努力发挥作用,有技巧性和针对性地引导网络舆论正面发展。
(四)完善监测——提高应对能力。
各级法院应尽快成立网络舆论管理办公室,建立一套成熟的网络舆论监测制度和应急预案,第一时间掌握网络舆论动态,发现苗头及时发出预警,并根据事件的进展按照相应级别采取应对措施,争取在短时间内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及时澄清事实,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我们要进一步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用公正、权威的公开发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避免不利的网络舆论产生。
社会舆论给司法权威带来了严峻的现实挑战,却也给司法公信力建设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广阔空间,不论它是否真实地反映着司法活动的全过程,都给了司法以最佳的修正窗口。在这个呼唤自由且渴求正义的时代,言论自由与司法独立都是不可或缺的基石。当封闭的司法面对自由的社会舆论,我们只有理性的审视,冷静的思考,在两者的冲突之间尽量寻求平衡与和谐,让司法者倾听与包容更多不同的观点和理念,让更多的网民拥有辨析和理性传播民意的能力,才能真正迎来一个民主时代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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