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反请求申请书11
仲裁反请求申请书
反请求申请人: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 总经理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通信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电 话xxxxxxxxxxxxxxxxxx 邮政编码:xxxxxxxxxxxxxxxxx 反请求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 职务:xxxxxxxxxxxxx
地 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通信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电 话: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仲裁反请求:
1、 责令反请求被申请人立即纠正故意隐瞒拍卖标的物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并在三个月内协调解决好由此引起的纠份。
2、 责令反请求被申请人按照《房产转让协议》约定,消除工商局24户住户对本标的提出的异议和权利主张,将标的物实际交付给我公司占有后再支付125万元标的转让款余款。
3、 责令反请求被申请人承担反请求申请人对己支付房款和土地款及其它项目投入1066.43万元的资金利息159.54万元。
4、 本案的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反请求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4月27日,反请求申请人依据四川精诚拍卖前限责任公司《第34期拍卖会》拍卖文件公内容,公开竞价购得反请求被申请人位于xxxxxxxxxxx办公楼和招待所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为¥:11550000.00(大写:壹仟壹佰伍拾伍万元整)。2012年5月17日反请求被申请人与反请求申请人签订了《房
产转让协议》,合同总价¥:11550000.00(大写:壹仟壹佰伍拾伍万元整)。合同签订后反请求申请人按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反请求申请人在后期项目规划中发现如下问题;1、按照反请求被申请人在〈拍卖公告〉《标的拍卖说明及瑕疵告知》文件内容,按容积率≤4.0进行设计规划时发现,所拍标的无法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0,2003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等相关规定中关于住宅间距,高层与多层住宅间距的设计要求。根据2012年3月13日峨眉山市城乡规划委员出具的(xxxxxx[2012]02号)会议纪要中关于xxxxxxxxxxx地块规划条件内容,无法按规划条件对该地块实施规划。2、反请求被申请人在拍卖标的物时,《标的拍卖说明及瑕疵告知》文件内容中,没有将2424户住户的进出入通道包含在拍卖标的物内,作为标的物的瑕疵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反而将进出入通道拍卖给了反请求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在进行规划设计时,所拍标的物无法满足规划要求进行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八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而反请求被申请人未如实向反请求申请人告知标的物的瑕疵。根据《拍卖法》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故反请求申请人要求反请求被申请人立即纠正故意隐瞒拍卖标的物的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并在三个月内协调解决好由此引起的纠份。 2012年5月17日反请求被申请人与反请求申请人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反请求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分8次向反请求被申请人付款10000000.00(大写:壹仟万元整)。2014年8月29日反请求申请人在对标的物实施占有过程中,存在第三人(工商局24户住户)向标的物提出异议和权利主张,声称:反请求申请人施工影响了小区住户通道,强行阻止施工。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第二条规定:甲方保证自己对以上转让标的物的转让处分是真实合法有效,否则愿意自行负责消除第三提出的任何异议和权利主张并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1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务的义务”。反请求被申请人有义务消除24户住户向反请求申请人主张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2条规定;“买
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价款,但卖人提供适当担保除外。反请求申请人可以中止向反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剩余¥:1250000.00元(大写:壹佰贰拾伍万元整),反请求被申请人消除工商局24户住户对反请求申请人主张的权利后再行支付付款。
由于反请求被申请人在拍卖时,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导致反请求申请人购买本标的物做出错误的判断。根据据《拍卖法》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而在土地实际交付过程中,反请求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消除第三人对本标的提出的异议和权利主张。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反请求被申请人应赔偿反请求申请人己支付房款和土地款¥:10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 按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6月28日发布的1-3年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2012年5月18日至2014年8月13日止),资金利息¥:1486600.00元(大写:壹佰肆拾捌万陆仟陆佰元整);己支付宗地图测绘费、交易服务费、评估费、产权转让手续费、非住房登记费、各项税费共计¥:664300.00元(大写:陆拾陆万肆仟叁佰万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6月28日发布的1-3年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2012年7月5日至2012年9月26日止),资金利息¥:108800.00元(大写:壹拾万零捌仟捌佰元整)。反请求申请人共投入资金1066.43万元的资金利息159.54万元。
综上所述表明,由于反请求被申请人故意隐瞒,将有瑕疵的标的物转让给反请求申请人,不如实履行标的物瑕疵的告知义务;同时在标的物实际交付的过程中没有完全履行交付义务,让反请求申人不能实际占有该标的物,己对反请求申请人构成违约责任,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因此反请求申请人要求反请求被申请人按照《房产转让协议》约定,消除工商局24户住户对本标的提出的异议和权利主张,将标的物实际交付给我公司占有后再支付125万元标的转让款余款。并承担反请求申请人对己支付房款和土地款及其它项目投入资金利
息159.54万元。为维护反请求申请人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述反请求,请依法裁定上述所请。
此致
反请求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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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