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
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
制作人:杨偈律师
刑事强制措施期限:
类 型 期 限 备 注 传唤、拘传 取保候审期 监视居住期 拘留后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其单位 (逮捕同) 讯问被拘留人 不超 12 小时 12 个月以内 6个月以内 24小时内(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 除外) 24小时内 3日内,特殊情况下延长1-4日。流 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 3+7 可延长至30日 10
提请批捕期限 (拘留期限) 检查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 留的人决定逮捕的期限 10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4日 讯问 (法、 检对自己决定逮捕的人、 公安对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 24小时内 对扣押的物品、 文件、 邮件、 电报、 冻结的存款、 汇款, 经查明与案件 3日内 无关,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 或邮电机关的期限
7+7
30+7
14
侦查羁押期限: (2→3→5→7)
类 型 期 限 备 注
一般 案件复杂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 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 案件;犯罪涉及面广, 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 案件 可能判处10年有期以 上刑罚的 侦查期间发现嫌疑人 另有重要罪行 嫌疑人身份、住址不明
不超2个月 上级检批准可延长1个月
即普通侦查羁押期限为 2 个月 即复杂案件经批准可达 3 个月
省级检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
即此类案件侦查羁押期限可长 达 5 个月
省级检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自查清之日起算
即可能判处 10 年有期以上刑罚 的侦查羁押期限可长达 7 个月 自发现后的次日起计算
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期限:
类 型 期 限 备 注
检察院批准捕期限 审查起诉期限 公安补充侦查期限、次 数 开庭时提出补充侦查建 议后,检察院进行补充 侦查的期限
7日内 自接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 一般1个月内,重大、复杂的可延长15 次日起算。 即审查起诉期限一般 日 为 1 个半月 1个月内、2次 1个月以内侦查完毕
审判阶段的有关期限:
类 型 期 限 备 注
法院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的期限 法院通知辩护人、传唤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 证人、 鉴定人和翻 译人员, 送达传票和通知书时间
开庭10日前
正式开庭的前1日起算
开庭3日前 一般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3个月
(同上)
审理期限(公诉案件)
简易程序案件审限
上诉、抗诉案件审限
法院执行死刑命令的期限 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审 限
2/3→6个月; 补充侦查完毕、改变管辖后 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以及有 重新计算审限; 刑诉法156条交通不便取证困难等 自诉案件被告人未被羁押 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 的最长6个月内审结,羁押 的同公诉案件。 延长3个月 20
日内审结;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 超过3年,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即最长不超一个半月 2个月内审结;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 民事,以及有刑诉法156条交通不便 取证困难等情形之一的,经省高院 批准可延长至4个月;情况特殊还须 延长的报最高法批准 接到最高法死刑执行命令 7日以内 的次日起算 自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 3个月内审结,最长不超6个月 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